州行政管理人事
Section § 1797.160
Section § 1797.1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林业和消防局(CAL-FIRE)认证个人为紧急医疗响应员(EMR),前提是他们已在改造营完成培训项目,并且正在攻读或已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这些个人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具体培训要求。该法律确保,除非在获得认证后发生此类行为,否则过去的某些行为不会自动取消某人成为EMR的资格。根据这项法律获得的EMR认证在全州范围内有效,无需重新考试。
加州林业和消防局将与相关主管机关合作,制定EMR认证的紧急法规,这些法规被认为对公共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Section § 1797.17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紧急医疗技术员(EMT-I)认证的要求和标准。
EMT-I的培训和执业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申请认证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以供核实。
认证时不得询问公民身份,也不得因此拒绝认证。每位EMT-I都必须在全州范围内获得认可,完成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培训,并接受专门的纳洛酮给药培训以应对阿片类药物过量。
此外,培训还必须包括与痴呆症患者的互动以及人口贩运问题。
Section § 1797.171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EMT-II(中级紧急医疗技术员)培训和认证的规定和标准。它规定,不迟于2019年7月1日,申请人在申请或续期认证时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但不得要求提供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EMT-II必须完成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培训。在转运时间较长的农村地区,如果获得批准,EMT-II的执业范围可以扩大到与急救护理人员(EMT-P)相当。需要进行痴呆症专项培训,包括与认知障碍患者互动的方法。自2024年7月1日起,EMT-II还必须接受关于人口贩运的培训。
Section § 1797.172
本节概述了主管机构在制定加州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EMT-P)标准方面的职责。它涵盖了他们的执照发放,包括初次申请、续期和费用,这些费用旨在覆盖项目成本。本节还详细说明了犯罪背景调查的要求,以及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保密性,除非需要用于认证核实。此外,不得仅基于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拒绝申请人。
自2023年1月起,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将处理与执照拒绝相关的上诉。到2024年7月,新的EMT-P必须接受人口贩运培训,而持有现有执照的人员的教育中将包含针对痴呆症的专门培训,以便更好地与受影响的个人互动。法律允许实体代表主管机构收取费用,并规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
Section § 1797.173
Section § 1797.174
该法律规定,需为加州的急救医疗辅助人员(EMT-P)制定全州范围的继续教育和课程批准指导方针。这包括建立质量改进系统,以确保这些医疗专业人员提供高标准的护理。该过程将与包括加州急诊医疗主任协会在内的各种组织进行协商,以确保指导方针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Section § 1797.175
Section § 1797.177
Section § 1797.178
Section § 1797.17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提供急救医疗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只要有联邦资金援助,就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医疗索赔费用。他们可以使用从县卫生服务基金中获得的拨款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797.180
Section § 1797.181
本法律允许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关于标准化符号或标志的规定,这些符号或标志可佩戴在不同级别的紧急医疗技术员(EMT-I、EMT-II 或 EMT-P)的制服上。
Section § 1797.18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海洋、公共海滩和公共游泳池的救生员以及消防员都必须接受急救和心肺复苏术(CPR)培训。主要从事文书或行政工作的人员不在此列。他们必须在受雇一年内完成培训,并每三年参加一次复训。法律允许指定一个公共或非营利机构在每个县免费提供这项培训。“救生员”和“消防员”的定义包括受雇于州、市、县部门及其他公共实体的相关人员。
Section § 1797.18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治安官,除了主要从事文书或行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受雇的第一年内接受急救和心肺复苏术 (CPR) 培训。这项培训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复训或测试。
Section § 1797.184
本节规定,该机构必须制定指南和规定,以确保EMT-I和EMT-II证书持有者的安全执业。他们必须制定关于纪律处分、临时停职和缓刑条件的规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该机构还必须建立EMT的认证和再认证程序以及处理纪律案件的指南,所有这些都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并符合特定的政府标准。
Section § 1797.185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建立和认可全州EMT-P(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的执照。它包括制定培训、考试和执照的标准,可能指定具体考试并要求注册。地方卫生系统可以认证EMT-P,前提是他们要保持医疗控制和系统完整性。可能还有针对专业实践的额外认证,并且可以设定考试和注册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每月转交至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
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EMT-P人员的纪律政策,包括吊销或暂停执照,以及对决定的上诉。最后,任何与EMT-P工作相关的新规定都必须考虑其执照和执业范围的全州认可。
Section § 1797.186
Section § 1797.187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和平官员在涉及毒品或有毒废物事件的调查中接触到已知的致癌物质(致癌物),他们必须得到通知。这些接触可能发生在毒品制造、储存、事故或火灾期间。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和平官员的培训课程,其中包括识别和处理致癌物、识别相关的健康风险、使用防护装备以避免污染以及正确处置有害物质的教育。这项培训应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成为基本培训课程的一部分。
Section § 1797.188
本节规定了通知急救医疗人员接触应报告传染病的程序。它定义了“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应报告疾病”和“接触”等关键术语。如果急救医疗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治某人时接触了某种疾病,他们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如果疾病属于紧急情况,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官将通知指定官员,该官员将告知医疗人员。
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提供他们的详细信息,卫生官员只会在疾病符合某些紧急或接触条件时通知他们。雇主和设有网站的医疗机构必须显著展示相关官员的联系方式。官员必须24/7全天候待命,员工必须接受这些程序的培训。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得到维护,违反本节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Section § 1797.189
本法律规定了在紧急医疗人员提供紧急服务时,如果他们接触到应报告疾病,应如何通知他们的程序。“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包括在到达医院前提供医疗或救援服务的护士、急救技术员、救生员、消防员或治安官。
如果这些人员接触到传染病,县卫生官员会通知他们。但是,患者的身份将保密。
如果发生接触,首席法医-验尸官必须收集医疗人员的联系信息并与县卫生官员共享。县卫生官员随后会通知相关人员接触风险,但不会透露患者姓名。
此外,在处理遗体之前,殡仪馆负责人必须被告知逝者是否患有任何应报告疾病。
重要的是,违反这些程序不构成刑事犯罪。
Section § 1797.190
Section § 1797.191
本法律概述了儿科急救、心肺复苏和预防性健康实践培训项目的职责和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最低标准并建立这些项目的审查流程,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另一节中规定的标准。他们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与批准和审查流程相关的成本。课程结业卡可以收费,但在 2001 年 1 月之前,每张卡的费用不得超过 7 美元。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培训项目和附属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如果存在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包括欺诈、不称职或与项目相关的犯罪行为,负责人有权拒绝、暂停或撤销项目的批准。可以制定临时标准,以确保提供足够的培训项目。在 1998 年修正案之前完成预防性健康实践课程的任何人,均被视为已满足培训要求。
Section § 1797.192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1年7月1日,必须为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EMT-P)的培训和考试制定具体标准。
尽管有全州范围的执业标准,但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系统没有义务完全采用这些标准。当EMT-P人员接受地方级别的认证考试时,考试内容只包括该EMS系统内使用的地方法规、政策和具体的医疗程序。
Section § 1797.19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消防员完成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培训。截至 July 1, 1992 已在职的消防员需在该日期前完成此课程,而那些在 January 1, 1990 之后成为消防员的人员则必须将其作为基本培训的一部分完成。该课程涵盖SIDS的性质以及可用于支持因SIDS失去孩子的家庭的社区资源。
“消防员”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一致,如果地方机构提供培训,他们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成本。
Section § 1797.194
本节是关于加州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 (EMT-P) 人员的执业许可。它澄清了“认证”和“执业许可”在费用和要求方面基本相同。要成为一名 EMT-P,必须通过州指定的考试并持有州颁发的执照。执照需要每两年续期一次,并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而且可能每 (10) 年需要重新考试。EMT-P 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自 (January 1, 2023) 起,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可以处理申诉。本法律不允许 EMT-P 在院前环境之外执业,不干涉地方 EMS 机构的认可,也不限制地方 EMS 医疗主任的控制权。
Section § 1797.19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在特定条件下,在小型乡村医院的急诊科提供紧急护理。医院必须制定规程,并且在患者危机期间,EMT 必须在直接监督下工作。EMT 必须完成培训计划并定期展示他们的技能。他们只能执行其认证范围内的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护理连续性和监督程序。如果 EMT 受雇于外部公司,救护车公司和医院之间需要签订合同。医院负责医疗指导,并且这项法律不会改变 EMT 被允许提供的护理类型。
Section § 1797.196
这项法律规定了购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个人或实体为确保公共安全所应承担的责任。它要求正确放置、维护AED,并通知当地紧急服务部门。AED必须定期测试和检查,并保存维护记录。安装有AED的建筑物业主必须每年告知租户AED的位置,并提供AED使用演示。安装AED的学校也有类似职责,确保教职员工、行政人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学生了解AED的位置并掌握使用知识。制造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所有必要的使用和维护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本节规定不予处罚,并且本法不强制建筑物经理或业主安装AED。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设施可免除此规定。本法不要求在购置或放置AED时进行医疗监督。
Section § 1797.197
这项法律要求为急救医疗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和标准。首先,他们必须接受关于识别和治疗严重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以及使用肾上腺素的培训。其次,急救人员需要接受关于使用纳洛酮(一种可以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反应的药物)和其他类似治疗的培训。州政府必须为这两方面制定法规。地方 EMS 机构可以批准纳洛酮使用试验研究,并且这些研究中获得的培训可以计入满足培训要求。这项培训也符合《民法典》中与纳洛酮使用相关的现有要求。
Section § 1797.197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经过培训的非医疗专业人员(称为“非专业救援人员”)使用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来治疗患有严重过敏反应(即过敏性休克)的人。为此,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必须合法获得,经该人员同意后使用,妥善储存,并且使用者必须已完成经认证的培训课程。
培训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内容包括识别过敏性休克的迹象、正确储存以及使用后的后续行动。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授权实体,如果遵守操作计划并报告每次使用情况,可以持有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对于谁可以开具这些设备有相关规定,并且会收取费用以支付培训认证成本。学校和紧急救援人员已经有单独的肾上腺素施用规定,不受本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