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负责领导一个由另一条款设立的负责紧急医疗服务的专门委员会。

Section § 1797.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旨在帮助协调和改善全州的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成员来自各个州政府机构,例如公路巡警局、公共卫生部、国民警卫队等。他们共同努力,确保所有紧急医疗活动得到良好整合并有效运行。

兹设立一个紧急医疗服务跨部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所有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州级活动的协调和整合向主管机关提供建议。委员会应包括以下各州机构和部门的代表:紧急服务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州交通安全计划管理者的代表(该计划由《车辆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900条起)规定)、加州医学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注册护理委员会、州教育部、国民警卫队、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州消防局长、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林业和消防局、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以及总务部。

Section § 1797.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任命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并聘请特别医疗顾问,以帮助落实本部门的工作。

Section § 1797.1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个指定委员会必须与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合作。其目标是确保紧急医疗服务能够有效整合并协调到警官培训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