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地方急救机构
Section § 1797.200
Section § 1797.2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城市或消防区在1980年6月1日之前就已经提供紧急医疗服务,那么县必须书面同意继续提供这些服务。在他们最终确定协议之前,该城市或区域的紧急医疗服务质量不得下降。但是,如果确有必要,他们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经市议会或消防区管理机构决定后,降低服务水平。此外,第5章中的其他具体紧急医疗服务规定仍将适用。
Section § 1797.202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都必须设有一名持照医师担任医疗主任。理想情况下,这位医疗主任应在急诊医学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但是,如果这项经验要求给县造成了显著困难,则可以予以豁免。医疗主任的职责包括监督EMS系统规划、实施和评估的医疗方面,以确保问责制。医疗主任还可以任命助理医疗主任,协助其履行职责,或在必要时代行其职责。此外,医疗主任可以将不需要其专业判断的行政任务,委派给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在其监督下完成。
Section § 1797.204
Section § 1797.206
Section § 1797.208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确保EMT-I、EMT-II和EMT-P级别的培训项目符合特定的分部标准。如果项目符合规定,机构必须批准它们。加州公路巡警学院的培训项目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797.2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紧急医疗服务(EMS)人员的证书颁发和再认证流程。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必须向那些完成所需培训、通过必要考试、符合其他标准且未因特定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个人颁发证书。该证书证明他们在各自级别具备能力。对于EMT-I或EMT-II人员的再认证,医疗主任必须确保他们通过再认证考试并满足额外要求,同时确认他们未因之前提及的原因被取消资格。
Section § 1797.211
Section § 1797.212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收取费用,以覆盖个人认证的成本。但是,他们不能收取护理人员(也称为EMT-P)的认证或再认证费用。
Section § 1797.2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提供不同级别的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和护士认证课程。他们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课程的成本。
从1990年7月1日起,所有EMT和护士培训项目必须包含一门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课程,使用由加州SIDS项目开发的材料。在1990年之前获得认证的个人必须在1992年前完成类似的补充培训。该课程还提供关于为受SIDS影响的家庭提供帮助的社区资源信息。
Section § 1797.214
本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对使用某些药物、设备或技能提出超出标准要求的额外培训或资质要求。这既可以适用于标准操作,也可以适用于地方EMS机构特有的额外操作。只要遵守既定标准,这些额外要求是他们在其区域内提供高级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护理所必需的。
Section § 1797.215
Section § 1797.216
Section § 1797.21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医疗技术员(EMT)认证实体如何处理认证数据和费用。所有认证实体都必须按照其他法律要求提供必要的认证数据。这些实体需缴纳费用,以支持主管机关监督的各项项目,例如维护中央登记系统、进行犯罪记录查询以及处理与EMT纪律处分相关的行政法法官费用。
费用必须经过评估,以确保其足以覆盖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每年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所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这些目的,如果发现费用过高或不足,可以进行调整。对于特定服务,可以收取额外费用;认证实体也可以根据雇佣协议代表个人收取费用。
该基金还设有储备金,未使用的资金可以转入以赚取利息,这些资金仍可供基金使用。只有当收取的费用充足时,才会向地方EMS机构报销特定的法官费用。费用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有额外资金需求的理由。
Section § 1797.218
Section § 1797.219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EMT-I和EMT-II证书持有者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受特定的法律章节管辖。如果这些急救医疗技术员同时也是消防员,则相关程序必须遵循与消防员相关的特定政府规定。同样,如果他们是执法人员,则适用专门针对执法人员的不同规定。
Section § 1797.220
Section § 1797.221
Section § 1797.222
县可以根据其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设定的标准,制定地方规定,用于紧急情况下(如创伤、烧伤或儿科问题)运送患者。这些规定应旨在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护理,同时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并且不与州法规或EMS管理局的政策相冲突。
此外,如果现场最具资质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加州公路巡逻队的直升机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受限制。
Section § 1797.223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安全机构处理医疗紧急情况的911呼叫,它们需要与紧急医疗服务(EMS)提供者建立连接,以便快速共享信息。这可能涉及直接通信链接或其他电子方式。EMS提供者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连接的费用,或者如果他们选择不使用,则需同意其他调度条款。
如果没有特殊的紧急医疗调度系统,所有区域内的EMS提供者应同时收到紧急情况通知。如果公共安全机构希望运行此类项目,需要获得地方EMS机构的批准。机构有权对被拒绝的项目提案提出上诉。
本法律还明确,对EMS提供者响应的任何改变都需要地方EMS机构的授权,并且本法律不取代现有的EMS运营规定。
Section § 1797.224
Section § 1797.22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规则,用于追踪将患者从救护车转移到医疗设施所需的时间,这被称为“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如果他们制定了这些规则,就必须遵循全州统一的方法来计算和报告这一时间。
此外,他们还必须制定处理异常长时间卸载的标准。这些延长时间,被称为“非标准患者卸载时间”,是地方机构确定的标准期限的例外情况。然而,由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造成的延误不属于此类别。
Section § 1797.226
本法律仅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它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决定,生命支持人员或设备的微小变动,如果未显著降低护理质量,则不被视为重大的服务变更。
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新的提供者接替现有提供者,并持续不间断地提供相同的紧急运输服务,则该新提供者可被视为现有提供者。
Section § 1797.227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收集和提交数据时,必须使用符合州和国家标准的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他们的系统还必须能够与地方EMS机构的数据系统兼容。此外,地方EMS机构不能强制提供者使用特定的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本法规不影响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合同或协议。
Section § 1797.22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在2019年7月1日前,每季度向州主管机构提交关于患者从救护车卸载所需时间的数据。这些数据应能用于计算每个机构和设施的卸载时间。重要的是,提交的数据中不得包含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Section § 1797.23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各县可以与消防机构签订紧急救护服务合同,而这些消防机构又可以与私人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
自2022年1月1日起,若要这样做,县必须首先采纳一份书面政策,其中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员工留用、在类似区域的服务经验、多样性努力、财务稳定性以及服务提供商的公众参与度。任何县级合同还必须确保救护车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人员配备与附近地区相当。这些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县监事会,并且关于专属运营区域的现有法律不受本法规影响。
Section § 1797.231
这项法律允许消防机构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自2022年1月1日起,任何涉及消防机构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的县级合同,都必须遵循竞争性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必须确保公平性、详细的评估标准和决策透明度。消防机构需要向私营救护服务机构提供运营变更通知,并迅速解决员工的疑虑。参与投标的救护服务机构必须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和福利,并确保就影响员工的变更进行沟通。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监督这些合同,并且关于运营区域的现有法律保持不变。
Section § 1797.233
这项法律规定,当无保险或自费患者使用陆路救护车服务时,他们被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或医疗保险(Medicare)为相同服务支付的金额。如果患者无法支付,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追讨此金额,并且必须等待至少 12 个月才能起诉他们。此外,他们不得将这些债务报告给信用机构,也不得采取激进的催收行动,例如工资扣押或房屋留置权。服务提供者还必须遵守对医疗补助计划患者的现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