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200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可以建立自己的紧急医疗服务(EMS)项目。如果他们这样做,就需要指定一个地方EMS机构来管理。这个机构可以是县卫生部门、县运营的机构、县雇佣的实体,或者由多个县或市共同组建的联合机构。

Section § 1797.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城市或消防区在1980年6月1日之前就已经提供紧急医疗服务,那么县必须书面同意继续提供这些服务。在他们最终确定协议之前,该城市或区域的紧急医疗服务质量不得下降。但是,如果确有必要,他们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经市议会或消防区管理机构决定后,降低服务水平。此外,第5章中的其他具体紧急医疗服务规定仍将适用。

经某个城市或消防区(截至1980年6月1日已签订合同或提供院前紧急医疗服务)请求,县应与该城市或消防区就提供院前紧急医疗服务签订书面协议。在达成协议之前,院前紧急医疗服务应不低于现有水平地继续提供,并且目前提供此类服务的城市和消防区应保留其院前紧急医疗服务的管理权,除非市议会或消防区管理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认定该削减是必要的,方可降低院前紧急医疗服务的水平。
尽管本节有任何规定,第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98)的规定仍应适用。

Section § 179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都必须设有一名持照医师担任医疗主任。理想情况下,这位医疗主任应在急诊医学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但是,如果这项经验要求给县造成了显著困难,则可以予以豁免。医疗主任的职责包括监督EMS系统规划、实施和评估的医疗方面,以确保问责制。医疗主任还可以任命助理医疗主任,协助其履行职责,或在必要时代行其职责。此外,医疗主任可以将不需要其专业判断的行政任务,委派给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在其监督下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02(a)  每个地方EMS机构应设有一名全职或兼职的持照医师和外科医生担任医疗主任,该医疗主任应在急诊医学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由县或联合权力协议指定,以在EMS系统的规划、实施和评估过程中提供医疗控制并确保医疗问责制。如果该要求给一个或多个县造成不当困难,主管机构负责人可以豁免医疗主任必须在急诊医学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02(b)  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医师和外科医生担任助理医疗主任,以协助医疗主任履行其职责,或在医疗主任认为必要时,在其无法履行职责的任何时候代行这些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02(c)  医疗主任可以将其职责中不需要其作为医疗主任的专业判断的任何行政职能,分派给地方EMS机构的行政人员,并在医疗主任的监督下完成。

Section § 1797.2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负责设计、运行和审查一个紧急医疗护理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有组织并遵循某些规则,依靠公共和私人伙伴关系以及具体的运作计划。

Section § 1797.206

Explanation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负责建立和监督高级生命支持系统和有限高级生命支持系统。他们还确保对与这些支持系统相关的培训项目进行适当的监督。

Section § 1797.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确保EMT-I、EMT-II和EMT-P级别的培训项目符合特定的分部标准。如果项目符合规定,机构必须批准它们。加州公路巡警学院的培训项目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地方EMS机构应负责确定EMT-I、EMT-II和EMT-P级别的培训项目的运作符合本分部的规定,如果发现这些项目符合本分部的规定,则应批准这些培训项目。加州公路巡警学院的培训项目应豁免遵守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79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紧急医疗服务(EMS)人员的证书颁发和再认证流程。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必须向那些完成所需培训、通过必要考试、符合其他标准且未因特定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个人颁发证书。该证书证明他们在各自级别具备能力。对于EMT-I或EMT-II人员的再认证,医疗主任必须确保他们通过再认证考试并满足额外要求,同时确认他们未因之前提及的原因被取消资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0(a)  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在个人提供令人满意地完成经批准的培训项目、通过主管机关指定的认证考试、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任何其他认证要求,并确定该个人未因第1798.200条所列的任何原因而被排除在认证之外的证明后,应当向其颁发证书,EMT-P证书除外。该证书应作为个人在指定级别执行任务的初始能力的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0(b)  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在个人提供令人满意地通过主管机关指定的再认证考试、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任何继续教育或其他再认证要求,并确定该个人未因第1798.200条所列的任何原因而被排除在再认证之外的证明后,对EMT-I或EMT-II进行再认证。

Section § 1797.211

Explanation
当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对EMT-I或EMT-II的纪律处分作出最终决定时,他们必须更新证书状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变更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Section § 1797.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收取费用,以覆盖个人认证的成本。但是,他们不能收取护理人员(也称为EMT-P)的认证或再认证费用。

地方EMS机构可以制定认证收费标准,其金额足以覆盖执行本部门认证规定的合理成本。但是,地方EMS机构不得收取EMT-P的认证或再认证费用。

Section § 1797.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提供不同级别的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和护士认证课程。他们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课程的成本。

从1990年7月1日起,所有EMT和护士培训项目必须包含一门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课程,使用由加州SIDS项目开发的材料。在1990年之前获得认证的个人必须在1992年前完成类似的补充培训。该课程还提供关于为受SIDS影响的家庭提供帮助的社区资源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3(a)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计划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均可提供旨在获得EMT-I、EMT-II、EMT-P或授权注册护士认证的教学和培训课程。当提供此类教学和培训时,可以收取足以弥补此类教学和培训成本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3(b)  自1990年7月1日起,任何旨在获得EMT-I、EMT-II、EMT-P或授权注册护士认证的教学和培训课程,均应包含一门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性质的培训课程,该课程由加州卫生服务部下属的加州SIDS项目经与婴儿猝死综合征领域的专家协商后开发;且自1990年1月1日起,任何获得EMT-I、EMT-II、EMT-P或授权注册护士认证的个人均应完成该培训课程。该课程应包含关于可用于帮助因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失去孩子的家庭的社区资源信息。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获得EMT-I、EMT-II、EMT-P或授权注册护士认证的个人,应当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关于此主题的补充培训。

Section § 1797.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对使用某些药物、设备或技能提出超出标准要求的额外培训或资质要求。这既可以适用于标准操作,也可以适用于地方EMS机构特有的额外操作。只要遵守既定标准,这些额外要求是他们在其区域内提供高级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护理所必需的。

地方EMS机构可以要求额外的培训或资质,用于在标准执业范围或地方EMS机构可选执业范围内使用药物、设备或技能,这些要求可以高于本章规定的,作为在该EMS区域内,在符合根据本分部采纳标准的院前高级生命支持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护理系统中执业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797.215

Explanation
在加州,急救医疗技术员(EMT)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他们的心肺复苏(CPR)认证,无论其级别是 EMT-I、EMT-II 还是 EMT-P。这一要求优先于任何可能另有规定的其他法律。

Section § 1797.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安全机构认证和再认证其员工为EMT-I(即一级紧急医疗技术员)。州消防局长也可以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认证和再认证消防安全人员为EMT-I。要获得认证,个人必须完成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并通过一项测试其技能和知识的考试。

Section § 1797.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医疗技术员(EMT)认证实体如何处理认证数据和费用。所有认证实体都必须按照其他法律要求提供必要的认证数据。这些实体需缴纳费用,以支持主管机关监督的各项项目,例如维护中央登记系统、进行犯罪记录查询以及处理与EMT纪律处分相关的行政法法官费用。

费用必须经过评估,以确保其足以覆盖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每年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所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这些目的,如果发现费用过高或不足,可以进行调整。对于特定服务,可以收取额外费用;认证实体也可以根据雇佣协议代表个人收取费用。

该基金还设有储备金,未使用的资金可以转入以赚取利息,这些资金仍可供基金使用。只有当收取的费用充足时,才会向地方EMS机构报销特定的法官费用。费用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有额外资金需求的理由。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a) 每个认证实体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第1797.117条所要求的认证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b) 主管机关应向每个认证实体收取每个EMT-I和EMT-II的认证和认证续期费用,其金额应足以支持主管机关的中央登记项目和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经主管机关选择,可以对并非所有申请人共享的服务收取单独的额外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c) 主管机关的费用应在法规中确定,并且对个别服务收取的费用应设定为,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主管机关的中央登记项目、州和联邦犯罪记录信息搜索响应项目以及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的实际总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d) 除了EMT-I或EMT-II认证实体为支持其认证、再认证或执法项目而收取的任何费用之外,EMT-I或EMT-II认证实体还应收取费用以支持主管机关的中央登记项目和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根据雇主的选择、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雇佣合同,认证实体应根据本款向主管机关提供相应的费用,而不是向个人收取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e) 除非认证实体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框架,否则EMT-I或EMT-II认证实体根据本条在一个日历月内为主管机关收取或提供给主管机关的所有费用,应在该日历月最后一天后的30个日历日内转交主管机关,存入紧急医疗技术员认证基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f) 经主管机关选择,费用可由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以提供与登记项目、或州和联邦犯罪记录信息搜索响应项目、或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相关的任何服务的实体代主管机关收取。除非该实体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框架,否则由主管机关根据本条指定为主管机关收取费用的任何实体在一个日历月内为主管机关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在该日历月最后一天后的30个日历日内转交主管机关,存入紧急医疗技术员认证基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g) 主管机关应每年评估费用,以确定费用是否足以支付主管机关的中央登记项目、州和联邦犯罪记录信息搜索响应项目以及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的实际成本。如果评估显示费用过高或不足以支付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则费用将通过《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所概述的规章制定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h) 紧急医疗技术员认证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经拨款后,应提供给主管机关,用于中央登记项目、州和联邦犯罪记录信息搜索响应项目以及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仅用于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报销关于EMT-I或EMT-II纪律处分上诉的实际行政法法官费用。只有当主管机关的地方EMS机构行政法法官报销项目所收取的费用有足够资金时,才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报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17(i) 主管机关可以将紧急医疗技术员认证基金的未使用部分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的资金应存入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应在主管机关要求时,连同所赚取的利息,可转回紧急医疗技术员认证基金。

Section § 1797.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运行项目,由EMT-II和EMT-P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提供高级医疗护理。这些服务可以在紧急现场、将患者运送至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在急诊科内直到医院工作人员接管护理责任期间,以及在参与该项目的医院进行培训期间提供。

Section § 1797.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EMT-I和EMT-II证书持有者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受特定的法律章节管辖。如果这些急救医疗技术员同时也是消防员,则相关程序必须遵循与消防员相关的特定政府规定。同样,如果他们是执法人员,则适用专门针对执法人员的不同规定。

所有针对EMT-I和EMT-II证书持有者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对于受这些规定约束的消防员身份的证书持有者,应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9.6章(自第3250条起)的管辖;对于受这些规定约束的执法人员身份的证书持有者,应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9.7章(自第330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1797.22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地方EMS(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并遵循指导方针,以有效管理EMS系统。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经医疗主任批准,并应涵盖紧急调度、患者送往地点、患者护理方式以及生命支持服务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各个方面。

Section § 1797.221

Explanation
加州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可以批准或开展关于紧急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药物、器械或治疗方法的新科学研究。这些研究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且不能包含任何已被紧急医疗服务主管机构禁止使用的项目。研究可以涉及不同级别的紧急医疗人员。

Section § 1797.222

Explanation

县可以根据其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设定的标准,制定地方规定,用于紧急情况下(如创伤、烧伤或儿科问题)运送患者。这些规定应旨在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护理,同时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并且不与州法规或EMS管理局的政策相冲突。

此外,如果现场最具资质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加州公路巡逻队的直升机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受限制。

县,经其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EMS机构)推荐,可以制定条例,管理由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在现场提供护理的患者的运送,前提是该患者符合地方EMS机构采纳的针对创伤、烧伤或儿科中心的特定标准。
这些条例应在可能范围内,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紧急医疗护理资源,确保个体患者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同时保护广大社区的利益。这些条例应符合第 (1797.106)、(1798.100) 和 (1798.102) 条的规定,且不得与任何州法规或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采纳的任何指南相冲突。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加州公路巡逻队部门的直升机项目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中发挥作用,当事故现场最具医学资质的人员确定这符合任何受伤方的最佳利益时。

Section § 1797.22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安全机构处理医疗紧急情况的911呼叫,它们需要与紧急医疗服务(EMS)提供者建立连接,以便快速共享信息。这可能涉及直接通信链接或其他电子方式。EMS提供者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连接的费用,或者如果他们选择不使用,则需同意其他调度条款。

如果没有特殊的紧急医疗调度系统,所有区域内的EMS提供者应同时收到紧急情况通知。如果公共安全机构希望运行此类项目,需要获得地方EMS机构的批准。机构有权对被拒绝的项目提案提出上诉。

本法律还明确,对EMS提供者响应的任何改变都需要地方EMS机构的授权,并且本法律不取代现有的EMS运营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1) 提供“911”呼叫处理服务以应对紧急医疗响应的公共安全机构,应从其调度中心向紧急医疗服务 (EMS) 提供者的调度中心提供连接,以便及时传输紧急响应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2) 公共安全机构有权向EMS提供者收回因建立和维护本款所要求的连接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3) 选择不使用根据本款提供的连接的EMS提供者,应由相应的公共安全机构调度,并按双方协商的费率收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4) 如果EMS提供者未直接由公共安全机构调度,则该EMS提供者的响应时间间隔计算不应包括公共安全机构的呼叫处理时间,而应在EMS提供者收到紧急响应呼叫者数据通知时开始,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通过第 (5) 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a)(5) 就本款而言,“连接”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共安全机构与EMS提供者之间的直接计算机辅助调度 (CAD) 到 CAD 链接,或间接连接,包括但不限于直通电话线、对讲机、无线电或其他电子方式,用于及时通知呼叫者数据和紧急响应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b) 除非地方EMS机构已批准符合第 1798.8 条规定的紧急医疗调度 (EMD) 项目,该项目允许分级或修改的响应,否则地方EMS机构授权的EMS系统提供者以及事件管辖范围内法定授权的EMS系统提供者,应同时收到通知,或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同时通知,并以相同的响应模式进行调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c) 实施EMD项目的公共安全机构应接受地方EMS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并应根据适用的州指南和法规以及地方EMS机构采纳的、符合第 1798.8 条的政策,执行“911”呼叫处理服务并运营该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d) 地方EMS机构应在公共安全机构提交计划后90天内,审查并批准或拒绝其实施EMD或高级生命支持项目的计划。公共安全机构可选择对地方EMS机构的任何行动提出上诉,如第 (1) 和 (2) 款所述: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d)(1) 如果公共安全机构的EMD或高级生命支持项目申请未及时获得批准或被拒绝,则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规定的行政裁决程序进行上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d)(2) 根据本款作出的最终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e) 本条不授权公共安全机构改变地方EMS机构授权的EMS运输提供者(包括根据第 1797.224 条运营的EMS运输提供者)的响应,除非经地方EMS机构授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3(f) 本条不取代第 1797.201 条。

Section § 1797.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设立独家区域,只有被选定的服务提供者才能在这些区域内运营。为此,他们必须采用竞争性选择程序,除非他们继续使用自1981年1月1日以来一直使用的相同提供者。如果选择设立独家区域,该机构必须在其紧急医疗服务计划中说明其选择程序并获得批准。他们还需要定期审查并举行新的竞争性程序。本规定不改变第1797.201节下的任何现有规则。

Section § 1797.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规则,用于追踪将患者从救护车转移到医疗设施所需的时间,这被称为“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如果他们制定了这些规则,就必须遵循全州统一的方法来计算和报告这一时间。

此外,他们还必须制定处理异常长时间卸载的标准。这些延长时间,被称为“非标准患者卸载时间”,是地方机构确定的标准期限的例外情况。然而,由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造成的延误不属于此类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a) 地方EMS机构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用于计算和报告第1797.120节(b)款所定义的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b) 根据(a)款制定计算和报告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政策和程序的地方EMS机构,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b)(1) 使用主管机关根据第1797.120节制定的全州标准方法,用于计算和报告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b)(2) 制定用于报告以及对(c)款所定义的非标准患者卸载时间进行质量保证后续跟踪的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c)(1) 就本节而言,“非标准患者卸载时间”指患者的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超过地方EMS机构根据(b)款(2)项制定的标准中指定的一段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5(c)(2) “非标准患者卸载时间”不包括因天灾、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导致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超过地方EMS机构设定的期限的情况。

Section § 1797.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仅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它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决定,生命支持人员或设备的微小变动,如果未显著降低护理质量,则不被视为重大的服务变更。

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新的提供者接替现有提供者,并持续不间断地提供相同的紧急运输服务,则该新提供者可被视为现有提供者。

在不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分部对任何其他县的含义的情况下,仅就圣贝纳迪诺县而言,任何根据第1797.224条设立专属运营区域的地方EMS机构均有权确定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6(a) 生命支持人员或设备水平的微小变动,如果未显著降低现有护理水平,则不构成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的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6(b) 现有紧急服务提供者的继任者,如果该继任者不间断地继续提供原提供者先前提供的紧急运输服务,则应被视为现有提供者。

Section § 1797.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收集和提交数据时,必须使用符合州和国家标准的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他们的系统还必须能够与地方EMS机构的数据系统兼容。此外,地方EMS机构不能强制提供者使用特定的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本法规不影响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合同或协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7(a) 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地方EMS机构收集和提交数据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7(a)(1) 使用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该系统导出的数据格式应符合加州紧急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CEMSIS) 和国家紧急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NEMSIS) 标准的当前版本,并包含地方EMS机构要求的数据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7(a)(2) 确保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能够与地方EMS机构的数据系统整合,以便地方EMS机构可以从该提供者处收集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7(b) 地方EMS机构不得强制提供者使用特定的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来收集并与地方EMS机构共享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7(c) 本节不修改或影响地方EMS机构与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Section § 1797.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在2019年7月1日前,每季度向州主管机构提交关于患者从救护车卸载所需时间的数据。这些数据应能用于计算每个机构和设施的卸载时间。重要的是,提交的数据中不得包含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8(a)(1)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地方EMS机构应每季度向主管机构传输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数据,该数据应符合根据第1797.225条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8(a)(2) 该数据必须足以让主管机构根据地方EMS机构管辖范围以及地方EMS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设施,计算第1797.120条(b)款所定义的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28(b) 尽管有第1797.122条的规定,地方EMS机构应确保用于计算患者卸载时间的数据提交中不包含个人身份识别患者数据。

Section § 1797.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各县可以与消防机构签订紧急救护服务合同,而这些消防机构又可以与私人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

自2022年1月1日起,若要这样做,县必须首先采纳一份书面政策,其中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员工留用、在类似区域的服务经验、多样性努力、财务稳定性以及服务提供商的公众参与度。任何县级合同还必须确保救护车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人员配备与附近地区相当。这些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县监事会,并且关于专属运营区域的现有法律不受本法规影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a)(1) 县可以与消防机构签订紧急救护服务合同,该消防机构将通过与私人救护服务机构的书面分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提供这些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a)(2) 本款声明了关于县签订紧急救护服务合同的权力和权限的现有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b) 就本节而言,“消防机构”指消防区,包括由县监事会管辖的消防区、为提供消防服务而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市、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或经法规授权提供消防服务的地方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 自2022年1月1日起,县不得签订或续签紧急救护服务合同,除非县监事会已通过条例或决议,采纳一份书面政策,其中列明在县紧急救护服务合同中应考虑纳入的事项,这些事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1) 现有救护服务机构员工的就业保留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2) 服务类似人口和地理区域的经验证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3) 解决服务区域内弱势和未受充分服务人群独特需求的多样性和公平性努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4) 财务要求,包括要求私人救护服务提供商出示保险和担保证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c)(5) 救护服务提供商的公共信息和教育活动以及社区参与的描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d) 如果县按照本节所述签订紧急救护服务合同,县合同应表明该合同将如何为所有救护服务员工提供与同一地理区域内救护服务员工普遍一致的可比工资和福利。县合同还应表明,救护服务员工的配备水平将与县先前合同下的配备水平相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e) 本节的要求属于县监事会的专属管辖范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0(f) 本节不应取代第1797.201节,也不应改变、修改、缩减、减少或扩大根据第1797.224节创建、设立或维持专属运营区域的要求。

Section § 1797.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消防机构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自2022年1月1日起,任何涉及消防机构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分包合同的县级合同,都必须遵循竞争性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必须确保公平性、详细的评估标准和决策透明度。消防机构需要向私营救护服务机构提供运营变更通知,并迅速解决员工的疑虑。参与投标的救护服务机构必须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和福利,并确保就影响员工的变更进行沟通。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监督这些合同,并且关于运营区域的现有法律保持不变。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a)(1)  根据第1797.230条(b)款的定义,消防机构可以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以期按照第1797.230条(a)款(1)项的规定与县签订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a)(2) 本款声明了关于消防机构分包紧急救护服务的权力和权限的现有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 自2022年1月1日起,县不得与根据第1797.230条(b)款定义的消防机构签订或续签包含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的紧急救护服务合同,除非该消防机构采纳一项书面政策,要求该书面分包合同根据符合《公共合同法》第20812条的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该书面政策应阐明消防机构竞争性招标过程中需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1) 是否设有保障措施,以防止提交投标的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官员、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参与消防机构授予分包合同的审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2) 授予书面分包合同的考虑是否仅限于响应书面征求建议书、书面征求资格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征求投标书而提交完整申请的投标人。该书面征求书不得由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的任何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官员、雇员、代理人、代表或负责人)全部或部分编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 第(2)项所述的书面征求书是否充分描述了评估投标人提供成本效益高和高质量服务的已证明能力和承诺的标准,这些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A) 以安全高效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护服务的经验和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B) 关键人员的管理经验和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C) 运营流程和资产的有效性,包括救护车队和设备的质量、调度、客户服务以及救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D) 绩效监控和质量控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E) 合理的服务费率和收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b)(3)(F) 维持不间断和一致服务水平的财务稳定性。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c)(1) 根据(a)款所述与私营救护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的消防机构,应就消防机构与救护服务提供商之间书面分包合同下的任何运营变更,向救护服务提供商提供合理的提前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c)(2) 消防机构应及时尽最大努力解决救护服务提供商员工就书面分包合同下的任何运营变更提出的疑虑,并将其书面答复传达给救护服务提供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d) 根据本条参与消防机构竞争性招标程序的投标救护服务机构,应在其对书面征求建议书、书面征求资格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征求投标书的答复中证明其救护服务员工获得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d)(1) 与同一地理区域内救护服务员工所获得的工资、福利和人员配备大致相当的待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d)(2) 具体机制,以确保与签约消防机构进行充分和公开的沟通,从而在签约消防机构根据(c)款要求提议并通知运营变更,且这些变更可能对员工的工资、工时或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时,立即通知经认可的员工组织或救护服务提供商员工的官方代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d)(3) 经认可的员工组织或员工官方代表有效接触签约消防机构,以直接就(2)项所述的运营变更提供意见;并且,如果经认可的员工组织或员工官方代表提出要求,促进立即接触消防机构,以允许员工就运营变更提出具体疑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e) 本节不限制消防机构与其他公共实体签订协议的权力,包括提供救护车服务的协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f) 本节的规定属于消防机构管理机构的专属管辖范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1(g) 本节不取代第1797.201节,且不得更改、修改、缩减、削弱或扩大根据第1797.224节创建、设立或维持专属运营区域的要求。

Section § 1797.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无保险或自费患者使用陆路救护车服务时,他们被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或医疗保险(Medicare)为相同服务支付的金额。如果患者无法支付,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追讨此金额,并且必须等待至少 12 个月才能起诉他们。此外,他们不得将这些债务报告给信用机构,也不得采取激进的催收行动,例如工资扣押或房屋留置权。服务提供者还必须遵守对医疗补助计划患者的现有保护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a) 陆路救护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无保险患者或自费患者支付超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或医疗保险(Medicare)按服务收费的既定支付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1) 陆路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对无保险患者或自费患者未能支付的、根据 (a) 款确定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支付金额启动催收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2) 陆路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债务购买者或债务受让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2)(A) 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良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2)(B) 在首次开具账单后至少 12 个月内,就个人根据 (a) 款所欠的金额对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b)(3) 对于无保险患者或自费患者,陆路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债务受让人,不得使用工资扣押或主要住所留置权作为根据本节收取未付账单的手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33(c) 陆路救护车服务提供者仍受《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4019.4 节规定的医疗补助计划受益人差额账单保护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