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空气污染防治监控设备
Section § 42700
本节阐述了工厂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但现有测量方法不够精确。更准确的数据有助于制定更好、更具成本效益的污染控制策略。
它强调了在缺乏适当排放监测的情况下,处理公众对污染投诉的困难,尽管法律允许要求安装监测设备。然而,许多地方机构未能执行这一要求。
本节鼓励某些地区,特别是南海岸空气盆地等繁忙的城市地区,强制大型污染源安装监测设备。尽管在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监测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但在准确性和成本效益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这项法律旨在激励各区要求进行排放监测,并建议他们使用电子系统来提供数据并降低成本。
Section § 42701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确定使用能够连续监测和记录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是否可行和合理。这些污染物包括来自工厂或发电厂等固定源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还原硫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委员会主要关注排放这些污染物达到另一节中规定水平的污染源,但也可能考虑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他们原定于1975年6月1日前完成对这些监测设备的首次审查。
Section § 42702
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哪些固定污染源、工艺流程和污染物需要安装监测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市面上有的、技术上可行的,并且价格合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具体的固定污染源,或者像空气流域或区域这样的地理范围来对这些需求进行分类。
Section § 42703
Section § 42704
Section § 42705
Section § 42705.5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在空气可能对健康构成风险的地区,尤其是面临环境劣势的社区。它涉及两种主要的监测类型:“社区空气监测”用于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附近,以及“厂界监测”用于工厂等固定污染源附近。州政府必须通过咨询各方制定一个计划,以确定这些监测系统最需要部署在哪里。该计划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制定,并根据其调查结果,在2019年7月1日前优先在污染暴露高的地区部署监测系统。每年,州政府都会根据该计划审查并扩大监测工作,确保根据需要增加新的监测地点。这些系统收集的数据必须在州政府的网站上公开分享。
Section § 42705.6
本节要求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炼油厂附近和厂区内建立空气监测系统。每个炼油厂附近必须安装一个“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以跟踪空气质量和潜在的健康风险。此外,还强制要求安装“厂界监测系统”,以直接监测炼油厂边界的排放。地方空气管理区负责设计和维护社区监测系统,但可以聘请第三方协助。炼油厂所有者也必须开发自己的厂界系统。
这两个系统都必须尽快向公众提供实时数据。这些系统的费用由炼油厂承担,除非社区系统被用于监测其他来源的排放。这些要求必须考虑现有技术并纳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Section § 42705.7
这项法律要求位于居民区附近的大型废水处理设施安装并运行一套监测空气污染的系统。这套名为“厂界监测系统”的系统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到位,并应追踪硫化氢等污染物。设施运营者必须向当地空气质量机构提供实时数据,并保存记录三年。这些信息也应向公众开放。
设施需承担与建立和维护监测系统、测试排放以及向空气质量机构和公众提供数据相关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