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空气污染防治热电联产和资源回收项目的全流域减缓措施
Section § 41600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为热电联产和资源回收项目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制定并更新限额,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的空气质量标准。
如有必要,这些区必须将拟议的控制措施提交给州委员会,以便纳入州的空气质量计划中。
对于尚未获得联邦批准达到臭氧或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在获得所需批准两年内,无需为这些污染物提供限额。获得批准后,各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设立增长限额。
Section § 41605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合格设施如何确定和使用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各区域必须与州委员会合作,制定一套方法来计算未来创新项目与现有发电厂相比所能实现的减排量。每年,这些计算结果都会被纳入新项目的许可证审查中。此外,如果项目符合特定的环保标准,这些信用可以减少其排放要求。信用主要分配给那些能显著降低排放的项目。为确保透明度和评估的准确性,项目必须提供详细的排放和能源使用数据。此外,并非直接申请项目的公用事业公司,无需逐案提供排放抵消。
Section § 41605.5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评估使用有机废弃物作为燃料的项目的排放。如果这些项目利用了原本会露天焚烧的农业或森林废弃物,那么避免这种焚烧所带来的排放效益将被考虑在内。对于未达标的污染物,如果项目在15英里以内,排放信用必须按1.2比1的比例抵消;如果项目在同一空气区域内超过15英里,则按2比1的比例抵消。
此外,州和区委员会必须定期评估这些排放抵消的确定方式,以确保空气质量标准得到满足。如果相关信息无法通过公共机构获取,申请人必须提供所用燃料或废弃物的必要详细信息,包括其质量、类型和来源。
Section § 41606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旨在通过激励生物质设施利用原本将在露天焚烧的农业废弃物来减少空气污染。该法律详细规定了何为“合格农业生物质”,并为设施设定了获得激励的条件。它包括一项每吨10美元的财政激励,用于将此类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的设施,并明确了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提供这些激励的条件。
该法律还解释说,获得激励的设施不能再为获得激励的生物质申请减排信用。这些激励的指导方针可以在适当的公众通知后更新,但不应延迟激励款项的支付。此外,获得这些激励并不排除设施获得其他能源相关补贴的资格,除非这些补贴是由普通基金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