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6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阐述了州委员会如何管理未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的空气质量计划。如果一个指定的当地机构批准了此类计划,州委员会将把它纳入州的整体空气质量策略,该策略被称为“州实施计划”。但是,只有在公开听证会确认该计划符合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要求后,他们才能这样做。

此外,法律指出,地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决定某项具体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实用且可用。他们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州委员会通过公开听证会发现该决定不符合《清洁空气法案》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50(a) 州委员会应采纳由指定的空气质量规划机构批准的未达标区域计划,作为州实施计划的一部分,除非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认定该未达标区域计划不符合《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 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50(b) 确定某项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的主要责任应归属于负责实施该控制措施的公共机构。负责实施的公共机构对合理可行控制措施的认定应为最终决定,除非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认定该认定不符合《清洁空气法案》的要求。

Section § 41651

Explanation

在关于空气质量的公开听证会上,相关人员和组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观点并提供证据。

空气质量区和相关机构还可以向州委员会的专家工作人员提问并获取信息。但是,州委员会有权限制这些提问的方式,但这需要至少四名委员会成员的同意。

除任何其他法定要求外,根据第41650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全部或部分位于不达标区域内的区、指定的空气质量规划机构以及公众成员应有机会提交口头和书面证据。
此外,各区和该机构应有权就正在审议的事项质询和征求州委员会工作人员合格代表的证词。州委员会可以经四名成员的赞成票,对质询和征求州委员会工作人员合格代表证词的权利施加合理限制。

Section § 41652

Explanation
在公开听证会后,如果州委员会认定针对空气质量差的区域的计划不符合《清洁空气法》的标准,他们可以对其进行修订以确保符合规定。某些政府法典条款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