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法律的名称是2003年保护加州空气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2003年保护加州空气法案。

Section § 425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联邦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新污染源审查计划的重要性及其历史。该计划确保新建或改造的空气污染源使用必要的排放控制,以避免损害空气质量,特别是在未达标区域。

该法律强调,这项计划在防止工业增长加剧空气污染的同时,仍允许经济发展,这一点至关重要。加州不同意2002年联邦削弱这些保护措施的修改,认为这些修改可能对本州的空气质量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本州有权采纳比联邦政府规定更严格的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a) 二十五年来,联邦清洁空气法 (42 U.S.C. Sec. 7401, et seq.) 要求主要的新建和改造空气污染源须遵守针对未达标区域和防止显著恶化的新污染源审查计划,以确保这些污染源采用所需水平的排放控制,抵消任何新增排放,并遵守其他要求,从而确保这些新建和改造污染源不会对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b) 要求新建和改造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排放抵消,确保工业增长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空气污染水平,并确保现有污染源在进行大修或升级时通过应用排放控制,随着时间推移运行得更清洁。如果没有这些限制,空气质量将随着时间推移而恶化,对本州经济健康至关重要的工业增长将受到阻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c) 新污染源审查计划一直是本州努力的基石,通过要求新建和现有工业污染源根据其所在区域的达标状况,使用所需水平的排放控制,从而减少污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d) 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P.A.) 最初颁布并随后修订了新污染源审查计划,以执行联邦清洁空气法中关于各州对新建和改造空气污染物源进行施工前审查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e) 2002年12月31日,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P.A.) 在美国总统的指示下,颁布了大幅削弱联邦基本新污染源审查计划的法规 (67 Fed.Reg. 80186-80289 (Dec. 31, 2002))。在颁布这些法规修正案时,美国环境保护署声称新污染源审查计划阻碍或导致了旨在维护或改善可靠性、效率和安全性的项目被取消。这一说法与加州在空气污染控制和空气质量管理区的新污染源审查计划下的经验相矛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f) 2002年12月31日颁布的修正案将大幅减少现有污染源改造须受联邦新污染源审查的情况。美国环境保护署还提出了一项规则,将改变“日常维护、修理和更换”的定义。如果该规则最终确定,情况将显著恶化。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g) 新修订和拟议的联邦新污染源审查背弃了联邦清洁空气法所体现的清洁空气承诺,并威胁要损害加利福尼亚州的空气质量,从而威胁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h) 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07节 (42 U.S.C. Sec. 7407) 规定,本州对达到本州所有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达到这些标准的手段应在州实施计划 (SIP) 中列明。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1(i) 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16节 (42 U.S.C. Sec. 7416) 保留了各州采纳比可比联邦要求更严格的空气污染控制要求的权利。此外,联邦新污染源审查法规的最新修订规定,各州可以采纳“至少与”新的联邦“修订基础计划”一样严格的许可计划,并且联邦法规“当然没有‘取代’州创造力或创新的目标。” (67 Fed.Reg. 80241 (Dec. 31, 2002))。

Section § 425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强调了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性。它指出,非车辆来源的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控制这些排放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区主要负责利用新来源审查计划管理非车辆来源(包括固定来源)的排放。

该法律强调使用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可行控制技术(California BACT)进行排放控制。这项要求以及其他法规确保任何新建或改造的来源都使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这些计划旨在比联邦标准更严格,并由州委员会批准后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尽管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但一些地区仍未能达到联邦和州标准,而撤销新法规可能会加剧污染问题。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保护本州空气质量免受恶化以及确保本州空气质量得到改善方面拥有首要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b) 非车辆来源的排放是导致加利福尼亚州空气污染达到不健康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控制这些排放,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并允许本州新增和扩大业务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不损害这些重要目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c) 根据州法律,空气质量管理区和空气污染控制区对控制非车辆来源(包括固定来源)造成的空气污染负有首要责任。控制新设和改造固定来源污染的主要机制是各区现有的新来源审查计划。新来源审查计划的应用要求所有新设和改造来源,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必须应用控制技术并抵消排放增加,作为获得许可证的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d) 各区通常要求应用最低可实现排放率,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可行控制技术(California BACT),以实现新设或改造来源所需的排放控制水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e) 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可行控制技术(California BACT)、抵消和其他要求载于各区为建立新来源审查计划而通过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通常比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更为严格,由州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以纳入州实施计划(SIP)。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f) 各区拥有全国最有效的新来源审查计划之一,其基础是对新设和扩建来源的先进排放控制技术要求。这项基于技术的计划通过要求在建设时或来源进行重大改造时应用排放控制技术而取得成功,这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减排效益并降低了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2(g) 凭借这项及其他计划,加利福尼亚州尽管人口、工业产出和机动车使用量增加,但仍能改善空气质量。然而,本州仍有大片区域未能达到联邦或州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这些标准设定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所需的水平。由于联邦“改革”而对新来源审查计划的任何倒退,都将加剧本州面临的持续空气污染挑战,并延迟达到州和联邦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Section § 42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本州维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它旨在尽快达到联邦和州的空气质量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免受空气污染。此外,它还侧重于保护国家公园等特殊自然和历史区域的空气质量。该法律还强调平衡经济增长与保护清洁空气,并确保当地排放不会损害州和国家的空气质量计划。最后,它确保关于增加空气污染的决定,需经过全面评估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

本章的宗旨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a) 在最早可行的日期达到并保持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b) 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使其免受合理预期可能由空气污染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c) 维护、保护和改善国家公园、国家荒野地区、国家纪念碑、国家海岸线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国家或区域自然、娱乐、风景或历史价值的区域的空气质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d) 确保经济增长以符合现有清洁空气资源维护的方式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e) 确保州内任何来源的排放不会干扰旨在防止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适用实施计划的任何部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3(f) 确保在本章适用的任何区域内,任何允许增加空气污染的决定,仅在仔细评估该决定的所有后果之后,并在决策过程中提供充分的程序性机会供公众知情参与之后作出。

Section § 42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空气质量管理区或污染控制区都不能使其新污染源审查条例比2002年底时更宽松。如果发现某个区的规定较弱,州政府将介入,确保其符合旧标准。

各区只能以比2002年条例更严格的方式修改规定。这些规定仍必须要求新污染源获得许可证,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进行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并鼓励公众参与。

然而,如果修改是为了公众健康、解决技术问题、缓解企业困难、应对紧急情况,或者不影响空气质量标准,各区可以进行修改。任何修改都必须有证据支持,经州委员会批准,并符合环境正义指导原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a)  任何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均不得修订或修改其新污染源审查规则或条例,使其宽松于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规则或条例。如果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发现某个区的规则或条例不等同于或不比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规则或条例更严格,则州委员会应立即为该区采纳可能必要的规则或条例,以建立等效性,并符合 (b) 款的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1)  在修订或修改其新污染源审查规则或条例时,如果修订或修改会免除、放宽或减少固定污染源对 (2) 段中列出的任何要求的义务,则该区不得更改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以下任何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1)(A)  新污染源审查的适用性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1)(B)  修改、重大修改、日常维护或维修或更换的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1)(C)  新污染源审查的计算方法、阈值或其他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1)(D)  新污染源审查条例的任何定义或要求。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  在施工开始之前,获得新污染源审查或其他施工许可证的任何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B)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BACT) 的任何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C)  空气质量影响分析的任何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D)  以降低记录保存、监测或报告的代表性、可执行性或公众可获取性的方式进行记录保存、监测和报告的任何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E)  监管新污染源审查规则和条例所涵盖的任何空气污染物的任何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b)(2)(A)(F)  在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公众参与的任何要求,包括公众意见征询期、公众通知、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众参与机会或形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c)  在修订或修改其新污染源审查规则或条例时,该区只能在更改比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新污染源审查规则或条例更严格的情况下,更改 (b) 款 (1) 段中的任何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  尽管有 (a)、(b) 和 (c) 款的规定,如果区委员会在采纳修订或修改时,其决定是基于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且修订或修改在公开听证会后提交并经州委员会批准,并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则该区可以修订或修改规则或条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  修订或修改后的规则或条例将实现以下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A)  将取代现有规则或条例,该现有规则或条例因接触有毒物质、危险状况或传染病而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风险,并以提供更大公众健康或安全保护的规则或条例取而代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B)  将取代现有规则或条例,该现有规则或条例因工程或其他技术问题被发现不可行,并以有效的规则或条例取而代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C)  将允许对现有规则或条例进行修订,否则将对企业、行业或某类污染源造成重大困难,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C)(i)  该修订经过精心设计,旨在缓解已识别的困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C)(ii)  该区提供等量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减少量,以抵消空气污染物排放的任何增加。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C)(iii)  所有空气污染物排放减少量都是真实的、多余的、可量化的、可核实的、可执行的且及时的。就本条款而言,如果减少量发生在空气污染物排放增加之前不超过三年,且之后不超过三年,则视为及时。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C)(iv)  有关空气污染物排放减少量的信息可供公众获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D)  是应对紧急情况所必需的临时规则或条例,该紧急情况包括突发、意想不到的事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财产或基本服务的损失或损害,且该临时规则或条例的持续时间不超过紧急情况合理预期的持续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1)(E) 如果该区域符合所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则不会损害或阻碍这些标准的持续维持,或阻碍实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进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2) 经修订或修改的规则或法规,不得豁免、放宽或减少任何固定源根据该区域在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规则或法规所承担的获得许可证或满足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要求的义务。本款仅适用于根据该区域在2002年12月30日存在的规则或法规构成主要污染源的源,且不适用于任何单独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认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3) 经修订或修改的规则或法规在其他方面与本分部保持一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504(d)(4) 经修订或修改的规则或法规与州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关于环境正义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Section § 425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空气质量区所称的“现有新污染源审查项目”。它包括所有与空气污染控制相关的新污染源审查规则和条例,这些规则和条例旨在处理新建、改造、修复或替换的污染源。这些规则必须在2002年底前由区委员会通过,并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作为加州州实施计划的一部分获得批准。

Section § 42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线和以印刷形式提供关键的联邦法规和指导文件副本,这些文件与在现有污染问题区域的新建项目空气质量控制有关。这些文件包括截至2002年12月30日的联邦法规,以及一份1990年环保局手册,该手册有助于解释如何在这些区域管理空气质量。

为协助解释管辖未达标区域新污染源审查以及防止显著恶化的地区规则和法规,州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并以书面形式供公众购买,提供一份截至2002年12月30日时的联邦新污染源审查法规副本,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题为“新污染源审查研讨会手册:防止显著恶化和未达标区域许可”的指导文件 (October 1990 Draft)。

Section § 42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它不应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目的是让有效的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继续生效。这意味着法律的各个部分是可分割的,这样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其他部分也能独立存在。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无效性不影响本章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