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320(a) 羚羊谷区委员会应采纳不与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冲突,并反映现有最佳技术和行政实践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320(b) 这些规章制度应要求达到根据第40913、40914和40915条实现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年法规第1568章)排放量削减要求所需的控制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320(c) 羚羊谷空气污染控制区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于2001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并自2002年1月1日起由羚羊谷区继续生效并执行,直至被羚羊谷区委员会取代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