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控制区统一空气污染防治区
Section § 4015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的监事会任命其两名成员,与其他县的代表合作。他们可以共同同意组建一个统一区。一旦每个相关县的监事会批准这项协议,这些县就会将其各自的区合并成一个统一区。
Section § 4015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统一区(自1994年7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的理事会必须包括市长、市议会议员(或两者兼有)以及县监事。这些成员的具体人数和构成应由区内的县和市共同决定,并获得多数县和市的批准。
理事会应尽可能反映该区的地理多样性和人口差异。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应由区内多数市选出,而县监事则由多数县选出。
如果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将根据已建制区域人口的比例进行调整。理事会构成的调整取决于这些区域占区总人口的比例是低于35%、介于36%至50%之间,还是超过50%。如果一个区的理事会在1994年6月30日已经包括县监事和市官员,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015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统一区内的每个城市都通过法令或决议同意退出,那么一项特定要求(来自第40152条)就不适用于该统一区。
如果区内城市同意退出,并且有请求,它们必须在60天内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必须由每个城市的市长或市议会议员组成,并由各自城市选派。
但是,如果后来区内大多数城市(这些城市拥有区内大部分人口)决定希望第40152条适用,它们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来提出请求。
Section § 40154
本法规定了统一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报销政策。委员会成员可以报销必要的开支,并因出席会议或从事公务每天获得最高 $200 的报酬,但每年总额不得超过 $7,200。区委员会可以在公开会议上提高此限额,但增幅不得超过上次调整后每年 5%,或者自 2025 年起,每年最高 10%,具体根据加州的通货膨胀率确定。然而,委员会不得设定自动的未来薪酬增长。
Section § 40155
Section § 40157
Section § 4015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统一区内各县的监事会必须根据设立该区的协议,拨付必要的资金来支持该区的运作。资金数额由区委员会决定,并遵循该协议中的资金规定。
此外,统一区可以与其运营所在的县签订协议,以提供各种支持服务,例如设施、法律服务、医疗保险和其他行政职能。这些协议可以通过谅解备忘录或联合权力协议正式确定,并且可以包括各县在1994年7月1日之前曾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401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决定根据某项规定拨款,那么该县就必须承担这些财政责任。
此外,县财务主管必须将这笔拨款转入统一学区的资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