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725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区委员会在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不能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规定。在听证会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州委员会和公众。该通知应包含拟议变更的详细信息及其影响。如果该地区跨越多个县,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在每个县发布通知。

此外,通知还应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并提供提交意见的联系方式和截止日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5(a)  地区委员会未经事先举行公开听证会,不得制定、修订或废止任何规则或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5(b)  关于旨在制定、修订或废止任何规则或规章的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30天送达州委员会,该通知应包括拟制定、修订或废止的规则或规章的副本(视情况而定),以及提案影响的简要说明,并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地区内公布。此外,对于包含多个县部分的地区,该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在每个县公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5(c)  根据(b)款公布的通知应邀请公众提交书面意见,并注明接收这些意见的地区官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接收意见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40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时会发生什么。人们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交他们的意见。委员会可以推迟听证会,并决定新的时间和地点。在他们审查完所有内容后,他们可以修改或废除规则,但如果修改很大,他们必须等到下一次例会才能最终确定。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必须允许对这些修改提出更多反馈意见。

根据第40725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应允许提交口头、书面或两者兼有的陈述、论点或主张。区域委员会可不时地继续或推迟听证会,至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审议所有提交的相关事项后,区域委员会可采纳、修订或废止一项规则或条例,除非委员会对最初向公众提供的文本进行了修改,且这些修改是如此实质性,以至于显著影响了拟议规则或条例的含义。委员会不得在其下一次例会之前对修改后的文本采取行动,并应允许在采取最终行动之前,提交并审议进一步的书面、口头或两者兼有的陈述、论点和主张。

Section § 40727

Explanation

在修改任何规则或规章之前,地区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规则或规章是必要的、有合法授权的、清晰的、与其他法律一致的、不重复的,并且正确引用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本节定义了这些要求,以确保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规章都有坚实的基础,易于理解,与其它法律逻辑一致,除非必要不重复,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a)  在制定、修订或废止某项规则或规章之前,地区委员会应根据依照第40727.2节制定的信息、依照第40728节维护的规则制定记录中的信息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相关信息,对本节所定义的必要性、权限、清晰度、一致性、非重复性和引用依据进行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1)  “必要性”指规章或其修订或废止存在需求,并由规则制定机构的记录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2)  “权限”指某项法律规定或州或联邦规章允许或要求区域机构制定、修订或废止该规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3)  “清晰度”指规章的撰写或展示方式使其含义能被直接受影响的人员轻易理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4)  “一致性”指规章与现有法规、法院判决或州或联邦规章相协调,不与之冲突或矛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5)  “非重复性”指规章不施加与现有州或联邦规章相同的要求,除非地区委员会认定这些要求对于执行授予和施加给地区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是必要或适当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b)(6)  “引用依据”指地区委员会通过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的法规、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40727.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空气区域在提议新的或修订的空气污染规则时,必须准备一份书面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必须识别影响相同类型设备的现有联邦和区域空气污染标准。它应将这些标准与拟议的规则进行比较,以突出任何差异。如果有人告知区域任何不适用的相关法规,区域可以不予理会。

该分析需要评估各种要素,例如排放限值、操作要求和报告方法。如果新法规与联邦标准相似,或者没有引入更严格的指南,区域可以在其合规声明中注明这一点,而无需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分析。

公众必须被告知该分析报告的可用性。最后,区域保留制定地方污染控制规则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a)  为遵守第40727条,区域应按照本条要求准备书面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区域应识别所有现有的联邦空气污染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构成新设备或改造设备最佳可行控制技术的排放控制标准,这些要求适用于区域提议采纳或修改的规则或法规所涉及的相同设备或源类型。分析报告还应识别该区域适用于相同设备或源类型的任何现有或拟议的规则和法规,以及根据 (b) 款规定区域已获悉的所有适用于相同设备或源类型的空气污染控制要求和指南。分析报告应采用尽量减少文书工作的格式,并且经区域选择,可以采用矩阵形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b)  自区域根据第40923条公布下一年度拟采纳的监管措施清单之日起60天内,任何人均可告知区域任何现有的联邦或州空气污染控制要求或指南,或拟议或现有的区域空气污染控制要求或指南,这些要求或指南适用于该区域内与该区域监管措施清单上任何拟议的新或修订的区域规则或法规相同类型的源或设备。如果任何人告知区域的任何要求或指南不适用于相同类型的源或设备,区域应将此情况告知该人,并且无需审查该要求或指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c)  根据 (a) 款准备的分析报告应将所识别的各项空气污染控制要求的要素与区域拟议的新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的相应要素进行比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d)  根据 (c) 款审查的空气污染控制要求要素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d)(1)  与排放限值相关的平均规定、单位和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d)(2)  操作参数和工作实践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d)(3)  监测、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包括测试方法、格式、内容和频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d)(4)  区域认为需要审查的任何其他要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e)  如果区域拟议的新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的一个或多个要素与适用于相同设备或源类型的任何现有空气污染控制要求或指南的相应要素不同,根据 (a) 款准备的分析报告应注明这些差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f)  根据第40725条 (b) 款提交给州委员会的公开听证通知,以及邮寄给相关人员的任何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本条要求的分析报告已准备完毕,并提供可索取副本的区域官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本条要求的分析报告应应要求向公众提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g)  如果区域拟议的新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不施加新的排放限值或标准,不使现有排放限值或标准更严格,或不施加新的或更严格的监测、报告或记录保存要求,或者如果拟议的新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是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第111条(42 U.S.C. Sec. 7411)采纳的联邦新源性能标准或根据第39658条由州委员会制定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的逐字采纳或引用,区域可以选择通过认定拟议的新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属于本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类别来遵守 (a) 款。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域确定其规则和法规形式、内容和严格程度的现有权力。在执行本条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区域保留其现有权力与灵活性,以根据当地情况调整其空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i)  为本节之目的,如果区域规定或规章已向公众提供以征求意见,则应被视为“拟议”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7.2(j)  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本节施加了额外成本,区域委员会应通过向受监管实体征收费用来收回这些额外成本。

Section § 40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保存其处理过的每项法规的详细文件。该文件应包括几个关键要素:首先,任何来自民众建议修改法规的请愿书;其次,已公布的关于拟议修改的通知;第三,所有与这些修改相关的支持数据、研究、报告和公众意见;第四,任何就此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记录;最后,法规的原始文本以及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向公众分享的任何修改。

各区应当保存每项法规的文件,该文件应被视为该法规制定程序的记录。该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a) 区收到的、来自利害关系人提议采纳、修订或废止该法规的任何请愿书的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b) 关于拟采纳、修订或废止该法规的已公布通知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c) 与采纳、修订或废止该法规相关的所有数据和其他事实信息、任何研究或报告以及提交给区的书面意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d) 与采纳、修订或废止该法规相关的任何公开听证会的笔录、录音或会议纪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e) 最初提议的法规文本,以及在采纳之前向公众提供的(如有)修订后的法规文本。

Section § 4072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各区提出可能显著影响空气质量或排放限制的规定时,必须评估其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内容包括对行业、就业、成本、替代方案、减排效果以及为达到空气质量标准而进行这些改变的必要性。不过,人口少于50万的小区可以免除这项要求,并且如果某些修订与州或联邦指导方针一致,也可以免除部分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a)  凡是区(district)拟议通过、修订或废止一项将显著影响空气质量或排放限制的规则或法规时,该机构应在数据可用的范围内,对该规则或法规的通过、修订或废止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区委员会应积极考虑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并真诚努力将下文定义的负面社会经济影响降至最低。本节不适用于通过、修订或废止任何导致排放限制放宽的规则或法规,如果该行动不干扰区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而通过的计划,或不导致排放量显著增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  就本节而言,“社会经济影响”指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1)  受该规则或法规影响的行业或企业类型,包括小型企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2)  该规则或法规对受其通过影响的区域就业和经济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3)  该规则或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范围,包括对行业或企业(包括小型企业)的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4)  拟议或修订的规则或法规替代方案的可用性和成本效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5)  该规则或法规的减排潜力。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b)(6)  根据第10章(自第40910节起)的规定,通过、修订或废止该规则或法规以达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标准的必要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c)  如果区根据本分部的其他规定被要求编制关于法规社会经济影响的信息,则该信息可在评估中被使用或引用,以符合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d)  本节不适用于人口少于50万的任何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8.5(e)  经区委员会多数票批准后,县区(county district)在对任何仅采纳与州或联邦法规、规章或适用正式指导文件实质相似或由其要求的规则或法规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时,无需包含(b)款第(2)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分析。州或联邦正式指导文件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控制技术指南、州和联邦合理可用控制技术认定、州最佳可用改造控制技术认定以及州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Section § 40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设立项目,帮助公众、政府机构和企业遵守当地法规。这些项目可以提供关于符合法规的产品或服务的事实性、非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使用相关的空气排放详情。但是,它们不能向个人推荐具体的产品或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0(a)  区域可以设立项目,以协助公众、政府机构和企业遵守区域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0(b)  为根据 (a) 款设立的项目之目的,区域可以向任何人提供任何事实性的非保密信息,内容涉及任何符合区域法规的产品或服务,以及该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使用所产生的空气排放。该信息的提供,无论是应要求还是其他方式,不得包含对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任何推荐。

Section § 40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协会与州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合作,在2005年1月1日前创建一个资源库。该资源库将列出控制农业活动所产生空气污染的可用方法和策略。这些包括管理耕作和物料处理等农业操作产生的粉尘、圈养动物设施的排放、农业中使用的内燃机,以及其他导致空气污染的设备或活动。

为协助制定第40724、40724.5和40724.6节中规定的BACM、RACM和BARCT措施,并减少或消除受管制空气污染物及其前体的排放,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协会应与州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协商,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开发一个可用的控制措施和策略信息交流中心,针对农业空气污染源和农业运营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1(a)  产生无组织粉尘排放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翻耕、耕作、物料处理和储存,以及在未铺设道路上行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1(b)  圈养动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结构、建筑物、装置、谷仓、畜栏、鸡舍、饲料储存区或挤奶厅,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收集、储存、处理和分配家畜液态或固态粪肥的系统,这些家畜包括但不限于牛、犊牛、马、羊、山羊、猪、兔、鸡、火鸡或鸭,如果这些动物因商业农业目的而被圈养、围栏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且喂养方式非放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1(c)  用于作物生产或饲养动物或家禽的内燃机,但用于驱动农具的发动机除外,该术语的定义见《车辆法典》第36000节(以该节在2003年1月1日时的规定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31(d)  与作物种植或家禽、动物饲养相关的其他设备、作业或活动,排放或导致排放任何受管制空气污染物或任何受管制空气污染物前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