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控制区空气污染防治与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法规
Section § 40725
加州的地区委员会在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不能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规定。在听证会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州委员会和公众。该通知应包含拟议变更的详细信息及其影响。如果该地区跨越多个县,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在每个县发布通知。
此外,通知还应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并提供提交意见的联系方式和截止日期。
Section § 407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时会发生什么。人们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交他们的意见。委员会可以推迟听证会,并决定新的时间和地点。在他们审查完所有内容后,他们可以修改或废除规则,但如果修改很大,他们必须等到下一次例会才能最终确定。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必须允许对这些修改提出更多反馈意见。
Section § 40727
在修改任何规则或规章之前,地区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规则或规章是必要的、有合法授权的、清晰的、与其他法律一致的、不重复的,并且正确引用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本节定义了这些要求,以确保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规章都有坚实的基础,易于理解,与其它法律逻辑一致,除非必要不重复,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Section § 40727.2
本节要求空气区域在提议新的或修订的空气污染规则时,必须准备一份书面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必须识别影响相同类型设备的现有联邦和区域空气污染标准。它应将这些标准与拟议的规则进行比较,以突出任何差异。如果有人告知区域任何不适用的相关法规,区域可以不予理会。
该分析需要评估各种要素,例如排放限值、操作要求和报告方法。如果新法规与联邦标准相似,或者没有引入更严格的指南,区域可以在其合规声明中注明这一点,而无需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分析。
公众必须被告知该分析报告的可用性。最后,区域保留制定地方污染控制规则的权力。
Section § 40728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保存其处理过的每项法规的详细文件。该文件应包括几个关键要素:首先,任何来自民众建议修改法规的请愿书;其次,已公布的关于拟议修改的通知;第三,所有与这些修改相关的支持数据、研究、报告和公众意见;第四,任何就此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记录;最后,法规的原始文本以及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向公众分享的任何修改。
Section § 4072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各区提出可能显著影响空气质量或排放限制的规定时,必须评估其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内容包括对行业、就业、成本、替代方案、减排效果以及为达到空气质量标准而进行这些改变的必要性。不过,人口少于50万的小区可以免除这项要求,并且如果某些修订与州或联邦指导方针一致,也可以免除部分评估。
Section § 40730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设立项目,帮助公众、政府机构和企业遵守当地法规。这些项目可以提供关于符合法规的产品或服务的事实性、非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使用相关的空气排放详情。但是,它们不能向个人推荐具体的产品或服务。
Section § 40731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协会与州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合作,在2005年1月1日前创建一个资源库。该资源库将列出控制农业活动所产生空气污染的可用方法和策略。这些包括管理耕作和物料处理等农业操作产生的粉尘、圈养动物设施的排放、农业中使用的内燃机,以及其他导致空气污染的设备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