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75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每个区委员会都必须任命一名空气污染防治官员,负责监督其区域内的空气质量事务。

Section § 40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区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任命工作人员以及任何所需的副手,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40752

Explanation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负责确保本区域内遵守多项规定。这包括遵守法律的特定部分、区域委员会制定的命令和规则、听证委员会关于豁免和标准的决定,以及根据两个特定条款为许可证设定的条件。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应遵守并执行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52(a) 本部分和第4部分(自第41500条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52(b) 区域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命令、法规和规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52(c) 区域听证委员会制定的所有豁免和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52(d) 根据第42301条和第42301.10条施加的所有许可证条件。

Section § 40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执行《车辆法》中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特定部分,但第27157条至第27158.5条除外。他们有权在公共道路上拦停、扣留和检查车辆,以确保车辆符合排放标准。如果有人干扰这些官员或拒绝按命令停车,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以监督和执行《车辆法》第12部(自第24000条起)中所有有关空气污染物排放或控制的规定,但第27157条、第27157.5条、第27158条和第27158.5条除外。
在监督和执行《车辆法》的此类规定时,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以拦停、扣留和检查在公共高速公路上的任何车辆。任何干扰此类行为,或拒绝根据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命令停车的人,均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