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和区域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控制除机动车以外所有来源的空气污染。除非另有规定,州委员会负责监督机动车排放。

Section § 4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当地空气管理区制定并执行规定,以达到州和联邦的空气质量标准。各区必须处理和管理可能影响公众健康或损害财产的空气污染。在实施任何空气污染控制措施之前,各区必须首先确定这些措施能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此外,如果替代的空气污染控制方法被证明同样有效,各区必须允许其使用。在此过程中,他们不能对排放控制设备施加具体的运行要求。各区保留检查设施以确保合规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a)  在不违反州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的前提下,各区应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受排放源影响的所有区域达到并维持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应执行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b)  各区的规章制度可以,并且应州委员会的要求,应规定预防和减轻空气污染事件,这些事件会不时地对大量个人或某类人群造成不适或健康风险,或对其财产造成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c)  在通过任何旨在减少主要污染物的规章制度之前,各区应确定拟议的规章制度将缓解一个现有问题,并且该规章制度将促进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或维持。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1)  各区规章制度应包含一个批准替代方法的程序,以符合排放控制要求,这些替代方法应提供同等的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2)  如果设施向区证明这些替代方法将提供同等性能,各区应允许实施替代的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设施提出的任何替代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均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3)  如果区规章制度规定了设施或系统的排放限值,区不得对在该限值下运行的设施或系统上的任何特定排放控制设备设定操作或有效性要求。设施提出的任何替代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应包括必要的操作和有效性测量要素,这些要素可由区作为许可条件纳入,以确保符合并执行第 (1) 和 (2) 款的同等性能要求。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检查设施设备或记录以确保操作合规性的权力。本款适用于现有规章制度以及根据这些规章制度运行的设施。

Section § 40002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县都必须有一个地方空气质量区,除非整个县都属于某些更大的空气区,例如安特洛普谷、湾区、莫哈韦沙漠、南海岸、萨克拉门托或圣华金谷等。如果一个县只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更大的区域,那么剩余的区域将有自己的县级空气质量区,并可能适用不同的空气污染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2(a)  每个县都将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县区,除非整个县都包含在安特洛普谷区、湾区、莫哈韦沙漠区、南海岸区、萨克拉门托都会区空气质量管理区、圣华金谷空气质量管理区(如果该区成立)、区域区或统一区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2(b)  如果县的某一部分仅包含在安特洛普谷区、湾区、南海岸区、莫哈韦沙漠区、圣华金谷空气质量管理区(如果该区成立)、区域区或统一区内,则在该县未包含在任何上述区域的部分设立一个县区,该县区可能需要不同的空气质量规章制度。

Section § 4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可以属于多个区,但不能属于一个以上专门的县级区。

一个县可以属于两个或更多个区,但不能属于两个或更多个县区。

Section § 4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组织和推广旨在阻止、减少或解决空气污染造成的问题(包括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的各项工作。

Section § 4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协商分享利用区域资金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他们还可以签订收益分享协议,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收益将存入一个专用账户,用于减少空气污染的项目。

但是,如果区域强制使用某项技术或服务,则其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在该项技术或服务上的投资。如果州购买了区域从中获得知识产权收益的物品,区域可能需要向州偿还。

区域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有关这些知识产权收益的协商和结果。即使该法律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失效,在此之前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a) 区域可以协商,利用区域资金(包括以拨款形式发放的资金)开发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将有多少份额(如有)归属于该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b) 区域可以与区域资金的接受者协商收益分享协议,包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区域从这些收益分享协议中获得的收益应归属于该区域,并存入一个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在区域能够收回其开支和行政成本的前提下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b)(1) 根据第40004节资助项目,这些项目将有助于预防、减轻或治愈空气污染的不利影响,包括空气污染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b)(2) 资助旨在通过开发或实施污染控制措施、低污染或零污染燃料或技术或污染预防措施来减少或减轻空气污染的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c) 如果区域采纳了一项规则或法规,强制使用某种工艺、机器或制成品,且该法规或规则是在该工艺、机器或制成品开发之后采纳的,则区域根据本节获得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在该工艺、机器或制成品开发中的投资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d) 如果州或州的下属机构购买或许可了某种工艺、机器或制成品,且区域因根据(a)或(b)款协商的知识产权权益而获得收益,则应总务部的要求,区域应准备向普通基金偿还所获得的收益金额。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1) 试图根据本节协商收益的区域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1)(A) 区域资助的项目数量,以及已协商收益的区域资助项目数量,无论协商结果如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1)(B) 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知识产权协商的结果,包括收益分享的约定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1)(C) 往年所有区域资助的项目清单,如果有,根据本节产生了收益的,以及截至目前该收益的总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e)(2) 区域可以将本节要求的报告作为区域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另一份报告的一部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f) 本节不适用于受《教育法典》第3编第5分部第40部分第14.27章(自第67325节起)管辖的合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5(g) 本节的(a)至(f)款(含)应于2017年1月1日失效。根据本节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达成的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仍应有效。

Section § 400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通过电子方式而非邮件发送公告。但是,如果有人明确要求通过邮件发送公告,区域必须遵守并以邮件形式发送。此外,如果公告以电子方式发送,区域必须制定程序,供人们请求通过邮件发送公告并更新其电子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