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域区内的每个县都必须设有一个市遴选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依照第40322节中规定的具体规则,任命区域区委员会的成员。

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11条(自第50270节开始)的规定,在区域区内各县设立的市遴选委员会,应依照第40322节的规定,对区域区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任命。

Section § 40311

Explanation

在区域性行政区只在县的特定部分运作的县,只有该区域内的城市才能在市级遴选委员会中拥有发言权。实质上,来自县其他部分的城市代表不参与与本章相关的事宜。

如果一个区域性行政区只能在一个县的某个部分开展业务并履行其权力,则该县的市级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就本章而言,应仅由该县该部分内的城市代表组成。

Section § 40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县的市选择委员会必须在设立区域性区域的决议通过后90天内首次召开会议。此后,委员会被要求每两年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会议,以任命区域性区域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40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文员在市遴选委员会作出任命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监事会和区域区委员会的文员该任命。

监事会文员应在市遴选委员会作出任命后10日内,书面通知监事会和区域区委员会文员该任命。

Section § 4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的遴选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时产生了费用,他们可以报销这些费用。

市政遴选委员会成员在根据本条规定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获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