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零排放车辆补助金
Section § 44260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与州能源委员会合作,设立一个提供补助金的计划,以鼓励个人、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购买或租赁零排放车辆。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发放、保留和重新分配补助金,确保所有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如果补助金接受者之前在2001年预算案中获得过类似的补助金,那么他们当前的补助金可能会被减少或停止。
Section § 44261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向购买新型零排放轻型车辆的个人提供的补助金。补助金可覆盖比同类汽油或柴油车辆高出1,000美元以上部分的90%。
“增量成本”是指零排放车辆与传统车辆相比的额外成本,由州能源委员会确定。“新型零排放车辆”包括以前租赁过但已通过先进电池等新技术进行显著升级的汽车或卡车。
Section § 442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车辆租赁或购买相关的补助金如何随时间分配。车辆租赁或购买的前三年(每个12个月期间)可获得最高3,000美元的补助。第三年之后不再提供补助金。
Section § 44263
本节概述了零排放车辆获得补助金的资格要求。车辆必须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租赁,租赁日期决定其资格。它需要在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
车辆必须符合联邦和州安全标准,或者如果用于示范项目,则需获得适当的豁免。此外,它必须具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能力,这由州政府机构决定。州委员会也可能设定其他标准。
Section § 44265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当地空气管理区或污染控制区自愿运行一项补助金计划,以支持零排放车辆。
如果他们选择参与,这些区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每年为在其区域内注册的每辆零排放车辆提供500至1000美元或更多的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