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5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汽车共享和车辆排放相关的关键术语,以用于某些环境法规。 “汽车共享” 指的是一种车辆租赁服务,会员可以短期租用汽车。 “弱势社区” 是指由另一个州机构根据特定标准确定的社区。 “近零排放车辆” 是指使用可显著减少排放的技术,并符合州空气质量和气候目标的车辆。 “零排放车辆” 是指在使用或停放时完全没有排放的车辆。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a) “汽车共享” 指的是一种车辆租赁模式,用户可以短期租用车辆,且用户是经预先批准驾驶的会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b) “弱势社区” 指的是加州环境保护局根据第39711条确定的社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c) “近零排放车辆” 指的是利用零排放技术、采用可实现零排放运行的技术,或整合其他可显著减少标准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的车辆,其定义由州委员会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符合州的中长期空气质量标准和气候目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d) “零排放车辆” 指的是根据州委员会的确定,在静止或运行时不产生标准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车辆。

Section § 44258.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有效利用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资金。它提到了“加州先行充电倡议”,目标是到2023年投放一百万辆低排放车辆,以改善空气质量并支持弱势社区。该法律指示州机构规划和评估这些车辆的资金,包括提供购车回扣和激励措施。

法律还强调需要持续更新和评估,以适应市场变化。鼓励设立特别计划,通过融资选择和基础设施支持(如公寓充电桩),使这些车辆更容易获得,特别是对低收入人群。特别关注通过拼车服务支持低收入农业工人,确保一部分资金用于他们的交通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a) 根据本章从依照《政府法典》第16428.8节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使用的任何资金,应符合《温室气体减排基金投资计划和社区振兴法案》(第2部分第4.1章(自第39710节起))所确立的拨款程序和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b) 特此设立“加州先行充电倡议”,并由州委员会管理。本倡议的目标是,到2023年1月1日,至少投入使用1,000,000辆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建立一个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的加州自给自足市场,在该市场中,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成为个人购车者、企业和公共车队的切实可行的主流选择,增加弱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社区及消费者获得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的机会,并增加这些车辆在这些社区和消费者中的投放,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温室气体并促进这些社区和消费者的整体利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 州委员会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各区和公众协商,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A) 自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第8.9章第3条(自第44274节起))2016-17财政年度的资金计划开始,制定一项资金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当前财政年度以及与实现本章目标相符的未来两个财政年度的预计资金需求预测。资金需求可以描述为一个范围,该范围确定了两年预测期内为促进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技术的技术进步、市场准备和消费者接受度所需的预计高低资金水平。资金计划应包括对每项获得资助的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技术的市场和技术评估,以确定适当的资金水平、激励类型和激励金额。预测应包括对何时有望形成自给自足市场以及如何修改现有激励措施以适应未来市场预期变化的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A)(B) 预测中包含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A)(B)(i) 根据第44274节设立的清洁车辆回扣项目。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A)(B)(ii) 根据第8.9章第2条(自第44272节起)设立的替代和可再生燃料及车辆技术计划项下符合资格的轻型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部署项目。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1)(A)(B)(iii) 根据第 (4) 款通过的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2)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根据第 (1) 款要求的计划,直至2023年1月1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3) 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对根据第44274节设立的清洁车辆回扣项目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修订,以确保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3)(A) 回扣水平可根据州委员会确定的累计销售水平分阶段递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3)(B) 资格根据收入进行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3)(C) 考虑转换为预审资格和销售点回扣,或采用其他方法提高参与率。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4)(A) 设立计划,进一步增加弱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社区及消费者从电动交通中获得的便利和直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4)(A)(i) 融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贷款损失准备金信用增级计划,以增加消费者获得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融资和租赁选择的机会,这有助于降低交通支出,以及预审资格或销售点回扣或其他提高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消费者参与率的方法。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4)(A)(ii) 服务弱势社区并利用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的汽车共享计划。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4(c)(4)(A)(iii) 在弱势社区的多单元住宅中部署充电基础设施,以消除不住在独立住宅的人们采用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的障碍。本条款不排除公共事业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行动。

Section § 442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和政策,使电力公司更容易通过交通电气化来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是消除任何阻碍这些公司投资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和其他交通相关电气化项目的法规。这可能包括给予电力公司配额或其他激励措施,以平衡因电动汽车使用增加而产生的排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5(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含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5(a)(1)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24.3条所界定者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5(a)(2) “零售商”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j)款所规定者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5(a)(3) “交通电气化”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37.5条所规定者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5(b) 州委员会应识别并采纳适当的政策、规则或法规,以消除阻止零售商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通过增加对交通电气化的投资来促进其他部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监管障碍。拟考虑的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向零售商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采用其他监管机制,以核算因交通电气化而导致的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

Section § 442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获得州政府资助的零排放或近零排放车辆计划的激励措施。它旨在通过创建一个统一的门户网站来简化这些计划的申请流程,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地方获取信息并提交申请。该门户还将告知申请人其他可用的激励措施,例如地方或区域计划。

该门户的开发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并且必须在获得拨款后的两年内完成。到2024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修订计划要求,对申请人进行激励措施的预审,确保他们在购买车辆前了解自己的资格。如果修订被认为不可行,则必须发布一份解释原因的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a)(1) “出行选择”具有第44124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a)(2) “零排放或近零排放车辆激励计划”是指为个人购买轻型零排放或近零排放车辆提供激励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b) 本节适用于从州委员会获得资金或由州委员会管理的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b)(1) 根据第44124.5节设立的“全民清洁汽车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b)(2) 作为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第8.9章第3条(自第44274节起))一部分设立的“清洁车辆回扣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b)(3) 作为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第8.9章第3条(自第44274节起))一部分设立的“清洁车辆援助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c)(1) 州委员会应创建一个统一的教育和申请门户,使受本节约束的任何计划的申请人能够访问有关该计划的信息,并为所有计划提交一份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c)(2) 第 (1) 款所述的教育和申请门户的开发取决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的拨款,并应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两年内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c)(3) 当教育和申请门户告知申请人其根据受本节约束的计划预审合格的激励措施时,州委员会应确保该门户还告知申请人可能可用的其他激励措施,例如加州清洁燃料奖励计划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或区域激励措施。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1) 州委员会应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在州委员会认为可行的情况下,修订受本节约束的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激励计划的要求,以确保提供预审合格激励措施的机会,从而确保在申请人购买车辆、出行选择或提供激励措施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之前,该激励措施已向申请人保证,这符合允许申请人在销售点将激励资金用于购买的当前最佳实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2)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无法对第 (1) 款所述的要求进行修订,州委员会应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准备一份报告,说明这些发现的理由。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报告,并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供报告通知。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2)(A) 说明拟议修订不可行的原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2)(B) 州委员会正在进行的任何旨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补充或重叠工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8.7(d)(2)(C) 在适当情况下,指出任何能够实现拟议修订所需的法定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