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石油燃料因污染对公共健康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它强调了清洁替代燃料如何能显著减轻这些有害影响,并帮助本州实现其空气和水质量目标。此外,替代燃料的开发和使用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潜在经济助推器,因为它能创造就业机会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油价的依赖。它还指出,州能源部门过去的建议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应力争在2020年前使用20%的非石油燃料,并在2030年前达到30%。

Section § 43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在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一项计划,以促进替代交通燃料的使用。该计划应全面评估这些燃料对空气和水质、温室气体以及石油消耗的影响。它必须为2012年、2017年和2022年设定增加替代燃料使用量的目标,重点是最大化环境和经济效益,最小化成本,并消除净污染增加。

该计划还应解决消费者接受度、成本问题,并提出消除替代燃料推广障碍的方法。此外,它还应提出实现这些燃料目标的政策建议,例如制定燃料标准、提供激励措施,并确保替代燃料加注站和车辆的可用性。

不迟于2007年6月30日,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应与州委员会合作,并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食品和农业部以及其他相关州机构协商,制定并采纳一项旨在增加替代交通燃料使用的州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a) 该计划应包括对替代燃料的评估,该评估基于对标准空气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温室气体、水污染物以及其他已知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的排放进行的全燃料周期评估,以及对石油消耗的影响,以及州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 该计划应为2012年、2017年和2022年设定州内替代燃料使用量增加的目标,以实现以下所有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1) 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优化替代燃料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有或未来的州委员会法规减少标准空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和水污染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2) 确保空气污染、水污染或任何其他已知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没有净实质性增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3)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州的经济成本(如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4) 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州内生产替代燃料的经济效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b)(5) 考虑与消费者接受度和成本相关的问题,并确定克服替代燃料使用障碍的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c) 该计划应建议确保实现替代燃料目标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c)(1) 交通燃料和车辆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c)(2) 要求、财政激励和其他政策机制,以确保能够使用替代燃料的车辆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使用这些燃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c)(3) 要求、财政激励和其他政策机制,以确保替代燃料加注站可供替代燃料车辆的驾驶员使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6(c)(4) 激励措施、要求、计划或其他机制,以鼓励使用替代燃料的车辆的研究、开发、示范、商业化、制造或生产。

Section § 4386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替代燃料相关的特定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替代燃料”包括非石油燃料,例如电力、乙醇、生物柴油和氢气,这些燃料在车辆中使用时必须符合州的排放标准。此外,与非石油成分混合的石油燃料也可能被视为替代燃料。

“全燃料生命周期评估”是指检查和比较燃料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和健康的全部影响。这包括评估提取、运输、储存、生产、分销等环节,以及车辆运行(包括加注燃料和燃烧过程)等方面。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7(a) “替代燃料”指非石油燃料,包括电力、乙醇、生物柴油、氢气、甲醇或天然气,当用于车辆时,经州委员会证实,其能够符合适用的车辆排放标准。就本节而言,替代燃料也可包括与非石油成分混合的石油燃料,例如E85或B2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7(b) “全燃料生命周期评估”指评估和比较燃料生命周期中每个步骤的全部环境和健康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7(b)(1) 原料提取、运输和储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7(b)(2) 燃料生产、分销、运输和储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7(b)(3) 车辆运行,包括加注燃料、燃烧或转化以及蒸发。

Section § 43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的实施应环保且有益。它强调氢气生产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资源,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改善空气质量。该计划还应优先考虑使用氢燃料公交车,并包括一项关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氢燃料的研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实施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时,应以清洁、环保且有利的方式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8(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州委员会应与其他相关州机构合作进行氢气生产,重点是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氢气,以此作为一项战略的一部分,以减少州对石油的依赖,实现州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改善州居民的空气质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8(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加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委员会在实施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时,应将部署氢燃料或清洁氢混合燃料的公交车纳入其优先事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8(d)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州委员会应考虑在未来修订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时,纳入一项研究,以确定最大限度地生产由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资源制成的氢燃料所需的必要步骤。

Section § 43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制定氢燃料法规,以确保其有助于减少排放并降低对石油的依赖。截至2008年7月1日,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由州政府资助的氢燃料能够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空气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具体规定要求氢排放量必须显著低于汽油车排放量。

至少33.3%的氢气必须来自可再生资源,除非被认定供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征求公众意见后降低该比例。如果可再生资源不足,可以给予豁免,特别是针对公共交通和小型设施。此外,委员会必须每四年定期审查并可能提高可再生能源要求和排放标准。

州政府还必须发布一本手册以指导合规,并每年咨询一个环境正义咨询委员会。到2010年,还需要提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激励措施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2008年7月1日,在至少两次公开研讨会后,制定并采纳氢燃料法规,以确保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 按照《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所述,用于氢燃料生产和使用的州资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这些法规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A) 要求在全州范围内,由接受州资金的加氢站提供燃料的普通氢动力汽车的从油井到车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按每英里计算时,至少比加州普通新型汽油车的排放量低30%。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B)(i) 要求在全州范围内,为接受州资金的加氢站生产或由其分发的氢气中,至少有33.3%应由《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节所定义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制成。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B)(i)(ii) 如果州委员会确定来自合格可再生资源的氢燃料供应不足以满足本分段的33.3%要求,州委员会可在至少一次公开研讨会后,一次性地将该要求降低一个州委员会认为必要的量,但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以使氢燃料的可再生百分比要求变得可实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B)(i)(iii) 如果州委员会执行官确定公共交通运营商使用由合格可再生资源制成的氢燃料不可行,执行官可免除该运营商遵守本分段要求的义务,期限不超过五年,并可将豁免期延长最多五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C) 禁止氢燃料生产商根据分段 (B) 的 (i) 款,将零售商先前采购并经零售商核实计入其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义务的任何电力来源,计为可再生能源资源,此乃《公共事业法典》第一部第一分部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所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D) 要求所有从接受州资金的加氢站分发的氢燃料,其生产方式应确保当地从油井到油箱的氮氧化物加上活性有机气体排放量,在按能量当量计算时,至少比加州销售的普通车用汽油的从油井到油箱排放量低5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E) 要求从接受州资金的加氢站分发的氢燃料,其相关有毒空气污染物从油井到油箱的排放量,在每个站点与普通车用汽油燃料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从油井到油箱的排放量按能量当量计算时,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任何情况下,有毒排放量不得超过汽油按能量当量计算的排放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F) 要求州内交通用氢燃料供应商向州委员会报告每年分发的氢燃料质量以及分发氢气的生产和交付方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1)(G) 授权州委员会在至少一次公开研讨会后,授予州委员会执行官权力,对为小型示范或临时目的建造的加氢设施,给予不超过五年的本段豁免。经认定延长豁免不会损害公众健康,可逐案延长豁免。执行官可按地理区域(包括按空气区)限制豁免总数,但豁免设施分发的平均年氢气质量不得超过州内交通用途氢燃料分发总质量的1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a)(2) 在加州交通用途氢燃料分发量超过3,500公吨的任何12个月期间之后的任何一年,州内用于机动车的氢燃料生产和直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加州氢能高速公路蓝图计划》开发的任何氢能高速公路网络,应有助于减少对石油的依赖,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为本段目的,法规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f) 环境保护局局长应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正义咨询委员会会议,以征求委员会对本州氢燃料生产和分销的意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g) 环境保护局局长应与州委员会协商,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州长建议可向氢燃料行业内的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的激励措施,以促进清洁氢燃料来源的发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h)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小节中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h)(1) “从油井到油箱的排放”是指燃料生产所产生的排放,包括资源开采、初步加工、运输、燃料生产、分销和营销,以及输送到消费者车辆燃料箱中的过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69(h)(2) “从油井到车轮的排放”是指燃料生产所产生的排放,包括资源开采、初步加工、运输、燃料生产、分销和营销,以及输送和使用在消费者车辆中的过程。

Section § 43870

Explanation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加州州政府必须从超低碳来源购买至少3%的散装运输燃料。此后每年,这一比例将增加1%,直至2024年。超低碳燃料的定义是其碳强度不超过类似传统燃料的40%。这包括使用食品作为燃料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然而,这项要求不改变现有的燃料标准。

总务部将与州机构合作,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这些采购进展的年度报告。如果超低碳燃料过于昂贵、无法获得或效果不佳,州政府将仅在可行范围内购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0(a) 除(e)款另有规定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州政府采购的散装运输燃料总量中至少有3%应从超低碳运输燃料来源采购;并且,自2018年1月1日起,采购的超低碳运输燃料量应每年增加1%,直至2024年1月1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0(b) 在本节中,“超低碳运输燃料”指一种液体或气体运输燃料,其碳强度不超过当年最接近的可比石油燃料的40%,并按照低碳燃料标准法规(《加州法规》第17篇第3部第1章第10分章第4条第7分节 (自第95480条起))中的方法衡量。如果将作为食品的农产品用作生产该运输燃料的原料,则该运输燃料的碳强度应包括间接土地利用变化排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0(c) 本节不取代或修改根据低碳燃料标准法规施加的任何现有燃料标准或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0(d) 总务部应与作为运输燃料采购方的州机构协调,并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722.8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根据本节所采取行动的年度进展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0(e) 如果总务部经与州委员会主席协商后认定超低碳运输燃料无法充分满足其预期用途,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则州政府应仅在可行范围内采购超低碳运输燃料。

Section § 43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评估支持加州零排放车辆(如卡车、公共汽车和非道路车辆)所需的条件。这包括评估燃料电池基础设施,例如生产、储存和分配系统,并侧重于氢能。评估还应考虑对低收入社区的影响以及在交通、航空等各个领域潜在的排放减少。定期更新和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至关重要,评估结果必须在线发布。该评估不强制要求州政府拨款,并允许以竞争性方式为可再生燃料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本法律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a)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与州委员会和公用事业委员会协商,对支持零排放卡车、公共汽车和非道路车辆达到州政府实现第 N-79-20 号行政命令以及任何要求或允许重型车辆和非道路领域使用零排放车辆的州委员会监管行动的目标和要求所需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注基础设施和燃料生产进行全州评估。该评估应补充而非重复《关于第 8 号议会法案的联合机构工作人员报告:加州实现 100 个加氢站所需时间和成本的年度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b) 全州评估应考虑所有必要的燃料生产和分配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加注设备、分配设备、生产设备、储存设备以及辅助硬件和软件,所有重型和非道路车辆类别,道路、高速公路和非道路电气化,港口和机场电气化,以及其他旨在加速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普及以实现 (a) 款所述目标和要求的计划。全州评估应审查全州范围内,包括低收入社区中现有和未来的燃料生产和分配基础设施需求。全州评估还应列出协同效应,并估算氢能对跨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卡车、公共汽车、非道路车辆、机车、海运和航空领域)减排的潜在贡献。全州评估应考虑氢气生产过程,并包括对氢能实现更可再生电网、提供电网服务、使难以电气化的行业和偏远地区脱碳、促进微电网发展以及提高能源韧性的能力的评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c)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定期向州委员会、公用事业委员会、食品和农业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相关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州和地方交通运输机构、加注基础设施开发商、燃料生产商、环保团体、燃料电池制造商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制造商)征求有关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料生产和加注基础设施的数据和意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d)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州评估,并将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全州评估,并将其更新后的全州评估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e) 根据本节编制的全州评估不构成一项强制性州政府资金指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f) 本节不限制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竞争性方式为以下任何项目拨款的能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f)(1) 替代和可再生燃料的开发、生产、示范和部署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f)(2) 替代和可再生燃料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加注站和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f)(3) 开发和改进轻型、中型和重型车辆技术的项目,包括零排放和近零排放车辆及车辆技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871(g) 本节仅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