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低排放机动车
Section § 438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何种车辆可被称为“低排放机动车”。车辆必须符合州的排放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能够使用甲醇运行,且对空气质量的损害不大于某些其他车辆;能够使用替代燃料,且不会恶化空气质量;仅使用汽油运行,但符合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或者,如果是重型柴油车,则符合某些污染物更严格的标准。
Section § 4380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低排放机动车”。它是一种经认证符合排放标准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之一的车辆:它可以不增加臭氧污染地使用甲醇运行;使用除汽油或柴油以外的任何燃料,且对臭氧的影响与甲醇车辆相似;仅使用更清洁的汽油运行;符合更严格的柴油车标准;经过改装以减少30%的排放;或者它仅在特定日期前适用,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43800
Section § 43802
这项法律要求低排放机动车辆由州委员会进行测试,以确保它们符合在另一节中详细说明的环境标准。
Section § 43802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车辆认证时识别并标记低排放车辆。这些车辆的标签应显示根据特定税法豁免的免税成本。每年必须向总务部提供一份此类车辆的清单。排放标准仅基于车辆本身的排放,不包括燃料生产或运输过程中的排放。
该法律还涵盖了可以将普通车辆转换为低排放车辆的装置。这些装置必须贴有标签,表明它们符合免税条件。“装置”一词指的是安装在车辆上的物理设备。
Section § 4380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总务部应据此确定低排放车辆是否可用作州政府车辆的标准。首先,车辆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可供评估。它应满足州政府的性能需求,且成本不得超过去年同类州政府车辆平均成本的两倍。此外,如果州政府购买这些车辆,应有足够的维修和保养地点。最后,车辆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应与州政府其他车辆的平均成本相似,或不超过其50%。
Section § 438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低排放车辆符合特定的性能和维护标准,并且有资金支持,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必须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尽可能多地购买此类车辆以满足其需求。
此外,如果有足够数量的低排放车辆可用,当年购买的所有车辆中至少有25%必须是低排放车辆,这一比例是基于前一年的采购量。目标是购买市面上最环保、最具成本效益的低排放车辆。
Section § 43805
Section § 43806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993年前为公共交通巴士的发动机设定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在1996年前生效。这些标准必须采用最佳的现有排放控制技术,并将发动机和燃料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委员会还需要权衡清洁燃料和低排放车辆的成本和可用性,并将其与其他污染控制方案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