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装置认证
Section § 43600
Section § 436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认证的排气装置的排放限制。具体来说,它将碳氢化合物限制在百万分之350,一氧化碳限制在2%,氮氧化物限制在百万分之800。如果没有排气装置能同时满足所有这些限制,委员会可以认证符合三项限制中任意两项的装置,但前提是安装该装置后,其他排放物不会比没有该装置时更严重。此外,如果多个排气装置都符合这些标准,那么每辆车只需安装一个即可。
Section § 4360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废气排放装置的认证规则。这些规则需要确保装置符合成本和性能标准,不会排放超过允许量的废气,并且制造商遵守特定的合规要求。
Section § 43604
Section § 43610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为减少1966年至1970年间生产的汽车氮氧化物排放的装置制定标准并予以批准。委员会将对这些汽车进行抽样测试,以确定所需和可行的方案。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Section § 43611
本节规定州委员会须制定规则,以认证车辆使用的废气排放装置。这些规则必须确保这些装置符合特定的成本和性能标准。此外,废气排放装置排放的氮氧化物不应超过州委员会设定的限值。最后,这些装置的制造商必须遵守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额外规则。
Section § 436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符合特定认证标准的排气装置。这些装置的最高成本(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35美元。它们每运行12,000英里不应需要超过一次维护,且维护费用(包括零件和人工费)不应超过15美元。此外,这些装置必须达到州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性能标准,或者至少能使用50,000英里。
Section § 43614
一旦某个设备获得了有效性认证,那么未来任何效果不如最初认证设备的,都不能再获得认证。即使之后有更好的设备获得了认证,也不会改变那些已经获得认证的设备的地位。
Section § 43630
加州州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以认证能大幅减少车辆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排气设备。如果一个排气设备能显著减少这三种污染物中的任意两种,且不加剧第三种污染物的排放,它就可以获得认证。
经认证的设备可以不受某些现有法规的限制。一旦设备获得认证,除非效果较差的设备成本显著降低且仍有益,否则不能再认证效果更差的设备。新认证的更有效设备不会影响之前已认证的设备。
如果经认证的设备在车辆整个寿命期内不会增加排放,委员会可以允许它们替代强制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规定,并像强制设备一样获得证书。
Section § 43635
本法律要求任何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制造商在装置获得认证之前,必须同意特定条件。主要有两种选择:
首先,如果针对同类车辆认证的装置少于两种,制造商必须签订协议,以促进装置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具体由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决定。
其次,如果制造商的装置是唯一向公众提供的,其零售价格(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设定的价格。
Section § 43636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委员会如何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设定一个公平的零售价格。他们会考虑设备的制造成本和制造商的建议价格。但是,最终价格不能超过其他相关法律(第43604条或第43612条)中设定的上限。
Section § 43640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设备不再符合既定标准或要求时,取消、暂停或限制其认证或豁免。做出此决定可能是因为设备发生变化、与认证版本有显著差异,或者有新信息表明它不再符合认证要求。
Section § 43641
Section § 43643
Section § 4364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州环保委员会认证,否则安装、销售或广告宣传任何用于二手车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都是非法的。如果某个装置实际上未经认证,却虚假声称其已获得认证,这也是非法的。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是一种刑事犯罪。
然而,该法律允许例外情况。如果州委员会确认某个装置能帮助特定类别的二手车达到排放标准,那么该装置就可以针对该特定类别的车辆进行销售、安装或广告宣传。
Section § 43645
Section § 4364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局与州委员会合作,在本条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制定一份旨在提高车辆发动机效率并侧重于减少排放的发动机维护保养措施清单。他们有180天时间将这份清单公之于众,并解释每项措施如何能减少车辆排放和烟雾指数。
车主可以进行这些维护保养措施,然后去烟雾检测站检查排放是否减少。如果成功,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将更新车辆的烟雾指数。为了保持这项调整,车主需要每年进行排放检查;如果错过,车辆的烟雾指数将恢复到原始水平。
这项法律将根据一项单独的规定或自指定日期起五年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