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为二手车制定并执行排放标准,以帮助控制污染。这些标准必须是必要的,并且在现有技术下是可行的。但是,任何要求在二手车上加装认证设备的规定都必须通过单独的法律来批准。这些标准可能适用于汽车发动机,而不是汽车本身。

Section § 43601

Explanation
加州州委员会负责批准专门针对1955年至1965年间生产的汽车的废气系统。

Section § 43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认证的排气装置的排放限制。具体来说,它将碳氢化合物限制在百万分之350,一氧化碳限制在2%,氮氧化物限制在百万分之800。如果没有排气装置能同时满足所有这些限制,委员会可以认证符合三项限制中任意两项的装置,但前提是安装该装置后,其他排放物不会比没有该装置时更严重。此外,如果多个排气装置都符合这些标准,那么每辆车只需安装一个即可。

经州委员会根据第43601节认证的排气装置,其排放量不得超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2(a) 350百万分之的碳氢化合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2(b) 2百分之的一氧化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2(c) 800百万分之的氮氧化物。
但是,如果没有排气装置符合(a)、(b)和(c)分项中规定的所有三项最高限值,州委员会可以认证符合所规定三项最高限值中任意两项的排气装置,前提是此类装置安装在机动车上不会使其他排放物超过车辆在没有此类装置情况下的该污染物排放量。
如果有两个或多个排气装置经认证符合本节要求,州委员会不得要求在任何机动车上安装一个以上的排气装置。

Section § 43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废气排放装置的认证规则。这些规则需要确保装置符合成本和性能标准,不会排放超过允许量的废气,并且制造商遵守特定的合规要求。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根据第43601条对废气排放装置进行认证的标准。此类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3(a)  该装置符合第43604条中规定的成本和性能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3(b)  该装置的废气排放量不得超过第43602条中规定的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03(c)  该装置的制造商遵守第43635条。

Section § 43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认证的排气装置的具体要求。首先,购买和安装该装置的总费用不得超过85美元。其次,维护只需每12,000英里进行一次,且费用(包括零件和人工)不得超过15美元。最后,该装置必须符合州政府对新车设定的性能标准,或者具有至少30,000英里的最低预期寿命。

Section § 43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为减少1966年至1970年间生产的汽车氮氧化物排放的装置制定标准并予以批准。委员会将对这些汽车进行抽样测试,以确定所需和可行的方案。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州委员会应制定标准并认证排气装置,以显著减少1966年至1970年车型年机动车辆的氮氧化物排放。这些排放量将由州委员会通过对此类机动车辆的代表性抽样确定,且州委员会已认定这些装置对于实现本分部的宗旨是必要且技术上可行的。
在本节下制定标准时,首要考虑应是最大程度地减少氮氧化物。

Section § 436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委员会须制定规则,以认证车辆使用的废气排放装置。这些规则必须确保这些装置符合特定的成本和性能标准。此外,废气排放装置排放的氮氧化物不应超过州委员会设定的限值。最后,这些装置的制造商必须遵守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额外规则。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根据第43610条规定对废气排放装置进行认证的标准。此类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1(a) 该装置符合第43612条中规定的成本和性能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1(b) 该装置不得允许氮氧化物废气排放超过州委员会根据第43610条规定通过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1(c) 该装置的制造商遵守第43613条和第43635条的规定。

Section § 436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符合特定认证标准的排气装置。这些装置的最高成本(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35美元。它们每运行12,000英里不应需要超过一次维护,且维护费用(包括零件和人工费)不应超过15美元。此外,这些装置必须达到州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性能标准,或者至少能使用50,000英里。

依照第43610条认证的排气装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2(a) 其成本(包括安装成本)不得超过三十五美元 ($3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2(b) 其运行每12,000英里不得要求维护超过一次,且此类维护的成本(包括零件和人工成本)不得超过十五美元 ($1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12(c) 应达到或超过州委员会为新型机动车装置设定的性能标准,或者,其预期使用寿命至少为50,000英里。

Section § 43613

Explanation
如果您购买了经过认证的排气装置,制造商必须向您提供关于如何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的说明。这确保了该装置能够正常工作并保持高效。

Section § 43614

Explanation

一旦某个设备获得了有效性认证,那么未来任何效果不如最初认证设备的,都不能再获得认证。即使之后有更好的设备获得了认证,也不会改变那些已经获得认证的设备的地位。

根据第43610条,在一个或多个设备最初获得认证后,任何效果不如最初获得认证的设备,均不得根据该条获得认证。任何后续对更有效设备的认证,不应影响先前已认证设备的认证。

Section § 43630

Explanation

加州州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以认证能大幅减少车辆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排气设备。如果一个排气设备能显著减少这三种污染物中的任意两种,且不加剧第三种污染物的排放,它就可以获得认证。

经认证的设备可以不受某些现有法规的限制。一旦设备获得认证,除非效果较差的设备成本显著降低且仍有益,否则不能再认证效果更差的设备。新认证的更有效设备不会影响之前已认证的设备。

如果经认证的设备在车辆整个寿命期内不会增加排放,委员会可以允许它们替代强制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规定,并像强制设备一样获得证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0(a)  除了认证符合第43602条和第43610条规定或根据其制定的标准的设备外,州委员会应制定认证排气设备的标准,该设备应能使机动车排气中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幅低于第43602条或第43610条规定或根据其制定的任何两种污染物的标准。
但是,如果排气设备被证明能大幅减少三种污染物中任意两种的排放,州委员会可以认证该设备,只要该设备安装在机动车上后,不会使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车辆在没有该设备时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0(b)  根据本条认证的设备,可以不考虑第43604条 (a) 款或第43612条 (a) 款的规定进行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0(c)  在一个或多个此类设备首次获得认证后,任何根据本条认证的设备,其效果不得大幅低于任何先前认证的设备,除非州委员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确定,该效果较差的设备成本也大幅降低,因此值得认证。随后认证的更有效设备不应影响先前已认证设备的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0(d)  州委员会可以允许安装根据本条认证的设备,以替代根据州法律任何其他规定要求安装的任何经认证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设备,如果该设备安装在该特定类别的机动车上,其排放量不高于所需认证设备在车辆寿命期内运行时的排放量。申请人应负责证明符合本款以及其他适用标准。根据本条认证并根据本款安装的设备,在安装时应要求提供合规证书,如同其是州法律任何其他规定所要求的设备一样。

Section § 43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制造商在装置获得认证之前,必须同意特定条件。主要有两种选择:

首先,如果针对同类车辆认证的装置少于两种,制造商必须签订协议,以促进装置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具体由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决定。

其次,如果制造商的装置是唯一向公众提供的,其零售价格(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设定的价格。

作为本章(第43630节除外)所要求的任何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获得认证的条件,此类装置的制造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应当同意以下任一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5(a)  在至少两种此类装置获得针对同一机动车子分类的认证之前,他应签订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认定为必要的交叉许可或其他协议,以确保此类装置制造商之间有充分竞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5(b)  如果其装置是唯一向公众提供的装置,则该装置的零售价格(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后为该装置确定的价格。

Section § 43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委员会如何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设定一个公平的零售价格。他们会考虑设备的制造成本和制造商的建议价格。但是,最终价格不能超过其他相关法律(第43604条或第43612条)中设定的上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6(a) 在为第43635条 (b) 款之目的确定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公平合理零售价格时,州委员会应考虑该装置的制造成本以及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36(b) 州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第43604条 (a) 款或第43612条 (a) 款中规定的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43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设备不再符合既定标准或要求时,取消、暂停或限制其认证或豁免。做出此决定可能是因为设备发生变化、与认证版本有显著差异,或者有新信息表明它不再符合认证要求。

州委员会在认定某设备不再符合州委员会采纳的适用标准和规范,或不再应予豁免时,可以撤销、暂停或限制此前已认证设备的认证,或此前已授予的豁免。
此项认定可基于任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变更、认证型号与生产型号之间的显著差异,或影响适用认证标准和规范并要求撤销设备认证的新数据。

Section § 4364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认证或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您现有的认证被撤销或限制,您可以请求复审。此复审由州委员会进行,并遵循另一部与行政听证相关的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43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的实际安装成本高于法律允许或特定条款规定的成本,州委员会可以撤销该装置的认证。

Section § 43643

Explanation
如果机动车安装了经过认证的设备,即使该设备的认证后来被撤销、暂停或限制,车辆也不会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此类设备的替换零件仍然可以使用,除非认证状态的改变是因为设备被发现不安全或有故障。在这些情况下,设备必须在问题被发现后的 30 天内符合规定。

Section § 43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州环保委员会认证,否则安装、销售或广告宣传任何用于二手车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都是非法的。如果某个装置实际上未经认证,却虚假声称其已获得认证,这也是非法的。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是一种刑事犯罪。

然而,该法律允许例外情况。如果州委员会确认某个装置能帮助特定类别的二手车达到排放标准,那么该装置就可以针对该特定类别的车辆进行销售、安装或广告宣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4(a)  任何人不得安装、销售、要约销售或广告宣传,或(除非向州委员会申请设备认证)声称任何设备为用于任何二手机动车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除非该设备已获得州委员会认证。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声称任何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为已认证装置,而该装置实际上并非已认证装置。任何违反本款的行为均构成轻罪。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4(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4(b)(a)款不应阻止任何人安装、销售、要约销售或广告宣传某设备为用于特定类别二手机动车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如果州委员会已认定该设备安装在该特定类别的二手机动车上导致此类车辆符合州废气排放标准。

Section § 43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州委员会认证符合既定标准的机动车减排装置时,必须通知三个机构: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和该局。

Section § 43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局与州委员会合作,在本条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制定一份旨在提高车辆发动机效率并侧重于减少排放的发动机维护保养措施清单。他们有180天时间将这份清单公之于众,并解释每项措施如何能减少车辆排放和烟雾指数。

车主可以进行这些维护保养措施,然后去烟雾检测站检查排放是否减少。如果成功,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将更新车辆的烟雾指数。为了保持这项调整,车主需要每年进行排放检查;如果错过,车辆的烟雾指数将恢复到原始水平。

这项法律将根据一项单独的规定或自指定日期起五年后自动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6(a) The bureau,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tate board, may develop, not later than 180 days from the operative date of this section, a list of engine maintenance practices that are designed to improve a motor vehicle’s engine operating efficiency. The bureau shall conduct any evaluations that it determines to be necessary to identify the extent to which various maintenance practices could reduce vehicle emissions, and the minimum periodic application of each maintenance practice that is required to achieve the desired improvement in engine operating efficiency. The bureau may contract with private automotive testing services to carry out the evaluation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6(b) The bureau shall make the list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shall specify therein the extent to which each maintenance practice can be expected to reduce vehicle emissions, and how the application of each practice could result in a reduction of the vehicle’s smog index.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6(c) A motor vehicle owner who subjects his or her vehicle to enhanced maintenance practices, as established by the bureau, may submit the vehicle to an in-use emissions evaluation at a smog check station to determine if excessive in-use emissions have been reduced. If the vehicle is certified as having reduced its emissions relative to its last in-use emissions evaluation, the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shall adjust the smog index for the vehicle. Vehicles receiving adjustments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submit to annual in-use emissions evaluations to maintain their adjusted smog index. A failure to submit an annual in-use emissions evaluation to the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shall result in the vehicle’s smog index being adjusted to its original level.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646(d)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inoperative pursuant to Section 33 of the act adding this section or, in any case,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determ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32 of the act adding this section, and on the January 1 following the date upon which this section becomes inoperative, is repea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