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340

Explanation

设施需要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它们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并遵守特定截止日期:根据某些标准,截止日期为1989年8月1日或1990年8月1日。该计划必须明确所有危险排放物及其测量方式。区批准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州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计划需要足够详细,以便使用先进的测量方法准确捕捉排放物的类型和数量。它还需要进行适当的测试以确保排放估算正确,并且必须包含有关这些危险排放物暴露率的数据,以评估潜在风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a) 受本部分管辖的每个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照州委员会根据第44342节通过的标准和指南,准备并向区提交一份拟议的综合排放清单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b) 拟议计划应在1989年8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区,但对于适用第44322节 (b) 款的任何设施,拟议计划应在1990年8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区。区应在收到计划后120天内批准、修改并批准修改后的计划,或退回要求修订和重新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 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区不得批准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1) 计划符合州委员会根据第44342节制定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2) 计划旨在根据根据第44321节编制和维护的清单,全面描述从设施释放或可能释放到周围空气中的所有危险物质。应在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和潜在释放的主要位置收集或计算空气释放数据。应收集或计算所有连续、间歇和可预测的空气释放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3) 拟议的测量技术和估算方法提供最先进的有效性,并且足以真实地反映设施的空气释放类型和数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4) 必要时应采用源头测试或其他测量技术来验证排放估算,根据州委员会的决定并在技术可行范围内。所有测试设备应根据州委员会的决定适当放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0(c)(5) 应根据每种危险物质的特征毒性收集或计算其相关的暴露率,以及为确保对与暴露于危险物质释放相关的风险进行符合第44361节要求的描述所需的排放率。所有排放源应予以显示或描述。

Section § 44341

Explanation
计划获批后,运营者有180天时间将其付诸实施并向地区提交相关报告。地区随后必须将报告中的任何监测数据发送给州委员会。

Section § 44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与各区合作,在1989年5月1日前制定指南,用于创建针对每个地点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计划。这些指南必须明确每种设施类型需要量化哪些危险物质,提供关于显示排放点和潜在排放区域的图表要求,并规定测量排放的测试方法和质量保证。

指南应提供使用各种技术估算排放的方法,并标准化数据报告格式。它们还需要确保进行测试以保证准确性,并详细说明如何识别有毒空气污染物。

此外,必须有一个计划与联邦要求协调以避免重叠,确保数据收集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准确的排放估算。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989年5月1日,经与各区协商,制定针对特定地点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计划的标准和指南,该计划应旨在符合第44340节规定的条件,并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a) 对于每类设施,指定需要量化的危险物质排放,并识别该类设施内可能的排放源类型。需量化的危险物质应从第44321节规定的清单中选择,并可包括该清单的全部或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b) 设施图的要求,该图应标明每个实际或潜在的离散排放点以及逸散性排放可能发生的总体位置。设施图应包括任何未经许可和非工艺排放源,并应提供识别排放特征所需的数据。符合本节要求的现有设施图可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c) 源头测试和测量的要求。指南可规定估算技术的适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因子、建模、质量平衡分析和预测,但凡有必要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验证排放估算时,均应要求进行源头测试。指南应规定需要进行源头测试、厂界监测或其他测量技术的条件和地点,以及该测试和测量的频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d) 适当的测试方法、设备和程序,包括质量保证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e) 可接受的排放因子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基本相似设施或设备的排放因子,以及其他估算技术的程序规范和现有数据的适当使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f) 规定将被列入清单的每种危险物质所需的报告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g) 根据第2部分第3.5章第2条(自第39660节开始)收集有用数据以识别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规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h) 报告编制和数据呈现的标准化格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2(i) 一项旨在协调并消除本章要求与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公法99-499)第313节要求之间任何可能重叠的计划。
州委员会应制定指南和标准,以确保在收集用于排放清单的数据时,凡有必要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验证排放估算的准确性时,均应采用实际测量。

Section § 44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区域在 (90) 天内审查根据第 (44341) 条提交的报告。在此期间,区域还必须纠正报告中的任何错误并澄清数据。之后,区域需要将报告审查的调查结果告知州卫生服务部、劳资关系部以及当地市或县卫生部门。

区域应审查根据第 (44341) 条提交的报告,并应在 (90) 天内审查每份报告,获取数据的更正和澄清,并将其审查报告的调查结果和决定通知州卫生服务部、劳资关系部以及市或县卫生部门。

Section § 44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用于追踪释放到环境中的危险物质的排放清单,每四年更新一次。更新应遵循州委员会设定的程序,并考虑更先进的测量方法以及对危险物质类型和毒性更深入的了解。

Section § 443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设施何时可以根据其排放对健康的影响,免除某些环境合规要求。如果设施的潜在癌症和非癌症健康影响评分均等于或小于1,则该设施可免除与排放相关的费用和报告,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评分均等于或小于10,则该设施只需每四年更新一次排放清单,并可能支付一笔小额费用,该费用通常有上限,除非有成本依据证明需要提高。“优先评分”是指由当地空气污染控制区计算的设施健康影响评分。但是,如果区域有理由认为某个设施可能仍然对健康构成威胁,则可以要求提供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则可以拒绝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4(a)  除(d)款和第44344.7条另有规定外,如果设施的癌症和非癌症健康影响优先评分均等于或小于一,基于最新排放清单或排放清单更新的结果,该设施应免于进一步遵守本部分规定。获豁免的设施不再需要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区域或州委员会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交任何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4(b)  除根据(a)款规定获豁免的设施外,癌症和非癌症健康影响优先评分均等于或小于10的设施,基于最新排放清单或排放清单更新的结果,不应被要求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区域或州委员会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交任何报告,但根据第44344条要求进行的四年一次排放清单更新除外。区域可根据本款规定,通过法规设立一项费用,由设施运营者在向区域提交四年一次排放清单更新时支付。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区域可在通过书面调查结果认定处理排放清单更新的成本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后,提高该费用。但是,区域不得制定超出书面调查结果所支持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4(c)  就本部分而言,“优先评分”是指设施的癌症健康影响或非癌症健康影响的数值评分,由区域根据第44360条确定,其方式应符合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协会编制并经州委员会批准的设施优先排序指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4(d)  尽管有(a)款和第44344.7条的规定,如果区域有充分理由相信某设施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并且该设施因此不符合根据(a)款声称的豁免条件,区域可要求该设施记录其排放和健康影响,或因特定物理变化、设施活动或运营变化或其他因素变化而预期发生的排放变化。如果文件不支持豁免申请,区域可拒绝豁免。

Section § 44344.5

Explanation

如果你运营一个以前未受这些规定管辖的新设施,你需要制定并提交一份关于你排放的计划和报告。

但是,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需提交此计划:你的设施已受特定许可计划管辖;当地区域机构评估你的排放并认定它们不会造成重大风险;并且你获得了建设或运营该设施的许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5(a) 任何以前未受本部分管辖的新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准备并提交一份排放清单计划和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5(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新设施无需提交排放清单计划和报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5(b)(1) 该设施受根据第 42300 条设立的区域许可计划管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5(b)(2) 区域机构对归因于新设施的潜在排放或其相关风险(区域机构认为适当的)进行评估,并认定排放不会导致重大风险。根据本款进行的风险评估应当符合第 44360 条 (b) 款 (2) 项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5(b)(3) 区域机构颁发授权新设施建设或运营的许可。

Section § 4434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收到排放清单更新,它必须在90天内重新评估或核查设施的优先排序分数。这包括收到四年一次的更新、特定类型的排放更新,或者收到设施已实施改进计划的通知。

一个区域应当在收到根据第44344条或第44344.4条 (b) 款提交的四年一次排放清单更新之日起90天内,或在收到根据第44344.7条提交的排放清单更新之日起90天内,或在收到设施已完成根据第44392条制定的计划实施的通知之日起90天内,重新确定设施的优先排序分数,或评估设施计算并提交的优先排序分数。

Section § 4434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先前免于特定环境法规约束的设施,必须更新其排放清单的条件。如果设施发生特定变化——例如排放新受管制的物质、附近开发了敏感区域,或排放量显著增加——则必须提供更新报告。

然而,如果这些变化已在地方许可计划下进行管理,并被确定不会造成重大风险,则豁免可以继续有效。区(域)将评估排放或风险,如果发现变化不构成威胁,则会颁发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a)  根据第44344.4条(a)款免除本部分规定的设施,在收到区(域)通知后,应再次受本部分规定约束,且运营者应针对设施发生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发生变化的那些来源和物质,提交排放清单更新,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a)(1)  设施排放根据第44321条新列出的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a)(2)  在设施获得豁免后,已在设施500米范围内建立或建造了敏感受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a)(3)  设施排放的某种物质的毒性因子已增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b)  根据第44344.4条(a)款免除本部分规定的设施的运营者,应针对设施发生特定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发生变化的那些来源和物质,提交排放清单更新,如果由于该特定变化,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b)(1)  设施已开始排放先前排放清单中未包含的列出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b)(2)  设施已将其排放的某种列出物质的排放量增加到高于先前报告的该物质排放量的水平,且排放量的增加超过先前报告水平的1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设施的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变化不应导致设施再次受本部分规定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c)(1)  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变化受区(域)根据第42300条建立的许可计划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c)(2)  区(域)对归因于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变化的潜在排放变化或其相关风险进行评估,以区(域)认为适当者为准,并发现排放变化不会导致重大风险。根据本款进行的风险评估应符合第44360条(b)款(2)项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4.7(c)(3)  区(域)为物理变化或活动或运营变化颁发许可证。

Section § 44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989年7月1日前建立一个系统,用于收集本章规定的数据,并将其分享给其他机构和公众。到1990年3月1日,委员会还必须收集和整理来自车辆、不受区许可证覆盖的区域以及自然源的排放数据,然后将这些信息添加到现有数据收集中。

Section § 44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处理该区要求的设施图中商业秘密的程序。如果运营者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他们仍必须披露,但需书面通知该区。该区必须保护这些商业秘密,除非它们是公共记录。

如果有公众请求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该区必须通知运营者,运营者随后有30天时间在信息向公众披露前获得法院命令以保守秘密。然而,运营者不能拒绝向该区提供所需信息。

经法院认定并非公共记录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不得披露,除非是在某些官方职责范围内。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是刑事犯罪。国家防卫所需的信息享有额外的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共记录”等术语遵循其他法律中的定义,并且只有某些排放数据可以公开共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a) 如果运营者认为根据第44342条(b)款规定的设施图所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运营者仍应向该区披露该信息,并应在报告中书面告知该区其此种看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b) 在本条规定下,该区应保护运营者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被披露,如果该商业秘密不是公共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c) 在收到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请求时,如果该信息包含运营者已告知该区为商业秘密且非公共记录的信息,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c)(1) 该区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通知运营者该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c)(2) 该区应向公众发布该信息,但不得早于信息请求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除非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前,运营者在适当法院获得一项宣告性判决,认定该信息受本条保护,或获得一项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初步禁令,并及时将该行动告知该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d) 本条不允许运营者拒绝向该区披露根据本部分要求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e) 任何经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且根据本条规定并非公共记录的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是该区、州或美国的官员或雇员,且与该官员或雇员根据任何健康保护法律履行的公务有关,或向该区或州的承包商及其雇员披露,如果该区或州认为披露对于合同的满意履行、工作的完成或保护承包商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是必要和必需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f) 任何该区官员或雇员或前官员或雇员,凭借其职务或官方职位,持有或可接触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商业秘密,且明知本条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仍故意并蓄意以任何方式向无权接收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该信息,则犯有轻罪。任何该区承包商及其任何雇员,如果已根据本条授权获得信息,则为本条目的应被视为该区的雇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g) 经美国有关官员证明为国家防卫目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应根据这些官员的规定或依照美国法律获得全面的披露保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6(h) 在本条中,“商业秘密”和“公共记录”具有《政府法典》第7924.510条和第7924.700条以及《证据法典》第1060条赋予它们的含义和保护。根据本章收集的所有信息,除了用于计算设施图中所需排放数据的数据外,为本条目的应被视为“空气污染排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