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和定义定义
Section § 39010.5
本法律将“酸沉降”定义为酸性化学物质从大气中沉降到地表的过程,无论是通过降雨(湿沉降)还是其他形式(干沉降)。
Section § 39010.6
“酸沉降前体”这个词指的是一种空气污染物,它在大气中可以变成酸性气体或颗粒物。
Section § 39011
这项加州法律将“农业焚烧”定义为用于特定目的的户外火灾。它包括用于种植作物、饲养动物、管理森林、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预防疾病和害虫的火灾。它还涵盖了维护供水系统和通过控制性焚烧管理野生植被。
野生植被管理焚烧被描述为由公共机构实施或涉及公共机构的计划性火灾,用于管理灌木丛、草地或树木覆盖的区域。这些焚烧旨在预防高强度野火、管理流域、改善牧场和森林、管理植被、增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维护空气质量。这类控制性火灾可能自然发生或意外点燃。
Section § 39011.5
本法定义了什么是“农业空气污染源”,主要指用于农业活动(如饲养动物或种植作物)的设施。它包括圈养动物设施、农业专用发动机以及任何受空气质量法规管辖的污染源。法律规定,200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针对农业固定设施的空气区域规则都适用于这些农业源。
它还明确,区域可以根据地方或联邦法律控制这些污染源。但是,如果农业源的某些污染物排放量足够低(每年少于一吨),区域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豁免该源。
Section § 39013
本节定义了何为“空气污染物”。它涵盖了任何释放到空气中的物质,例如烟雾、灰尘、烟气、气体和异味等。基本上,它指的是任何能污染空气的物质。
Section § 390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词指的是为表明空气污染何时可能导致负面健康或环境影响而设定的空气污染特定水平和暴露时间。这些标准由州委员会或联邦政府制定。
Section § 39014.3
Section § 39014.5
“安特洛普谷区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负责监督安特洛普谷空气质量管理局运作的机构。
Section § 39015
“湾区区”一词指的是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区,该区根据从第4020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规定运作。
Section § 3901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认证”的含义,即州政府批准并声明某机动车、其发动机或污染控制装置符合州政府为控制特定空气污染物而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39019
“认证设备”指的是一种已获得认证的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这包括那些之前已获得州委员会或机动车污染控制委员会批准或认可的装置。对于过去被标记为“认可”或“批准”的设备,这些术语仍然可以使用。
Section § 39019.5
本节简单地指出,“热电联产技术”一词应按照《公共资源法》第 25134 条中的解释来理解。
Section § 39019.6
Section § 39020
本节将“可燃或易燃固体废物”定义为任何容易着火或燃烧的固体废弃物。例子包括垃圾、纸张,甚至动物尸体。
Section § 39021.5
本法律将“排放控制系统部件”定义为州委员会一份文件中列出的部件,具体是指1978年12月14日的“排放保修零件清单”,该清单在加州行政法规的某个条款中被提及。
Section § 39023.3
在本条中,“逸散性排放”被定义为无法通过烟囱或通风口等常规排放口排出的排放物。州委员会不得在本特定条款下更改此定义。
Section § 39024
本节将“曲轴箱排放”定义为从机动车发动机曲轴箱直接逸散到空气中的物质。它澄清,通过发动机进气或排气系统导入的气体不被视为曲轴箱排放;相反,它们被称为废气排放。
Section § 39024.6
本法律将“直接进口车辆”定义为一种在美国境外制造、不打算在美国销售且未经州委员会认证符合加州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Section § 39026.5
本节将“老年低收入者”定义为年龄超过62岁,居住在家庭中,且该家庭所有成员去年的总收入低于7,500美元的人。
Section § 39027.3
本节定义了几个与车辆诊断和排放相关的术语。“双向控制”允许诊断工具临时管理车辆部件,而不会造成永久性改变。“受涵盖人员”包括经汽车维修局许可的车辆维修个人或企业,或制造排放相关车辆部件的个人或企业。“数据流信息”指车辆系统与诊断工具或其他车辆模块共享的信息,不包括发动机校准细节。“排放相关机动车信息”涉及影响车辆排放的系统或部件,例如燃油系统和变速器系统。“排放相关机动车部件”包括任何可能影响车辆排放的部件。“增强型数据流信息”和“增强型诊断工具”是特定于车辆制造商品牌工具或数据的。
Section § 39027.5
Section § 39030
本节将“烟道”定义为任何允许空气或气体通过的管道或通道,例如烟囱或排气筒。
Section § 39032
本法律将“燃油系统”定义为车辆中的整个装置,包括燃油箱、燃油管路以及化油器或燃油喷射器。它还涵盖了所有通气口以及控制燃油蒸汽排放的系统或装置。
Section § 39033
本法律将“重型”车辆定义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重量额定值至少为6,001磅的车辆。
Section § 39034
本节指出,“农具”一词应按照《车辆法典》中的定义来理解,特别是自第36000条起。
Section § 39037.1
本节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类型的船只或船舶,例如拖船、油轮、货船、客船或驳船。但它明确排除了主要用于娱乐目的的船只。
Section § 39037.05
加州对“低排放机动车”的定义是:经州委员会认证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此外,它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能够使用甲醇运行,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大于某个基准车辆;能够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的其他燃料运行,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与甲醇车辆相似;或者仅使用汽油,但符合更严格的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
Section § 39038
Section § 39039
本节指出,“机动车”一词应根据另一部法律(具体而言是《车辆法典》第415条)中的定义来理解。
Section § 39040
Section § 39041
这项法律规定,“摩托车”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400条中提供的定义相同。因此,要了解摩托车在法律上的定义,你需要查阅《车辆法典》中的该特定条款。
Section § 39045
Section § 39047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人”的含义。它包括由另一节定义的人、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及其雇员,以及美国政府。但政府机构及其雇员在履行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不承担刑事责任。
Section § 39047.5
这项法律将“合格设施”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小型发电设施,该设施符合《公用事业法典》第228.5条中列出的标准。本质上,它是一个旨在发电的设施,需遵守某些规定才能被视为“合格”。
Section § 3904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管区”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法律的第3部分第5章(从第40300条开始)设立的区域。
Section § 39050.5
这项法律将“资源回收项目”定义为任何旨在将各种废弃物(如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森林废弃物,或来自垃圾填埋场和消化池的气体)在其产生地转化为能源的举措。
Section § 39050.7
Section § 39051
本节将“进度增量表”定义为一份时间表,详细列出为确保空气污染源符合排放标准而必须采取各项步骤的具体日期。该时间表应包括关键日期,例如最终计划提交、合同授予、施工开始和结束、合规实现以及有效监督所需的任何其他步骤。
Section § 39051.5
本法规定,“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学生往返教育场所或活动的大型车辆。
Section § 39051.7
Section § 39052.5
本节将“南海岸区”定义为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该管理局是根据加州法律中始于第40400条的某个章节设立的。
Section § 39053.3
本节明确定义了“第五篇”,特指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第五篇。
Section § 39053.5
“Title V 源”指的是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五章必须持有运营许可证的任何固定污染源。这项要求由联邦法律规定,并涵盖根据该法案的指导方针和规定受监管的特定场所。
Section § 39053.6
Section § 39054
本节通过引用《车辆法典》第410条中的定义,简单地界定了“货车”的含义。
Section § 39055.5
“最终购买者”指的是第一个购买新机动车或发动机,并打算自己使用而非转售给他人的人。
Section § 39056
本节定义了“统一学区”,指明它是一个根据第3部分自第40150条开始的特定法规设立或维持的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