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加州空气质量免受邮轮和远洋船舶日益增加的排放物影响的重要性。立法机关承认,减少这些排放物有利于所有加州居民。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保护空气质量免受日益增长的邮轮发动机和远洋船舶发动机排放的影响,符合所有加州居民的利益。

Section § 396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州委员会负责执行针对特定类型船舶的空气质量法规,并可以为此制定标准和规则。它将“游轮”定义为能够载运至少250名乘客的商用船舶,但不包括没有过夜住宿的船舶、非商用船舶、军舰、由非营利组织运营的船舶以及政府运营的船舶。它还将“远洋船舶”定义为任何停靠加州港口且总吨位达300吨或以上的私人、商用或军用大型船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a) 州委员会应执行本章规定,并可根据第39601条规定为此目的制定标准、规则和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b) 在本分部中,“游轮”指能够载运250名或以上付费乘客的商用船舶。“游轮”不包括以下船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b)(1) 没有为乘客提供铺位或过夜住宿的船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b)(2) 非商用船舶、军舰、由美国国税局认定为非营利实体运营的船舶,以及由州、美国或外国政府运营的船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b)(3) 如(c)款所定义的远洋船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31(c) 在本分部中,“远洋船舶”指停靠加利福尼亚州港口或地点的300总注册吨或以上的私人、商用、政府或军用船舶。

Section § 39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游轮在加利福尼亚海岸三英里范围内航行时,不得在船上焚烧废物。对于远洋船舶,这项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适用。只要不与联邦法规冲突,这项法律就有效。

自2005年1月1日起,游轮;以及自2006年1月1日起,远洋船舶,在加利福尼亚海岸三英里范围内运营时,不得进行船上焚烧,但须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