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货物运输排放减少计划
Section § 39625
这项法律解释说,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批准了一项名为第1B号提案的计划,其中包括十亿美元,用于减少通过该州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污染。这笔资金旨在减少有害排放,特别是在贸易路线沿线和港口附近,并且只能用于法律尚未要求的减排。目标是改善受货运影响最严重的社区的公共健康。该法律鼓励联邦、州和私营部门之间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并规定了资金支出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3962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贸易走廊内与空气质量和货物运输相关的关键术语。“申请人”包括专注于货物运输和空气质量改善的公共实体或州机构。“排放物”指柴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源”是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不同空气污染源,例如卡车和船舶。“货物运输设施”包括机场和海港等对货运至关重要的地点。最后,“贸易走廊”是加州内以高货运量而闻名的特定区域。
Section § 39625.02
本法律定义了术语,并为加州货物运输减排计划所使用的债券资金的管理制定了规则。它规定,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机构的行政成本不得超过计划总成本的5%。法律指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负责机构,并强调项目资金计划的必要性,以确保资金充足且足以完成项目。所采纳的指导方针旨在为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豁免于州的《行政程序法》。这些指导方针包括审计计划、确定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以及设定项目里程碑,例如各个阶段的开始和完成日期。此外,受资机构必须每六个月提交一次进展报告,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比较预期和实际的成本、时间表和成果。
Section § 39625.5
这项法律涉及分配州资金,以减少加州货运造成的污染。这些资金以竞争方式分配给那些能显著减少卡车、机车、港口船只以及其他与货运相关的排放的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能包括更换或改造柴油发动机,或建设电气化基础设施以减少排放。
优先考虑那些能首先降低高风险社区健康风险的项目。在决定资助哪些项目时,会考虑减排量大小、健康益处、成本效益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等因素。州政府还旨在尽可能地将这些资金与联邦、地方和私人来源的捐款进行匹配。
Section § 39626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关于根据第39625.5条分配资金的指导方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流程、选择标准和问责措施。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咨询空气质量管理区、航运公司等利益相关者,以起草这些指导方针。
州委员会在通过指导方针之前,必须在加州不同地区举办公开研讨会。每个财政年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发布关于可用资金的通知。
项目申请将经过审查,一份初步的潜在资助项目清单将向公众公布以征求反馈意见。将举办研讨会讨论这份清单,但2007-08财政年度的资金除外。最终的项目清单将在公开听证会上获得批准。
法律明确规定,除非资金已由立法机关拨款,否则州委员会无权分配这些资金。
Section § 39626.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旨在减少货物运输排放的环保项目的资助条件。项目若要获得资助,必须由申请人发起,并符合地方或区域的减排计划。一旦资金获批,申请人有两年时间来授予项目实施合同,否则资金将退回至特定的州账户重新分配。此外,资金必须在四年内全部使用完毕,否则也将退回重新分配。最多可拨付2500万美元用于直接向港口、铁路或空气区提供拨款,重点是尽早减少已确定排放源带来的健康风险。鼓励公众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