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5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结构和任命程序。该委员会由14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其中12名由州长在参议院批准下任命,他们因在空气污染控制和公众需求方面的专业知识而被选中。在这12名成员中,有六名需要具备特定资格,例如汽车工程、化学或污染健康影响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他成员则代表加州不同的空气污染区。

此外,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各自任命一名与受污染严重影响的社区合作的成员。空缺必须在30天内填补,如果州长不采取行动,参议院可以填补该空缺。有投票权成员的任期为六年,尽管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取决于他们在区委员会的职位。该委员会还包括两名无投票权的立法机关成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a)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继续存在。该州委员会应由14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b) 12名成员应由州长在参议院同意下任命,任命依据是他们在空气污染控制领域的表现出的兴趣和经证实的才能,以及他们对公众在空气污染问题方面的需求的理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 根据 (b) 款任命的成员中,六名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1) 一名成员应具备汽车工程或密切相关领域的培训和经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2) 一名成员应具备化学、气象学或相关科学领域(包括农业或法律)的培训和经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3) 一名成员应是执业医师或空气污染健康影响方面的权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4) 两名成员应是公众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c)(5) 一名成员应具备 (1)、(2) 或 (3) 项规定的资格,或应具备空气污染控制领域的经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 根据 (b) 款任命的成员中,六名成员应是来自各区的委员会成员,他们应在可行范围内反映 (c) 款的定性要求。在这些成员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1) 一名应是来自南海岸区的委员会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2) 一名应是来自湾区的委员会成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3) 一名应是来自圣华金谷统一空气污染控制区的委员会成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4) 一名应是来自圣地亚哥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的委员会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5) 一名应是来自萨克拉门托区、普莱瑟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约洛-索拉诺空气质量管理区、羽毛河空气质量管理区或埃尔多拉多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的委员会成员。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d)(6) 一名应是来自任何其他区的委员会成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e)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向州委员会任命一名成员,该成员应是直接与州内受高水平污染影响最严重且最脆弱的社区合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种族和族裔多样化人群社区以及低收入人群社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f) 任何空缺应由任命机构自发生之日起30天内填补。如果州长未能在30天内对任何空缺进行任命,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可根据本节规定进行任命以填补该空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g) 在州委员会任职期间,所有成员应作为州官员,代表全州的利益,行使独立判断,以促进本部的宗旨。州委员会成员不得仅因其曾以区委员会成员身份对某事项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而被阻止对该事项进行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但同时也是区委员会成员的州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州委员会根据第41503至41505节(含)对其所在区采取的任何行动。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h)(1) 除由州委员会确定的初步交错任期外,有投票权成员的任期应为六年。有投票权成员任期届满后,任命机构可重新任命该成员担任新任期,在适用情况下,须符合 (b) 款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h)(2) 尽管有 (1) 项规定,根据 (d) 款担任州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如果其不再持有使其有资格被任命为州委员会成员的成员资格,则不得继续担任成员。该人员在州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在其不再持有该资格成员资格时立即终止。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0(i) 除 (a) 款外,两名立法机关成员应担任州委员会的当然的、无投票权的成员。一名成员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成员应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Section § 395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长任命一名州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将就环境保护政策提供建议。这位主席协助州长做出重大政策决定,并作为水资源、废物管理和空气质量问题方面的重要沟通联络人。他们还代表州长就空气质量政策发表意见。该职位是全职的。

Section § 39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有权获得薪资,具体金额由《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

Section § 39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成员(根据特定条款任命)如何获得报酬和报销费用。成员无薪任职,但可以报销必要的开支,除非这些费用已由其他机构承担。委员会中的民选公职人员,每天参加会议或处理公务可获得100美元,每月最高1000美元。报销方式取决于成员的任命方式:如果成员是从特定地区任命的,由该地区报销;否则,由州委员会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2.5(a) 依照第39510条 (d) 款任命的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应报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除非该费用报销已由其他公共机构提供或支付。州委员会的每位民选公职成员,在出席州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的会议,或经州委员会授权在执行州委员会公务期间,每天(或不足一天)应领取一百美元 ($100),但每月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2.5(b) 依照 (a) 款进行的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2.5(b)(1) 从第39510条 (d) 款中明确指明的地区任命的成员,应由该成员获得资格的地区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2.5(b)(2) 被任命为未在第39510条 (d) 款中明确指明的地区的委员会成员的成员,应由州委员会报销。

Section § 39513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每月必须至少开会两次,如果主席或多数成员提出要求,还可以召开额外的特别会议。委员会成员可以报销与其公务相关的差旅费。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也计入他们每月的工时要求。

Section § 39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则适用于州委员会。具体来说,它指出州委员会在这些规则下被视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

Section § 39515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可以执行委员会分配的职责。该执行官在委员会的控制下运作,管理其权力和职责。

如果任何受执行官决定影响的人希望进行审查,他们可以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执行官的一些特定行动也需遵守额外的政府审查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5(a)  州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应依州委员会意愿任职,并且,除(d)款另有规定外,州委员会可将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职责委托给该执行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5(b)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是,执行官应在州委员会的指导和控制下,履行和执行赋予州委员会并由州委员会委托给执行官的权力、职责、宗旨、职能和管辖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5(c)  州委员会在收到任何受影响的公众成员、受影响的区域或指定的空气质量规划机构的请愿书后,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审查执行官根据第41650、41651或41652条采取的任何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515(d)  执行官根据第40469条或第41503至41505条(含)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39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州委员会可以合法地移交一项职责,那么就假定他们已经将其移交给了执行官,除非他们正式决定自己保留这项职责。如果他们保留,他们必须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执行官可以将任务转交给他们的团队,除非有规定或法律要求他们必须亲自处理。

州委员会可合法授权的任何权力、职责、目的、职能或管辖权,应被推定已授权给执行官,除非有证据表明州委员会通过记录在州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的赞成票,明确地将该事项保留由州委员会自行处理。
执行官可将其权力再授权给其下属,除非根据州委员会的规定或法律的明文规定,执行官被明确要求亲自处理。

Section § 39517

Explanation
在州委员会为某个区域制定任何规则或条例之前,该区域必须被告知,并有机会回应或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