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空气污染防治资助计划
Section § 39800
本节将“预算资金”定义为某个区域的收入来源中专门用于其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39802
本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可以为空气污染控制区域提供的财政支持。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区域包含整个空气流域,或者几个区域共同合作管理一个空气流域,州委员会可以按一比一的比例(即每花费一美元,州委员会可补助一美元)提供资金匹配。然而,这种财政援助有上限:每人不得超过23美分,但对于任何区域,只要它们提供配套资金,补助金也不会少于18,000美元。
对于农村区域,获得资金还有额外条件,例如建立一个收费系统来覆盖各种环境监管任务的成本,或者将资金预算提高到1986-87财政年度的水平之上。如果一个县级区域并入一个更大的区域,只要新的大区域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财政援助也会随之转移。但是,区域不能重复领取资金,即不能同时从人均资金和这种特殊的合并相关资金支持中获得补助。
Section § 3980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根据州预算中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计算各区获得的最低财政援助(称为补助金)。
如果预算为7,011,000美元或更少,各区至少获得18,000美元。如果预算至少为7,511,000美元,最低补助金为34,400美元。如果预算介于这两个金额之间,计算公式将以18,000美元为基准,并根据预算超出7,011,000美元的金额增加额外资金。
在特定范围(7,011,000美元至7,511,000美元)内未按此规则使用的额外资金,将转而提供给农村地区。
Section § 39803
Section § 39804
Section § 39805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提高与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相关的某些财务限额,以应对通货膨胀。但是,任何提高都必须首先获得财政总监的书面批准。
Section § 39806
这项法律规定,将向根据区域空气质量计划致力于减少空气污染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但是,如果州委员会根据区决议或其自身程序认定某个区未积极改善空气质量,它可以将这些资金转拨给自己来管理该计划。
这项决定将基于州委员会与各区共同制定的标准,并会考虑城乡之间的差异,特别是污染物从城市地区扩散到农村地区的方式。对于农村地区,评估标准将不那么严格。
如果州委员会是根据区决议采取行动,则无需在重新分配资金前进行正式程序。
Section § 39806.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采取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某些行动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委员会需要提前45天通知相关方和公众。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提交证据并提问,但委员会可能会限制提问以确保听证会顺利进行。
听证会后,如果委员会决定继续采取行动,必须提供书面解释,说明其决定、理由以及该行动如何符合法律规定。这份解释应回应听证会期间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委员会的决定将完全基于听证会上记录的证据。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州委员会的执行官或其代表,当他们根据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特定条款采取行动时。
Section § 39807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削减一个区的资金,最高可达该区从联邦拨款中获得的金额。在决定削减多少时,委员会会考虑几个因素:
1. 联邦资金的用途。
2. 该区相对于其他区的需求。
3. 该区运行的、不属于州规定计划的任何特殊项目。
4. 该区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
5. 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Section § 39808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检查获得特定资金的区域是否正确使用这些资金。如果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州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采取措施,例如停止或扣留拨款、起诉追回资金,或者接管该区域的权力。这些措施会在向相关地方委员会和区域(如果存在)发出45天通知后执行。
Section § 39809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获取足够的资金,以管理一个特定的资助项目并进行必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