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的执行官准备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如何管理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这份报告需要涵盖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当前和未来的排放水平、人类接触这些物质的风险,以及这些物质的化学特性。报告还应考虑这些排放物的来源、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成本,以及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对健康或环境造成的影响。此外,报告必须评估更安全的替代化合物的有效性。公众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45天审阅并对这份报告提出意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a)  在根据第39662条通过决定后,州委员会执行官应在各区参与下,并与受影响的污染源和相关公众协商,就州委员会已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toxic air contaminant)的每种物质,编制一份关于其监管必要性和适当程度的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  该报告应在数据可合理获取的范围内,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1)  当前和预期未来排放的速率和程度、估计的人体暴露水平以及与这些水平相关的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2)  该物质存在于环境空气中时的稳定性、持久性、转化产物、扩散潜力以及其他物理和化学特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3)  该物质当前或预期来源的类别、数量和相对贡献,包括移动源、工业源、农业源和自然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4)  可用于减少或消除排放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airborne toxic control measures)的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对暴露水平的预期影响,以及拟议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与排放源近期为减少排放而实施或采取的技术改进或其他行动的兼容性或适用程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5)  每项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的近似成本,由污染源或污染源类别排放量所反映的物质所造成的风险程度,以及可归因于每项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的风险降低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6)  危害性较低的替代化合物的可用性、适用性和相对效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7)  实施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健康、安全或环境影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b)(8)  如果适用,第39658条(b)款(3)项所要求的调查结果的依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5(c)  工作人员报告以及在与各区、受影响的污染源和公众协商期间收到的相关意见,应在第39666条所要求的公开听证会之前至少45天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Section § 396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控制非机动车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规则。州委员会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制定措施来减少这些排放。如果某种污染物有已知的安全暴露水平,则应确保排放量不超过有害水平。如果没有已知的安全水平,则必须将排放量降至现有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水平,除非其他评估表明不同的水平对公众健康是安全的。

各地区必须在州委员会采纳措施后的120天内,实施或制定与州委员会措施相同或更严格的规则。新建或改造的污染源需要通过地区审查来符合这些排放标准。如果要求使用特定的减排方法,可以提出一种效果相同或更好的替代方法。替代方法必须被证明是有效且可执行的。这些规则不得与联邦指导方针相抵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a)  经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后,州委员会应采纳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以减少非机动车源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b)  对于州委员会根据第39662节确定存在阈值暴露水平,低于该水平预计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健康影响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应在考虑第39665节(b)款中规定的因素后进行设计,以充分减少排放,从而使污染源不会导致或促成环境空气水平达到或超过根据第39660节(c)款估算的可能导致或促成不利健康影响的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c)  对于州委员会尚未根据第39662节规定阈值暴露水平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应在考虑第39665节(b)款中规定的因素后进行设计,以将排放量减少到通过应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更有效的控制方法可达到的最低水平,除非州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替代的减排水平足以或有必要防止公共健康受到危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d)  在州委员会根据本节或第39658节采纳或实施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后,不迟于120天,各地区应实施和执行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或提出制定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源实施符合(b)、(c)和(e)款要求的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但地区可自行选择,并在考虑第39665节(b)款中规定的因素后,采纳和执行与州委员会采纳的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同等有效或更严格的措施。地区应在州委员会采纳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后不迟于六个月,采纳符合(b)、(c)和(e)款的规则和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源实施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e)  地区新污染源审查规则和法规应要求新建或改造的污染源控制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并符合(b)、(c)和(d)款以及第2.5条(始于第39656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6(f)  如果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使用特定方法来减少、避免或消除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源可向地区提交替代方法,以实现对该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和相关风险的同等或更大程度的减少。如果污染源运营者证明该方法或这些方法是可执行的,能够实现同等或更大程度的排放和风险减少,并且这些减少将在适用的空气有毒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的时间内实现,地区应批准所提议的替代方法。如果污染源未能充分实施经批准的替代方法,或后续监测表明替代方法未能按要求减少排放和风险,地区应撤销对替代方法的批准。地区应将其根据本款拟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州委员会。本款仅在其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有效。

Section § 39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考虑更新车辆的排放标准和车辆燃料成分的规定,目的是尽可能减少人们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对于新车,这些规定应采用最先进、可行的技术。对于其他情况,应使用最佳的控制方法,除非委员会评估风险后认为,为了公众健康,有其他足够或必要的减排方案。这些规定可能包括修改、移除或替换车辆燃料、燃料成分或添加剂,或者要求在新车上安装车辆控制装置。

根据其依照第39662条的决定,州委员会应考虑采纳修订车辆排放标准以及规定机动车燃料成分的法规,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公众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除影响新型机动车的法规应基于该车型年可行的最先进技术外,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应基于利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更有效的控制方法,除非州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替代的减排水平足以或有必要防止危害公众健康。这些法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燃料、车辆燃料组分或燃料添加剂的修改、移除或替代,或要求在新型机动车上安装车辆控制措施。

Section § 396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1989年1月1日之前,与多个机构合作并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准备一份关于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案的报告。该报告必须评估当前的监测能力,评估城市地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暴露情况,探讨室内监测的可行性,并考虑相关成本。

根据这份报告,委员会必须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制定指导方针,以在优先区域建立额外的监测网络,并分配州资金以支持实施。这些资金将以50-50的配套方式分配给地方各区,这意味着州政府将匹配各区投入到监测计划中的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a)  州委员会应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前,与有毒空气污染物科学审查小组、各区、食品和农业部以及州卫生服务部协商,准备一份关于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案的可用性和有效性的书面报告。在准备该报告时,州委员会应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a)(1)  评估州内现有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能力和评估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州委员会和各区的现有监测站和设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a)(2)  分析监测和评估州内城市地区已识别和所有潜在有毒空气污染物当前暴露水平的可用方案,同时考虑这些监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成本。报告应评估建立额外监测能力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和可行的,以促进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识别和控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a)(3)  州委员会根据第 (2) 款处理的所有物质或物质类别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讨论对这些物质或物质类别进行监测的适当性和可用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a)(4)  分析建立室内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计划以促进第39660.5条实施的可行性和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b)  根据根据 (a) 款准备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州委员会应在1989年7月1日之前,与各区共同制定建立补充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网络的指导方针,由各区实施。委员会仅在其根据 (a) 款第 (2) 项确定建立额外监测能力是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才制定该指导方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c)  根据 (b) 款制定的指导方针应包括建立和实施补充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网络的优先清单。州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其认为最需要用于识别和控制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补充监测能力。州委员会应按照指导方针中包含的优先顺序,向各区分配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第3条 (b) 款以及后续预算案提供的州资金,用于建立和实施补充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网络。州委员会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以50%的配套资金方式向各区分配州资金,并且不得向任何区提供超出该区在根据第40715条建立和实施补充监测网络时所分配的区资金的州资金,用于第40715条设立的补充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8(d)  州委员会应在其年度预算中申请足够的州资金,除了增加本条的法案第3条 (b) 款中提供的资金外,以50%的比例匹配各区为建立和实施根据 (b) 款通过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补充监测计划所分配的区资金。

Section § 39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任何在1993年之前制定的关于控制空气传播有毒物质的规定,州委员会或区域仍然可以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在那日期之前有措施已经到位,它们仍然有效并可以现在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