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6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保护婴幼儿免受有害空气污染。法律要求在2001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最多包含五种对婴幼儿特别有害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清单,并考虑到他们独特的脆弱性。该清单必须由一个科学小组审查,并在两年内,如有必要,应修订现有控制措施以减少暴露。

在三年内,如果此前没有针对清单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则应提出新的法规。自2004年7月1日起,法律要求每年评估15种有毒空气污染物,旨在设定安全的暴露水平。该清单每年根据这些评估进行更新,并在更新后的三年内,对于此前没有控制措施的污染物,必须制定新的控制措施,优先保护儿童健康。

不受州委员会监管的物质不包括在此过程中。该法律的目标是系统地解决和减轻可能独特影响儿童的空气污染风险。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某些有毒空气污染物可能构成风险,导致婴幼儿特别容易生病,因此有必要采取某些行动以确保他们免受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危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a)  截至2001年7月1日,应发生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a)(1)  该办公室应与州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份最多包含五种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清单,这些污染物由州委员会根据第39657条确定或指定,可能导致婴幼儿特别容易生病。在制定该清单时,该办公室应考虑公众暴露于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情况,无论是单独暴露还是与其他有毒空气污染物或标准污染物相互作用,以及第39660条(c)款中列出的因素。该办公室应向根据第5条(自第39670条起)设立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科学审查小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该清单以及将这些有毒空气污染物列入清单的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a)(2)  科学审查小组应以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审查该办公室根据第(1)款提交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清单。作为审查的一部分,任何人均可提交任何信息供小组审议,小组可接受口头证词。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b)(1)  在根据(a)款要求建立清单后的两年内,州委员会应审查并酌情修订为清单上确定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所采取的任何控制措施,以根据第4条(自第39665条起)减少对这些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暴露,从而保护公众健康,特别是婴幼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b)(2)  在根据(a)款要求建立清单后的三年内,对于其中最多五种此前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的有毒空气污染物,州委员会应按照第39665条规定的程序,准备一份关于制定法规必要性的报告。州委员会应在同一三年期限内,酌情采取任何新的控制措施,以根据第4条(自第39665条起)减少对这些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暴露,从而保护公众健康,特别是婴幼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c)  自2004年7月1日起,该办公室应每年评估至少15种由州委员会根据第39657条确定或指定的有毒空气污染物,并酌情提供这些有毒空气污染物的阈值暴露水平和非阈值健康值。根据本款要求的活动应持续进行,直至所有有毒空气污染物均得到评估。这些水平应根据第44360条(b)款第(2)项规定的健康和风险评估程序建立,并考虑第39660条(c)款中列出的因素。根据此评估,并在科学审查小组按照(a)款第(2)项规定进行审查后,该办公室应在2005年7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更新根据(a)款建立的清单。在首次或后续清单更新后的三年内,对于该清单中最多五种此前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或者如果已确定超过五种有毒空气污染物,则对于至少五种有毒空气污染物,州委员会应按照第39665条规定的程序,准备一份关于制定法规必要性的报告。州委员会应在三年期限内,酌情采取新的控制措施,以根据第4条(自第39665条起)减少对这些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暴露,从而保护公众健康,特别是婴幼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9.5(d)  根据本条评估和列出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不应包括那些根据本章规定不受州委员会监管的用途中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