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员会和各区应实施一项监管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计划,该计划将使州能够获得批准,以实施和执行受联邦法案第112条(42 U.S.C. Sec. 7412)约束的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其他要求。州委员会和各区可以建立一个符合联邦法案第112条第(l)款和第502条(42 U.S.C. Secs. 7412(l) 和 7661a)中规定的州计划要求的计划。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该计划与联邦法案中规定的有害空气污染物联邦计划完全相同。
有毒空气污染物与联邦法案的协调
Section § 3965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能够像联邦法律一样,执行和监管有毒空气污染物。州希望建立一个与联邦有害空气污染物控制标准相似但不必完全相同的计划。目标是使州计划能够满足联邦对空气污染控制和管理的要求。
有毒空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联邦批准
Section § 39657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委员会识别州内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但有一个例外情况。根据联邦标准被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的物质,州委员会必须通过法规将其指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
这项指定法规被视为联邦法律强制要求,因此免除了州法规通常需要遵循的某些程序性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7(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州委员会应按照第 3 条(自第 39660 节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识别排放到本州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空气污染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7(b)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将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 (b) 款(42 U.S.C. Sec. 7412(b))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的任何物质指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将有害空气污染物指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法规,应被视为联邦法律强制要求的法规,且不受《政府法典》第 11346.2 节和第 11346.9 节、《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章第 3.5 节第 6 条(自第 11349 节起)或第 3 条(自第 39660 节起)的约束。
有毒空气污染物 有害空气污染物 州委员会
Section § 39658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以限制有毒空气污染物。如果某种物质根据特定的州或联邦法规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州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控制措施。如果某种有毒物质已经有联邦标准,州将采用该标准,除非该标准未能达到某些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如果没有联邦标准,州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
州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制定针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a)
如果某种物质根据第 3 条(从第 39660 节开始)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则适用于该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应遵循第 4 条(从第 39665 节开始)的程序并符合其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b)
如果某种物质因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 (b) 款(42 U.S.C. Sec. 7412(b))被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而被指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则州委员会应按以下规定制定适用于该物质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b)(1)
如果环境保护局已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42 U.S.C. Sec. 7412)制定了适用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除非第 (2)、(3) 和 (4) 款另有规定,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42 U.S.C. Sec. 7412)为有害空气污染物制定的该排放标准,也应作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州委员会应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并且该标准应作为本章目的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排放标准的实施不受《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编第 3.5 章(从第 11340 节开始)或第 4 条(从第 39665 节开始)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b)(2)
如果环境保护局已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42 U.S.C. Sec. 7412)制定了适用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且州委员会发现该排放标准未能实现第 39666 节 (b) 款或 (c) 款(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目的,则州委员会应制定其认为能够实现这些目的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州委员会在根据本款制定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时,应遵循第 4 条(从第 39665 节开始)的程序并符合其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b)(3)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第 (1) 款实施了适用于该物质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且后来发现该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未能实现第 39666 节 (b) 款或 (c) 款(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目的,则州委员会可以修订该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州委员会在根据本款修订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时,应遵循第 4 条(从第 39665 节开始)的程序并符合其要求。州委员会仅在其首先认定修订所能实现的公共健康风险降低程度,足以证明对先前根据第 (1) 款实施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的遵守者所施加的负担是合理的,方可根据本款修订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8(b)(4)
如果环境保护局尚未根据联邦法案第 112 节(42 U.S.C. Sec. 7412)制定适用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州委员会可以根据第 4 条(从第 39665 节开始)制定适用于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有毒空气污染物 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措施 排放标准
Section § 3965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委员会和区域制定管理有害空气污染物的规则。他们可以设立监测、颁发许可证并执行法规,以控制有毒空气污染物。
这些规则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环境法律以及美国环保署(EPA)制定的指南。在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应使用某些联邦定义,以确保符合联邦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9(a)
州委员会和区域可以制定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法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9(a)(1)
施加监测要求,建立许可证的颁发、再颁发和执行程序,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建立、实施和执行有害空气污染物(根据第39657条 (b) 款已被列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监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9(a)(2)
符合联邦法案第112条 (l) 款和第502条(42 U.S.C. Secs. 7412(l) 和 7661a)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局根据这些条款采纳的指南和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9(b)
在根据 (a) 款制定法规时,州委员会和区域应在确保符合联邦法案要求的必要范围内,使用联邦法案第112条 (a) 款(42 U.S.C. Sec. 7412(a))中包含的定义。
有害空气污染物 有毒空气污染物 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