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对发电厂进行升级改造的简化流程的重要性。目标是使这些设施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更安全,同时确保它们符合所有联邦和州法律。

Section § 39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空气质量管理部门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制定一个时间表,用于升级发电设施以符合联邦《清洁空气法》的标准,并规定完成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但是,如果为了保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可以延长升级的截止日期。该法律还允许在以下情况下暂停截止日期:如果设施所有者计划按照所有法律规定更换或升级设施,已申请必要的许可证,并且项目正在取得进展。

2002年7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与空气质量管理区、空气污染控制区以及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制定一份电力生产设施改造时间表,该时间表应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tion 7401 et seq.) 或本部门规定的改造标准和程序执行。该时间表应要求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任何强制性改造,或在州委员会经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空气污染控制区、空气质量管理区以及发电设施所有者和运营商协商后,认为为维持电力系统可靠性所必需的更晚日期完成。本节无意要求对发电设施进行改造,如果根据在2001-02年第一次特别会议期间增加本章的法案生效之日有效的法律,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不能要求其进行改造。如果州委员会确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则应暂停根据本节安排的电力生产单元改造的完成期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15(a)  发电单元的所有者提议以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方式更换或改造(repower)该发电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15(b)  所有者已在暂停完成所需改造的截止日期之前,为此类更换或改造提交了必要的许可证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15(c)  所有者正在积极推进该单元的更换或改造,并且州委员会确定该更换或改造将完成。

Section § 39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在2001年7月1日前建立一个追踪排放减排信用的计划。这些信用是减少空气污染努力的一部分,并根据另一特定条款产生。该计划有助于这些信用的储存、交易和购买,以鼓励建设新的、环保的发电厂。此外,还应成立一个州级信用银行,其规则确保一部分信用被贡献出来,以帮助支持新的清洁能源项目。

Section § 3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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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州委员会编制一份关于室内空气污染报告的职责,该报告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提交。该报告是在与各州机构和公众协商后编制的,必须包含关于室内空气污染物及其对老年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健康影响的科学信息。

报告还应包含一份按健康影响优先排序的污染物清单,并分析在学校和家庭等场所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来源和缓解方案。

此外,州委员会必须咨询教育组织,以提出改善学校空气质量的方法。在向立法机构提交此报告之前,必须进行外部科学同行评审,以确保其科学有效性。同行评审的结果,以及州委员会的任何异议,都必须包含在最终报告中,并且该报告在提交前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介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经与州卫生服务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州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州机构、受影响的室内排放源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协商后,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总结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1)  关于室内空气污染的最佳现有科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经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9655、39657或39660条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或州委员会已采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污染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2)  基于第 (1) 款所述的信息,室内空气污染暴露对本州公众健康的潜在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婴儿和儿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3)  关于现有法规和当前行业实践在减轻这些暴露方面影响的现有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4)  一份清单,列出其他州或联邦实体就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开展的工作,包括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20部第18章(自第26100条起)开展的活动摘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a) 款所述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1)  根据 (a) 款第 (1) 和 (4) 项提供的摘要中描述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2)  根据第39013条定义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清单,按高、中、低优先级分组排列,州委员会根据经验数据或其他科学信息确定,这些污染物可能通过在学校、非工业工作场所、家庭和其他室内场所的暴露对人类健康产生最显著的不利影响,以及这些污染物的可能来源类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3)  对第 (1) 款所述室内来源类别的室内排放、室内暴露和潜在健康影响的分析,以及在学校、非工业工作场所、家庭和其他室内场所减轻这些健康影响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实施每个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共健康影响的讨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4)  关于学校和学区改善公立学校室内空气质量的方案描述。州委员会应与学区设施部门、学区维护部门和全州教育组织的代表协商制定这些方案。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1)  州委员会应与美国国家科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具有科学专业知识的类似高等教育机构,或这些实体的任何组合,或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长推荐的具有同等地位和资格的科学家或科学家团体签订协议,对 (a) 款所述报告的科学依据进行外部科学同行评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  州委员会不得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A)  将报告草案提交给第 (1) 款所述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进行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B)  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应在委员会与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商定的时间内,准备书面意见,其中包含对报告草案科学依据的评估。如果州委员会不同意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的任何调查结果,州委员会应在最终报告中包含其得出该决定的依据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州委员会认定该报告基于健全的科学知识、方法和实践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d)  州委员会应在向立法机构提交 (a) 款所述报告之前,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介绍并审查该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