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一般职权
Section § 39600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赋予它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3960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州委员会的职责。它指示委员会根据州法律制定必要的标准、规则和规章,以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还被允许调整某些术语的定义,以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最后,这些规章应支持州政府的目标,即确保每位加州居民都拥有体面的居住环境和住房。
Section § 39601.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提出任何新法规之前,向公众分享有关空气污染、健康影响和经济影响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在公众可以提供反馈之前分享。但是,州委员会不能分享任何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如果有必要,他们将以隐藏敏感商业细节的方式分享数据。
Section § 39602
本节确立了州委员会作为加州主要的空气污染控制机构。它负责制定联邦《清洁空气法》所要求的州实施计划。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地区协调,以确保遵守该法案。重要的是,州计划应仅包含为满足《清洁空气法》要求所必需的内容。
Section § 3960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委员会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达到联邦空气质量标准。这些规章制度应与地方区域和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努力协同作用。州委员会只会在措施必要、可通过现有或未来技术实现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情况下才实施。
此外,州委员会还有权设定标准,以鼓励新技术的发展或现有技术的改进。他们必须确保这些标准能在规章中规定的日期前实现。
Section § 39602.6
Section § 39603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聘请技术顾问和其他必要服务来开展工作。它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小组和委员会。这些小组成员每天参加会议可获得100美元报酬,外加差旅费。
委员会可以任命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担任这些咨询职务,并让他们了解相关问题。如果某个特定问题需要他们的意见,委员会主席可以选择他们加入工作组或委员会提供建议。一旦他们提供完建议,该工作组或委员会就会解散。每日报酬和费用仅在他们应委员会要求任职期间适用。
Section § 39603.1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向赠款接受者提供预付款。州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前提是预付款对于赠款目的而言是必要的,通过财务控制得到良好管理,并且在赠款条款中有所规定。符合条件的接受者必须是小型行政区,或者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没有财务审计问题,同意退还未使用的资金,并提交详细的支出计划。如果接受者未能履行义务,他们必须偿还所有未使用的资金。赠款接受者还可以将资金提供给次级接受者,其中包括地方机构或非政府实体,并且必须遵守赠款的规定。最后,将制定法规以确保资金的妥善使用。
Section § 39604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1日前,更新其网站,提供关于空气质量状况和计划的详细信息。更新内容应包括过去五年的趋势,以及过去两年空气质量违规的记录。它应详细说明空气质量标准的任何变化,总结近期研究及其现状,并概述联邦对州空气质量的重大影响。此外,更新内容还应报告州委员会为管理各区权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州空气质量计划的进展,以及控制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机动车排放的努力。它还应总结地方各区为管理非车辆来源排放所采取的措施。
Section § 39605
Section § 39606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根据当地天气和地理条件,并考虑政治边界,将加州划分为不同的空气流域。这些空气流域将有各自的空气质量标准,重点是保护公众健康以及能见度和经济影响等其他福祉问题。重要的是,这些标准可能因流域而异。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必须研究儿童对空气污染物的暴露和脆弱性与一般人群相比有何不同,重点关注健康影响和各种污染物的相互作用。用于这些评估的方法必须是最新的,并经过同行评审。
到 2000 年 12 月 31 日,州委员会必须评估现有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否充分保护公众,特别是儿童,并最迟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进行必要的修订。如果发现标准不足,每年至少应更新一项。
最后,州委员会可以使用额外信息,并可以为除儿童以外的其他弱势群体制定标准。
Section § 39606.1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建立并界定莫哈韦沙漠空气盆地。该盆地由原东南沙漠空气盆地中具有相似天气和地理条件的区域组成。具体来说,它包括洛杉矶县和克恩县的沙漠部分,以及莫哈韦沙漠空气质量管理区中原属于东南沙漠空气盆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有证据支持,可以增加其他区域。未被纳入莫哈韦沙漠空气盆地的区域,将继续作为东南沙漠空气盆地的一部分,并遵循现有法规。
Section § 3960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收集和管理加州每个空气流域的空气质量数据。它必须盘点空气污染源,包括自然源、移动源和区域排放,并通过易于访问的在线平台报告温室气体和有毒污染物。委员会还必须量化天然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但这不改变现有的报告规定。法律规定必须与地方机构合作进行定期监测。
州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标准,以将空气流域划分为达到或未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同时要考虑数据有限的情况和公众意见。他们还需要选择衡量空气质量改善的指标,确保这些指标能保护公众健康,并建立一套方法来评估和减少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暴露于空气污染的风险,同时要符合联邦标准。
Section § 39607.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处理某些固定设施的排放报告。“未达标污染物”是指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固定源”是指符合特定标准的设施,例如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或对健康造成影响的设施。州委员会将与地方区域协商,建立一个系统,要求这些设施每年报告其排放量。设施可能还需要提供详细的排放数据,并通过经认可的第三方核实其报告的准确性。
Section § 39607.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委员会必须每三年更新一次州的排放清单,首次更新不迟于1998年1月1日。这些更新需要公众批准,并且必须涵盖各种排放源,例如车辆、固定源和自然源。
每次更新都应包括州委员会和各区委员会对排放量的最佳估算、与科学数据的核实,以及空气质量计划中移动源排放的更新。
法律强调,这些清单需要准确反映排放量,以确保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措施到位,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和延迟达标。
Section § 39607.4
Section § 39607.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一种方法,用于计算减排积分的价值。这些积分必须能够在各种排放源(如工厂和车辆)之间互换使用,并符合市场激励计划。
该方法必须改善空气质量并提供经济灵活性,同时避免重复计算排放量或重复使用已用于实现排放标准的积分。州委员会必须咨询公众和专家,确保这些积分是永久的、可执行的,并且是现有控制措施之外的。
委员会还应考虑积分的有效期、如何进行交易或储存,并确保在相邻区使用时能改善排放。它必须定期更新此方法,让环境正义委员会参与审查,并定期检查地方计划是否符合该方法。委员会每年必须在线发布更新。
Section § 39608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与地方区域合作,根据加州各空气盆地是否符合州空气质量标准来对它们进行分类,分类依据是不同的污染物。如果数据不足以做出决定,该区域将被标记为未分类。
委员会还可以对盆地内的特定区域进行具体分类,除非污染影响或源自整个区域。这些分类每年都会进行审查,并随着新数据的到来而更新。
Section § 39609
Section § 396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识别出受邻近区域空气污染影响臭氧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它必须确定污染的来源,并决定信息优先次序以增进理解,这包括排放数据和空气质量监测。
委员会必须评估污染影响的程度,并制定适当的缓解措施,根据需要将贡献分类为压倒性或微不足道。他们应在规划空气质量改善之前与受影响区域分享这些信息,并参与讨论以解决问题。
此外,委员会必须每三年更新其污染输送分析,并进行必要的研究以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3961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向受《运输制冷机组条例》监管的实体收取费用。收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实施和执行这些条例的成本,包括认证和检查等活动。
费用根据特定法规设定,并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确保它们仅覆盖必要的成本。费用的变更也必须遵守这些限制。设定这些费用的过程不受一般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所有收取的资金都将存入一个专门的“认证和合规基金”,用于上述目的。
Section § 396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委员会向工厂等非车辆污染源征收额外费用,以帮助支付与空气质量相关的州级项目的成本。这些费用可以由地方区域、州委员会直接或通过其他州机构征收,专门针对排放大量污染物的污染源。所收取的资金将用于衡量空气质量进展、更新污染数据以及改进评估空气污染影响的方法等项目。这些费用每年不得超过 1300 万美元,除非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任何与这些费用相关的变更或更新都必须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
Section § 396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制造商在加州销售的消费产品或建筑涂料足以每年排放250吨或更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州委员会就必须对这些产品征收费用。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将专门用于解决和减少这些产品在加州造成的空气污染。
Section § 39614
本法律条款涉及大众汽车公司因环境违规行为达成的法律协议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其重点是确保该和解协议中的投资符合加州的环保目标,并优先考虑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州委员会必须批准大众汽车公司的投资计划,其中至少35%的资金须惠及受污染严重影响的低收入或弱势社区。这些计划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会议上批准,同时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牵头机构负责监督附录D项下的支出,同样要求35%的资金用于惠及弱势社区。他们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Section § 39616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建立市场化激励计划,以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改善空气质量。虽然传统的空气质量法规行之有效,但本法律鼓励探索那些能以更低成本达到类似效果的激励计划。如果这些计划能够减少排放、确保合规,并且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不大于现有措施,区域委员会就可以将其纳入空气质量计划中。
这些计划必须在七年内重新评估和确认,并且应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排放单位交易成本过高,则应审查并可能修订该计划。本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适用于未参与这些计划的区域,也不适用于不涉及排放交易的市场化交通控制措施。
Section § 39616.5
本节规定,加州不能制定规则阻止没有本地炼油厂的公司进口符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CARB) 设定标准的柴油。“合规柴油”必须符合另一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标准。
如果进口商能证明其柴油的品质与经批准的CARB柴油混合物相似,州委员会就可以将该燃料标记为合规。
需要检查的重要燃料品质包括芳烃、多环芳烃、API比重、十六烷值、氮含量和硫含量。
Section § 39617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各种方法(例如淘汰或修理高排放车辆)来使用移动源排放削减信用,以减少空气污染。这些方法必须使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报告排放削减量:测量车辆的实际排放量、使用具有代表性的车辆样本,或者使用由州委员会确定的车队平均排放量。
但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车辆法典》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类型的车辆。
Section § 39617.5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在2003年1月1日前,评估现有空气监测网络是否足以测量婴幼儿暴露于空气污染物的情况。
如果不足,他们必须提出改进建议。他们还需要在六个社区扩大监测范围,重点关注儿童所在区域。
这包括在学校和日托中心附近安装监测器,重点关注高速公路等主要污染源下风向的区域。特别关注不同季节和地点的监测。
所收集的数据可用于确定区域是否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前提是监测符合联邦和州的规定。
Section § 39618
Section § 39619
本节强调了微小颗粒物(特别是小于2.5微米,即PM 2.5)造成的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加州需要加强监测,因为现有数据未能准确反映公众暴露程度或健康风险。州政府必须改进其系统,以更好地评估污染问题,并避免与联邦工作不必要的重叠。
目标是建立一套针对加州独特空气质量问题量身定制的精确监测系统,同时采用现有最佳方法。
Section § 39619.5
加州州委员会负责制定一项全面的计划,以监测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特别是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 2.5)。该计划包括准确测量空气中不同的化合物,尽可能采用联邦认可的方法,并在战略位置设置监测器,以了解污染暴露情况和背景条件。此外,便携式监测器也将用于PM 2.5水平预计较高的区域。
在最初的两年里,监测将侧重于PM 10水平较高的地点,以研究PM 10和PM 2.5之间的关系。此外,州委员会将与地方区域合作,在尚未进行PM 2.5污染源研究的地区开展相关研究。该计划的进展和结果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并在州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Section § 39619.6
这项法律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对学校活动教室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研究。这项研究由州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牵头,与其他州机构合作,检查环境健康因素。
研究评估了空气质量、潜在的有毒污染(如霉菌),并审查了活动教室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实践。
目的是改善通风、设定排放标准,并实施保护儿童健康的措施。研究结果和建议将报告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39619.7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委员会就违反空气污染法可能面临的罚款发出函件时,必须清楚解释罚款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并说明所考虑的任何因素。
函件还必须说明该违规行为属于哪条法律或规定,以及为什么该规定是合适的。如果罚款是由于超出污染限值,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量化超额排放量。
此外,函件中的详细信息和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39619.8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10年7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南海岸空气盆地的电力需求。该报告需要提出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法,同时遵守州和联邦法律。报告必须考虑多方面的要求,包括来自《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清洁水法案》、空气污染法规、可再生能源标准、能源效率目标以及公用事业的资源充足性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