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秘书按照其为解决投诉而制定的程序,并在收到投诉后30天内,发现金融机构从事本部分所定义的任何不法行为,秘书应在书面决定中说明其事实认定,并应安排将该决定副本和秘书发出的命令送达该金融机构,该命令要求其停止并终止该行为,并采取以下步骤之一,以期在秘书判断下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5822(a) 提供金融援助,或以非歧视性条款提供金融援助;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5822(b) 向投诉人支付损害赔偿金,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如果秘书发现根据 (a) 款的有效救济已不再可行。
秘书可以要求提供遵守情况的报告。
如果秘书发现金融机构未从事任何构成违反本部分的行为,秘书应发布一份书面决定,其中包含其事实认定,并应安排将该决定副本送达投诉人和涉事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