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应急避难所计划
Section § 34070
这项法律旨在让为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临时住所变得更容易、更便宜。它鼓励人们尽快从住所过渡到自给自足。目标是在平衡成本和速度的同时,确保住所居住者的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34071
Section § 340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自然灾害,通过自然灾害紧急避难所项目申请资金必须直接提交给相关部门。该部门将负责审查这些申请,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并评估其拟议项目的必要性。
此外,该部门必须尽快发出初步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但不得迟于相关资金法律颁布后的15天。
Section § 3407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自然灾害后获得的资金如何用于帮助无家可归者。这些资金可用于租金券、扩建或新建临时庇护所、为紧急庇护所配备建筑设施,以及运营这些庇护所。
如果签订膳食供应合同不可行,资金还可用于设立食品设施。此外,受助人必须使用这些资金提供庇护,避免歧视,并确保他们是扩大现有服务而非取代现有服务。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自然灾害紧急庇护项目的目标。
Section § 34075
本法律规定,某些财务限制不适用于本章。具体来说,关于部门在行政或运营成本上可以花费多少钱的限制,以及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至少20%的资金必须分配给非城市县的规定,在这里不适用。
Section § 34076
本法律要求部门界定某些项目中的运营和行政费用。这些费用至少必须涵盖监督和辅导客户以帮助他们找到永久住所和工作,以及其他支持来源的成本。行政费用还必须包括电话费、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和福利、办公用品,以及印刷、邮寄和会计等服务。
Section § 34077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斯图尔特·B·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获得资助的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规则。收容所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该法案规定的特定金额。收取的任何租金必须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用于帮助支付搬入永久性住房的居民的保证金。重要的是,收容所不得拒绝无力支付租金的个人或家庭入住。
Section § 34078
Section § 34079
Section § 34080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地方机构、租客和租赁物业所有人的存款担保或补助合同的条款。该合同允许租客将保证金分期支付,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而不是一次性预付。地方机构将预留至少8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基金。租客同意分期支付计划,而物业所有人如果需要,可以首先向已支付的保证金索赔,其次向担保索赔。索赔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担保金额。从担保基金中扣款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租客不能直接使用。
该部门提供合同和资格认定的标准表格,但地方机构可以在符合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定义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