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机构机构的性质、管辖权和一般权力
Section § 33121.5
Section § 33123
本节指出,各机构的行为被视为对社区的公共服务。简单来说,当一个机构开展工作时,它是在为该区域的每个人做有益且必要的事情。
Section § 33125
本法律条文规定,机构拥有某些权力,其中包括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即它可以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它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官方印章,这基本上就像一个代表该机构的图章。该机构被允许订立并执行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以履行其职责。此外,只要不与其他既定法律相冲突,该机构可以制定、修改和废除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
Section § 33126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重建机构根据自身需求,雇佣和管理其常设和临时员工。机构必须遵守其立法机构设定的预算指导方针。项目区域内的低收入居民应优先获得就业和培训机会。机构必须制定公开的人事规章制度,涵盖利益冲突、资金使用、雇佣和解雇程序,以及因特定原因解雇员工的规定。
此外,机构还可以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其他机构签订协议,为重建项目提供必要的员工服务。
Section § 3312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做几件事来支持其运作。首先,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聘用等方式获取其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用品、保险和服务。其次,当其成员、高级职员、代理人、律师和员工因机构公务出差时,它可以报销他们的差旅费。
Section § 33129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社区向一个重建机构拨款时,这并不意味着该机构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为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不会自动被视为社区雇员,也不会被纳入社区的公务员制度。
Section § 3313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规划或批准重建项目的机构或社区雇员,不得在该项目区域内的物业中获取财务利益。如果他们已经拥有该区域的物业或有财务关联,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机构和立法机构披露,并记录在案。未能披露将被视为渎职行为。
然而,如果这些雇员在项目启动前至少三年内已经拥有类似的权益,法律允许他们拥有此类物业。此外,如果租赁协议的条款公平,没有异常高的利润,并且雇员将其用于主要业务,那么拥有租赁协议不被视为物业权益。他们也必须立即披露这些协议。
Section § 33130.5
Section § 331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机构为解决衰败区域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它允许机构在需要时制定并执行改善、修复和重建这些区域的计划。机构还可以传播有关重建的信息,并应立法机构的请求,申请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联邦项目和拨款。
Section § 33132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根据第6章或本部分其他相关规定,从公共和私人来源接收资金,以帮助资助其活动。
Section § 33133
本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从州政府、联邦政府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获得帮助或资源,用于其负责的任何重建项目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