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670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解释了再开发项目所征税款的分配方式。它规定,再开发区域内财产的税款由原始征税机构(如市县)和再开发机构分摊。最初,征税机构根据再开发计划批准前财产的评估价值收取税款。

因再开发导致财产价值增加而产生的额外税收收入将进入再开发机构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偿还与项目相关的贷款或债务。一旦这些债务偿清,税款将全部返还给原始征税机构。

此外,对于某些县在 1968 年之前设立的项目,有调整财产价值评估的特定规则,以及补充税评估的例外情况。最后,1989 年后针对某些债券债务的税率变化会导致不同的资金分配。

任何再开发计划均可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批准再开发计划的法令生效日期之后,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以下有时称为“征税机构”)每年对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征收的税款(如有),应按以下方式划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a)  由各征税机构每年按其征税税率对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根据征税机构用于该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所示,且在法令生效日期之前最后一次均衡化调整的)征收的税款中产生的那部分,应分配给各征税机构,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如同征税机构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为分配由任何征税机构征收的税款之目的,对于在法令生效日期时尚未将该区域纳入再开发项目,但在此生效日期之后该区域已被兼并或以其他方式纳入的征税机构,应使用在法令生效日期最后一次均衡化调整的县评估名册来确定项目内应税财产在生效日期的评估价值);以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b)  除 (e) 款或第 33492.15 节另有规定外,每年征收的税款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应分配给再开发机构的专项基金,并在征收后支付到该基金中,用于支付再开发机构为全部或部分资助或再融资再开发项目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预付款或债务(无论是已融资、再融资、承担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除非且直到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 (a) 款所述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该项目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对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征收和收取的所有税款应支付给各征税机构。当贷款、预付款和债务(如有)及其利息已支付完毕时,此后从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款应支付给各征税机构,如同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c)  在任何根据本节在 1968 年之前已划分税款的再开发项目中,如果该项目位于任何 1967-68 财政年度总评估价值(受一般财产税约束)在二十亿美元 ($2,000,000,000) 至二十一亿美元 ($2,100,000,000) 之间的县内,且再开发项目内应税财产在 1967-68 财政年度的总评估价值有所减少,则根据 (a) 款用作税款分配基础的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总额应在 1968-69 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减少 1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d)  就本节而言,税款不应包括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1 编第 0.5 部分第 3.5 章(第 75 节起)征收的 1983-84 财政年度补充评估名册中的税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e)  超出 (a) 款所指金额的税款中,由征税机构为产生足够收入以每年偿还用于购置或改善不动产的任何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而征收的税率所产生的部分,应分配给该征税机构的基金,并在征收后支付到该基金中。本款仅适用于为偿还经征税机构选民在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债券债务而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33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每当政府机构之间根据特定的宪法规定需要分配资金时,该分配必须符合公众在批准该规定时的意图。如果资金是根据比较不同年份的财产价值来分配的,那么这种比较应该使用相同的评估方法。如果在所比较的年份中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则应调整这些价值以使其匹配,从而确保比较公平和一致。

第33670条旨在实现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的宗旨。为进一步贯彻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的宗旨,凡该条款要求在机构之间分配资金时,该分配应符合人民在批准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时的意图。凡通过比较不同年份的评估价值在机构之间分配资金时,该比较应基于相同的评估比率。当所比较年份的评估比率不同时,评估价值应予调整,使其基于所比较年份的相同评估比率。

Section § 336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圣克鲁斯和沃森维尔市在 1989 年 10 月 17 日之前批准的重建项目区的税款分配。它规定了如何通过根据某些历史评估和当前税收名册的减少额来调整财产价值,从而计算税款。两个城市都必须向圣克鲁斯县偿还其修订费用。该条款还要求沃森维尔的重建机构考虑并与县政府协商与灾害损失相关的经济影响。此外,重建机构可以选择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但仍必须承担县政府的处理费用。评估价值每年会根据通货膨胀和财产税变化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a)  关于根据第 33670 条在圣克鲁斯市(建制市)内已于 1989 年 10 月 17 日批准的重建项目区内的税款分配,本部分的其它适用规定应按本分节的规定进行修改。
为了确定每年应根据第 33328、33670 和 33675 条支付给圣克鲁斯市重建机构的税款份额,对于任何在 1989 年 10 月 17 日或之前批准的重建项目,“上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和“基准年评估名册”指根据第 33670 条 (a) 分节确定的上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并减去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 条确定的当前评估名册中的减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b)  关于根据第 33670 条在沃森维尔市(建制市)内已于 1989 年 10 月 17 日批准的重建项目区内的税款分配,本部分的其它适用规定应按本分节的规定进行修改。
为了确定每年应根据第 33328、33670 和 33675 条支付给沃森维尔市重建机构的税款份额,对于任何在 1989 年 10 月 17 日或之前批准的重建项目,“上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和“基准年评估名册”指根据第 33670 条 (a) 分节确定的上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并减去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 条确定的当前评估名册中的减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c)  在要求根据第 33675 条(经根据 (b) 分节调整后)分配税款时,沃森维尔市重建机构应考虑该分配对遭受重大灾害损失的其他机构的经济影响,并应与圣克鲁斯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经济困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d)  在收到圣克鲁斯县评估员发出的、确定根据 (b) 分节对评估名册进行的调整的通知后 30 天内,沃森维尔市重建机构可以通过向圣克鲁斯县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不受本条约束。尽管沃森维尔市重建机构根据本分节选择不受本条约束,它仍应向圣克鲁斯县偿还修订财产税评估名册和分配的费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e)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e)(a) 和 (b) 分节应适用于对 1990 年及后续均衡评估名册征收的税款分配,应圣克鲁斯市和沃森维尔市重建机构的请求,且这些机构应向圣克鲁斯县偿还修订财产税评估名册和分配的费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0.8(f)(1)  县审计员应向每个包含受本条约束的重建项目的城市的财政总监证明,当每个受本条约束的重建项目中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和(如每个当年均衡评估名册所示)等于 1989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上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的每个重建项目中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和时,该总和应根据本分节,按 1989 年至认证日期之间旧金山/奥克兰都会区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在认证日期之后的下一个 7 月 1 日以及此后的每个 7 月 1 日,县审计员应增加根据 (a) 或 (b) 分节调整后的评估名册所示的每个重建项目中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总和,增加的幅度为根据第 33670 条 (a) 分节确定的每个重建项目中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总和与根据 (a) 或 (b) 分节调整后的每个重建项目中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总和之间差额的 10%,直到两个评估价值总和相等,并应将此调整后的价值报告给负责根据第 33670 和 33675 条分配税款的其他县官员,这些官员应使用此评估价值来确定每年应支付给受本条约束的重建机构的税款份额。

Section § 336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橙县开发局从1996年开始,每年向橙县的普通基金转账400万美元,持续20年,每年分两次支付。它确保该机构不能承担会阻止这些付款的债务。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资金不能用于此项转账。 这项要求只有在特定法院案件中的破产计划获得确认,或者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一部分任命了受托人之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3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一部分税收永久性地用于偿还再开发机构为资助再开发项目而借入的贷款或债务。这可以包括各种金融安排,例如预支款项或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

Section § 33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州的重建机构承诺用未来的税款来偿还其债务时,只要对这些税款的其他债权没有类似的先前承诺作为担保,那么该承诺(或质押)就优先于这些税款的任何其他债权。

凡任何重建机构被授权并确实根据第33670条明确质押分配给该机构并存入其专项基金的税款,以直接或间接担保该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债务以及根据第33401条(b)款达成的协议,则此前或此后作出的该质押应优先于任何其他未由先前明确质押担保的该等税款债权。

Section § 33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税款”在本条目的范围。在此,“税款”涵盖所有基于土地或房地产价值的收费。但它不包括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特定条款存入与销售和使用税或车辆牌照费相关的某些基金的款项。

本条中使用的“税款”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或不动产按从价征收的所有税费。本条中,“税款”不应包括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7.68条存入销售和使用税补偿基金的任何款项,或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7.70条存入车辆牌照费财产税补偿基金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336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2年开始,县审计员每年都要为重建机构准备一份详细的税收报表。这份报表包括不同类型财产的评估价值和税收收入,以及税款划分的信息。审计员还需要明确分配给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以及从中扣除的任何款项。这份报表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给各机构,并且应包含详细的支付金额和任何必要的调整。应请求,审计员必须在30天内提供澄清或更新,并且提供这些信息的费用将由机构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  应重建机构的书面请求,为协助该机构,县审计员或根据第33670条负责税收分配的其他官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自1992-93财政年度开始,为每个重建项目区以及通过修正案添加到重建项目区的每个区域准备一份报表,该报表应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1)  有担保、无担保以及州评估的铁路和非运营、非统一财产的总应税评估价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2)  县审计员用于确定第33670条(a)款所要求的税收划分的总应税评估价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3)  县审计员用于确定第33670条(b)款所要求的税收划分的总应税评估价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4)  根据第33670条(b)款计算的税款估计金额,并经第33670条(e)款和第33676条(a)款调整。该报表应明确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收增量总额以及从分配总额中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征税实体的任何款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a)(5)  根据《税收和征税法典》第100条(c)款和(d)款将分配的税款估计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b)  如果根据(a)款要求提供报表,县审计员应在每年11月30日或之前将每份报表交付给各自接收财产税收入的重建机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1)  应重建机构根据(a)款提出的请求,并与这些财产税收入的支付同时,县审计员应准备一份报表,其中提供根据以下所有规定进行的支付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1)(A)  第33670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1)(B)  《税收和征税法典》第100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1)(C)  根据《税收和征税法典》第75条至第75.80条(含)分配的补充财产税收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c)(2)  根据本款提供的报表还应包括对根据第33670条(a)款报告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和应税评估价值的任何更正、更新或调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d)  县审计员还应在收到重建机构的书面请求后30天内,向该机构提供与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报表有关的信息或澄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2.5(e)  如果任何重建机构根据本条请求报表或信息,该机构应向县审计员偿付所有实际和合理的所产生费用。

Section § 33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重建机构租赁已重建的物业,承租人必须根据整个物业的评估价值缴纳税款,而不仅仅是其租赁权益的价值。该物业将像私人拥有的物业一样被征税。

Section § 336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重建机构在为重建项目租赁房产时,必须在30天内通知地方税务估价师。通知中必须包含新租户开始使用该房产的日期,并附上租赁备忘录和房产地图。

每个重建机构在将重建项目中的不动产租赁给任何个人或多人用于重建时,都应在30天内向地方估价师提供通知。该通知应提供承租人取得租赁财产受益使用权的日期。该通知应附有租赁备忘录和租赁财产的地图。

Section § 3367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税款在法律其他条款要求提交特定文件之后的下一个12月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之前,不得进行分配和支付。本质上,这些税款分配的开始时间有一个时间要求。

提及第33670条(b)款的税款部分,首次分配和支付不得早于紧随按照第33375条或第33457条要求提交文件之后的下一个12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33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重建项目税款的处理流程。每年,重建机构必须在10月1日前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其债务的报表。这份报表应列明所有贷款或债务,包括其金额和利息。如果某些金额无法精确确定,机构可以进行估算。

此外,机构还必须提交一份对账报表,列出过去和新增的债务,并详细说明上一年度的收入和支付情况。如果审计员对机构列出的债务金额有异议,可以提出质疑,最终由法院裁决争议金额。

该法律还规定,指定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不被视为可用收入,并且存在单独的流程来处理这些资金。最后,法律要求州审计长制定统一的表格,供机构报告这些财务详情,以确保所有报告的一致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a) 依照第33670节(b)款规定须分配的税款部分,应由县审计员或负责将税款缴入各征税实体基金的官员,按照本节所载程序分配并支付给该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b) 每年不迟于10月1日,对于其重建计划依照第33670节规定划分税款的每个重建项目,该机构应向(a)款所述的县审计员或官员提交一份经机构首席财务官认证的债务报表和一份对账报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 对于每个需要提交债务报表的重建项目,债务报表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A) 对于每笔产生或订立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A)(i) 贷款、预付款或债务产生或订立的日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A)(ii) 每笔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本金金额、期限、目的、利率和总利息。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A)(iii) 在提交债务报表的财政年度内,每笔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到期本金金额和利息。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A)(iv) 每笔贷款、预付款或债务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B)(A)项(iii)款下确定的金额总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C)(A)项(iv)款下确定的金额总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1)(D) 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可动用收入,依照(d)款(10)项确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c)(2) 如果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性质导致本金金额或利息、利率或期限无法精确确定,机构可以估算其本金金额或利息、利率或期限。机构可以在债务报表中列出在报表提交之日或之前产生或订立的任何贷款、预付款或债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 对于每个需要提交对账报表的重建项目,对账报表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1) 上一年度债务报表中列出的所有贷款、预付款和债务清单。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2)(A) 未列入上一年度债务报表,但在上一年度产生或订立并由机构依照第33670节收到的收入全部或部分支付的所有贷款、预付款和债务清单。此清单可以将上一年度为特定目的(例如搬迁费用、行政费用、咨询费用或物业管理费用)产生或订立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汇总为清单中的一个单独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2)(A)(B) 就本节而言,依照第33684节进行的任何支付应被视为针对机构债务报表中列出的现有转付支付债务的支付。如果最近的债务报表文件未能包含机构对转付支付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这些义务应添加到下一份将提交的债务报表中,并应包括当前支付以及所有未来的转付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 对于(1)项或(2)项所述的每笔贷款、预付款或债务,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A) 截至上一年度开始或贷款、预付款或债务产生或订立之日(以后者为准)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B) 在上一年度内发生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任何增加或追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C) 上一年度内由机构依照第33670节收到的收入支付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D) 上一年度内由机构依照第33670节收到的收入以外的收入支付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3)(E)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4)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开始时机构的可动用收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d)(5) 机构在上一财政年度内依照第33670节收到的收入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对因第33500节和第33501节而被排除在质疑或攻击之外的事项提出质疑或攻击。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否认法律另行规定的针对该机构的补救措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j) 审计长应规定统一的债务报表和对账报表格式。这些格式应符合本节规定。在准备这些格式时,审计长应征求县审计员、重建机构以及县审计员和重建机构组织的意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5(k) 就本节而言,财政年度应为从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结束的年度。

Section § 33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征税机构从重建区域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本质上,学区和社区大学区除了应得的份额,还必须从增加的房产税中获得额外部分。其他地方机构如果通过决议,可以选择获得额外收入。对于“基本援助”学区——即除了宪法规定的资金外不接受任何州政府资助的学区——则有单独的规定,允许它们从重建中获得增值的一部分。如果基本援助学区已有付款协议,或符合某些收入标准,则适用限制。机构随后可以通过撤销或修改其决定,选择停止接收这笔额外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a)  在立法机构通过根据第33670条规定税收增量融资的重建计划之前,任何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可以选择获得分配,并且每个学区和社区大学区都应获得分配,除了根据第33670条(a)款分配给受影响征税机构的税款部分外,还应获得根据第33670条(b)款分配给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税收,这些税收可归因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a)(1)  为征税机构利益而征收的税率增加,该征收发生在通过重建计划的条例生效的纳税年度之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a)(2)  如果机构根据第33354.5条修订一项不使用税收增量融资的重建计划以增加税收增量融资,并且根据第33670条(a)款使用在最初通过重建计划的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最后一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则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可以选择获得根据第33670条(b)款分配给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税收,如果机构使用在修订重建计划以增加税收增量融资的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最后一次均衡的评估名册,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将收到这些税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1)  任何在通过重建计划条例时是基本援助学区或办公室,且除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6款、根据《教育法典》第2558、42238或84751条(视情况而定)提供的资金外,不接受任何州政府资助的地方教育机构,应每年获得其在资金分配的财政年度内,从项目区域分配给所有受影响征税实体的不动产税的百分比份额,并增加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1)(A)  整个学区内发生的评估价值增长百分比,不包括学区内位于重建项目区域的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1)(B)  学区内位于重建项目区域的部分内发生的评估价值增长的百分之八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2)  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则第 (1) 款的 (A) 和 (B) 项不适用于社区立法机构通过的重建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2)(A)  重建项目区域所在社区的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重建项目区域所在县的家庭收入中位数的百分之八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2)(B)  重建计划的初步计划于1993年9月1日或之前通过,且重建计划于1994年8月1日或之前通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3)  任何在根据第33607.7条通过修订重建计划的条例时是基本援助学区或办公室,且除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6款、根据《教育法典》第2558、42238或84751条(视情况而定)提供的资金外,不接受任何州政府资助的地方教育机构,应获得以下两者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3)(A)  如果存在要求向基本援助学区付款的协议,则为机构与基本援助学区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所要求支付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3)(B)  如果不存在协议,则为在项目区域资金分配的财政年度内,从项目区域分配给所有受影响征税实体的不动产税增长的百分比份额,该份额来源于根据第33607.7条(c)款修正案生效年度起,学区内位于重建项目区域的部分内发生的评估价值增长的百分之八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b)(4)  重建机构应从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基本援助学区根据《教育法典》第42238条(h)款第(1)项或《教育法典》第2558或84751条所收到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c)  任何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学校区和社区大学区除外)的理事机构,如果选择根据本节接收税款分配,以补充根据第33670条(a)款分配给它的税款,应通过一项决议,并应在重建计划通过之前,将该决议提交给 (1) 立法机构,(2) 机构,以及 (3) 为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履行征收和收取税款职能的官员。在官员收到该决议后,根据本节向已通过决议选择根据本节接收税款分配的受影响征税机构进行的税款分配,以及根据本节向每个学校区和社区大学区进行的税款分配,应在根据第33670条(a)款进行分配的同时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d)  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在决议通过后的任何时间,可以通过撤销决议或酌情修改决议,并向立法机构、机构以及为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履行征收和收取税款职能的官员发出通知,选择不接收根据本节进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额外税款分配。在官员收到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已通过撤销或修改决议选择不接收全部或部分额外税款分配的通知后,根据本节要求向受影响的征税机构进行的任何税款分配此后将不再进行,而是分配给该机构,并且受影响的征税机构此后将仅获得第33670条(a)款规定的税款部分。在官员收到受影响的征税机构已选择仅接收因税率增加部分而产生的额外税收收入的通知后,此后仅将该部分税收收入分配给受影响的征税机构,以补充根据第33670条(a)款分配的税款部分,其余部分应分配给该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e)  在本节中,“受影响的征税机构”是指并包括为在项目区域内财产征税而设立的每个公共机构,无论该税款是由该公共机构征收还是由其他公共机构代表其征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6(f)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4章第5条(自第33360条起)于1977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最终重建计划的重建项目。

Section § 33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重建区域不同部分的税款金额。如果独立的项目区域被合并或增加了新土地,必须根据每个区域各自的重建计划单独计算税款。本条重申了关于更新这些计划的现有法律,表明这是既定做法并将继续如此。

Section § 33677.5

Explanation
县审计员只能调整或减少某个特定重建项目多出来的财产税款。他们不能用这笔多出来的钱去影响由同一重建机构管理的其他项目的税款。

Section § 33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重建机构如何接收税款以资助重建项目。它指出,用于偿还与重建相关债务的税款,在宪法目的上不计为常规税收收入。“重建活动”指的是惠及特定区域的具体项目,且资金不得用于不相关的政府服务。此外,如果未来任何法律未经选民批准而赋予机构征税权,这将导致该财政年度的财政责任从社区转移到该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a)  本节旨在实施并实现本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和第十六条第16款的意图。将第33670节(b)款规定的部分税款分配并支付给机构,用于支付本节(b)款所定义的重建活动所产生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本金或利息,不应被视为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的含义或目的,收到由该机构征收或代表该机构征收的税款收益,该部分税款也不应被视为由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收到的税款收益,或受限于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拨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或为实施第十三条B款而颁布的任何法定条款的含义或目的。将该部分税款分配并支付给机构,不应被视为重建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的含义或目的,对由重建机构征收或代表重建机构征收的税款收益的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  在本节中,“重建活动”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1)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重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1)(A)  属于第33020节和第33021节规定的重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1)(B)  主要惠及项目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1)(C)  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地方政府机构的雇员或合同服务费用,除非这些服务与第33020节和第33021节的目的以及本部分规定的权力直接相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b)(2)  第33607.5节授权的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8(c)  如果此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未经选民投票,赋予机构征税权,该机构在任何财政年度行使该权力,应被视为在该财政年度内,财政责任从社区转移至该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3节(a)款的含义。

Section § 33679

Explanation

在任何机构使用税款建造社区中心等公共设施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提前至少两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众还可以查阅一份详细报告,其中解释了将花费多少税款、为何花费以及如何支持社区重建。该报告应在通知首次发布时即可供公众查阅。

在机构承诺使用根据第33670条 (b) 款分配并支付给机构的税款部分,以支付任何公有建筑物(停车设施除外)的土地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其安装和建造费用之前,立法机构应举行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社区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并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连续两周刊登。应提供一份摘要供公众查阅和复制,费用不得超过复制成本,该摘要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9(a) 拟用于支付任何公有建筑物土地和建造费用的税款金额估算,包括利息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9(b) 阐明支持立法机构根据第33445条作出的决定或根据第33445.1条作出的调查结果的事实。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79(c) 阐明税款用于支付公有建筑物土地和建造费用的重建目的。
该摘要应不迟于公开听证会通知首次公布之时提供给公众查阅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