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想质疑本章项下征收的评估的有效性,您必须在评估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或程序。超过此期限,您将无法对其提出异议。法律还提到,特定的程序规则适用于此类质疑。

Section § 338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不允许出售或发行债券。简单来说,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授权出售或发行债券。

Section § 33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决定,无需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中规定的规则,该部通常涉及环境法规。

Section § 338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中概述的规则和程序不适用于本法律特定部分项下进行的程序。基本上,这意味着在处理本部分项下的事务时,所提及的法案不相关,不应予以考虑。

Section § 33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这并不会使其余部分也无效。相反,其余部分仍然可以单独适用。可以将其理解为,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其他部分也能独立存在。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章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33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另一项法律(第33840.5条)的某个特定部分被认定无效,只要本章的其余部分在没有该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运作,就不会受到影响。在被宣布无效后,不得设立新的评估区,也不得对居住有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居民的房产征收新税。此外,对这些房产征收的任何现有税费将被取消,相关房产留置权也将被解除。如果本特定条款被视为无效,则不得对包含居住有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居民的区域内的房产征收任何税费。

如果第33840.5条或其任何部分被裁定无效,则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章中在没有该无效条款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但是,在该条款或其任何部分被裁定无效后:(1) 不得设立包含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的评估区;(2) 不得对包含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任何房地产征收任何税费;以及 (3) 对包含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征收的任何现有税费应被视为已撤销,且相关留置权已解除。如果本条中的任何规定被裁定无效,则在该条款或其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后,不得对包含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的特别评估区内的任何财产征收任何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