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重建法向免税组织贷款
Section § 33740
这项法律规定,重建机构发行免税收益债券是有益的。这些债券旨在帮助根据第501(c)(3)条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其目的是为相关条款中描述的住房项目提供资金。
Section § 3374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债券,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资金。这些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免税的,并将资金用于资助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多户租赁住房项目,例如移动房屋园区。这些住房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合作社拥有的。债券需要符合联邦税法下的特定要求。
Section § 33742
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债券融资获得的住房的居住和租金限制指南。它要求在获得融资的住房项目中,至少20%的单元优先分配给低收入家庭,其中一半优先分配给极低收入家庭。这些单元的租金不应超过区域中位收入50%的3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移动房屋公园,但租金计算会根据所有权和抵押贷款状况略有不同。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根据联邦法律符合“低收入住房项目”的条件,它必须满足相同的标准。如果单元最初由不符合条件的人居住,他们不能被驱逐,这也不会使项目不符合资格——随后的空置单元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
为住房提供融资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签订长期协议,以确保低收入单元在债券有效期内或30年内保持可用。这些协议将作为财产记录的一部分进行登记,以确保任何未来所有者遵守规定。
Section § 33743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为多户租赁住房提供融资的同时,也为购买商业地产提供融资,但有条件。首先,发行的收益债券中,最多只有10%可以用于购买商业地产。该地产必须位于住房开发项目内或其旁边。最后,通过租赁商业地产获得的任何额外收入,都应该用于降低租金,或在该开发项目中创造更多经济适用房选择。
Section § 33744
Section § 33745
本节解释了机构有权发行债券,以支付与这些债券的发行和销售相关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包括研究、调查、保险、承销、法律和会计服务、营销以及信托或托管服务的费用。实质上,它允许机构为准备和发行债券所需的一切提供资金。
Section § 33746
本法律条款解释,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只能通过其资助的贷款所收到的款项来偿还。负责的机构可以将这些款项用作担保债券的抵押品。
参与发行债券的个人,例如机构成员或执行债券的人员,不对此类债券承担个人责任。该法律确保这些债券的发行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促进健康和福祉,并免除债券及相关收入的州和地方税,遗产税除外。
此外,本法律还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用于发行债券和出借资金,以帮助私人非营利组织收购多户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