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重建机构协助因重建项目而被迫迁离的家庭和单身人士重新安置。他们可以使用来自联邦城市更新和住房计划的资金或援助,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个城市重建机构可以,为了促进从项目区域内家中迁离的家庭和单身人士的重新安置,利用通过联邦城市更新、重建和住房立法提供的援助,并可以使用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来执行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33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为两类群体制定搬迁计划:1) 将被暂时或永久地从其住所迁出的家庭和个人,以及 2) 将被从项目区域内用于其机构目的的设施中迁出的非营利性社区组织。

机构应为以下所有情况准备一个可行的搬迁方法或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1(a)  将被暂时或永久地从项目区域内的住房设施中迁出的家庭和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1(b)  将被暂时或永久地从项目区域内实际用于机构目的的设施中迁出的非营利性地方社区机构。

Section § 334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项目导致中低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搬迁时,必须在他们搬走之前为他们提供新家。新住房必须是良好、安全、卫生的,并且租金要与他们之前的租金相当。在合适的、可入住的新住处准备好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迫离开家园。

立法机构应确保该机构针对因项目而搬迁的家庭或单身人士的安置方法或计划规定,除非有适合此类被安置人员或家庭入住的住房单元,且其租金与搬迁时的租金相当,否则不得安置任何中低收入人员或家庭。此类住房单元应适合此类被安置人员或家庭的需求,并且必须是良好、安全、卫生且其他方面符合标准的住宅。在此类住房单元可用并可入住之前,该机构不得安置此类人员或家庭。

Section § 3341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可负担住房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可负担住房成本”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定义,具体是第50052.5条;同样,“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在第50093条中定义。它还将“替代性住宅单元”描述为为替代从可负担市场中移除的住房而建造的单元,确保其体面、安全、卫生,并提供与原有住房相同数量的卧室。最后,“极低收入家庭”根据第50105条进行定义。

Section § 33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再开发项目建造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时,这些房屋应首先提供给那些因再开发而流离失所的人。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个人和家庭在符合收入和其他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有机会租赁或购买这些住房。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必须给予,但如果未给予,则不会使产权失效。机构必须维护一份符合此优先权的流离失所者名单,并可制定指导方针来确定名单上的顺序。

Section § 33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因重建项目而迁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没有足够的适宜住房,地方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土地来建造此类住房。如果住房仍然不足,重建机构可以在社区内,无论是在重建区内部还是外部,着手开发、改善或建造更多住房。

Section § 33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人们因某些行动或项目而不得不搬离家园,必须在三年内为他们提供新的永久性住房。在此之前,他们需要获得临时住房,其租金价格应与他们在社区中过去支付的租金相似。

永久性住房设施应自住户被迁离之日起三年内提供;且在此类设施开发完成之前,应向此类被迁离住户提供充足的临时住房设施,其租金应与他们在被迁离时社区内的租金相当。

Section § 33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在重建项目中被拆毁或移除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的替代要求。它要求重建机构必须用新的单元来替代这些住房,新单元的卧室数量至少要相同,并且对相同收入类别的家庭来说是可负担的。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所有替代单元的住房成本必须与被安置租户的收入水平相同或更低。此外,这些项目中的新建和翻修住房中,一定比例必须是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替代住房必须保持可负担性,出租房至少55年,自有房产至少45年。如果机构拥有的单元数量超出要求,可以将这些单元计入未来的义务。机构还可以使用“股权分享计划”,即业主可以从销售中获利,但一部分收益归机构所有。特殊规定允许在卧室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替换更少的单元,并且必须努力通过重建来防止隔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a) 凡是作为受机构书面协议约束或由机构提供财政援助的重建项目的一部分,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的住宅单元被拆毁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机构应在拆毁或移除后的四年内,在其管辖区域内,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等量的替代住宅单元,这些单元的卧室数量应与被拆毁或移除的单元相同或更多,且住房成本可负担。当住宅单元在1989年9月1日之后被拆毁或移除时,75%的替代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被安置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水平的极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当住宅单元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被拆毁或移除时,100%的替代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被安置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低收入、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1) 在根据第33333.2、33333.6和33333.10节规定设立的重建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机构开发的所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翻修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3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在要求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5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居住。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A) (i) 在根据第33333.2、33333.6和33333.10节规定设立的重建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在机构管辖下的项目区域内,由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非机构本身)开发的所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翻修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15%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在要求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4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居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A)(ii) 为全部或部分满足本款规定,机构可通过法规或协议,促使在项目区域外提供两套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视情况而定)居住,以替代原本需要在项目区域内提供的一套单元。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A)(iii)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本款和第(1)款中使用的“实质性翻修住宅单元”指所有在机构协助下进行实质性翻修的单元。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实质性翻修住宅单元”指经过实质性翻修的拥有三套或更多单元的多户出租住宅单元(无论是否有机构协助),或在机构协助下经过实质性翻修的拥有一套或两套单元的独户住宅单元。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A)(iv) 本款和第(1)款中使用的“实质性翻修”指翻修价值占翻修后住宅价值(包括土地价值)的25%的翻修。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b)(2)(A)(v) 为满足本款规定,机构可在一次或多次项目区域内汇总新建或经过实质性翻修的住宅单元,前提是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该汇总不会导致或加剧种族、民族或经济隔离。

Section § 334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将海沃德市建造的住房单元计入伊甸山次区域的住房要求,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1. 这些单元必须是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2. 这些单元应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其中一些条件由海沃德市的契约强制执行。

3. 这些单元必须紧邻伊甸山次区域。

4. 海沃德市的机构必须同意这些单元仅计入阿拉米达县的要求,而不计入其自身的要求。

此外,阿拉米达县必须在项目区外建造两个可负担单元,以替代原本应在项目区内建造的每个单元。

此规定不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之后开始施工的住房单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a) 对于伊甸重建项目区的伊甸山次区域,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可将项目区外但在海沃德市内的单元建设计入满足第33413条 (b) 款的住房建设要求,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a)(1) 这些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或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a)(2) 这些单元应符合第33413条 (c) 款的规定,但如果备案契约或限制可由海沃德市强制执行,则该款的要求应被视为已满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a)(3) 这些单元应位于紧邻伊甸重建项目区的伊甸山次区域的地块或多个地块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a)(4) 海沃德市重建机构应向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提供书面同意,以支持根据本条采取的措施,并且不得将根据本条计入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的任何单元计入其自身根据第33413条的建设或替代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b) 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应促使在项目区外提供两个单元,以替代原本根据第33413条 (b) 款 (2) 段 (A) 项 (ii) 目 的要求应在项目区内提供的每个单元,这些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视情况而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3.1(c) 本条不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施工的住房单元。

Section § 334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机构在批准任何可能导致拆除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的协议之前,制定一项替代住房计划。该计划在通过之前必须向公众开放审查和评论。计划必须明确新住房将在何处建造或修复,如何获得资金,并在需要时确认是否获得选民批准。它还应详细说明替代住房单元的数量以及完成这些住房项目的时间表。在计划正式到位之前,不得拆除住房单元,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即单元对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时,此时计划必须尽快通过。

在签署房地产收购协议、财产处置和开发协议或业主参与协议(该协议将导致住宅单元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拆除或移除)之前不少于30天,机构应通过决议采纳一项替代住房计划。在通过决议采纳替代住房计划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机构应提供拟议替代住房计划的草案,供项目区委员会、其他公共机构和公众审查和评论。
替代住房计划应包括 (1) 根据第33413条将要修复、开发或建造的住房的大致位置,(2) 资助此类修复、开发或建造的充足资金来源,(3) 一项认定,即替代住房不需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十四条获得选民批准,或者该批准已获得,(4) 计划用于建造或修复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数量,以及 (5) 达到计划的搬迁、修复和替代住房目标的时限。根据第33413条要求进行替代但尚未为其制定替代住房计划的住宅单元,不得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拆除或移除,直到机构通过决议采纳替代住房计划。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机构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拆除或移除机构拥有的、且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住宅单元。机构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决议采纳关于此类住宅单元的替代住房计划。

Section § 334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机构参与为低收入人群创建或修缮住房时,如果有请求,应优先考虑设计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项目。前提是项目能够高效及时地完成。 此外,这些合作社必须确保新成员的初始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成本或其评估市场价值的 (3) %,以较高者为准。这包括为支付会员费而产生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33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运营一个安置局。该局的职责是帮助人们找到合适的临时或永久住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为此目的花费资金。

Section § 33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提供搬迁援助,并按照《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支付必要的款项,即使这些款项由联邦资金承担。 此外,如果机构愿意,并且有权这样做,它们可以提供比规定最高限额更多的搬迁援助或更高的款项。

Section § 33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帮助那些因政府行为而搬迁的家庭和个人找到新住所。该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立法机构的请求,出售或出租根据法律特定条款获得的房产。然后,这些房产可以被用作或开发成供这些搬迁者居住的住房。

Section § 3341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根据第33411条制定的计划必须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进行审查。
依照第33411条制定的计划,应要求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供该部门审查。

Section § 33417.5

Explanation

每个设有重建机构的市或县都必须设立一个搬迁上诉委员会,由地方领导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听取居民对重建项目区域搬迁问题的投诉。它会检查该机构是否遵守州法律和联邦规定。在公开会议后,它将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给该机构。委员会成员无偿任职,但可报销必要的费用。

在每个设有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合一的政府中,均设有一个搬迁上诉委员会,由市长或县监事会主席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须经立法机构批准。每个委员会应及时审理各项目区域居民提出的所有与搬迁相关的投诉,并应确定重建机构是否遵守本章规定以及(如适用)联邦法规。委员会应在公开听证会后,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给该机构。搬迁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无偿任职,但其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经立法机构确定后,应予以报销。

Section § 33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定期检查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提供的可负担住房。他们通过要求物业业主或管理者提交年度报告来完成这项工作,报告中需包含租金价格和居住者收入等详细信息。对于业主自住房屋,任何所有权变更也必须报告。

收集到的信息必须包含在提交给州政府部门的报告中。机构还必须建立一个可公开访问的在线数据库,其中包含使用特定资金建造或资助的住房单元,并列出地址、单元大小以及可负担性协议何时到期等详细信息。但是,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物业必须排除在外。机构必须向社区通知有关此数据库的信息,并且可以向物业业主收取费用以弥补监测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a) 机构应持续监测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开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得起的任何住房。作为此项监测的一部分,机构应要求住房的业主或管理者向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每个租赁单元的租金费率以及居住者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以及每个业主自住单元与上一年相比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则包括新业主的收入和家庭规模。本节要求的收入信息应由租户以经机构提供的表格上的认证声明形式提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b)(a)款中规定的数据应由机构从其中指定的住房的业主和管理者处获取,并且最新数据应包含在法律要求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审计长的任何报告中。业主或管理者需要报告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信息应由租户提供,并且应是业主或管理者在其年度报告中需要向机构提交的唯一收入或家庭规模信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 机构应编制并维护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利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资助的、或以其他方式计入第33413条(a)款或(b)款要求的现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翻新的住房单元。该数据库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并每年更新,且应包含数据库上次更新的日期。该数据库应要求提供以下所有信息,适用于每个业主自住单元或租赁单元,或适用于每组单元(如果多个单元受同一契约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A) 物业的街道地址和估税员地块编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B) 每个单元的面积,以卧室数量衡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C) 单元建造或实质性翻新完成的年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D) 根据第33334.3条(f)款要求提供的可负担性契约或限制的备案日期和文件编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E) 契约或限制到期的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F) 对于报告年度内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业主自住单元(如(a)款所述),新可负担性契约或其他为确保可负担性限制可强制执行并随土地流转而备案的文件日期和文件编号。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1)(G) 单元或多个单元的居住是否限于任何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2) 尽管有第(1)款(A)项和(D)项的规定,数据库应省略用于秘密安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任何物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c)(3) 根据本节建立数据库后,机构应就数据库的存在向社区提供合理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18(d) 机构应充分资助其监测活动,以确保遵守与可负担单元相关的适用法律和协议。为支付遵守本节要求以及由颁布本节的法案所颁布的第33080.4条报告要求变更的费用,机构可以根据本节对受监测物业的业主设立并征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