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78(a)
为根据Section 33670分配税款并受本条规定约束,里士满市或皮茨堡市重建机构管辖下的重建项目区,其重建计划已根据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3360)通过的,可以通过修改每个受影响的重建计划(如Article 1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3450)所规定),进行合并,不论这些区域是否毗连。除subdivision (b)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合并的每个项目区归属于重建机构的税款(根据Section 33670分配),可以根据subdivision (b)的规定,分配给整个合并后的项目区,用于支付重建机构为全部或部分融资或再融资该合并重建项目所产生的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78(b)
如果重建机构在根据subdivision (a)合并重建项目区之前,因某个构成项目区(如此合并的)而产生了任何债务,则归属于该区域并根据Section 33670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款,应首先用于遵守任何债券决议或其他质押该构成项目区税款的协议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78(c)
对于任何根据subdivision (a)提议合并重建项目区的修订,县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可以要求设立一个财政审查委员会,如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3330)所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78(d)
根据subdivision (a)合并重建项目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修改待合并项目计划的条例副本,传送给对项目中任何财产征税的各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