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财产取得
Section § 3339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不动产”。它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任何改良物。它还涵盖了与土地相关的任何财产,例如地产、权益,或抵押权和地役权等权利。此外,它还包括通行权以及通过留置权或债权与财产相关的任何金融债务。
Section § 3339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重建机构在指定区域内为支持重建项目可以采取哪些行动。该机构被允许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房地产和个人财产。这包括通过赠与或遗赠获得财产,甚至回购他们以前拥有的财产。此外,该机构可以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财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强制出售财产以供公共使用。
Section § 33391.1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机构在购买或获取任何房地产之前,必须从独立估价师那里获得一份估价,以确定该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33392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机构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初步计划制定后、但在正式的重建计划批准前,在指定的项目区域内购买房产。但是,在此期间,该机构不能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的权力)。
Section § 33393
Section § 33394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机构不能征用带有建筑物的房产,除非该建筑物需要进行重大改造,例如结构性改动或改进。此外,如果土地需要改造,或者房产需要符合某些标准或规定,并且所有者不愿配合这些计划,机构就可以介入。
Section § 33395
Section § 33396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的立法机构请求某个机构接受来自公共实体的剩余不动产,或者接受私人实体拥有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可以位于调查区域内部或外部。
该机构可以将这些不动产出售或租赁给个人、私人实体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用于开发目的。这些交易所得的资金,可以由社区酌情决定返还给社区,或者返还给最初拥有该不动产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3339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某个机构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任何限制该不动产使用或建设方式的规定或条件都将失效。这适用于机构取得不动产后,购买或持有该不动产权益的任何人,除非该取得明确受这些条件的约束。
在通过征用以外的方式取得不动产之前,机构必须通知那些会受此法律影响的人,通知方式包括刊登公告和(如果他们在取得前60天有记录可查)直接邮寄。然而,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由重建计划设定的限制,或者机构书面同意受这些条件约束的情况。
此外,该法律保留了原不动产所有者和受益人的某些权利,例如向机构而非从机构取得土地的新不动产所有者寻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Section § 33398
本法律解释说,另一部法律法规中的特定条款,即第1245.260条,在采纳或修改改造项目或计划时并不适用。然而,当改造机构就特定不动产做出决议时,该条款则适用。
Section § 33399
本法律涉及与改造计划相关的征用权程序。如果公共实体通过了一项改造计划,但未在三年内启动对某财产的征用权程序,财产所有人可以提议以市场价值将财产出售给该机构。如果该机构在18个月内既未购买也未启动法律程序,所有人可以因干扰而起诉要求赔偿。
此外,提起法律诉讼无需向公共实体提出正式索赔,但诉讼应在最初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启动。如果该机构在法律诉讼开始前决定免除该财产的征用,则财产所有人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诉讼开始,公共实体也可以选择放弃征用权行动,但必须遵守特定条件。如果财产所有人错过了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他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强制公共实体决定财产状态或启动征用。
财产可以通过正式决议获得豁免,除非计划被修订,否则改造机构不得征收这些财产。对于1977年之前通过的旧项目,三年期限自1977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