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不动产”。它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任何改良物。它还涵盖了与土地相关的任何财产,例如地产、权益,或抵押权和地役权等权利。此外,它还包括通行权以及通过留置权或债权与财产相关的任何金融债务。

“不动产”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0(a)  土地,包括水下土地和滨水地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0(b)  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改良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0(c)  附属于土地或与土地一并使用的任何财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0(d)  土地上的每一份地产、权益、特权、地役权、特许权和权利,包括通行权、定期租赁权,以及通过判决、抵押或其他方式产生的留置权、债权或产权负担,以及由该等留置权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33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重建机构在指定区域内为支持重建项目可以采取哪些行动。该机构被允许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房地产和个人财产。这包括通过赠与或遗赠获得财产,甚至回购他们以前拥有的财产。此外,该机构可以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财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强制出售财产以供公共使用。

在勘测区域内或为重建目的,机构可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1(a) 购买、租赁、获得选择权、通过赠与、授予、遗赠、遗赠不动产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任何财产权益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包括回购机构先前拥有的已开发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1(b) 通过征用权取得不动产。

Section § 33391.1

Explanation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机构在购买或获取任何房地产之前,必须从独立估价师那里获得一份估价,以确定该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

自2012年1月1日起,机构在根据第33391条收购或购买不动产之前,应从合格的独立估价师处获取一份估价报告,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33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机构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初步计划制定后、但在正式的重建计划批准前,在指定的项目区域内购买房产。但是,在此期间,该机构不能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的权力)。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机构在获得社区立法机构批准后,可以在规划委员会制定该区域的初步计划后任何时间,且在社区立法机构通过重建计划之前,通过谈判或其他方式收购项目区域内的不动产;但是,机构不得在重建计划通过之前行使与该收购相关的征用权。

Section § 33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机构不得从其自身的成员或高级职员那里购买或取得财产,除非通过一个被称为“征用权”的正式程序,该程序通常涉及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

Section § 33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机构不能征用带有建筑物的房产,除非该建筑物需要进行重大改造,例如结构性改动或改进。此外,如果土地需要改造,或者房产需要符合某些标准或规定,并且所有者不愿配合这些计划,机构就可以介入。

未经所有者同意,机构不得征收其上现有建筑物将继续保留在其现有地块、现有形式和用途上的任何不动产,除非该建筑物需要结构改造、改良、现代化或翻新,或建筑物所在的地块或地段需要改变大小、形状或用途,或有必要对该不动产施加计划中的任何标准、限制和控制,且所有者未能或拒绝同意根据第 33339、33345、33380 和 33381 条参与重建计划。

Section § 33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机构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征用权”的程序,征用已经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但是,如果财产属于公共机构,未经该机构许可,不得征用。

Section § 33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的立法机构请求某个机构接受来自公共实体的剩余不动产,或者接受私人实体拥有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可以位于调查区域内部或外部。

该机构可以将这些不动产出售或租赁给个人、私人实体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用于开发目的。这些交易所得的资金,可以由社区酌情决定返还给社区,或者返还给最初拥有该不动产的公共实体。

机构可应社区立法机构的请求,接受由公共实体所有并由该公共实体宣布为剩余的,或由私人实体所有的不动产的转让(位于调查区域内或区域外)。
该机构可通过出售或长期租赁用于开发的方式,将此类财产处置给私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从出售或租赁此类财产中获得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资金,可由社区立法机构酌情支付给社区,或支付给获得该财产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333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某个机构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任何限制该不动产使用或建设方式的规定或条件都将失效。这适用于机构取得不动产后,购买或持有该不动产权益的任何人,除非该取得明确受这些条件的约束。

在通过征用以外的方式取得不动产之前,机构必须通知那些会受此法律影响的人,通知方式包括刊登公告和(如果他们在取得前60天有记录可查)直接邮寄。然而,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由重建计划设定的限制,或者机构书面同意受这些条件约束的情况。

此外,该法律保留了原不动产所有者和受益人的某些权利,例如向机构而非从机构取得土地的新不动产所有者寻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7(a)  在机构取得项目区域内任何不动产所有权之前,该不动产上存在的任何限制或意图限制该不动产使用或在其上进行建设的契约、条件或限制,自机构通过赠与、购买、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之时起,对该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后续所有者、承租人、租赁人、地役权持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信托契据项下的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从该不动产取得权益的个人或实体,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7(b)  在通过征用以外的方式取得不动产之前三十天,机构应就该取得以及本条规定,向根据本条规定将变得无效且不可执行的权益持有人发出通知,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7(b)(1)  机构应在机构运作的社区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7(b)(2)  如果此类权益持有人在取得日期前60天有记录可查,机构应向其邮寄通知。
机构可以接受任何此类权益持有人以书面文书形式作出的放弃,或在取得不动产日期之后提起诉讼以取得该权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7(c)  本条不适用于由重建计划或由机构根据重建计划施加的契约、条件或限制。本条也不适用于机构以书面形式明确地取得或持有受此类契约、条件或限制约束的财产的情况。
本条不应限制或排除此类契约、条件或限制的所有者、受让人或受益人在向城市、县或其他政府实体赠与土地时限制土地使用的任何回转权。本条不应限制或排除受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惠及的任何土地的所有者或受让人向机构追讨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根据法律,该所有者或受让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对从机构购买的任何购买者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不应存在损害赔偿权。

Section § 333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另一部法律法规中的特定条款,即第1245.260条,在采纳或修改改造项目或计划时并不适用。然而,当改造机构就特定不动产做出决议时,该条款则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245.260条不适用于采纳、批准、修订或批准修订任何改造项目或计划的任何决议或条例。《民事诉讼法》第1245.260条适用于改造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5.220条就特定不动产地块通过的决议。

Section § 333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与改造计划相关的征用权程序。如果公共实体通过了一项改造计划,但未在三年内启动对某财产的征用权程序,财产所有人可以提议以市场价值将财产出售给该机构。如果该机构在18个月内既未购买也未启动法律程序,所有人可以因干扰而起诉要求赔偿。

此外,提起法律诉讼无需向公共实体提出正式索赔,但诉讼应在最初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启动。如果该机构在法律诉讼开始前决定免除该财产的征用,则财产所有人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诉讼开始,公共实体也可以选择放弃征用权行动,但必须遵守特定条件。如果财产所有人错过了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他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强制公共实体决定财产状态或启动征用。

财产可以通过正式决议获得豁免,除非计划被修订,否则改造机构不得征收这些财产。对于1977年之前通过的旧项目,三年期限自1977年开始计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a)  如果公共实体已通过改造计划,但未在计划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启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该计划项下受征用权约束的任何特定地块财产,则拥有完整产权的业主此后任何时候均可书面提议以其公平市场价值将该财产出售给该机构。如果该机构未在收到最初提议之日起18个月内征收或启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该财产,则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机构提起反向征用诉讼,以向该机构追讨因该计划对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造成的任何干扰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但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仅因该机构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征收该财产而确立或产生任何损害赔偿或救济权利的推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b)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3.6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无需向公共实体提出索赔,作为根据 (a) 款提起或维持诉讼的先决条件,但任何此类诉讼应在18个月期限届满后一年零六个月内提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c)  公共实体可以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的任何时候启动征用权程序或指定该财产根据该计划免于征用。如果公共实体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启动征用权程序或指定该财产免于通过征用权征收,则财产所有人此后不得根据本条提起诉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d)  在财产所有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后,公共实体可以宣布该财产免于通过征用权征收并放弃征收该财产,但仅限于与放弃征用权程序相同的 G情况、条件和后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e)  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不影响公共实体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包括启动征用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三条(自第1255.410条起)占有该财产,或放弃征用权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f)  代替根据 (a) 款提起诉讼,或如果 (b)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已过,财产所有人可以获得强制令,强制公共实体在法院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宣布该财产免于征收或启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该财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g)  宣布财产免于通过征用权征收应通过决议形式作出并可记录。它应使该财产免于根据改造计划被征用,且改造机构对该财产不拥有征用权,除非改造计划此后被修订以明确规定该财产受征用权征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99(h)  对于最终改造计划已于197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改造项目,(a) 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应自1977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