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立法机构批准再开发计划的程序
Section § 33360.5
本法律概述了机构在采纳拟议计划前必须采取的步骤。机构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45天,将初步报告和公开听证会通知发送给财政部和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财政部随后将评估该计划可能如何影响州的普通基金,以及是否会影响对学校设施的需求。
收到报告后21天内,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书面形式对计划提出意见,机构和立法机构应在听证会期间考虑这些意见。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意见,计划可以不考虑这些意见而继续进行。各部门还可以将他们的反馈意见发送给司法部长,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进一步审查。
Section § 33361
Section § 33363
Section § 33363.5
Section § 33364
本节解释了在公共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未提交书面异议时通过计划的程序。如果未收到异议,立法机构可在预定时间通过该计划。但是,如果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只有在审议这些异议并提供书面回应后,才能通过该计划。这必须在异议听证会结束后至少一周进行。
Section § 33365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正式采纳某个项目区的重建计划。但是,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说明,这项采纳可以通过公众投票(即全民公决)来挑战,就像立法机构提出的任何其他法律一样。
Section § 33366
Section § 33367
本法规要求,一项旨在重建项目区域的条例必须包含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阐明重建目标,明确官方计划,并确保其有助于公众福祉。该区域必须是衰败的——即破旧不堪——重建应以符合社区规划且经济可行的方式改善其状况。
该条例必须有详细的调查结果支持,表明该区域因公共健康和安全需要重建。它还必须明确指出,仅靠私人努力无法解决衰败问题,并包括处理居民搬迁的方式,确保他们能获得类似或更好的住房。任何被纳入的区域都必须证明其纳入的必要性,而不仅仅是为了从税收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
Section § 33368
一旦立法机构认定某个项目区域是衰败区域,该决定就是最终的,并且假定所有之前的步骤都已妥善完成。但是,如果对重建计划批准的法律挑战是根据特定规则及时提出的,本条规定则不适用。
Section § 33373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新开发计划通过后的60天内,必须向县记录官备案一份文件,该文件需描述所涉土地并声明重新开发已启动。如果计划允许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则必须包含额外信息,例如粗体标题、征用权力的描述以及任何相关限制。对于2007年之前使用征用权的计划,必须在2007年底前备案一份更新的声明。机构必须在项目区域内使用征用权之前备案这份文件。此外,其他文件也可根据需要备案。
Section § 33374
Section § 33375
重建计划获批后,如果其中包含某些财务规定,社区文员必须在 (30) 天内发送几份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项目描述、批准条例以及受计划影响区域的地图。这些文件会送交县审计员和评估员,以及相关的税务官员和机构。州平衡委员会也会收到这些文件。这确保了所有相关方都能了解重建项目及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