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机构为任何指定的项目区制定并批准一项重建计划。为此,机构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进行调查或谈判。在规划过程中,它们还必须与社区的规划委员会以及项目区委员会(如果存在)合作。

Section § 33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再开发计划都必须与社区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简而言之,再开发项目需要符合城市整体的战略规划框架。

每个再开发计划都应与社区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333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重新开发机构处理涉及某些公共财产的项目的规则。机构必须替换其影响的任何公共住房,确保新住房对低收入家庭而言至少55年内是可负担的。新住房可以是公共的或私有的,但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必须在附近,大小适合家庭,并且租金可负担,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被迁出的人必须优先获得新住房,除非他们拒绝。

法律允许项目包括额外的低收入住房、市场价住房,以及零售和公共设施等相关便利设施,以造福该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a) 重新开发机构开展涉及第33030条(c)款第(3)项所述财产的活动和资金筹措时,应遵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但(b)款中具体修改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 除了(a)款中规定的要求外,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1) 该项目应至少以一对一的方式替换所有现有公共住房单元。替换的住宅单元应是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如第50079.5、50105和50106条所定义)能够负担并居住的,其收入水平应与从公共住房单元中迁出的家庭相同或更低,并持续至少55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2) 替换的住宅单元可以是公共所有或私人所有,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2)(A) 位于项目区域内,或位于正在被替换的公共住房所在地块的五英里半径范围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2)(B) 对于第(1)项所述的每个收入水平,应是符合被迁出家庭要求的单元类型和大小。所需大小应符合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发布的《公共住房入住指南》中包含的公共住房入住政策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b)(2)(C) 对于选择迁入替换单元的每个被迁出家庭而言,应是可负担的,以便租金不超过该家庭收入的3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c) 任何家庭不得根据本条被迁出,除非在最初搬迁时,该家庭被优先安排入住根据本条创建的永久性替换住宅单元。如果家庭在本部分下获得替换住宅单元的优先权后,自愿选择不接受该替换住宅单元,则本款不适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d) 该项目可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d)(1) 开发额外的私人拥有住房单元,这些单元将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如第50093条所定义,包括如第50105条所定义的非常低收入家庭)使用和居住,并以如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1.4(d)(2) 劳动力市场价住房单元、零售服务、商业、工业、教育、娱乐以及其他可能适合服务该区域居民的用途,以及项目区域内部或邻近的公共设施改进。

Section § 333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按照要求向县的补充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了款项,重建计划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在延长时限时,立法机构或相关机构无需遵循通常修订重建计划所需的某些程序性要求。

尽管有第 33333.2 条或第 33333.6 条的规定,当机构根据第 33690 条的规定,需要向县审计员支付款项以存入根据第 33690 条 (a) 款 (1) 项在县金库中设立的县补充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并且该机构已根据第 33690 条 (a) 款 (2) 项计算并划拨了全额款项时,立法机构可以修订重建计划,将根据第 33333.2 条 (a) 款 (2) 项和 (3) 项或第 33333.6 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延长一年。根据本条修订重建计划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 33354.6 条、第 12 条(自第 33450 条起)或本部分中任何其他与修订重建计划相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33607.7 条规定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款项的要求。

Section § 33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重建计划都必须包含项目边界的详细法律描述,并且应当根据一份最初的初步计划来制定。

Section § 33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重建计划都必须包含几项关键信息。计划中必须以图表形式展示预计的开放空间量和街道布局。此外,还应明确该区域内建筑物的类型、大小、高度、数量和预期用途的限制。计划还必须说明预计的住宅单元数量,并明确划拨用于公共用途的区域,同时描述这些公共用途的具体性质。

Section § 333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重建计划项目中的具体时间限制和条件。首先,它对使用财产税支付的重建债务设定了20年的上限,但如果存在严重衰败且需要更多债务,则允许延长至多30年。计划的有效期不能超过30年,但机构仍可偿还旧债并履行住房义务。使用财产税偿还债务的期限为45年,启动征用程序以获取财产的期限为12年,只有在仍存在严重衰败的情况下才能延长。如果项目增加了新区域,这些时间限制同样适用。此外,如果必须向教育基金支付某些款项,时间限制可以延长一年。这些延期通过通过一项条例进行,无需遵循重建计划的常规修订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 包含第33670条所列规定的重建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限制。不包含第33670条所列规定的重建计划应包含第 (4) 款中的限制: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1)(A) 对根据第33670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用于全部或部分资助重建项目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设立设定时间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20年,除非根据分段 (B) 授权修订重建计划。然而,此限制不应阻止机构为履行第33333.8条 (a) 款规定的住房义务而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付债务或设立更多债务。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偿还期限可以长于本条规定的此时间限制。机构不得在此时间限制之后设立或产生任何应从税款分配中偿还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如果债务未增加且债务偿还期限未超出本条规定的债务偿还时间限制,则此限制不应阻止机构在时间限制之后对债务进行再融资、退款或重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1)(A)(B) 分段 (A) 设定的时间限制只能通过修订重建计划来延长,前提是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 (i) 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且 (ii) 若不设立额外债务,则无法消除此衰败。然而,此修订后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过通过重建计划的条例生效之日起30年,除非为遵守第33333.8条 (a) 款的规定所必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2) 对重建计划的有效性设定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30年。在重建计划有效性时间限制之后,机构无权根据重建计划采取行动,除非是支付先前产生的债务和执行现有契约或合同,除非机构尚未完成第33333.8条 (a) 款规定的住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应保留其执行第33333.8条 (a) 款规定的要求(包括为此目的产生和支付债务的能力)的权力,并应尽快利用此权力完成这些住房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3) 对使用根据第33670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偿还债务设定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45年。在本款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后,机构不得根据第33670条收取财产税,除非为遵守第33333.8条 (a) 款的规定所必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4) 对启动征用程序以获取项目区域内财产设定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12年。此时间限制只能通过修订重建计划来延长,前提是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4)(A) 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a)(4)(B) 若不使用征用权,则无法消除此衰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b) 如果修订重建计划以增加区域,则该修订应包含本条要求的时间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c) 当机构被要求根据第33681.9条进行支付时,立法机构可以通过通过一项条例,将 (a) 款第 (2) 和 (3) 项要求的时间限制延长一年。在通过此条例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33354.6条、第12条(自第33450条起)或本部分中与修订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 当机构被要求根据第33681.12条向县审计员支付款项,以存入根据《税收和税法》第1部第0.5部分第6章第3条(自第97条起)设立的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时,立法机构可以修订重建计划,将 (a) 款第 (2) 和 (3) 项要求的时间限制延长以下期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1) 每次支付款项的每一年为一年,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规定确立的再开发计划的有效期,自支付款项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起十年或更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 每次支付款项的每一年为一年,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A) 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规定确立的再开发计划的有效期,自支付款项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起超过十年但不足二十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B) 立法机构在通过修正案的条例中确定,关于该项目,以下各项均适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B)(i) 该机构符合第 33334.2 条或第 33334.6 条(视情况而定)的要求。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B)(ii) 该机构已根据第 33490 条的要求采纳实施计划。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B)(iii) 该机构在适用范围内符合第 33413 条的 (a) 和 (b) 分节。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2)(B)(iv) 该机构不受根据第 33334.12 条的 (e) 分节因未能支出、承担或支付超额盈余而施加的制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3) 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规定确立的再开发计划的有效期,自支付款项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起超过二十年,则本分节不适用于任何再开发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d)(4) 立法机构可在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条例采纳本分节规定的修正案。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十天邮寄给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管理机构。通知还应在公开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十天,在社区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该条例应包含立法机构的一项认定,即根据第 33681.12 条用于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款项的资金,否则将用于支付为实现再开发计划的目标和目的所必需的项目和活动的费用。在根据本分节采纳条例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 33354.6 条、第 12 条(自第 33450 条起)或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2(e) 本节仅适用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根据第 5 条(自第 33360 条起)采纳最终再开发计划的再开发项目,以及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采纳的增加区域的修正案。

Section § 333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改造机构在为项目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该报告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编制。

如果项目涉及目前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机构还必须将报告发送给各种农业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通知请求必须针对每个项目单独提交,一份请求不能用于多个计划或修正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3(a)  改造机构应向第 33353.2 条所定义的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发送一份准备通知和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副本,该报告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 (自第 21000 条起))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编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3(b)  如果项目区域包含《政府法典》第 51201 条 (b) 款所定义的农业用地,改造机构还应向保护部、县农业专员、县农业局、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局联合会以及提供书面通知请求的农业实体和一般农业组织发送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副本。对于每个拟议的改造计划或增加土地的修正案,都需要单独的书面通知请求。适用于一个改造计划或修正案的书面通知请求对后续计划或修正案无效。

Section § 33333.4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在1976年10月之前制定重建计划的立法机构,在1986年底前制定新规定,以控制重建机构的资金和活动。这些新规定必须限制税款分配、重建债务的设立期限,以及启动征用权以征收私人财产的最长12年期限。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解决财政赤字或仍然存在的严重衰败。

新法令不需要遵循重建计划的标准修订程序,但它们不得损害任何现有债务或义务。如果法令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将得到支持,除非其行为被认定为武断或反复无常。1976年之后、1994年之前制定的重建计划也必须遵守类似的税款分配和征用权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 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采纳了最终重建计划,且该计划包含第33670条规定的条款但未包含第33333.2条要求的所有限制的每个立法机构,应在1986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令,该法令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1) 对根据计划(包括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可分割和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款金额的限制。除非为遵守第33333.8条(a)款的规定所必需,否则税款不得超出该限制进行分割和分配给重建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2) 对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以全部或部分资助重建项目的时间限制。除非为遵守第33333.8条(a)款的规定所必需,否则机构不得在时间限制之外设立或产生将从税款分配中偿还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3) 启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项目区域内财产的时间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12年。此时间限制只能在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以下两点后,通过修订重建计划来延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3)(A) 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的衰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a)(3)(B) 不使用征用权就无法消除这种衰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b) 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中设定的限制应适用于重建计划,如同重建计划已修订以包含这些限制一样。然而,在通过该法令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12条(从第33450条开始)或本部分中与修订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c) 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中设定的限制不得用于限制向机构分配税款,以消除根据第33334.6条(g)款产生的项目赤字所需的程度,以符合为此目的通过的计划,或遵守第33333.8条(a)款。如果这些限制与第33334.6条或第33333.8条(a)款下的义务发生冲突,立法机构应修订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在必要范围内修改限制,以允许遵守根据第33334.6条(g)款通过的计划,允许遵守第33333.8条(a)款,并允许根据第33334.3条全额支出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根据本款修订法令的程序应与根据(b)款通过法令的程序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d) 本条不得解释为允许损害立法机构或机构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义务或债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e) 在任何质疑或攻击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的诉讼中,法院应支持立法机构和机构的行为,除非法院认定这些行为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这是必要的,因为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设立项目区域的重建机构已产生现有义务和债务,并已采纳项目、计划和活动,有权接收和抵押第33670条授权的全部税款分配,并且有必要防止现有义务和债务可能受损,并允许已采纳的项目和计划的完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f) 立法机构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不解除任何机构根据第33333.8条、33334.2条、33334.3条、第9条(从第33410条开始)或本部分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要求所承担的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g) 在1976年10月1日或之后,且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采纳的、包含第33670条规定的条款的重建计划,还应包含: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4(g)(1) 对根据计划(包括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可分割和分配给机构的税款金额的限制。除非根据重建计划的修订,或为遵守第33333.8条(a)款的规定所必需,否则税款不得超出此限制进行分割和分配给机构。

Section § 333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南门市的一个再开发机构,在将新区域纳入再开发计划时,可以免除通常需要遵循的某些程序。但是,该市必须就此计划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并成立一个由当地居民和业主组成的公民咨询委员会,以指导再开发策略。该委员会必须至少运作三年。该计划只能在不改变任何分区法律或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扩大现有再开发区域。如果需要对分区或计划进行更改,则必须遵守所有法律规定。该市在规划再开发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环境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5(a) 关于通过南门市(City of South Gate)某区域的再开发计划,该区域大致边界为大西洋大道(Atlantic Boulevard)以东、伍德大道(Wood Avenue)以南、奥尔德里奇路(Aldrich Road)以北、洛杉矶河(Los Angeles River)以西,该机构应免除Sections 33322至33327(含)以及Section 33330中与将新区域纳入现有项目区相关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5(b) 尽管本节授予任何其他豁免,南门市(City of South Gate)在通过再开发计划之前,应就拟议计划为南门市居民和业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南门市还应组织一个由项目区居民和业主组成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开发策略和计划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区居民的其他事项向机构提供建议。该公民咨询委员会应至少存在三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5(c) 根据本节通过的再开发计划仅限于将土地纳入现有再开发计划的计划,且不涉及任何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的变更,也不授予任何豁免。任何与新增再开发计划区相关的分区、总体规划或豁免的变更,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南门市(City of South Gate)或其再开发机构使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Section 15153的规定,为 (a) 款中提及的场地编制的先前环境影响报告。

Section § 33333.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的时间限制和规定。这些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自通过之日起40年,或不得晚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一旦到期,重建机构只能处理现有义务和债务。

计划到期后,机构通常有10年时间来管理债务和财产税。如果不同计划在1994年之前合并,则每个计划的时间线单独计算。时间限制的延长或调整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通常无需遵守典型的监管合规程序。

先前的计划可以在与教育资金或住房义务相关的特定条件下进行修正以延长时限。这些限制不影响1994年之前授权的现有债券或义务,机构仍可收取税款以清偿早期授权的债务。如果重建计划增加了新区域,某些时间限制也适用。

本节的限制应适用于在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的每一项重建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a) 本节所适用的每一项重建计划的效力,应在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不超过40年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的日期终止。在重建计划效力期限届满后,机构无权根据重建计划采取行动,除非支付先前产生的债务、遵守第33333.8节以及执行现有契约、合同或其他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b) 除(f)和(g)款另有规定外,重建机构不得在根据(a)款重建计划效力终止之日起10年后,根据第33670节支付债务或收取财产税。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c)(1) 如果在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合并了通过日期不同的计划,本节要求的时间限制应自每项合并计划通过之日起单独计算。如果对重建计划的修正案在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项目区域增加了土地,本节要求的时间限制应就重建计划而言,自重建计划通过之日起计算;就增加的土地而言,自修正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c)(2) 如果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合并了通过日期不同的计划,本节要求的时间限制应自每项合并计划通过之日起单独计算。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d)(1) 除非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包含本节要求的所有限制,且这些限制均未超过本节规定的适用时限,否则立法机构应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法令,修正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以修正超过本节规定适用时限的现有时间限制,或设定不超过(b)或(c)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d)(2)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令中规定的限制,应适用于重建计划,如同重建计划已修正以包含这些限制。然而,在通过本节要求的法令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12条(自第33450节起)或本部分中与修正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1) 如果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包含本节要求的一项或多项限制,且该限制未超过本节要求的适用时限,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修正此限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2)(A) 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其限制短于本节规定期限的重建计划,可由立法机构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9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法令进行修正,以延长该限制,但经如此修正的计划不得超过本节规定的期限。在根据本分款通过法令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33354.6节、第12条(自第33450节起)或本部分中与修正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2)(A)(B)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重建计划可由立法机构通过法令修正,以取消本节在2002年1月1日之前要求的关于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间限制。在根据本分款通过法令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33354.6节、第12条(自第33450节起)或本部分中与修正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第33607.7节要求的款项。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4)(A) 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限,这些贷款、预付款和债务将使用根据第33670条收到的房产税收益支付,以全部或部分资助重建项目,不得阻止机构举债从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付,或设立更多债务以履行机构的经济适用住房义务,如第33333.8条(a)款第(1)项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e)(4)(A)(B) 立法机构可修订重建计划,规定从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付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设立没有时限,或设立更多债务以履行机构的经济适用住房义务,如第33333.8条(a)款第(1)项所定义。在根据本分项通过一项法令时,立法机构和机构均无需遵守第33345.6条、第12条(自第33450条起)或本部分中与修订重建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且机构无需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第33607.7条所要求的款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f) 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中设定的限制,不得用于限制向机构分配税款,以达到遵守第33333.8条所需的程度。如果这些限制与第33333.8条下的义务发生冲突,法令中设定的限制应根据第33333.8条暂停。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g)(1) 本条不影响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由立法机构或机构根据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债券、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有效性,包括根据第33401条签订的任何减缓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g)(2) 本条不影响机构根据第33670条收取房产税以支付债券、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g)(3) 本条不影响机构根据第33670条收取房产税的权利,以支付为再融资、偿还或重组在1994年1月1日之前授权的债务而发行的再融资债券,如果这些再融资债券的最后到期日不晚于被偿还债务的最后到期日,且再融资债券的总净利息成本(至到期日)加上再融资债券的本金总额小于被偿还债务的总净利息成本(至到期日)加上被偿还债务的本金总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h)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重建机构不得在(b)款中确定的日期或重建计划中确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后支付债务或根据第33670条收取房产税,除非(e)款第(2)项、(g)款或第33333.8条另有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i) 立法机构发现并宣布,1993年法规第942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旨在自1994年1月1日起为法律增加限制,并非旨在改变或表达对该日期之前法律的立法意图。立法机构无意影响任何关于重建机构根据1994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法律,出售期限超过重建计划限制的债券的能力的诉讼的实质内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6(j) 如果重建计划被修订以增加区域,该修订应包含第33333.2条所要求的时限。

Section § 3333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旧金山重建机构获得特殊许可,可以继续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项目借款,直到2014年1月1日,或者直到他们替换掉1975年前拆除的住房,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的税收收入可以延长到不迟于2044年。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与住房相关的开支。

收入不能超过住房活动所需的金额,并且需要扣除欠学校的款项。至少50%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建造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住房。在借款之前,该机构需要获得批准,确认他们已经履行了过去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义务,并满足了其他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a)  尽管有第33333.6条(a)款(1)项(截至2001年12月31日该(1)项的规定)中的时间限制,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经旧金山市县监事会批准,可保留其专门为符合第33334.2条和第33334.3条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基金活动举债的能力,直至2014年1月1日,或直至该机构替换掉在1975年法规第970章中规定的置换住房义务颁布之前拆除的所有住房单元,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该机构接收税收增量收入以偿还为这些中低收入住房基金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能力可延长至不迟于2044年1月1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延长计划的有效期,除非是为了为中低收入住房基金活动产生额外债务、支付先前产生的债务以及执行现有契约、合同或其他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b)  年度收入不得超过为该机构的中低收入住房基金活动提供资金所需的金额。该机构用于根据第33334.3条(e)款授权的规划和行政管理费用的收取和支出不得超过10%。根据本款收到的收入不得超过根据已修订的计划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减去支付先前未偿债务所需的金额,以及减去如果计划未修订,学校实体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部分第0.5编第3章(自第75条起)和第6章(自第95条起)有权获得的该项目区域的财产税收入。此外,根据本款收取的收入须按照第33607条的规定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c)  使用根据本款收到的收入开展的活动应符合经部门审查和批准的社区住房要素的政策和目标,并应解决极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未满足的住房需求。这些活动还应符合社区最近批准并提交给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综合和年度行动计划,如果主任认为有必要,年度行动计划应每年提交给部门。收到的收入中,不少于50%应专门用于协助开发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d)  除非主任在与该机构协商后,证明该机构在1976年1月1日之前拆毁或移除的、供中低收入人员和家庭负担的住房单元数量与该机构在1976年1月1日之前通过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的、供中低收入人员和家庭负担的住房单元数量之间的净差额,否则该机构不得根据本款产生任何债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  除非部门主任每年在产生债务之前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否则该机构不得根据本款产生任何债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1)  社区拥有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分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要求的现行住房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2)  社区的住房要素表明中低收入住房基金活动存在未满足的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3)  该机构根据第33080.1条编制的最新独立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可接受的审计结果,且未发现本部分的重大违规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4)  该机构已遵守第33334.2条(a)款的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7(e)(5)  该机构已遵守本部分关于为中低收入人员和家庭提供住房单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33413条的要求。

Section § 333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改造机构在终止改造计划或项目之前,必须履行其经济适用住房义务。它们必须确保资金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账户,消除项目赤字,并妥善使用盈余资金。它们还需要协助搬迁,提供替代住房,并确保提供包容性住房。如果机构未能在重建计划或债务偿还的截止日期前履行这些义务,这些截止日期将暂停,直至其履行义务。

如果履行义务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转入其他住房基金。如果在履行义务之前达到税收增量上限,该上限将解除,直至其履行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  每个改造机构应在本部分所要求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义务,在根据第33333.2、33333.6和33333.10条设立的重建计划生效期限届满之前,以及在机构超出根据第33333.4条要求或重建计划中规定的可分配给改造机构的税款金额上限之前,遵守并履行其义务。如果机构尚未履行其经济适用住房义务,立法机构不得通过终止改造项目区的法令。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应适用于根据本部分和第1.5部分(自第34000条起)设立或合并的每个改造机构和每个改造项目区,包括根据本章授权的项目区以及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每个单独项目区。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款中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义务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A)  根据第33334.2、33334.3、33334.4、33334.6、33487、33492.16条以及其他类似和相关法规,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进行存款和支出的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B)  根据第33334.6、33487、33492.16条以及其他类似和相关法规,消除项目赤字的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C)  根据第33334.12条以及其他类似和相关法规,支出或转让超额盈余资金的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D)  根据第9条(自第33410条起)、政府法典第7260条或其他适用的搬迁法律,提供搬迁援助的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E)  根据第33413条(a)款、第9条(自第33410条起)以及其他类似和相关法规,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1)(a)(F)  根据第33413条以及其他类似和相关法规和条例,提供包容性住房的义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a)(2)  如果改造机构尚未履行这些义务,则不得通过终止改造项目区的法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b)  如果在重建计划生效期限届满之日,改造机构尚未遵守(a)款规定,则重建计划的生效期限以及,如有必要,偿还债务的期限应暂停,直至该机构遵守(a)款规定。此外,该机构应接收并使用所有未用于偿还债务的税收增量资金,直至该机构完全履行其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c)  如果在偿还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该机构尚未遵守(a)款规定,则偿还债务的期限应暂停,直至该机构遵守(a)款规定。此外,该机构应接收并使用税收增量资金,直至该机构完全履行其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d)  如果在偿还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该机构已履行其在(a)款下的义务并且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仍有资金,该机构应将剩余资金转入其管辖范围内不同项目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或账户(如果存在),或者,如果不存在不同的项目区,该机构应将剩余资金转入社区的专项基金或社区或县住房管理局。接收剩余资金的社区、社区住房管理局或县住房管理局应将这些资金用于本部分规定适用于改造机构的目的,并受相同限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e)  如果重建计划规定了改造机构可为任何项目区接收的税收增量资金总额上限,并且在该机构遵守(a)款规定的义务之前达到该上限,则该上限应暂停,直至该机构遵守(a)款规定,并且该机构应接收并使用税收增量资金,直至该机构完全履行其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8(f)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应要求该机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履行这些义务,包括在必要时通过法令、举债、获取税收增量、支出税收增量以及签订合同,以履行其在本部分项下的住房义务。

Section § 3333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在1993年前通过了重建计划的机构,如果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且在没有更多时间和税收收入的情况下无法消除,则可将计划延长最多10年。机构必须根据充分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机构还可以延长偿还债务和收取财产税的时限,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消除衰败或帮助低收入家庭住房。延长的计划必须符合法律和住房规定,机构需优先将资金用于可负担住房。资金分配可以调整,但机构需确保不会造成财政赤字。修订后的计划必须通过法令通过,并须经公众投票表决,但其他条款规定的某些项目区域除外。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不同法规仍有资格产生新债务和收取税收增量收入的项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a)(1)  尽管有第33333.6条 (a) 和 (b) 款规定的时限,于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了重建计划的机构,可根据本条规定修订该计划,以延长该计划的有效期,最多可比第33333.6条 (a) 款允许的期限再延长10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a)(2)  此外,该机构可根据本条规定修订该计划,以延长偿还债务和收取财产税的时限,自重建计划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不超过10年,该时限已根据第 (1) 款修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b)  重建计划可根据 (a) 款进行修订,但仅限于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b)(1)  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b)(2)  若不延长计划的有效期和收取财产税,则无法消除此衰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c)  在本条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c)(1)  “衰败”的含义与第33030条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c)(2)  “严重”指重要且程度足以需要机构援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c)(3)  “必要和基本地块”指未衰败但对于消除衰败而言如此必要和基本,以至于这些地块应被纳入项目区域内可使用税收增量资金的部分。“必要和基本地块”是 (A) 与一个或多个衰败地块相邻,且需进行整合以根据现有标准和市场条件创建足够大小地块的地块,以及 (B) 与衰败地块相邻或邻近,且需在其上建设公共设施以消除衰败的地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d)  就本条而言,即使衰败在项目区域内不普遍,项目区域内仍可能存在严重衰败。根据第33352条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应在地图上标明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的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e)  在若无根据本条进行的修订本应生效的偿还债务和收取财产税的期限之后,除根据第33334.2条或33334.6条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外,机构应仅在根据第33352条通过的报告中确定为包含衰败地块和必要及基本地块的项目区域部分内使用税收增量资金。除非 (f) 和 (g) 款另有限制,机构可根据本分部继续使用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f)(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在若无根据本条进行的修订本应生效的偿还债务和收取财产税的期限之后,机构应仅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内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给第50079.5条、50093条、50105条和50106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极低收入或超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供应。在此期间,已根据 (a) 款通过修订的机构可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给第50093条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但是,在五年期内,此金额不得超过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给第50106条所定义的超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金额。在任何情况下,用于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住房的支出金额不得超过五年期内每年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金额的15%,且中等收入人群可负担的住房单元数量不得超过超低收入人群可负担的住房单元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f)(2)  自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起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直至根据本条修正案生效的债务偿付和财产税收取限制,已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的机构可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根据第 50093 条定义的、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负担的住房。但是,该金额在五年期内不得超过该五年期内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总额的 15%,且仅可用于资助至少 49% 的单元可供低收入、极低收入或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并居住的住房项目。机构可在相同或其他住房项目中额外支出资金,以资助中等收入个人可负担并居住的住房单元。但是,该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根据第 50106 条定义的、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负担的住房的资金金额,或该五年期内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总额的 5%。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g)(1)  除 (2) 款或 (3) 款另有规定外,自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起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从经如此修正的重建项目区域根据第 33670 条分配给机构的所有税款中,不少于 30% 应存入该项目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用于 (f) 款规定的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g)(2)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机构认定,存入金额与 (1) 款要求金额之间的差额,对于在该财政年度内偿付机构在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前六个月之前为资助或再融资重建项目而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是必要的,机构可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少于 (1) 款要求的金额,但不得少于第 33334.2 条或第 33334.6 条要求的金额。机构在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前六个月之前发行的债券,只能在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后进行再融资、退款或重组。但是,就本条而言,在根据 (a) 款通过修正案之日后进行再融资、退款或重组的债券,只有在 (A) 净收益用于原债券的再融资,(B) 在再融资、重组或退款时本金金额没有增加,且 (C) 再融资债务的偿还期限不超过现有债务原应偿还的日期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在原债券发行之日发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0(g)(3)  在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少于 (1) 款要求的金额之前,机构应不迟于 120 天,经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后,通过决议采纳一项认定,即分配金额与 (1) 款要求金额之间的差额,对于偿付机构为资助或再融资重建项目而发行并根据第 33333.11 条 (e) 款 (9) 项通过的初步报告中确定的债券是必要的,并应指明债券的剩余本金金额、年度偿付金额以及债务偿还日期。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连续两周每周在一家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机构应不迟于首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刊登之时向公众提供拟议决议。决议副本应在通过后 10 天内送交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3333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城市重建机构修改重建计划必须遵循的步骤。在通过修正案之前,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与受影响的税务机构、居民和社区组织协商,并提供一份详细说明该区域状况和拟议变更的初步报告。

初步报告必须包括地图、衰败状况描述、拟议项目、融资方法以及修订后的实施计划。机构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之前提前通知相关方。一份包含更新信息和对关切的回应的最终报告必须在听证会前分享。

立法机构可以与该机构举行单独或联合的公开听证会以通过修正案。如果对衰败程度存在争议,司法部长可以介入审查并可能质疑修正案的有效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a) 为根据第33333.10条通过一项修正案,城市重建机构还应遵守本节中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b) 在通过计划修正案之前,该机构应就拟议的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符合第33452条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c) 在公布拟议修正案公开听证会通知之前,该机构应就拟议的修正案与每个受影响的征税机构进行协商。至少,该机构应给予每个受影响的征税机构与机构代表会面的机会,以讨论拟议修正案对受影响征税机构的影响,并应通知每个受影响的征税机构,任何来自受影响征税机构的书面意见都将包含在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d) 在公布拟议修正案公开听证会通知之前,该机构应与项目区委员会(如果存在)的成员以及居民和社区组织进行协商并听取其意见,并在机构将修正案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向这些个人和组织(包括项目区委员会,如果存在)提供修正案。此外,根据(e)款准备的初步报告应在不迟于拟议修正案公开听证会举行前120天,免费提供给项目区委员会(如果存在)以及居民和社区组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 在拟议修正案公开听证会举行前不迟于120天,该机构应向第33353.2条中定义的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财政部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送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1) 一份项目区地图,标明项目区中(如果存在)不再衰败的部分、衰败的部分以及包含为消除剩余衰败所需和必要地块的项目区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2) 剩余衰败的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3) 拟议消除剩余衰败的项目或计划的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4) 项目或计划将如何改善衰败状况的描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5) 如果不延长计划的有效期限和税收增量收入的接收期限,项目或计划无法完成的原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6) 这些计划或项目的拟议融资方法。该描述应包括在延长期内预计产生的税收增量收入金额,包括预计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受影响征税实体的金额。该描述还应包括除税收增量收入外可用于资助这些项目或计划的资金来源和金额。该描述还应包括,如果没有因拟议修正案而可供该机构使用的税收增量收入,剩余的衰败无法合理预期通过私人企业或政府行动(或两者)来扭转或缓解的原因。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7) 对机构实施计划的修正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根据第33490条承担的住房责任。但是,除了就重建计划修正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外,机构无需根据第33490条(d)款就实施计划举行单独的公开听证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8) 如果第33352条(m)款要求,则提供一份新的社区影响报告。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e)(9) 描述机构在拟议修正案通过日期前六个月内为资助或再融资重建项目而出售的每笔债券,并列出每笔债券的剩余本金金额、年度付款以及债券全额偿清的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f) 在拟议修正案公开听证会举行前不迟于120天,该机构应将拟议修正案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如果规划委员会在机构提交修正案后30天内未就修正案提交报告,则规划委员会应被视为已放弃其关于该修正案的报告和建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g) 不迟于机构就拟议修正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或机构与立法机构联合公开听证会前45天,机构应通过挂号信通知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财政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对初步报告提交了意见的每个个人和组织,告知其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日期以及拟议修正案。此通知应随附根据 (h) 款规定准备的报告。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 不迟于机构就拟议修正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或机构与立法机构联合公开听证会前45天,机构应采纳一份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1) 根据 (e) 款准备的初步报告中要求包含的所有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2) 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3) 为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而要求的否定声明、环境影响报告或其他文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4) 与受影响征税实体协商的摘要。如果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这些协商中对拟议修正案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或担忧,机构应详细回应这些担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h)(5) 与居民和社区组织(包括项目区委员会,如有)协商的摘要。如果任何居民或社区组织(包括项目区委员会,如有)在这些协商中对拟议修正案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或担忧,机构应详细回应这些担忧。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i) 在收到机构关于拟议修正案的建议后,且不早于向规划委员会提交修改后30天,立法机构应就拟议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公开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应审议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项目区委员会(如有)、居民和社区组织对拟议修正案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或担忧。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符合第 33452 条的规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1(j) 作为 (i) 款所要求的单独公开听证会的替代方案,机构和立法机构经双方同意,可以就拟议修正案举行联合公开听证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和立法机构应审议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项目区委员会(如有)、居民和社区组织对拟议修正案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或担忧。此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符合第 33452 条的规定。当举行联合公开听证会且立法机构同时也是机构时,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修订后的计划,无需机构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在公开听证会后,立法机构确定对计划的修正案是必要或可取的,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法令,修订采纳该修订后计划的法令。采纳修正案的法令应包含以下认定:(1) 项目区内仍存在严重衰败,且 (2) 若不延长计划的有效期并收取税收增量收入,则无法消除该衰败。

Section § 3333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CRA)对其3号项目区的税收增量设定的上限不足,这阻碍了其处理衰败问题的能力。为解决此问题,从2008-09财政年度开始,CRA每年可以接收的税收增量最高可达260万美元,或者等于其在2007-08财政年度所接收的金额。这些上限每年可以增加2%,或者根据其从其他区域获得的税收增量平均增幅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3(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于1976年11月23日通过的格伦多拉3号项目区重建计划,包含一个不切实际的过低税收增量接收金额上限。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该上限严重限制了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解决其3号项目区内仍然存在的衰败状况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或格伦多拉市先前通过的任何重建计划,自2008-09财政年度开始,并在其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直至格伦多拉市根据第33333.6条(b)款和其他适用法规为其3号项目区通过的重建计划中规定的税收接收和债务偿还时限届满为止,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可以从3号项目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或可能被合并或修订的区域)接收税收增量收入,金额最高可达以下两个财政年度中较大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3(b)(1) 每个财政年度二百六十万美元 ($2,600,000) 的总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3(b)(2) 每个财政年度,金额等于该机构在2007-08财政年度作为总税收增量所收到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3(c) 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根据(b)款从3号项目区可接收的税收增量金额上限,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增加,增加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1) 每年2%,或 (2) 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在计算所涉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从其接收过税收增量收入的其他每个重建项目区所接收的税收增量美元金额的平均百分比增幅(如有)。

Section § 3333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1992年一项条例为圣迭戈重建局在市中心重建项目征收税收设定的原始财务上限过低,限制了该机构应对城市衰败的能力。为解决此问题,该法律完全取消了这一上限,允许该机构征收无限额的税收,以解决该地区持续存在的城市衰败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4(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圣迭戈市重建局于1992年5月11日经圣迭戈市议会通过第0-17767号条例批准和采纳,并经修订的市中心重建项目重建计划,对税收增量收入设定了不切实际的低限额。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该限额严重限制了圣迭戈市重建局解决其市中心重建项目内仍然存在的衰败状况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3.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或圣迭戈市先前采纳的任何重建计划,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直至圣迭戈市为其市中心重建项目根据第33333.6条(b)款和其他适用法规采纳的重建计划中规定的税收收入和债务偿还时限届满为止,市中心重建项目的税收增量收入限额被取消,圣迭戈市重建局可以不受金额限制地从市中心重建项目获得税收增量收入。

Section § 33334

Explanation
任何重建计划都必须解释它将如何为所涉特定区域的重建提供资金。

Section § 333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重建计划允许发行债券(即借钱),并用特定的税款来偿还,那么必须对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务总额设定一个上限。这项规定只适用于1976年10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重建计划,并且如果想改变这个上限,就需要修改原计划。

如果计划授权发行债券,且这些债券将根据第33670条的税款分配全部或部分偿还,则该计划应设定在不修订计划的情况下,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券债务总额的上限。本节仅适用于1976年10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重建计划。

Section § 333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征收的特定税款中至少有20%必须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社区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或者已经采取了其他充分的措施,则可以例外。在符合社区住房需求和相关努力的特定条件下,机构可以每年作出调查结果,将分配比例降低到20%以下。

机构必须将这些调查结果通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将面临处罚。机构还拥有各种权力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房产、改善场地和提供补贴。对于在项目区域外使用资金也有相关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 除(k)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该机构的所有税款中,不少于20%应由该机构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以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第50079.5条所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第50105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以及第50106条所定义的极端低收入家庭,并由这些个人和家庭居住,除非每年通过决议作出以下调查结果之一: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1)(A) 社区不存在改善、增加或维护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的需求,包括以有利于项目区域的方式为极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需求,并且此项调查结果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所要求的社区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包括其在极低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1)(A)(B) 只有在社区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证明社区没有改善、增加或维护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家庭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的需求时,才能作出此项调查结果。只有在符合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b)款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的关于住房要素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时,才能作出此项调查结果。特许市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作出此项调查结果,除非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b)款提交该报告。此项调查结果在机构遵守本条(b)款之前不得生效。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2)(A) 明确指出低于20%的税款(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该机构)足以满足社区的住房需求,包括其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并且此项调查结果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所要求的社区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2)(A)(B) 只有在社区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证明低于20%的比例足以满足社区改善、增加或维护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家庭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的需求时,才能作出此项调查结果。只有在符合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b)款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的关于住房要素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时,才能作出此项调查结果。特许市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作出此项调查结果,除非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b)款提交该报告。此项调查结果在机构遵守本条(b)款之前不得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2)(A)(C) 为作出本款和第(1)款中规定的调查结果之目的,市、县或市县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应为最新,且已由部门根据第65585条确定为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规定。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3)(A) 社区正在作出实质性努力,以满足其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包括其在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尤其是极低收入家庭,如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第65580节起)所要求的社区总体规划住房要素中确定的那样;并且,这项努力,包括用于增加和改善中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和居住的住房供应的地方资金的直接财政捐助,其影响等同于根据本节规定另行预留的资金。除任何其他地方资金外,这些直接财政捐助可包括直接支付给社区的联邦或州拨款,且社区有自由裁量权将其用于中低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的目的。立法机构应考虑因项目区域内部或邻近区域的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的迁移、就业机会的增加,或实施重建计划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结果而合理预见的需要。在社区提供或确保替代性住房单元(如第33411.2节所定义)的可用性,并遵守第9条(第33410节起)之前,不得根据本分节作出任何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3)(A)(B) 在根据本分节认定其他财政捐助在影响上是等同的决定时,机构应仅包括与根据分节(e)授权的计划或活动直接相关的财政捐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3)(A)(C) 作出本段中规定的认定的权力应于1993年6月30日到期,但该到期不应被视为损害在1991年5月1日之前产生并依据本段规定作出的对债券持有人或私人实体的合同义务。在1993年6月30日之后作出此认定的机构,应出示证据证明该机构签订具体合同义务时,其具体意图是根据本段作出认定,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偿还债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 在根据分节(a)的第(1)段或第(2)段作出认定后的10天内,机构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送一份认定副本,包括支持该认定的事实信息以及住房要素中证明以下任一情况的其他事实信息:(1) 社区无需增加、改善或保留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或 (2) 低于20%的百分比将足以满足社区改善、增加和保留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极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需求。在根据分节(a)的第(3)段作出认定后的10天内,机构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送一份认定副本,包括支持该认定的事实信息,证明社区正在作出实质性努力以满足其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在1993年6月30日之后作出此认定的机构,还应向该部门提交其在1991年5月1日之前产生并依据此认定作出的与债券持有人或私人实体的合同义务的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 在任何质疑或攻击根据分节(a)的第(1)、(2)或(3)段作出的认定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该机构承担,以证明该认定参照该机构面前的全部记录有充分证据支持。如果法院认定某机构明知故犯地虚报了任何关于社区在中低收入住房(包括极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或社区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节分节(b)所要求的报告在满足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方面的生产记录的重要事实,则该机构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原告律师费,并应被要求此后每年将其税收增量收入的不少于25%拨付给其中低收入住房基金。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i) 根据第970.6条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ii) 在判决后五年内,以等额分期的方式偿还判决中应支付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2) 偿还不得使用根据本条规定必须预留或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3) 尽管有第 (1) 款 (C) 项的 (i) 和 (ii) 条规定,所有费用,包括判决中包含的合理律师费(如果包含在判决中),均应在判决或命令生效时支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4) 除本细分条款另有规定外,《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5部第2章(自第970条开始)关于执行针对地方公共实体的判决的规定,适用于针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地方公共实体的判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5) 本细分条款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及之后提起的诉讼。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6) 第 (1) 款 (A) 项和 (B) 项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10编第9章(自第860条开始)提起的诉讼原因。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k)(1) 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含),机构可以暂停其根据第33670条从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款中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应拨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k)(2) 根据第 (1) 款暂停收入的机构,应从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含)期间,将其根据本细分条款在2009-10财政年度暂停的收入金额偿还给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k)(3) 根据第 (1) 款暂停收入且未能偿还或未能代其偿还根据第 (2) 款暂停的收入金额的机构,应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被要求额外拨付所有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款的5%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直至该机构根据第33670条接收税收分配的剩余时间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k)(4) 未能支付或未能代其支付根据第33690条 (a) 款第 (2) 项 (J) 目或第33690.5条 (a) 款第 (2) 项 (J) 目(视情况而定)计算的全部金额的机构,应从2010年7月1日或2011年7月1日(视适用情况而定)开始,被要求额外拨付所有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款的5%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直至该机构根据第33670条接收税收分配的剩余时间内。

Section § 333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发展局在橙县内使用特定资金来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即使是在最初项目区域之外,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果这些资金要在城市中使用,县和市都必须遵循已批准的住房计划,并且不应导致居民搬迁。项目必须侧重于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住房,并且位于需要更多经济适用房的区域。此外,如果存在重建机构,它不得面临财务制裁。

该法律还规定了使用这些资金的具体条件,例如确保住房可负担性至少55年,并禁止在超过50%居民为极低收入的普查区进行开发。住房应靠近公共交通,并且开发项目不能同时计入城市和县的住房配额。城市还必须批准资金使用或土地开发。最后,在每个五年期内,一定比例的单元必须满足特定收入门槛下的极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  橙县发展局可将第33334.2节所述资金用于橙县内任何非建制区域,或橙县内任何城市的建制范围内。该机构仅可在机构和监事会决议认定该资金的使用将有利于项目区域时,方可将这些资金用于项目区域之外。此外,该机构仅可在机构和监事会认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将这些资金用于城市的建制范围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1)  橙县和该市均已通过并正在实施其总体规划中完整且现行的住房要素,且该部门已认定这些要素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2)  拟资助的开发项目不得导致开发建设地点发生任何居民搬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3)  拟资助的开发项目应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其中包含第50079.5节和第5010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单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4)  该开发项目位于需要额外经济适用房的区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5)  如适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XXIV条允许该开发项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a)(6)  拟建开发项目的城市已向该机构证明,该市的重建机构(如果存在)未因未能支出或抵押住房基金超额盈余而受到第33334.12节(e)款规定的制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  如果该机构在城市的建制范围内使用这些资金,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1)  这些资金应仅用于为包含第50079.5节和第5010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住房项目购置土地、进行设计和建造,或用于购置或翻新面临转为市场价格的公共资助租赁住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2)  如果开发项目中并非所有单元都可供低收入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负担,则任何机构援助不得超过使住房可供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负担所需的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3)  开发项目中可供低收入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负担的单元应保持可负担性至少55年。应通过签署和记录契约和限制来确保符合此要求,这些契约和限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随土地而转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4)  任何开发项目不得位于其人口中超过50%为极低收入的普查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5)  受资助的开发项目应位于适合多户住宅且靠近公共交通的地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6)  已开发的单元不应被视为同时满足城市和县住房要素下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7)  这些资金应仅用于开发项目,且该开发项目所在城市已批准该机构为该开发项目使用资金或已授予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批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b)(8)  县在每个五年期内资助的单元总数应至少包含10%可供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30%的家庭负担的单元,以及至少40%可供极低收入家庭负担的单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c)  橙县发展局应努力在非建制区域,包括县的开发中区域,促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开发。

Section § 3333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指定用于中低收入住房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包括任何利息或还款,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且只能用于与住房相关的活动,例如为低收入人群建造、改善和维护住房。

法律还规定,该基金支付的行政费用应是与住房项目相关的实际开支,且不得占用总资金的过大比例。使用该基金建造或改善的住房单元,根据住房类型,需要保持可负担性至少15至55年。机构必须保留这些单元的可负担性协议记录,并确保这些协议可执行且已备案。

目标是长期保持住房的可负担性,资金应仅在其他融资方案不可用时使用。机构可以在多个项目之间管理这些资金,只要它们遵守总体财务要求。住房包括住宅酒店等选项,并且必须反映不同的收入水平,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可负担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a) 根据第33334.2条或第33334.6条规定,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中低收入住房供应的资金,应存入一个单独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直至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b)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以及机构因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贷款、预付款或赠款而获得的任何还款或其他收入,应归入并存入该基金,且只能按照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规定的方式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c)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应被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用于支付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生产、改善和维护成本,并且用于与该住房的开发、改善和维护相关的规划和一般行政活动的资金数额不应与实际用于该住房的生产、改善或维护成本的数额不成比例。机构应每年确定规划和行政费用对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生产、改善或维护是必要的。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e)(1) 可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支付的规划和一般行政费用,是指机构根据第33334.2条(e)款授权的计划和活动直接产生的费用,且仅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e)(1)(A) 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和相关费用,或通过机构间协议以及与承包商签订的协议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与之相关的通常间接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e)(1)(B) 非营利公司产生的、不直接归属于特定项目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e)(2) 经第33334.2条(e)款授权并由非营利住房赞助商承担的法律、建筑和工程费用以及其他与特定项目的规划和执行直接相关的工资、薪金和费用,就本条而言,不属于规划和行政费用,而是项目费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机构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协议,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资助的所有新建或经过实质性翻新的住房单元。除非其他法律规定可能要求更长的期限,机构应要求受本款约束的住房单元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但不少于以下期限内,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A) 租赁单元为五十五年。但是,如果 (i) 替换单元在任何居住在被替换单元中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被迁离之前可供入住,且 (ii) 可比的替换单元并非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则机构可以在社区内其他地点用同样可负担且可比的租赁单元替换现有租赁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B) 自住单元为四十五年。但是,机构可以根据一项已采纳的计划,允许在45年期限届满之前出售自住单元,售价可高于本款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价格,该计划旨在保护机构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股权分享计划,该计划规定了股权分享的时间表,允许卖方根据居住时间保留部分超额收益。销售超额收益的剩余部分应分配给机构并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只有最初由机构资助的单元才计入机构根据第33413条承担的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A) 该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B) 社区,如第33002条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C) 受本款约束的单元的居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D) 居民协会,其成员居住在受本款约束的单元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E) 受本款约束的单元的前居民,其最后居住在该单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F) 寻求执行受本款约束的特定单元的契约或限制的申请人,如果该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F)(i) 属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第50093条所定义。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F)(ii) 能够并愿意居住在该特定单元。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F)(iii) 因涉嫌违反执行本款的契约或限制而被拒绝居住在该特定单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1)(G) 经济适用房候补名单上的人员,其属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第50093条所定义,并且能够并愿意居住在受本款约束的单元。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8) 除非该住宅单元的契约已按照第(3)款(A)项的规定记录,否则不得将该住宅单元计入满足本部分经济适用房要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f)(9) 未能遵守第(3)款(B)项的要求,不应使根据第(3)款(A)项记录的任何契约或限制失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g) 本条所使用的“住房”包括住宅酒店,如第37912条(k)款所定义。第50079.5、50105和50106条中“低收入家庭”、“极低收入家庭”和“特低收入家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本条所使用的“最长可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无限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h) 本条和第33334.2条所使用的“增加、改善和保留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包括保留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资助的租赁住房单元,条件是这些单元在补贴和使用限制可能终止以及受资助住房单元转换为市场租金之日起,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短于55年)仍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包括特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在保留这些单元时,该机构应要求这些单元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短于55年)仍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以及特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但是,如果(1) 另一地点的替代单元在居住在被替代单元中的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被迁离之前可供居住,并且(2) 可比较的替代单元并非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则该机构可以用社区内另一地点同样可负担且可比较的租赁单元进行替代。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i) 拥有多个项目区域的机构可以通过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在一个项目区域分配少于20%的资金来满足第33334.2条、第33334.6条和本条的要求,前提是分配金额与所需20%之间的差额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从其他项目区域的税收增量收入中分配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在根据本款分配资金之前,该机构应作出第33334.2条(g)款所要求的认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3(j)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况:如果该机构或单元所有者合理地可以获得其他合理的私人或商业融资方式,以相同可负担性和数量为新建或大幅翻新单元提供资金。在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用于新建或大幅翻新住房单元之前,如果这些资金将超过单元生产成本的50%,该机构应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使用这些资金是必要的,因为该机构或单元所有者已真诚尝试但未能获得以相同可负担性和数量为单元提供资金的商业或私人融资方式。

Section § 333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机构如何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以支持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在为期 10 年的计划中,资金支出必须与根据当地数据确定的各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相匹配,同时要对任何新的地方政府支持的住房进行调整。机构还需要确保住房资金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帮助有 65 岁以下成员的低收入家庭。

如果一个机构在计划的前五年内筹集的资金少于 200 万美元,它将获得额外五年的时间来遵守规定。“地方控制的援助”意味着地方实体有权决定谁获得帮助,资金来源包括社区发展整笔拨款等项目或其他地方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4(a)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机构应在实施计划的每个 10 年期间内,按照第 33490 节 (a) 款 (2) 段 (A) 项 (iii) 目中的规定,支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帮助低收入人群住房和极低收入人群住房,其比例至少应与这些收入群体各自所需的住房单元总数与社区内中等收入、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所需的住房单元总数之比相同,这些需求已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4 节为社区确定。在确定是否遵守此义务时,机构可以调整该比例,方法是从为每个收入类别确定的需求中减去在实施计划期间内新建的、属于该收入类别人群的住房单元数量,这些单元获得了其他地方控制的政府援助且未获得机构援助,并且要求在租赁住房方面至少 55 年、在产权住房方面至少 45 年内,该收入类别人群能够负担并居住;但在进行调整时,机构不得减去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替代住房义务而开发的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4(b) 每个机构应在每个重建实施计划的整个期间内,支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帮助所有年龄段人群均可获得的住房,其比例至少应与拥有 65 岁以下成员的低收入家庭数量与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人口普查报告中社区低收入家庭总数之比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4(c) 在实施计划期间的前五年内,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累计存款少于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的机构,应有额外五年时间来满足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4(d) 就本节而言,“地方控制”是指政府援助,其中社区或其他地方政府实体有自由裁量权和权力来决定援助的接受者和金额,无论资金或其他援助的来源是否来自州或联邦政府。地方控制的政府援助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分配给市或县的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 (42 U.S.C. Sec. 5301 及后续条款) 资金、分配给市或县的住房投资伙伴关系计划 (42 U.S.C. Sec. 12721 及后续条款) 资金、市或县根据市或县授权计划收取的费用或资金,以及市或其他费用的豁免或延期。

Section § 33334.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再开发项目涉及拆除或销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法律规定必须在四年内建造相同数量的替代住房。这些新住房也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能够负担得起的,并且可以位于再开发项目现场或负责该项目的机构所管理的区域内。

1977年1月1日之后采纳或修订以扩大项目区域的每个再开发计划,应包含一项规定:凡作为再开发项目的一部分,用于安置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的住宅单元被销毁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该机构应在此类销毁或移除后的四年内,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等量的替代住宅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这些单元应位于项目区域内或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并符合第33413条和第33413.5条的所有规定。

Section § 33334.6

Explanation

本法强调了提供经济适用房作为社区重建工作一部分的重要性。它规定,除非现有义务使得有必要分配更少的资金,否则至少20%的特定税款必须分配给经济适用房基金。对于不受其他特定法律约束的区域,本节适用。如果机构能够证明存在现有财务承诺或已批准的项目,它们可以减少向住房基金的缴款。它们需要记录并公布这些义务,并且住房基金分配中的任何赤字必须通过未来的计划来解决。对这些义务的任何法律挑战都将受到审查,法院通常会支持机构,除非存在明显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提供住房本身是《社区重建法》的一项基本宗旨,并且根据第50093条的定义,全州范围内普遍缺乏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得起的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这威胁到《社区重建法》主要宗旨的实现,包括创造就业、吸引新的私人投资,以及创造物质、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以消除和防止衰败的再次发生。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根据第33334.2条规定,在重建项目区域之外提供和改善经济适用房,无论这些重建项目是否在项目区域内提供住房,都可以直接有益于这些项目,协助实现项目目标。立法机关发现并确定,重建机构提供经济适用房以及根据第33670条 (b) 款分配给该机构的税款的使用,对全州有益,并且对提供住房区域的所有地方政府机构特别有益和有帮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b)  本节适用于所有不受第33334.2条约束的项目区域或项目区域的组成部分,但根据第33334.2条 (i) 款通过决议的项目区域或项目区域的组成部分受本节约束。受本节约束且已合并的项目区域,须同时遵守本节和第33487条的规定。按照本节或第33487条的规定将税款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在税款存入当年应视为满足两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c)  除非 (d) 款和 (e) 款另有允许,从 (b) 款规定的项目区域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机构的税款中,1985-86财政年度及每个后续财政年度不少于20%应存入根据第33334.3条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用于第33334.2条规定的目的,除非机构通过决议,作出第33334.2条 (a) 款 (1) 至 (3) 项所述的发现之一,但作出该条 (a) 款 (3) 项规定的发现的权力应在该项中规定的时间失效。如果机构作出任何此类发现,则适用第33334.2条的 (b) 款和 (c) 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d)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机构发现存入的金额与 (c) 款要求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是必要的,以支付该财政年度内机构根据现有义务应付或需要承诺、预留或保留的款项,并且这些款项由机构用于该目的,机构可以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少于 (c) 款要求的金额。就本节而言,“现有义务”指机构为全部或部分资助或再融资于1986年1月1日之前存在并创建的任何重建项目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预付款项或债务(无论是已融资、再融资、承担或其他方式),并载于根据 (f) 款通过的现有义务声明中。1986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义务,如果其净收益用于对声明中包含的现有义务进行再融资,则就本节而言应视为现有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e)  在1996年7月1日之前的每个财政年度,如果机构发现存入少于 (c) 款和 (d) 款要求的金额是必要的,以确保机构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并载于根据 (f) 款通过的现有项目声明中的公共和私人项目、计划或活动的有序及时完成,机构可以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少于 (c) 款和 (d) 款要求的金额。对这些项目、计划和活动的批准,是指机构对书面文件的批准,这些文件表明了实施特定项目、计划或活动的意图,并且不限于对特定项目、计划或活动的最终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f)  任何根据 (d) 款或 (e) 款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少于 (c) 款所要求金额的机构,应在1986年9月1日之前,经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后,通过决议采纳一份现有义务声明或一份现有计划声明,或两者兼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f)(1)  机构应在发出公开听证会通知之前,准备并将拟议声明提交给立法机构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并且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连续两周每周在社区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立法机构应保存公开听证会的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f)(2)  机构通过的决议副本,连同对机构声明的任何修订,应在机构通过决议后的10天内送达住房与社区发展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f)(3)  现有义务声明应描述每项现有义务,并根据机构确定的最佳可用信息,列出现有义务的总金额、机构根据现有义务每年需支付的款项,以及现有义务将完全解除的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f)(4)  现有计划声明应列出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具体公共和私人项目、计划或活动,这些项目、计划或活动对于有序完成1986年1月1日时存在的重建计划是必要的。除非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存在并批准该项目、计划或活动的书面证据附于现有计划声明中,否则任何项目、计划或活动均不得列入现有计划声明。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g)  如果根据 (d) 款或 (e) 款,机构在1985-86财政年度或任何后续财政年度,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入的款项少于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机构的税款的20%,则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机构的每项受影响项目的税款的20%与当年存入金额之间的差额,应构成该项目的赤字。机构应根据其决定,采纳一项计划以在后续年度消除该赤字。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h)  本节规定的义务,包括本节项下产生的任何赤字,特此声明为与其相关的重建项目的债务,可从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机构的税款中支付,并且在全额偿清之前,应构成机构就该重建项目所承担的债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6(i)  在任何质疑或攻击现有义务声明的诉讼中,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将某项现有义务列入现有义务声明,或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将某个项目、计划或活动列入现有计划声明,法院应支持机构的行动,除非法院认定机构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这一审查标准是必要的,以防止现有义务、计划和活动可能受到损害,因为在1977年1月1日之前通过项目区域的机构已经承担了现有义务,并已通过项目、计划和活动,有权接收和抵押第33670条授权的全部资金分配。

Section § 333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旨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项目,在向某些加州州机构申请援助时获得优先权。这些机构在提供援助之前,必须决定该住房项目是否符合其项目的资格。

Section § 333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通过特定住房支持条款获得财政援助的多户出租房屋项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某个具体部分所规定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3333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帮助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经济适用住房,特别是当这些住房面临价格上涨的风险时,这种努力可以计入机构履行其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义务。

Section § 3333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机构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如果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出现超额盈余时应如何处理。机构必须制定一个计划,在五年内将这笔资金支出。该计划应明确资助住房的类型和数量目标、计划的执行方、如何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住房可负担性、哪些收入群体将受益,以及使用盈余资金的时间表。

法律还要求机构单独核算每笔超额盈余,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出支出计划的详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0(a)  除非本小节另有规定,在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积累了超额盈余的任何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机构可以根据本节通过一项计划,用于在自该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支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所有资金。该计划可以是概括性的,无需针对具体地点,但应包括关于拟资助住房的数量和类型的目标,确定将管理该计划的实体,确保住房单元在最长可行时间内可负担的其他方式(如第 33334.3 节 (e) 小节所规定),拟资助的收入群体,以及按财政年度列出的超额盈余支出时间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0(b)  机构应将每笔超额盈余单独核算,无论是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一部分还是在其之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0(c)  如果机构制定了超额盈余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其他资金的支出计划,该计划及其任何修订副本应包含在第 6 条(自第 33080 节起)所要求的机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3333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有过多未使用的资金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机构未能在一年内使用或分配这些超额资金,它必须将盈余资金交给当地住房管理局,或者在额外两年内使用这些资金。如果三年过去了资金仍未使用,该机构将面临处罚,并且必须在原始超额资金的基础上额外使用50%的资金,但不能动用特定的住房基金。本节还明确了转移资金的使用方式,确保它们用于住房项目。它限制机构在盈余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在新承诺上花费资金。此外,对于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也有关于如何影响超额盈余计算的规定。

对于现有债务和行政费用有例外规定,并且对1994年成为盈余的资金适用特殊规则。最后,使用这些资金的社区如果住房项目符合当前的规划和规范,则不能拒绝这些项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a)(1)  如果机构未能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之日起一年内(如(g)款(1)项所定义)支出或承付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超额盈余,则该机构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a)(1)(A)  根据(b)款,将其超额盈余自愿拨付给县住房管理局或在机构管辖范围内行使住房开发权力的其他公共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a)(1)(B)  在额外两年内支出或承付其超额盈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a)(2)  如果机构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之日起三年后仍未支出或承付其超额盈余,则该机构将根据(e)款受到制裁,直至该机构已支出或承付其超额盈余,外加一笔额外金额,该金额等于三年期结束时剩余超额盈余的50%。该额外支出不得来自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但应以符合该基金所有支出要求的方式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b)  接受资金转移的住房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将这些资金用于本部分规定下适用于重建机构的目的,并受相同限制,为此目的,可在不与这些限制相抵触的范围内,行使第2部分(自第34200节起)规定的住房管理局的所有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c)  尽管有第34209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根据本节接受和使用资金,县住房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可在该县内城市重建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d)  因重建机构未能在一年内支出或承付超额盈余而应转移给住房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超额盈余金额,应为未支出或承付的超额盈余金额。接受资金转移的住房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在这些资金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转移之日起三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授权目的。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  在机构根据(a)款支出或承付超额盈余资金之前,机构将被禁止承付任何资金或支出任何来源的资金,但机构可以承付资金和支出资金以支付以下义务(如有),这些义务是机构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之日起三年前产生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A)  机构根据第5条(自第33640节起)发行、无论是否融资、再融资、承担或其他方式的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B)  向机构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来自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私人实体的贷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C)  如果违约,可能使机构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或补救措施的合同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D)  根据第33445节产生的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E)  根据第33334.2节或第33334.6节产生的债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F)  根据第33401节产生的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1)(G)  用于机构运营和管理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财政年度用于这些目的的金额的7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e)(2)  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支出超额盈余资金或其他资金,以满足(a)款(2)项中关于机构在为任何其他目的支出或承付资金之前,必须支出或承付超额盈余资金以及相当于超额盈余50%的金额的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重建机构根据本部分其他规定可能拥有的与住房管理局签订合同以增加或改善社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的任何权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1)  “超额盈余”是指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任何未支出和未设定负担的金额,该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该机构前四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 33334.2 和 33334.6 条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总金额中的较大者。纳入此计算的第一个财政年度是 1989-90 财政年度,首次可能出现超额盈余的日期是 1994 年 7 月 1 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2)  如果资金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承诺用于第 33334.2 或 33334.3 条中规定的支出目的,则应被视为已设定负担。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3)(A)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超额盈余,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给予那些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转让土地的机构信用,如果该土地上建造或将建造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且在该土地上开发的至少 49% 的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至少在第 33334.3 条 (e) 款规定的时间内,并遵守本分部适用于根据第 33334.3 条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金支出的所有规定。因此,仅为了确定超额盈余的金额(如果有),机构可以进行以下计算:如果机构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租赁或授予使用根据第 33334.3 条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金获得的土地,并且如果该土地上建造或翻新的至少 49% 的单元对于第 50079.5 条中定义的低收入家庭是可负担的,则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与机构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从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金额中扣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3)(A)(B)  如果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税款被用作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担保,则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收益,以及与这些收益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在确定是否存在超额盈余时,不应计算在内。债券或其他债务收益的未支出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收入,在确定是否存在超额盈余时,应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未支出和未设定负担的金额计算中排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3)(A)(C)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中提供的机构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支出资金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g)(3)(A)(D)  该部门应制定并定期修订用于本条所要求的超额盈余计算的方法。主任应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就此方法的制定提供建议。咨询委员会应包括部门工作人员、经济适用房倡导者,以及加州重建协会、加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长以及主任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领域的机构或人员的代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h)  机构已根据本条拨付超额盈余资金的社区,如果项目符合适用的建筑规范以及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存在的总体规划任何要素中指定的土地使用规划,则不得否决全部或部分由超额盈余资金资助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项目。地方机构可以要求遵守与实现住房开发量化目标相适应并一致的地方开发标准和政策,如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3 条 (b) 款社区住房要素中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2(i)  尽管有 (a) 款规定,任何在 1994 年 7 月 1 日拥有成为超额盈余资金的机构,应根据 (a) 款,在 1995 年 1 月 1 日之前决定将资金转交给住房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在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支出或设定负担这些资金,否则将面临根据 (e) 款的制裁。

Section § 3333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某些住房自有计划定义了“区域中位数收入”。它可以是全州、全县家庭收入中位数,或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设定的家庭收入中位数中的最高值。该机构可以调整收入或家庭规模的定义,以符合计划资格。如果资金用于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家庭,则必须在两年内将该金额的两倍用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其中一半用于极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单元必须保持可用30年,除非使用了某些补贴。合规详情必须包含在要求的报告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a)  尽管有第50079.5、50093和50105条的规定,为了向根据第33750条参与住房抵押贷款收益债券计划的抵押人,或根据第52020条参与住房融资计划,或参与加州住房金融局住房融资计划的抵押人提供援助,“区域中位数收入”指以下各项中的最高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a)(1)  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a)(2)  全县家庭收入中位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a)(3)  该区域的家庭收入中位数,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针对标准大都市统计区或标准大都市统计区以外的区域确定。
第50093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该机构采纳单独的家庭规模调整系数或收入计划定义,以使家庭、个人和住户符合该机构各项计划的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b)  如果中低收入住房基金的任何部分被用于向收入超过第50093条所定义的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抵押人提供援助,该机构应在两年内,支出或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专门支出该金额的两倍,以增加和改善社区内可供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其中至少50%应为第50105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以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获得的住房供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c)  除了第33413条(c)款的要求外,该机构应要求根据本款开发的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住宅单元,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向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至少30年,但通过联邦或州补贴计划开发的住宅单元除外,这些计划的期限较短且无法延长或续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3(d)  该机构应在第33080条要求的报告中包含有关该机构遵守本款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33334.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限制或协议可能会被次级化,这意味着它们在法律上优先权低于其他法律主张,例如贷款。这主要发生在四种情况下:当政府机构因资金需求而要求时;当没有其他融资选择时;用于翻新项目;或在发生违约时,根据特定的保护性承诺。

此外,它允许合并了重建项目的机构以某些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资金,但不允许它们利用这些规定来规避对低收入住房的财政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 根据第33334.3条(f)款由机构施加的契约或限制,可以在以下任何替代方案下被次级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1) 次级于联邦或州计划下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当联邦或州机构正在为住房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时,如果联邦或州机构拒绝同意机构契约或限制的优先权,理由是其根据法定或监管要求、已采纳或批准的政策或其他与住房单元或地块的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相关的指导方针,需要维持其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或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2) 次级于非机构贷款人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或来自为业主自住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债券发行,在机构认定,在基本可比的条款和条件下,但没有次级化的,经济上可行的替代融资、再融资或援助这些单元或地块的方法并非合理可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3) 次级于非机构贷款人的现有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或来自为租赁单元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债券发行,在机构资金用于租赁单元的翻新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4) 次级于非机构贷款人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或来自为租赁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债券发行,在机构认定,在基本可比的条款和条件下,但没有次级化的,经济上可行的替代融资、再融资或援助这些单元或地块的方法并非合理可得,并且机构获得合理旨在保护机构在违约情况下的投资的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4)(A) 机构纠正贷款违约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4)(B) 机构在收到贷款人违约通知后与贷款人协商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4)(C) 一项协议,如果贷款止赎之前,机构取得财产所有权并纠正贷款违约,贷款人将不行使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因所有权转让给机构而加速贷款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a)(4)(D) 机构在贷款违约后随时从所有者处购买财产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4(b) 尽管有第33487条(a)款中“建设和翻新”的定义,根据第4章第16条(从第33485条开始)合并了重建项目,并且根据第33487条(a)款被要求将税款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机构,可以将任何资金用于第33334.2条和第33334.3条允许的目的和方式。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根据第16条(从第33485条开始)合并了项目区域的机构利用第33334.2条(a)款第(1)、(2)或(3)项的规定,以避免或减少其将合并项目区域的税款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义务。

Section § 3333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机构可以使用补贴来帮助偿还其为资助住房而发行的债券的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是,有一个条件:该机构必须确保从这项补贴中受益的人们实际上因此享受到更低的住房成本。

根据第33334.2条(e)款第(8)项提供的补贴,可以包括支付公共机构为资助该项中指定的个人和家庭的住房而发行的债券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前提是该机构通过合同确保补贴的利益将以较低住房成本的形式转嫁给那些个人和家庭。

Section § 33334.16

Explanation

当地方机构使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购买房产时,他们有五年时间开始将其开发用于可负担住房。这可能包括改变土地用途或签订开发协议等。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开始任何活动,他们可以获得一次性延长,最长可再延长五年。延期时应声明他们仍计划将该房产用于可负担住房。如果到延长期结束时仍未开始实际开发,或者机构不遵守此规定,该房产必须出售,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出售成本后)将归还给住房基金。

对于使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所取得的每一项房地产权益,该机构应在首次取得该房地产权益之日起五年内,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开发可负担住房,启动与该目的下的房地产开发相符的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变更,或为房地产的开发和处置而签订的协议。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启动这些活动,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将该机构可保留该房地产的期限延长一个额外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延期决议应确认立法机构的意图,即该房地产将用于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开发可负担住房。如果在延长期限结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开发仍未开始,或者该机构不遵守此要求,则该房地产应予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向该机构偿付的出售成本后,应存入该机构的中低收入住房基金。

Section § 3333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被称为交通枢纽村庄的区域内,为中低收入家庭增加、改善和维护经济适用房,即使这些区域位于传统项目区之外。对于原本应在项目区内提供的每套经济适用房,机构现在必须在这些交通枢纽村庄提供两套。

他们可以使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来资助这些项目,同时遵守社区重建法的指导方针。机构可以灵活决定住房的建设地点,并通过贷款提供财政援助,以支持多户租赁房屋的建设。

最后,从住房基金中用于这些目的的支出,将自动被视为机构重建规划的一部分,并被认为对机构的项目区有利,如同这些规划已正式更新一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9(a) 尽管有Section 33670或本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机构仍可增加、改善和保留位于根据1994年交通枢纽村庄发展规划法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8.5条(自Section 65460起))通过的交通枢纽村庄规划内,且在其管辖范围内但项目区之外的中低收入住房供应。如果机构寻求根据交通枢纽村庄规划履行其在Section 33413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应在项目区之外提供两套住房单元,这两套单元的负担能力水平应与原本可在项目区内提供的单元相同,并应符合与该单元相关的所有其他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9(b) 为实施(a)款,机构可利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增加、改善和保留位于交通枢纽村庄规划内的中低收入住房供应。在使用这些资金时,机构应遵守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自Section 33000起))的所有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9(c) 为实施(a)款,尽管有Section 33670的(a)款规定,机构可确定位于交通枢纽村庄规划内且将根据第8章(自Section 33750起)提供资金的任何住宅建设的位置和性质,并可通过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向参与方提供抵押贷款或建设贷款,或无溢价购买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向参与方提供的抵押贷款或建设贷款,以资助位于交通枢纽村庄规划内的多户租赁单元的住宅建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19(d) 根据本条从中低收入住房基金进行的支出,应被视为机构重建规划的一部分,如同这些重建规划已修订以包含这些支出,且机构无需遵守第12条(自Section 33450起)。立法机关特此认定这些支出有益于机构的项目区。

Section § 3333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同一大都市区内相邻的地方机构组建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汇集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它强调了合作的好处,以克服土地成本和融资困难等挑战。这些联合机构可以使用集合资金为极低收入居民建造、翻新或保留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它们必须避免加剧种族或经济隔离,并遵守关于资金使用和项目地点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机构在转移资金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保符合住房需求和法规。根据这项法律,新的联合项目不得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启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a)(1) 将资金转移给联合权力机构,并在参与机构的住房市场区域内使用集合资金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对产生税收增量的项目区域有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a)(2) 土地成本和可得性、地球物理和环境限制、社区模式以及融资缺乏,使得一些社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更加困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a)(3) 地方机构的合作和集合资金的使用将带来比其他方式更多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b)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b)(1) “住房资金”指机构根据第33334.3节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或从中获得的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b)(2) “联合权力机构”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节起)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其目的是根据本节接收和使用住房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b)(3) “接收实体”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为根据本节提供住房而从联合权力机构接收住房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位于单一都市统计区 (MSA) 内相邻城市的毗连机构,可以通过协议设立并参与联合权力机构,目的是集合其住房资金,用于建造、大规模翻新和保持根据第50106节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单元的直接成本。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资金集合不会导致或加剧种族、民族或经济隔离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机构。机构可以将其部分住房资金转移给联合权力机构,供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本节使用。联合权力机构可以确定符合本节规定的受资助住房项目或活动的类型。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向接收实体贷款、赠款或预支来自参与机构的转移住房资金,用于参与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但须遵守本节的要求。此外,该协议可以授权联合权力机构发行债券,并使用集合资金来撬动其他资金以协助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包括来自私人机构的贷款和由其他政府机构提供的援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 联合权力机构与每个参与机构之间的互惠约束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1) 每个参与机构的社区应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0.6条(第65580节起)通过了最新的住房要素,并且这些住房要素已被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2) 每个参与机构的社区应在其当前或之前的住房要素周期内,满足了其在第50052.5节定义的收入群体中极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类别中,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4节定义的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的50%或以上份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3) 每个参与机构应在向联合权力机构转移资金前至少45天,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节发出通知后,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公众对协议草案的意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4) 不得从根据第33334.6节对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负有债务的项目区域转移住房资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5) 除非机构已为满足第33413节规定的置换住房需求而拨付并合同承诺了足够资金,否则不得从未满足该需求的机构转移住房资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6) 集合资金应在参与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使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7) 联合权力机构应遵守本节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4.25(d)(8) 联合权力机构应确保其收到的资金按照本节规定使用。

Section § 33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重建计划都必须规定,机构应租赁或出售其在项目区域内获得的所有房地产,但移交给社区的财产除外。

Section § 33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重建计划都包含措施,以确保重建工作按照计划进行。此外,它必须制定规则,控制和限制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如何管理,这些规则的有效期应持续到实现重建目标所需的时间。这些控制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每个重建计划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6(a) 包含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重建工作将根据计划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36(b) 规定保留控制权,并设立任何针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的限制或附随土地的契约,其期限和条件由立法机构认为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所必需。此类控制的设立是本部分规定下的公共目的。

Section § 33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涉及重建项目中土地转让或租赁的法律协议,都必须包含禁止歧视的条款,具体内容如法律的另一部分所规定。

Section § 33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一个重建计划都必须包含由地方政府立法机构设定的任何额外规则、协议和限制。

Section § 33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重建区域内的业主有权参与其财产的重建。但是,他们必须同意遵守地方政府批准的重建计划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每一个重建计划都应规定,项目区域内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者,如果同意按照该区域立法机构通过的重建计划参与重建,则有权参与该财产的重建。

Section § 333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重建机构给予项目区域内的企业主一个公平的机会,使其在新重建的区域内继续经营业务,前提是他们符合重建计划的要求。

此外,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开分享关于如何管理这种优先权的规则,作为重建计划的一部分,并且这些规则必须在计划获得批准之前提供。

每个重建机构应当给予在项目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合理的优先权,使其在重建区域内重新开展业务,前提是他们符合重建计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于每个重建项目,每个机构应当在其批准重建计划前的合理时间内,制定并公布供公众查阅的规则,以实施本条与该计划相关的运作。

Section § 33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重建计划涉及财产所有人参与重建,那么如果这些所有人未能按预期参与,就必须有备用计划,说明该财产将如何重建。

Section § 33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重建计划包含机构发行债券为其项目提供资金的选项。但是,如果发行了债券,计划必须明确说明如何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和任何利息。

重建计划可以规定机构发行债券,并使用其销售所得款项来执行重建计划。如果规定了此类发行,重建计划还应包含在其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充分规定。

Section § 333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重建计划可以允许重建机构通过接受赠与、购买、租赁或征用(即在特定条件下,机构可以合法强制购买房产)的方式,取得项目区内的房产。

Section § 33342.5

Explanation

如果重建计划是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它必须详细说明该机构计划如何使用征用权来征收财产。征用权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征收私人土地,但必须为此支付补偿。这项法律允许计划排除某些财产,例如人们居住的房屋或特定区域,不以这种方式被征收。如果该机构想改变他们使用征用权的方式,他们必须根据既定规则更新重建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2.5(a)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重建计划,应当描述该机构通过征用权征收不动产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2.5(b) 该计划可以禁止该机构通过征用权征收特定类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自住住宅、独户住宅或任何住宅物业。该计划可以禁止该机构通过征用权征收项目区域内特定地点的不动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2.5(c) 机构通过征用权征收不动产的计划,只能通过依照第12条(自第33450节起)修订重建计划来更改。

Section § 33342.7

Explanation

在2007年1月1日前通过重建计划的立法机构,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通过一项法令,阐明其使用征用权获取财产的计划。该计划可能排除某些类型的财产,例如业主自住房屋、独栋房屋或其他住宅物业,使其免于被征用。它还可以指定项目内禁止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区域。

对此财产获取计划的任何更改,只能通过修订重建计划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2.7(a) 在2007年1月1日前通过最终重建计划的立法机构,应当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令,该法令应包含机构通过征用权获取不动产的计划描述。该计划可以禁止机构通过征用权获取特定类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自住住宅、独栋住宅或任何住宅物业。该计划可以禁止机构在项目区域内的特定地点通过征用权获取不动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2.7(b)  机构通过征用权获取不动产的计划只能通过修订重建计划来更改,依照第12条(自第33450节起)。

Section § 3334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或社区为城市改造项目拨款。

Section § 33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社区重建计划可以包含社区为完成重建项目所需采取的步骤。

Section § 3334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重建机构在计划将税收作为重建项目一部分进行划分时,准备和分发初步报告的要求。这项工作是在审查了之前的报告或该报告的截止日期已过之后进行的。报告需要包括选择项目区域的理由、该区域的物理和经济状况描述,以及确定其是否主要为城市区域的详细信息。它必须包括土地使用细节、地图、初步融资计划以及重建项目的提案描述。如果涉及农业用地,报告必须发送给特定的农业和保护机构。

在收到根据第33328条准备的报告后,或在该报告准备期限届满后,凡在重建计划中包含根据第33670条进行税收划分规定的重建机构,应不迟于第33344.6条规定的日期,向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定义见第33353.2条)准备并发送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a) 选择项目区域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b) 项目区域内现有的物理和经济状况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 对项目区域的描述,其详细程度应足以确定该项目区域是否主要为城市化区域。该描述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应基于第33320.1条中描述和定义的术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1) 项目区域内的总英亩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2) 具有第33031条(a)款第(4)项所述特征的总英亩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3) 处于农业用途的总英亩数。“农业用途”应具有与《政府法典》第51201条(b)款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4) 作为城市用途开发区域组成部分的总英亩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5) 项目区域内主要为城市化区域的财产百分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c)(6) 一份项目区域地图,标明第(2)、(3)和(4)项所述的财产,以及未开发用于城市用途的财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d) 对项目区域重建拟议融资方法的初步评估,包括对项目经济可行性的评估,以及在重建计划中包含根据第33670条进行税收划分规定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e) 机构当时提议的具体项目描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f) 机构在项目区域内将实施的项目如何改善或缓解(b)款所述状况的描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5(g) 如果项目区域包含农业用途的土地,初步报告应发送给保护部、县农业专员、县农场局、加州农场局联合会,以及提供书面通知请求的农业实体和一般农场组织。对于每个拟议的增加土地的重建计划或修正案,应要求单独的书面通知请求。适用于一个重建计划或修正案的书面通知请求,对后续计划或修正案无效。

Section § 333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重建机构通常必须在关于重建计划的公开听证会前90天发送初步报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可以将此期限缩短至21天,例如根据特定章节或法律通过计划,修订计划时没有重大变更(如增加区域或提高税收),已与征税机构共享报告,或者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同意缩短通知期。

根据第33344.5条规定需要准备初步报告的重建机构,应不迟于根据第33355条或第33360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设定日期前90天发送该初步报告。然而,尽管有此要求,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重建机构可以不迟于根据第33355条或第33360条举行的听证会前21天发送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a) 拟议根据第4.5章(自第33492条起)通过重建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b) 拟议根据《社区重建灾害项目法》(第1.5部分(自第34000条起))通过重建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 拟议修订重建计划,且该修订不会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1) 向项目区域增加新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2) 增加根据第33670条可分配给机构的财产税美元金额的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3) 增加同时未偿还的债券债务金额的限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4) 增加根据第33670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支付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设立的时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5) 增加机构根据第33670条收取财产税的时限。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c)(6) 合并项目区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d) 机构此前已向受影响的征税机构提供了初步报告,并拟议根据第33328.5条更改基准年评估名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4.6(e)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书面放弃90天通知要求。

Section § 33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批准重建项目之前,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开分享规则,详细说明业主如何参与该项目。

Section § 33346

Explanation
在再开发计划提交给地方政府批准之前,必须先由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规划委员会将评估该再开发计划是否与任何现有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审查结束后,规划委员会可以建议批准或不批准该再开发计划。

Section § 33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建计划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审查后,他们有 (30) 天时间向负责该计划的机构提交报告和建议。如果他们未能在该时间内完成,则视为他们放弃了提交报告的权利,机构可以在没有他们意见的情况下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33347.5

Explanation

在重建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批准之前,如果存在项目区委员会,则必须首先将其提交给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选择准备一份报告和建议提交给立法机构,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如果项目区内存在项目区委员会,则重建计划应在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提交给该委员会。委员会可自行选择准备一份报告和建议,以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33348

Explanation

在一个重建计划被批准之前,负责的机构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在机构批准重建计划之前,该机构应就此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33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就拟议的重建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四周。通知应包含一份地图和对计划清晰、简单的描述。项目区域边界的法律描述必须可供公众查阅并免费获取。

机构必须根据最新的税务评估记录,将通知副本邮寄给该区域的业主。如果以合理成本可行,项目区域内的居民和企业也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收到邮寄通知。如果无法联系到所有人,这并不会自动使计划失效。

此外,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地方税务机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a)  机构应在听证会前,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听证会通知。该通知应在社区内印刷和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如果社区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机构选定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应包含拟议重建计划中指定区域的清晰地图,以及使用通俗易懂的日常词汇,以清晰连贯的方式,用非专业语言对计划的范围和目标进行一般性说明。
机构应准备一份拟议重建计划中指定区域边界的法律描述,并在机构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众提供该法律描述以供查阅。听证会通知应说明,边界法律描述的副本可应要求免费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b)  根据本节发布的通知副本,应通过平信邮寄给重建计划指定区域内每块土地的最后已知被评估人,寄至其在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者,如果城市自行评估、征收和收取税款,则寄至其在城市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地址;或者,寄给拟议重建计划中指定区域边界内每块土地的所有者,寄至通知发布日期前30天县记录员记录中显示的地址。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c)(1)  通知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过平信邮寄给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和企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c)(2)  本款的邮寄通知要求仅适用于机构能够以合理成本获取所有个人和企业,或所有住户的邮寄地址的情况。通知应通过平信邮寄,但可收件人写为“住户”。如果机构已真诚地遵守本款的通知要求,则机构未能向机构未知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地址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所需通知,其本身不应使重建计划或重建计划的修订无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49(d)  根据本节发布的通知副本,还应邮寄给对拟议重建计划中指定项目区域内任何财产征税的每个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根据本款发送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邮寄,并要求回执。

Section § 33349.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新月城重建计划的通知和法律挑战应如何处理。它允许重建机构的听证会通知只发布一次,至少在听证会前十天。该通知可以与立法机构的听证会通知同时发布,并且两次听证会可以在同一天举行。 此外,它规定在计划通过之前,不得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来质疑重建计划或相关决定的有效性。计划通过后,有一个严格的30天期限可以提起任何法律挑战,此后就不能再提出挑战了。

Section § 33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所有者的房产可能根据重建计划被购买或征用,他们必须收到一份清晰、简单的声明来解释此事。这份声明应随听证会通知一并发出。或者,一份可能被征用的所有房产的清单或地图,可以随听证会通知一并发送给房产所有者。

计划下其财产可能被购买或征用的每个被评估人,应收到一份使用非专业术语、清晰连贯且使用常见日常词语的声明,该声明应附在其听证会通知中,以说明此意。或者,一份计划下可能被购买或征用的所有财产的清单或地图,可以随听证会通知一并邮寄给被评估人。

Section § 33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发布公开通知后,以及在再开发计划获得批准之前,如果机构收到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就可以将土地从项目区域中移除。规划委员会有30天时间提供其报告和建议。如果他们未在30天内回应,则视为他们已放弃提供意见的权利,机构可以在没有其报告的情况下决定排除该土地。

在机构公开听证会通知发布之后,以及在机构批准再开发计划之前,机构在收到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后,可以将土地从项目区域中排除。在变更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的30天内,规划委员会应向机构提交其报告和建议。如果规划委员会未能在机构提交变更后的30天内就该变更提交报告,则规划委员会应被视为已放弃其关于该变更的报告和建议,机构可以着手将土地从项目区域中排除,而无需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33351

Explanation
一旦重建计划准备好并获得批准,就必须提交给立法机构,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33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向立法机构提交的每个重建计划所附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报告需要解释为什么选择特定区域进行重建,并详细说明导致该区域“衰败”的物理和经济问题。它应该标明这些问题,并展示重建项目将如何解决它们。

该法律还要求制定一个清晰的五年计划,说明具体目标、行动和开支。它必须包含财务细节以证明计划的可行性,并解释为什么私营企业或替代融资无法单独完成。

此外,它应提供一个搬迁受影响家庭的方法,确保在经济适用房可用之前,低收入家庭不会被迁离。如果该区域包含低收入住房,则需要一份社区影响报告,以评估对交通、学校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最后,机构必须回应受影响征税实体的异议,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解决担忧。然而,这些修改不能包括向征税实体支付款项。

每个由机构提交给立法机构的重建计划,都应附带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a) 选择项目区域的理由,机构当时提议的具体项目描述,以及这些项目将如何改善或缓解 (b) 款所述条件的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b) 描述第 33031 条中规定的、存在于该区域并导致项目区域衰败的物理和经济状况。该描述应包括一份列出项目区域内存在的第 33031 条所述物理和经济状况的清单,以及一张显示这些状况在项目何处存在的地图。该描述应包含具体、可量化的证据,以证明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b)(1) 第 33031 条中规定的物理和经济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b)(2) 所描述的物理和经济状况普遍且严重,以至于它们共同对整个项目区域造成严重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c) 一份实施计划,描述机构的具体目标和目的,机构当时提议的具体项目,包括计划前五年内拟采取的行动和支出方案,以及这些项目将如何改善或缓解第 33031 条所述条件的描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d) 解释为什么不能合理预期仅凭私营企业单独行动或立法机构使用除税收增量融资以外的其他融资替代方案来消除衰败并实现项目区域的重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e) 拟议的项目区域重建融资方法,应足够详细,以便立法机构能够确定该计划的经济可行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f) 一种或一套针对将从项目区域住房设施中暂时或永久迁离的家庭和个人的搬迁方法或计划,该方法或计划应包括第 33411.1 条所要求的规定,即除非有适合被迁离人员或家庭居住的住房单元,且其租金与他们被迁离时的租金相当,否则不得迁离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员或家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g) 对初步计划的分析。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h) 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i) 第 33387 条中提及的摘要。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j) 《政府法典》第 65402 条要求的报告。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k) 《公共资源法典》第 21151 条要求的报告。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l) 第 33328 条要求的县财政官员报告。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 如果项目区域包含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则应提供一份社区影响报告,详细描述该项目对项目区域及周边居民的影响,包括搬迁、交通流通、环境质量、社区设施和服务的可获得性、对学校人口和教育质量的影响、财产评估和税收,以及影响社区物理和社会质量的其他事项。社区影响报告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1) 作为重建项目的一部分,预计将被拆除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员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2) 预计将被项目迁离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员和家庭的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3) 根据第 33413 条将要修复、开发或建造的住房的大致位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4) 计划建造或修复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员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数量,不包括替代住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5) 计划建造或修复的、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员和家庭居住的拟议住宅单元的预计融资方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m)(6) 满足计划搬迁、修复和替代住房目标的预计时间表。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n)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n)(1) 机构对县根据第 33328 条要求提交的报告进行的分析,其中应包括机构根据第 33328 条要求与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进行协商或尝试协商的摘要。如果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这些协商中对拟议项目区域表达了书面异议或担忧,机构应包括对这些担忧的回应、任何补充信息,以及在机构酌情决定下,拟议或已采取的缓解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n)(2) 在本分项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n)(2)(A) “缓解措施”可包括修订重建计划,涉及项目区域的规模或位置、时间期限、机构将收到的税收增量总额,或机构将协助的开发项目的拟议用途、规模、密度或位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2(n)(2)(B) “缓解措施”不应包括向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款项的义务。

Section § 33353.2

Explanation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指的是任何对重建项目区内土地征收财产税的政府机构。如果它们在根据第33328条发布的报告发布前一年或在重建计划通过后的任何一年征收了税款,则它们就属于此类实体。如果一个新机构接管了旧机构曾经征税的区域,那么新机构就成为“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而旧机构则失去该身份。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是指在根据第33328条规定编制的报告发布之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或在重建计划通过之日后的任何财政年度,对已批准项目区内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征收财产税的任何政府征税机构。如果一个新的政府征税机构完全或部分取代了现有政府征税机构的地理管辖权,则该新的征税机构应为“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而现有征税机构将不再是“受影响的征税实体”。

Section § 333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重建机构想要修改一个重建计划,以开始使用税款分配(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他们必须遵循与采纳一个全新计划相同的程序和规则。

Section § 33354.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再开发机构想要修改涉及税收增量融资的再开发计划,例如增加新区域、提高支出上限、延长截止日期、合并项目或增加重大改进,它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果提高支出上限,该机构必须报告现有衰败情况,并解释需要哪些项目来解决。相关法令应声明仍存在严重衰败,并且在没有更多资金和债务的情况下无法解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4.6(a) 当一个机构提议修订一个利用税收增量融资的再开发计划,以向项目区增加新区域,增加分配给再开发机构的拨款金额限制,或增加根据第33333.2条(a)款的第(1)项和第(2)项或根据第33333.4条(a)款的第(1)项和第(2)项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限,延长再开发计划的有效期,合并项目区,或增加由该机构确定的重大额外资本改善项目时,该机构应遵循与本条规定采纳计划相同的程序,且立法机构受制于相同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354.6(b) 当一个机构提议增加分配给再开发机构的拨款金额限制时,它应在第33352条要求的报告中描述并识别项目区内剩余的衰败区域,识别(如有)不再衰败的部分,为根除剩余衰败所需完成的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成本与分配给该机构的拨款金额限制增加额之间的关系。采纳修正案的法令应包含以下认定:(1) 项目区内仍存在重大衰败,且 (2) 若不设立额外债务并增加分配给再开发机构的拨款金额限制,则无法消除该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