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机构编制与批准再开发计划
Section § 33330
Section § 3333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再开发计划都必须与社区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简而言之,再开发项目需要符合城市整体的战略规划框架。
Section § 33331.4
本法律规定了重新开发机构处理涉及某些公共财产的项目的规则。机构必须替换其影响的任何公共住房,确保新住房对低收入家庭而言至少55年内是可负担的。新住房可以是公共的或私有的,但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必须在附近,大小适合家庭,并且租金可负担,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被迁出的人必须优先获得新住房,除非他们拒绝。
法律允许项目包括额外的低收入住房、市场价住房,以及零售和公共设施等相关便利设施,以造福该区域。
Section § 3333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按照要求向县的补充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了款项,重建计划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在延长时限时,立法机构或相关机构无需遵循通常修订重建计划所需的某些程序性要求。
Section § 33333
Section § 33333.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重建计划项目中的具体时间限制和条件。首先,它对使用财产税支付的重建债务设定了20年的上限,但如果存在严重衰败且需要更多债务,则允许延长至多30年。计划的有效期不能超过30年,但机构仍可偿还旧债并履行住房义务。使用财产税偿还债务的期限为45年,启动征用程序以获取财产的期限为12年,只有在仍存在严重衰败的情况下才能延长。如果项目增加了新区域,这些时间限制同样适用。此外,如果必须向教育基金支付某些款项,时间限制可以延长一年。这些延期通过通过一项条例进行,无需遵循重建计划的常规修订程序。
Section § 33333.3
本法律要求改造机构在为项目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该报告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编制。
如果项目涉及目前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机构还必须将报告发送给各种农业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通知请求必须针对每个项目单独提交,一份请求不能用于多个计划或修正案。
Section § 33333.4
本法要求在1976年10月之前制定重建计划的立法机构,在1986年底前制定新规定,以控制重建机构的资金和活动。这些新规定必须限制税款分配、重建债务的设立期限,以及启动征用权以征收私人财产的最长12年期限。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解决财政赤字或仍然存在的严重衰败。
新法令不需要遵循重建计划的标准修订程序,但它们不得损害任何现有债务或义务。如果法令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将得到支持,除非其行为被认定为武断或反复无常。1976年之后、1994年之前制定的重建计划也必须遵守类似的税款分配和征用权规定。
Section § 3333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南门市的一个再开发机构,在将新区域纳入再开发计划时,可以免除通常需要遵循的某些程序。但是,该市必须就此计划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并成立一个由当地居民和业主组成的公民咨询委员会,以指导再开发策略。该委员会必须至少运作三年。该计划只能在不改变任何分区法律或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扩大现有再开发区域。如果需要对分区或计划进行更改,则必须遵守所有法律规定。该市在规划再开发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环境报告。
Section § 33333.6
本节概述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的时间限制和规定。这些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自通过之日起40年,或不得晚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一旦到期,重建机构只能处理现有义务和债务。
计划到期后,机构通常有10年时间来管理债务和财产税。如果不同计划在1994年之前合并,则每个计划的时间线单独计算。时间限制的延长或调整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通常无需遵守典型的监管合规程序。
先前的计划可以在与教育资金或住房义务相关的特定条件下进行修正以延长时限。这些限制不影响1994年之前授权的现有债券或义务,机构仍可收取税款以清偿早期授权的债务。如果重建计划增加了新区域,某些时间限制也适用。
Section § 33333.7
本法律允许旧金山重建机构获得特殊许可,可以继续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项目借款,直到2014年1月1日,或者直到他们替换掉1975年前拆除的住房,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的税收收入可以延长到不迟于2044年。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与住房相关的开支。
收入不能超过住房活动所需的金额,并且需要扣除欠学校的款项。至少50%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建造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住房。在借款之前,该机构需要获得批准,确认他们已经履行了过去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义务,并满足了其他要求。
Section § 33333.8
本法律要求改造机构在终止改造计划或项目之前,必须履行其经济适用住房义务。它们必须确保资金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账户,消除项目赤字,并妥善使用盈余资金。它们还需要协助搬迁,提供替代住房,并确保提供包容性住房。如果机构未能在重建计划或债务偿还的截止日期前履行这些义务,这些截止日期将暂停,直至其履行义务。
如果履行义务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转入其他住房基金。如果在履行义务之前达到税收增量上限,该上限将解除,直至其履行义务。
Section § 33333.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在1993年前通过了重建计划的机构,如果项目区域内仍存在严重衰败,且在没有更多时间和税收收入的情况下无法消除,则可将计划延长最多10年。机构必须根据充分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机构还可以延长偿还债务和收取财产税的时限,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消除衰败或帮助低收入家庭住房。延长的计划必须符合法律和住房规定,机构需优先将资金用于可负担住房。资金分配可以调整,但机构需确保不会造成财政赤字。修订后的计划必须通过法令通过,并须经公众投票表决,但其他条款规定的某些项目区域除外。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不同法规仍有资格产生新债务和收取税收增量收入的项目。
Section § 33333.1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城市重建机构修改重建计划必须遵循的步骤。在通过修正案之前,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与受影响的税务机构、居民和社区组织协商,并提供一份详细说明该区域状况和拟议变更的初步报告。
初步报告必须包括地图、衰败状况描述、拟议项目、融资方法以及修订后的实施计划。机构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之前提前通知相关方。一份包含更新信息和对关切的回应的最终报告必须在听证会前分享。
立法机构可以与该机构举行单独或联合的公开听证会以通过修正案。如果对衰败程度存在争议,司法部长可以介入审查并可能质疑修正案的有效性。
Section § 33333.13
这项法律承认,格伦多拉社区重建机构(CRA)对其3号项目区的税收增量设定的上限不足,这阻碍了其处理衰败问题的能力。为解决此问题,从2008-09财政年度开始,CRA每年可以接收的税收增量最高可达260万美元,或者等于其在2007-08财政年度所接收的金额。这些上限每年可以增加2%,或者根据其从其他区域获得的税收增量平均增幅进行调整。
Section § 33333.14
这项法律解释说,1992年一项条例为圣迭戈重建局在市中心重建项目征收税收设定的原始财务上限过低,限制了该机构应对城市衰败的能力。为解决此问题,该法律完全取消了这一上限,允许该机构征收无限额的税收,以解决该地区持续存在的城市衰败问题。
Section § 3333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重建计划允许发行债券(即借钱),并用特定的税款来偿还,那么必须对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务总额设定一个上限。这项规定只适用于1976年10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重建计划,并且如果想改变这个上限,就需要修改原计划。
Section § 33334.2
这项法律规定,所征收的特定税款中至少有20%必须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社区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或者已经采取了其他充分的措施,则可以例外。在符合社区住房需求和相关努力的特定条件下,机构可以每年作出调查结果,将分配比例降低到20%以下。
机构必须将这些调查结果通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将面临处罚。机构还拥有各种权力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房产、改善场地和提供补贴。对于在项目区域外使用资金也有相关指导方针。
Section § 33334.2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发展局在橙县内使用特定资金来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即使是在最初项目区域之外,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果这些资金要在城市中使用,县和市都必须遵循已批准的住房计划,并且不应导致居民搬迁。项目必须侧重于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住房,并且位于需要更多经济适用房的区域。此外,如果存在重建机构,它不得面临财务制裁。
该法律还规定了使用这些资金的具体条件,例如确保住房可负担性至少55年,并禁止在超过50%居民为极低收入的普查区进行开发。住房应靠近公共交通,并且开发项目不能同时计入城市和县的住房配额。城市还必须批准资金使用或土地开发。最后,在每个五年期内,一定比例的单元必须满足特定收入门槛下的极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Section § 33334.3
本节解释了指定用于中低收入住房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包括任何利息或还款,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且只能用于与住房相关的活动,例如为低收入人群建造、改善和维护住房。
法律还规定,该基金支付的行政费用应是与住房项目相关的实际开支,且不得占用总资金的过大比例。使用该基金建造或改善的住房单元,根据住房类型,需要保持可负担性至少15至55年。机构必须保留这些单元的可负担性协议记录,并确保这些协议可执行且已备案。
目标是长期保持住房的可负担性,资金应仅在其他融资方案不可用时使用。机构可以在多个项目之间管理这些资金,只要它们遵守总体财务要求。住房包括住宅酒店等选项,并且必须反映不同的收入水平,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可负担性。
Section § 33334.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机构如何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以支持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在为期 10 年的计划中,资金支出必须与根据当地数据确定的各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相匹配,同时要对任何新的地方政府支持的住房进行调整。机构还需要确保住房资金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帮助有 65 岁以下成员的低收入家庭。
如果一个机构在计划的前五年内筹集的资金少于 200 万美元,它将获得额外五年的时间来遵守规定。“地方控制的援助”意味着地方实体有权决定谁获得帮助,资金来源包括社区发展整笔拨款等项目或其他地方措施。
Section § 33334.5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再开发项目涉及拆除或销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法律规定必须在四年内建造相同数量的替代住房。这些新住房也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能够负担得起的,并且可以位于再开发项目现场或负责该项目的机构所管理的区域内。
Section § 33334.6
本法强调了提供经济适用房作为社区重建工作一部分的重要性。它规定,除非现有义务使得有必要分配更少的资金,否则至少20%的特定税款必须分配给经济适用房基金。对于不受其他特定法律约束的区域,本节适用。如果机构能够证明存在现有财务承诺或已批准的项目,它们可以减少向住房基金的缴款。它们需要记录并公布这些义务,并且住房基金分配中的任何赤字必须通过未来的计划来解决。对这些义务的任何法律挑战都将受到审查,法院通常会支持机构,除非存在明显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Section § 33334.7
Section § 33334.9
Section § 33334.1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机构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如果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出现超额盈余时应如何处理。机构必须制定一个计划,在五年内将这笔资金支出。该计划应明确资助住房的类型和数量目标、计划的执行方、如何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住房可负担性、哪些收入群体将受益,以及使用盈余资金的时间表。
法律还要求机构单独核算每笔超额盈余,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出支出计划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33334.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有过多未使用的资金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机构未能在一年内使用或分配这些超额资金,它必须将盈余资金交给当地住房管理局,或者在额外两年内使用这些资金。如果三年过去了资金仍未使用,该机构将面临处罚,并且必须在原始超额资金的基础上额外使用50%的资金,但不能动用特定的住房基金。本节还明确了转移资金的使用方式,确保它们用于住房项目。它限制机构在盈余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在新承诺上花费资金。此外,对于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也有关于如何影响超额盈余计算的规定。
对于现有债务和行政费用有例外规定,并且对1994年成为盈余的资金适用特殊规则。最后,使用这些资金的社区如果住房项目符合当前的规划和规范,则不能拒绝这些项目。
Section § 33334.13
这项法律为某些住房自有计划定义了“区域中位数收入”。它可以是全州、全县家庭收入中位数,或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设定的家庭收入中位数中的最高值。该机构可以调整收入或家庭规模的定义,以符合计划资格。如果资金用于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家庭,则必须在两年内将该金额的两倍用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其中一半用于极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单元必须保持可用30年,除非使用了某些补贴。合规详情必须包含在要求的报告中。
Section § 33334.14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限制或协议可能会被次级化,这意味着它们在法律上优先权低于其他法律主张,例如贷款。这主要发生在四种情况下:当政府机构因资金需求而要求时;当没有其他融资选择时;用于翻新项目;或在发生违约时,根据特定的保护性承诺。
此外,它允许合并了重建项目的机构以某些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资金,但不允许它们利用这些规定来规避对低收入住房的财政义务。
Section § 33334.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机构可以使用补贴来帮助偿还其为资助住房而发行的债券的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是,有一个条件:该机构必须确保从这项补贴中受益的人们实际上因此享受到更低的住房成本。
Section § 33334.16
当地方机构使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购买房产时,他们有五年时间开始将其开发用于可负担住房。这可能包括改变土地用途或签订开发协议等。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开始任何活动,他们可以获得一次性延长,最长可再延长五年。延期时应声明他们仍计划将该房产用于可负担住房。如果到延长期结束时仍未开始实际开发,或者机构不遵守此规定,该房产必须出售,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出售成本后)将归还给住房基金。
Section § 33334.19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被称为交通枢纽村庄的区域内,为中低收入家庭增加、改善和维护经济适用房,即使这些区域位于传统项目区之外。对于原本应在项目区内提供的每套经济适用房,机构现在必须在这些交通枢纽村庄提供两套。
他们可以使用中低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来资助这些项目,同时遵守社区重建法的指导方针。机构可以灵活决定住房的建设地点,并通过贷款提供财政援助,以支持多户租赁房屋的建设。
最后,从住房基金中用于这些目的的支出,将自动被视为机构重建规划的一部分,并被认为对机构的项目区有利,如同这些规划已正式更新一样。
Section § 33334.25
这项法律允许同一大都市区内相邻的地方机构组建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汇集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它强调了合作的好处,以克服土地成本和融资困难等挑战。这些联合机构可以使用集合资金为极低收入居民建造、翻新或保留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它们必须避免加剧种族或经济隔离,并遵守关于资金使用和项目地点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机构在转移资金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保符合住房需求和法规。根据这项法律,新的联合项目不得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启动。
Section § 33336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重建计划都包含措施,以确保重建工作按照计划进行。此外,它必须制定规则,控制和限制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如何管理,这些规则的有效期应持续到实现重建目标所需的时间。这些控制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Section § 33339
这项法律规定,重建区域内的业主有权参与其财产的重建。但是,他们必须同意遵守地方政府批准的重建计划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33339.5
这项法律要求重建机构给予项目区域内的企业主一个公平的机会,使其在新重建的区域内继续经营业务,前提是他们符合重建计划的要求。
此外,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开分享关于如何管理这种优先权的规则,作为重建计划的一部分,并且这些规则必须在计划获得批准之前提供。
Section § 33340
Section § 33341
本法律条款允许重建计划包含机构发行债券为其项目提供资金的选项。但是,如果发行了债券,计划必须明确说明如何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和任何利息。
Section § 33342.5
如果重建计划是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它必须详细说明该机构计划如何使用征用权来征收财产。征用权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征收私人土地,但必须为此支付补偿。这项法律允许计划排除某些财产,例如人们居住的房屋或特定区域,不以这种方式被征收。如果该机构想改变他们使用征用权的方式,他们必须根据既定规则更新重建计划。
Section § 33342.7
在2007年1月1日前通过重建计划的立法机构,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通过一项法令,阐明其使用征用权获取财产的计划。该计划可能排除某些类型的财产,例如业主自住房屋、独栋房屋或其他住宅物业,使其免于被征用。它还可以指定项目内禁止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区域。
对此财产获取计划的任何更改,只能通过修订重建计划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Section § 33344.5
本节概述了加州重建机构在计划将税收作为重建项目一部分进行划分时,准备和分发初步报告的要求。这项工作是在审查了之前的报告或该报告的截止日期已过之后进行的。报告需要包括选择项目区域的理由、该区域的物理和经济状况描述,以及确定其是否主要为城市区域的详细信息。它必须包括土地使用细节、地图、初步融资计划以及重建项目的提案描述。如果涉及农业用地,报告必须发送给特定的农业和保护机构。
Section § 33344.6
这项法律规定,重建机构通常必须在关于重建计划的公开听证会前90天发送初步报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可以将此期限缩短至21天,例如根据特定章节或法律通过计划,修订计划时没有重大变更(如增加区域或提高税收),已与征税机构共享报告,或者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同意缩短通知期。
Section § 33346
Section § 33347
Section § 33347.5
在重建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批准之前,如果存在项目区委员会,则必须首先将其提交给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选择准备一份报告和建议提交给立法机构,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Section § 33349
这项法律规定,在就拟议的重建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四周。通知应包含一份地图和对计划清晰、简单的描述。项目区域边界的法律描述必须可供公众查阅并免费获取。
机构必须根据最新的税务评估记录,将通知副本邮寄给该区域的业主。如果以合理成本可行,项目区域内的居民和企业也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收到邮寄通知。如果无法联系到所有人,这并不会自动使计划失效。
此外,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地方税务机关。
Section § 33349.5
Section § 333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所有者的房产可能根据重建计划被购买或征用,他们必须收到一份清晰、简单的声明来解释此事。这份声明应随听证会通知一并发出。或者,一份可能被征用的所有房产的清单或地图,可以随听证会通知一并发送给房产所有者。
Section § 33350.5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发布公开通知后,以及在再开发计划获得批准之前,如果机构收到规划委员会的报告,就可以将土地从项目区域中移除。规划委员会有30天时间提供其报告和建议。如果他们未在30天内回应,则视为他们已放弃提供意见的权利,机构可以在没有其报告的情况下决定排除该土地。
Section § 333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向立法机构提交的每个重建计划所附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报告需要解释为什么选择特定区域进行重建,并详细说明导致该区域“衰败”的物理和经济问题。它应该标明这些问题,并展示重建项目将如何解决它们。
该法律还要求制定一个清晰的五年计划,说明具体目标、行动和开支。它必须包含财务细节以证明计划的可行性,并解释为什么私营企业或替代融资无法单独完成。
此外,它应提供一个搬迁受影响家庭的方法,确保在经济适用房可用之前,低收入家庭不会被迁离。如果该区域包含低收入住房,则需要一份社区影响报告,以评估对交通、学校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最后,机构必须回应受影响征税实体的异议,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解决担忧。然而,这些修改不能包括向征税实体支付款项。
Section § 33353.2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指的是任何对重建项目区内土地征收财产税的政府机构。如果它们在根据第33328条发布的报告发布前一年或在重建计划通过后的任何一年征收了税款,则它们就属于此类实体。如果一个新机构接管了旧机构曾经征税的区域,那么新机构就成为“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而旧机构则失去该身份。
Section § 33354.5
Section § 33354.6
如果加州的再开发机构想要修改涉及税收增量融资的再开发计划,例如增加新区域、提高支出上限、延长截止日期、合并项目或增加重大改进,它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果提高支出上限,该机构必须报告现有衰败情况,并解释需要哪些项目来解决。相关法令应声明仍存在严重衰败,并且在没有更多资金和债务的情况下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