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承担或协助再开发的实体共同行使或委托再开发权
Section § 33210
Section § 33210.5
这项法律界定并规范了圣莱安德罗市和阿拉米达县之间一个共享项目区域的重建活动。“联合重建计划”概述了重建工作,“联合项目区”则指该计划所涵盖的区域。圣莱安德罗重建局被授权在该区域内全面运作,但如果市县指定,阿拉米达县重建局可以接管某些权力,例如征用权。
市县双方的机构都可以独立修订各自区域的重建计划,无需额外批准,但在此之前,必须提交指定财政年度的更正财务报告,否则不能根据本节采取行动。根据本法采取的行动不会改变税收收入的计算方式,也不会影响与当地征税实体签订的现有协议。
Section § 33211
Section § 3321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或城镇通过一项规定,允许另一个邻近的城市或城镇对其辖区内的某个区域进行再开发。这项规定必须明确哪个社区将负责再开发。被选中的社区可以像该区域是其自身领土的一部分一样行事,对再开发过程拥有完全的权力与控制。允许这样做的城市无需遵守本部分规定的大多数常规再开发规则,除非本节有明确要求。最后,任何再开发计划都必须由允许方城市的立法机构通过正式法令批准。
Section § 33214
这项规定指出,即使特定项目区域后来成为某个城市的一部分,机构对这些区域的管辖权仍然保持不变。对于县级机构而言,其管辖权包括被并入城市的未建制土地,除非该管辖权正式移交给该城市。对于市级机构而言,其管辖权涵盖城市界限内可能被其他城市并入的土地,除非该管辖权正式移交给另一个城市。
Section § 33214.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第33215条和第33216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创建机构”是指最初负责设立项目区,并根据上述条款进行转让的社区重建机构。而“接收机构”是指将根据相同条款接管项目区管辖权的社区重建机构。
Section § 33214.7
这项法律赋予河滨县重建机构对特定区域的某些权利。首先,它涵盖了梅尼菲或怀尔多马的前机构辖区,在这些城市成立之前,机构在那里签订了协议或投资了住房。其次,它包括印第奥市兼并的、被印第奥包围的非建制区,如果在此兼并之前也签订了类似的协议或进行了类似的投资。该法律既追溯适用也前瞻适用。此外,机构可以将这些区域内的特定住房单位计入其法定的住房义务。
Section § 33215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城市内的项目区域被并入另一个城市时会发生什么。新城市(接收机构)可以从原城市(设立机构)接管管辖权,前提是新城市偿还原城市的所有转移费用并颁布必要的条例。这包括宣布需要重建计划,并同意不违反任何现有协议。新城市的监管在这些条例通过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接收城市承担与该项目区域相关的所有责任、权利和债务。两个城市也可以达成任何额外协议,以使过渡更顺畅。
Section § 33216
本法律概述了当项目区域的全部或部分被并入新城市或现有城市时,如何转移该项目区域的属地管辖权。要转移管辖权,原机构(设立机构)和新机构(接收机构)都必须同意,并获得各自立法机构的批准。
接收机构还必须颁布具体条例,声明需要开展重建活动并采纳原有的重建计划。该协议必须详细说明税款分配、处理未偿债务,并管理重建计划的任何必要变更。转移将在满足这些条件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时生效。
完成后,接收机构将承担相关权利和责任,包括处理债务并继续执行最初通过的重建计划。对这些计划的任何调整都需要两个机构的共同同意。
Section § 33216.1
本节讨论的是奥兰治县于1988年设立的邻里发展和保护项目。该项目涉及13个区域,其中一些位于城市边界内或附近。奥兰治县和相关城市一致认为,位于城市内或被城市兼并的区域应由该城市管理。
如果项目区域的一部分位于城市内或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县对该区域的管辖权可以移交给该城市。发生这种情况时,城市可以调整重建计划,但必须就任何修改向公众发出通知。重要的是,除非城市修改违反了县现有的协议,否则无需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33216.5
本法律规定,沙斯塔湖市和沙斯塔县同意将沙斯塔大坝区域重建项目的控制权从县的重建机构转移到市的重建机构。尽管通常此类转移在必要法令通过后的财政年度生效,但法律认为,由于该市的成立日期使事情复杂化,因此转移应立即进行。因此,它授权将该重建项目的管辖权立即转移给沙斯塔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