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报告要求
Section § 33080
每个重建机构需要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主计长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在另一条款中有详细说明,并且必须连同特定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主计长将规定报告的提交方式和时间。
如果个人或税务机构书面要求这份报告,机构必须提供。如果报告中最初没有包含行政或其他费用的详细信息,机构也必须提供这些额外细节。但是,请求者需要承担机构为提供这些额外信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33080.1
加州每个重建机构都必须在收到任何政府实体的审计报告后30天内,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此外,年度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应包括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审计、一份财务报表、与住房相关的活动描述以及在减轻城市衰败方面的进展。
报告还应详细说明超过5万美元的违约贷款、描述已拥有或已获得的财产,并概述各项重建限制的到期时间,例如征用权和债务偿还。
最后,报告可以包含任何其他有用的信息,例如就业创造统计数据。
Section § 33080.2
本法律条款要求机构向立法机构通报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发现的任何重大审计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总检察长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立法机构必须在收到报告后至少21天举行的首次会议上审查该报告,并决定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Section § 33080.3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为一份特定报告制定并定期更新指导方针。为此,审计长将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包括由该部门、立法分析师、加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州重建协会推荐的人员,以及审计长选定的其他相关专家。
Section § 3308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重建机构在报告其活动时必须包含的详细信息。它侧重于住房相关数据,包括被安置家庭的数量、被毁坏或移除的住房单元,以及可供不同收入群体(包括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使用的新建或修复单元。机构必须报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识别任何与可负担住房协议相关的违规行为。他们还必须报告与该基金相关的财务交易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其住房计划的相关数据。
此外,它还定义了“老年人”、“中等收入”、“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等术语。编制本报告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支付。
Section § 33080.5
本节概述了为遵守加州某些重建机构报告要求,财政报表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规定报表必须包括机构的未偿债务、税收增量收入,以及支付给或代表其他征税机构(不包括学校或社区大学)的金额。此外,它还要求提供根据特定条款分配给教育学区的资金信息、现有债务的详细情况,以及任何有助于描述机构计划的其他财务数据。
Section § 33080.6
每年5月1日前,部门必须收集并发布上一财政年度城市重建机构的活动报告。这包括机构作出的具体调查结果信息、任何项目区域合并情况,以及可能进行的搬迁援助审查。从1987-88财政年度开始,报告必须列出不受某些要求约束的项目区域。首份报告针对1984-85财政年度。
部门必须向每个相关城市重建机构发送一份摘要,并应要求提供完整报告。
Section § 33080.7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在其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累积的超额盈余资金。他们必须具体说明每年累积了多少超额盈余,并包括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所需计划。
Section § 33080.8
每年4月1日前,审计长会根据各机构提交的财务报告,列出有重大审计问题的机构名单。到6月1日,审计长会核实这些问题是否已纠正,如果未纠正,则会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在45天内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法院随后会举行听证会,评估机构的合规情况,如果违规行为未纠正,法院可能会施加限制。
如果违规行为仍未解决,法院可能会根据机构的收入处以罚款。对于存在重大违规的机构,法院可以禁止其动用资金或采取其他财务行动,直至问题解决。
“重大审计违规”包括未能提交适当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未能维持所需的住房基金等。这一流程旨在确保机构遵守财务报告要求,并支持公共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