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指已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某些地方政府权力的市、县、市县,或印第安部落、部族或团体。
一般规定一般定义
Section § 33003
本节将“机构”定义为根据现行或先前法律设立的重建机构,或选择行使授予此类机构权力的立法机构。
“机构”指根据本部分或其前身设立的重建机构,或选择行使本部分授予机构权力的立法机构。
重建机构 机构定义 立法机构权力
Section § 33004
这段法律文本定义了在此语境下“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也涵盖州内的任何市、县、区、管理局或其他公共实体。
“公共机构”指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市、县、区、管理局,或任何其他下属机构或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定义 州机构 市
Section § 33013
本节将“小型住房项目”定义为拥有最多四个住房单元的房产,旨在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使用。该房产必须由某个机构拥有,并根据协议出售或出租,确保其至少30年内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它必须要么包含供需要搬迁援助的家庭使用的单元,要么针对低收入个人,并根据与重建机构达成的协议进行开发。
“小型住房项目”是指包含或拟包含一个独立住宅结构(拥有不超过四个居住单元)的房地产,且该房地产由某个机构拥有,并拟根据与该机构达成的协议转让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或转让给私人方以开发或维护该住宅结构,该住宅结构拟通过一份备案文书限制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和居住,期限不少于30年,或法律另行规定的期限,并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013(a)
该房地产由某个机构拥有,且其中一个或多个居住单元拟限制供该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第7260条及后续条款)有义务提供搬迁援助的个人或家庭使用和居住,或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和居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013(b)
该房地产由该机构拥有,并拟根据与重建机构达成的协议转让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或由私人方(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开发用于出租。
小型住房项目 最多四个居住单元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