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30(a) 当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条例宣布需要设立委员会时,市长或监事会主席或类似官员,经立法机构批准,应任命立法机构通过条例规定的社区居民选民人数作为委员。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条例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除(b)款另有明确规定外,立法机构应设立并规定委员的任期和罢免。立法机构应规定委员会官员的任命或选举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30(b) 如果住房管理局有租户,则两名委员应为住房管理局的租户。如果住房管理局有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如果住房管理局没有租户,立法机构应通过条例规定,在住房管理局首次有租户后一年内,任命两名住房管理局的租户进入委员会。根据本款任命的任何租户委员的任期应为自任命之日起两年。如果租户委员不再是住房管理局的租户,他将丧失担任委员的资格,并应任命住房管理局的另一名租户来完成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租户委员应享有任何其他委员的所有权力、职责、特权和豁免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30(c) 在多数委员被任命并取得资格后,委员会应被赋予重建机构成员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并且如果立法机构选择,还应被赋予住房管理局委员的权力、职责和责任。只要委员会运作,已被置于委员会管辖之下的重建机构成员和住房管理局委员将不享有任何权力、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