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必须任命一个人来担任模范城市协调员。

Section § 36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协调员确保某些州部门主动寻求并满足地方“示范城市”项目的帮助请求,鼓励州机构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援助,并遵循后续章节中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361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协调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加州指定示范城市区域内的所有州级活动。协调员还可以组建跨部门工作组,以实现这项倡议的目标。

Section § 36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定一名协调员,作为州政府与地方区域之间负责“示范城市”相关项目的主要联络人。

Section § 3611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各州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协调员提出要求时,应提供信息和帮助以达成某些目标。

Section § 36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协调员创建并持续更新一份《示范城市州指南》。该指南需要详细说明如何管理和资助可能支持示范城市项目的联邦和州政府项目。它还应包含有关可协助这些项目的州政府部门人员的信息。

协调员应根据需要编制并更新《示范城市州指南》。本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5(a) 对示范城市项目可能有利的联邦和州项目的管理和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5(b) 负责协助示范城市项目的州政府部门人员。

Section § 36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协调员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加利福尼亚州参与“示范城市计划”的情况。该报告每年3月1日前提交,应详细说明州如何协助社区进行项目开发,“示范城市”如何融入州的联邦资助计划,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以更好地实现计划目标,评估州的总体努力,并概述未来与该计划相关的州活动。

协调员应不迟于1972年3月1日,并在此后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州在“示范城市计划”中的作用。该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6(a)  审查州为协助社区设计、开发和实施“示范城市计划”中的社区项目所开展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6(b)  审查为联邦拨款援助计划编制的州计划中“示范城市”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6(c)  提出旨在提高“示范城市”目标有效性的法规修改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6(d)  分析州为“示范城市”目的所投入的总精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16(e)  描述各州部门和机构在“示范城市计划”中预计开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