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19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拥有重建机构的市或县向其县审计长付款的要求,县审计长随后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各种地方资助实体。对于2011-12财政年度,市或县必须根据2008-09财政年度的税收增量计算结果汇款,并应在2011年8月1日前收到付款金额通知。如果存在错误或与债务义务相关的重大变化,他们可以对这些金额提出上诉。从2012-13财政年度起,付款金额将根据财产税收入变化和新债务进行调整。市政当局必须每年分两期支付款项。如果他们未能遵守规定,州政府可能会对他们的重建机构施加额外要求。该法律还提到,立法机构旨在减少符合经济和环境目标的某些项目的付款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a) 包含已遵守本部分的重建机构的市或县,应将本节要求的汇款提交给县审计长。县审计长应将根据第34194.4节确定的金额存入特别区划拨基金,剩余资金应汇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部第0.5编第6章第3条(自第97节起)设立的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1) 对于2011-12财政年度,市或县应汇出等于根据第 (2) 款第 (I) 项为该市或县的重建机构确定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 财政局局长应利用主计长2008-09年度重建机构报告,为2011-12财政年度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A) 确定根据第33670节分配给每个重建机构的净税收增量,计算方式为重建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但不包括根据第33401、33492.140、33607、33607.5、33607.7或33676节分配给受影响征税机构的任何金额,也不包括主计长报告中指定的用于支付税收分配债券和利息支付的所有金额,以2008-09财政年度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B) 确定根据第33670节分配给所有重建机构的净税收增量,计算方式为所有重建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但不包括根据第33401、33492.140、33607、33607.5、33607.7或33676节分配给受影响征税机构的任何金额,也不包括主计长报告中指定的用于支付税收分配债券和利息支付的所有金额,以2008-09财政年度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C) 通过将根据第 (A) 项确定的金额除以根据第 (B) 项确定的金额,确定每个重建机构在全州净税收增量中的按比例份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D) 通过将十七亿美元 ($1,700,000,000) 乘以根据第 (C) 项确定的按比例份额,确定每个重建机构的净税收增量按比例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E) 确定根据第33670节分配给每个重建机构的财产税总收入,计算方式为重建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包括根据第33401、33492.140、33607、33607.5、33607.7或33676节分配给受影响征税机构的任何金额,以及主计长报告中指定的用于支付税收分配债券和利息支付的所有金额,以2008-09财政年度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F) 确定根据第33670节分配给所有重建机构的财产税总收入,计算方式为所有重建机构的税收增量收入,包括根据第33401、33492.140、33607、33607.5、33607.7或33676节分配给受影响征税机构的任何金额,以及主计长报告中指定的用于支付税收分配债券和利息支付的所有金额,以2008-09财政年度为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G) 通过将根据第 (E) 项确定的金额除以根据第 (F) 项确定的金额,确定每个重建机构在财产税收入中的按比例份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H) 通过将十七亿美元 ($1,700,000,000) 乘以根据第 (G) 项确定的按比例份额,确定每个重建机构的财产税收入按比例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I) 将根据第 (D) 项和第 (H) 项确定的金额取平均值。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J) 在2011年8月1日或之前,将根据第 (I) 项为该市或县的重建机构确定的金额通知每个市或县。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K) 将根据第 (I) 项为他或她所在县的每个机构确定的金额通知每个县审计长。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L)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L)(i) 在收到财政局局长根据第 (J) 项发出的通知后,市或县可在2011年8月15日或之前向局长提出汇款金额上诉,理由是主计长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或者用于支付税收分配债券和利息支付的税收增量百分比比根据主计长2008-09年度重建机构报告计算的百分比增加了10%或更多。任何上诉均应包括明确且令人信服地确立上诉依据和所声称差异金额的文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b)(2)(L)(i)(ii) 局长可全权酌情驳回或批准该上诉,无论全部或部分。局长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上诉决定通知市或县以及县审计长。但是,局长可酌情决定,并在通知市或县以及县审计长后,将决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1年10月15日;在此情况下,市或县必须根据本部分颁布条例的日期应延长至2011年12月1日。如果局长确定,用于支付税收增量债券或利息支付所需的税收增量百分比,如本分段所述,已增加10%或更多,则局长应通过减少分段 (D) 中的金额以反映任何超过10%的百分比增长,重新计算分段 (I) 中确定的市或县的汇款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参与社区应汇出等于第 (1) 款和第 (2) 款中规定金额之和的款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1) 对于根据 (b) 款为2011-12财政年度确定的汇款金额所适用的社区,一笔基准付款,等于上一财政年度的基准付款,并根据2011-12财政年度期间,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的,就已存在且该机构已收到税收增量收入分配的项目区域而言,财产税增量收入调整总额相对于上一财政年度的百分比增长或百分比减少(视情况而定)进行增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1)(A)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基准付款应为根据 (b) 款为2011-12财政年度确定的汇款金额,乘以四亿美元 ($400,000,000) 与十七亿美元 ($1,700,000,000) 的比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1)(B) 本款中描述的“财产税增量收入调整金额”是指任何财政年度中,就某一项目区域而言,通过从该年度分配给该项目区域机构的财产税增量收入总额中减去根据第 (2) 款规定用于新发行债务或义务的任何债务偿付或其他款项而计算出的财产税增量金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2)(A) 等同于80%的金额,或法律可能授权的用于合格项目的任何较小金额,即该财政年度为2011年11月1日或之后发行或产生的,如机构债务报表所示的新债务或义务所支付的债务偿付或其他款项的总净学校份额(如分段 (B) 所述),但不包括根据第33334.3条设立的机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名义发行或产生的任何债务。“新债务”是指在2011年10月1日提交的债务报表之后提交的债务报表上显示,但未在2011年10月1日提交的债务报表上显示的债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2)(A)(B) 就分段 (A) 而言,净学校份额应为财产税增量收入中,减去任何转付给学校实体的款项后,在没有重建的情况下,由重建机构管辖区域内的学校实体(如《收入和税收法典》第95条 (f) 款所定义)本应收到的学校份额,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和税收法典》第97.68条和第97.70条中规定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2)(A)(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11-12届会议中颁布立法,规定分段 (A) 中所述的社区汇款的削减时间表,该时间表将授权向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低于财产税学校份额80%的款项。这些削减应适用于为资助旨在促进实现全州目标的项目而发行的债券,这些目标涉及交通、住房、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气候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4.2章(第21155条及后续条款)制定的可持续社区战略的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c)(3) 每年11月1日或之前,市或县应将本款所述计算所要求的汇款金额通知财政部、审计长和县审计长-主计长。财政部部长、审计长和县审计长-主计长均有权审计和核实由市或县确定的汇款金额。县审计长-主计长,根据该办公室进行的审计,或根据财政部部长或审计长基于其办公室进行的审计发出的通知,认定市或县错误计算了其汇款支付金额的,应调整市或县应支付的下一笔汇款金额,以反映该审计中确定的市或县先前应支付的正确金额,依照本款规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d)(1) 市或县应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支付按照 (b) 款或 (c) 款计算的总汇款金额的一半,并应在每年5月15日或之前支付剩余一半的汇款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d)(2) 如果市或县未能按照 (1) 段的要求支付其汇款,县审计长-主计长应在30天内将未能支付的情况通知财政部部长。收到通知后,财政部部长可决定该市或县的重建机构应受制于第1.8部分(自第34161条起)和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的要求,如第34195条所述。

Section § 341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或县使用任何未作他用的可用资金,向县审计长-主计官汇款。在2011-12财政年度,这些款项被计为学校的财产税和地方税收收益,但从2012-13财政年度起,它们不再被这样计算。在计算学区的财产税收入时,这些汇款被视为已转移的财产税。

县审计长-主计官负责根据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将这些资金分配给K-12学区或县教育局。他们必须将收到的资金情况通知相关学区和州教育部。学区随后必须使用这些资金,为居住在重建区域或由重建机构资金支持的住房中的学生提供服务,所需信息由重建机构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a) 城市或县根据第34194条或第34194.5条向县审计长-主计官汇款时,可以使用任何未另作他用的可用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b) 在2011-12财政年度,根据本章支付给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社区大学区的总金额,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2558条、第42238条(h)款(1)项和第84751条所指的财产税。在2011-12财政年度,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提供给地方教育机构的资金,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所指的已分配的地方税收收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c) 在2012-13财政年度及之后的财政年度,每年根据本章支付给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社区大学区的总金额,不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2558条、第42238条(h)款(1)项和第84751条所指的财产税。在2012-13财政年度及之后的财政年度,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提供给地方教育机构的资金,不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所指的已分配的地方税收收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d) 为了计算学区的财产税收入,根据本章进行的汇款,应被视为根据第34183条(a)款转移给学区、县教育局和社区大学区的财产税收入,用于《教育法典》第41204.3条的目的。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1) 尽管有《税收法典》第97.2条和第97.3条的规定,县审计长-主计官应将城市或县根据本条汇入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资金,仅分配给部分或全部位于重建机构任何项目区域内的K-12学区或县教育局,分配金额与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成比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2) 县审计长-主计官应将根据本条规定,每个学区收到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金额通知各K-12学区和州教育部。县审计长-主计官还应将重建机构的项目区域边界通知根据(1)项收到资金的各K-12学区。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3)(A) 县学校总监应向县审计长-主计官提供截至前一财政年度第二次主要拨款时报告的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3)(A)(B) 县审计长-主计官应根据县学校总监根据(A)项提供的信息,将本款规定的资金分配给城市或县内的这些学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1(e)(4) 学区和县教育局应使用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为居住在重建区域或由重建机构资金支持的住房中的学生提供服务。重建机构应提供学区和县教育局为实现此目的所需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341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与其当地的重建机构签订协议。他们可以通过让重建机构将其征收的部分额外税款转交给市或县来决定继续进行重建工作。但是,转让的金额不能超过本法律部分所要求的年度付款所需金额。这些资金应该用于帮助实现该区域重建项目目标的活动。

Section § 341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 2011-12 财政年度,允许遵守规定的市或县的重建机构减少其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强制性缴款。通常,机构必须缴纳一定数额,但如果它们能证明有其他财务优先事项或义务,就可以降低这笔拨款。立法机关希望这些缴款尽可能地持续下去。

仅适用于 2011-12 财政年度,凡遵守本部分规定的市或县所包含的重建机构,应免于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作出根据第 33334.2、33334.4 和 33334.6 条规定应作出的全额拨款。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拨款应在可行范围内予以维持。作为根据本条减少其拨款的条件,该机构应认定没有足够的其他资金来履行其债务及其他义务、当前优先项目需求或其在第 34194.2 条下的义务。

Section § 3419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个设有重建机构的县都必须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特别区划拨基金。城市或县每年缴纳的款项中,一部分会根据特定的财政年度比例存入这个基金。

县审计主计长每年会将这些资金分配给重建项目区内的特别区,专门用于那些有助于重建目的的服务。分配的依据是因重建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加上任何减少的转付付款。

本节还解释说,“特别区”是指提供消防服务和交通服务的区域,它们获得的份额是根据其财产税率计算的。最后,它允许审计主计长要求特别区提供必要信息,并要求每年向主计长提交一份付款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a) 在设有重建机构的每个县中,县审计主计长应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特别区划拨基金。县审计主计长应根据第34194条规定,从包含本节所述特别区的城市或县的每年汇款中,按以下金额将款项存入该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a)(1) 对于2011-12财政年度,金额应为该城市或县的汇款金额乘以四百三十万美元 ($4,300,000) 与十七亿美元 ($1,700,000,000) 的比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a)(2)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金额应为该城市或县的汇款金额乘以六千万美元 ($60,000,000) 与四亿美元 ($400,000,000) 的比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a)(3) 源自每个城市或县汇款的金额应在基金中分设账户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b) 每年5月15日或之前,县审计主计长应从特别区划拨基金的每个账户中向每个特别区支付款项,这些特别区的边界包含该城市或县重建机构的重建项目区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该区认定有助于促进重建目的的特别区服务。每个特别区应获得账户中年度存款总额的按比例份额,具体确定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b)(1) 对于每个特别区,审计主计长应确定归属于该特别区的城市或县重建机构的年度税收增量收入金额。该金额应为如果重建项目区内增量评估价值所征收的财产税根据当时生效的财产税分配法律分配给该区,该特别区在该年度本应获得的额外财产税收入金额。从该金额中,审计主计长应减去该特别区在该年度从重建机构收到的任何转付付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b)(2) 县审计主计长应将第 (1) 款中确定的各个特别区的年度金额全部求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b)(3) 对于每个特别区,县审计主计长应计算根据第 (1) 款为该特别区确定的金额与根据第 (2) 款确定的总金额的比率。该比率应为每个特别区从该账户获得的总付款的比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c) 就本节而言,“特别区”是指提供消防服务和交通服务的区域。一个同时具有排除和非排除职能并在重建项目区内提供非排除职能的特别区,应获得与其非排除职能所获得的全县财产税总份额成比例的按比例分配份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d) 审计主计长应每年6月30日之前,以主计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主计长报告根据本节规定向特别区支付的款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4.4(e) 县审计主计长可以要求特别区提供任何确定根据本节规定支付款项所需的相关信息,作为其从特别区划拨基金接收付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