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发展与住房农工中心法
Section § 36051
Section § 36052
本法律条款告诉我们,第 36053 条至第 36055 条包含重要的定义和规则,这些定义和规则有助于解释本部分的法律。除非从上下文中明确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这些定义和规则均适用。
Section § 36055
Section § 36056
Section § 36057
Section § 36057.5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向寻求联邦支持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建议和帮助,以建造或管理供农场工人、流离失所者和木材行业工人居住的住房。只要有联邦资金可用,该部门还可以与城市、县、住房管理机构、重建机构或非营利团体合作,开展专为这些群体设计的特殊住房项目。
Section § 36058
Section § 36059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住房管理机构以多种方式管理农场劳工中心的权力。他们可以拥有和改良不动产和动产,并通过购买或赠与等不同方式获取这些财产。法律允许他们接受赠款、借款,并与不同实体签订合同。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出售、租赁和为财产投保。此外,他们有权雇用员工,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并出租住宅或设施,自行决定租金和费用。
Section § 36060
Section § 36062
Section § 3606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农场劳工中心被视为用于公共和政府目的的公共财产,因此免征税款。尽管它们免税,住房管理机构仍可以向地方征税机构支付替代税款。但是,这些支付不应超过如果农场劳工中心像私人财产一样纳税时征税机构本会收到的金额。此外,这些支付不得导致农场劳工中心的财政储备低于某个特定限额。
Section § 36064
这项法律允许房屋管理局从私人贷款方或政府实体等各种来源借款。房屋管理局可以通过信托契据将其自身资产用作抵押品。但是,管理局的财务义务仅限于信托契据中抵押的资产。
Section § 36065
Section § 36066
Section § 36067
本法律确认并批准了住房管理机构过去在取得、运营或处置农场劳工中心方面的任何行动,只要这些行动遵循了必要的规定。它使这些行动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时可能需要额外的立法批准。实质上,它确保了住房管理机构的任何此类活动都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和授权。
Section § 36068
Section § 36069
Section § 36070
这项法律允许县像住房管理机构一样,设立和维护农场劳工中心,不受其他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