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机构的解散与承继机构的指定监督委员会
Section § 34179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管理重建机构解散的承继机构的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每个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各种地方实体(如县委员会和市长)任命,并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设有特殊条件。如果职位未能及时填补,州长可以任命人员。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方面,并且必须以征税实体的利益为重。它们遵循《布朗法案》和《公共记录法案》的规定。费用由承继机构承担,对于拥有多个委员会的县有具体规定。监督委员会对承继机构关于重建义务的决定拥有权力,并可要求提供额外的财务或法律咨询。到2018年,大多数县必须合并为一个监督委员会,但拥有许多原委员会的县除外。当其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承继机构解散时,委员会即告解散。
Section § 34179.5
本节规定,每个承继机构都必须聘请一名执业会计师来审查财务记录,以确定是否有可转给地方征税机构的可用资金。如果县审计长-主计官提供的审计符合本节要求,并且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则可以替代此程序。
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包括“现金”和“可执行义务”,例如2011年6月28日之前的合同。详细的财务审查必须涵盖特定日期和交易,包括2012年2月1日左右转移的资产,以及2011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任何资金。
审查必须对资金进行分类,确保对资产、负债以及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相关的拨款有清晰的核算。它应列出任何受法律或合同限制的余额。最终报告应显示可供征税机构使用的任何资金,如果现金不足以履行义务,则必须明确记录。
Section § 34179.6
本法律规定了承继机构(负责清算原重建机构的机构)必须在2012年和2013年的特定截止日期前,向各政府机构报告财务审查结果。
他们必须提交关于可重新分配给征税实体的资金结果。监督委员会必须公开审查和批准这些报告,并有权在获得额外信息时调整金额。财政部会审查并可能修改委员会的决定。
对于未能支付的机构,补救措施包括税收抵销和罚款。存在通过与财政部会谈解决争议的程序。质疑资金扣留的法律诉讼可能导致向胜诉方支付罚款。
如果法院裁决本法律的部分内容无效,则这些部分将失效。
Section § 34179.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管理重建资产的承继机构的财务义务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一旦承继机构全额支付了根据特定条款或司法裁决确定的所需款项,它们将获得一份“完成认定书”,这对于继续进行重建任务至关重要。
如果承继机构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或未签订付款计划,它们将失去获得此完成认定书的资格。但是,如果该机构后来根据司法裁决发现支付金额过高,它们可以获得多支付部分的退款。
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付款计划,将导致多项后果:该机构将失去某些重建权利,此前的监督委员会行动将失效,任何长期财产计划可能会被取消。该机构的债务支付计划也将失效,直到新的计划获得批准。
法律还允许在机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付款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机构不会承受不必要的负担。
Section § 34179.8
本法律规定了在财政部或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发布命令时,处理销售税、使用税和财产税抵销或扣缴的程序。当发生销售和使用税抵销时,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减少对特定实体的税款分配,并指示主计长调整这些拨款。如果事后确定税款被错误收取或已结清,委员会必须撤销这些抵销并调整未来的分配以纠正情况。
此外,县审计长兼主计长通过将资金从特定实体重新分配给原重建区来管理财产税抵销。如果发现财产税处理不当,审计长兼主计长会修改拨款,以确保向受影响的地方实体正确分配,并纠正之前的调整。
Section § 34179.9
本法律要求设立了重建机构的市或县,如果资产转移不属于可执行义务的一部分,则必须将这些转移的资产返还给承继机构。这包括不需要用于未偿义务的现金和类现金资产。然而,为偿还必要开支(如债务偿付或转付付款)而进行的贷款偿还,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被视为义务。
如果付款发生在收到财产税款后的30天内,并且贷款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必需的,那么这笔款项可以继续作为已确认的义务。例外情况适用于存在未经授权的转移、已收到完成认定,或者存在关于机构决定的未决诉讼。此外,承继机构进行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转移,如果未经监督委员会批准或未列为义务,也需要返还。
Section § 3418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承继机构必须获得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几项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为现有贷款设定新的偿还条款、发行债券、为与债券相关的文件预留准备金,或合并项目区。如果市或县希望保留重建财产用于未来项目,它们必须根据财产税份额向其他征税实体支付补偿。如果未能就估值达成协议,市场价值将由独立评估师确定。
此外,任何与组建了重建机构的市或县签订协议的请求,都必须事先纳入经批准的偿付计划中。所有提交给委员会批准的文件,也必须同时提交给县的最高行政和财务官员以及财政部。
Section § 34181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督委员会在管理原重建机构过渡期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出售机构的资产,但用于政府目的(如道路和学校)的资产除外,这些资产可以转移给相应的公共实体。它要求终止不必要的协议,并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转移住房资产。与同一县内涉及资金义务的公共实体之间的协议,如果对征税机构有利,则必须终止。应审查与私人方的合同,以考虑潜在的取消或重新谈判。所有行动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获得批准,并提前向公众发出通知,且需接受州部门的审查。如果60天内未受到质疑,则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除非涉及财产纠纷,这种情况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