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管理重建机构解散的承继机构的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每个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各种地方实体(如县委员会和市长)任命,并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设有特殊条件。如果职位未能及时填补,州长可以任命人员。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方面,并且必须以征税实体的利益为重。它们遵循《布朗法案》和《公共记录法案》的规定。费用由承继机构承担,对于拥有多个委员会的县有具体规定。监督委员会对承继机构关于重建义务的决定拥有权力,并可要求提供额外的财务或法律咨询。到2018年,大多数县必须合并为一个监督委员会,但拥有许多原委员会的县除外。当其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承继机构解散时,委员会即告解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 每个承继机构应设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其中一人担任主席,并应在2012年5月1日或之前向财政部报告主席和其他成员的姓名。成员应按以下方式选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 一名成员由县监事会任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2) 一名成员由组建重建机构的市市长任命。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3)(A) 一名成员由按财产税份额计算的最大特区任命,该特区在原重建机构的管辖区域内,且属于根据第34188条有资格获得财产税收入的特区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3)(A)(B) 在本分段生效之日或之后,县审计长-主计长可确定就本条而言哪个是最大的特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4) 一名成员由县教育总监任命以代表学校,如果该总监是选举产生的。如果县教育总监是任命产生的,则根据本段进行的任命应由县教育委员会作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5) 一名成员由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任命以代表县内的社区学院学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6) 一名公众成员由县监事会任命。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7) 一名代表原重建机构员工的成员,由市长或监事会主席从当时受雇于承继机构的、代表最多原重建机构员工的认可员工组织中任命。如果市或县员工履行原重建机构的行政职责,则任命应从代表这些员工的认可员工组织中作出。如果原重建机构的员工或履行原重建机构行政职责的市或县员工均不存在认可员工组织,则任命应从承继机构的员工中作出。在投票批准合同作为可强制执行的义务时,根据本段任命的成员不应仅因其是承继机构或社区的员工而被视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就《政府法典》第1090条而言。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8) 如果县或联合权力机构组建了重建机构,则原重建机构管辖区域内按面积计算的最大城市可选择一名成员。如果重建机构项目区域内没有城市,县教育总监可额外任命一名成员以代表公众。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9) 如果原重建机构管辖区域内没有根据第34188条有资格获得财产税的特区类型,县可任命一名成员以代表公众。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 如果重建机构是由一个既是特许市又是县的实体组建的,则监督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按以下方式选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A) 三名成员由市长任命,如果该任命须经县监事会确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B) 一名成员由按财产税份额计算的最大特区任命,该特区在原重建机构的管辖区域内,且属于根据第34188条有资格获得财产税收入的特区类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C) 一名成员由县教育总监任命以代表学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D) 一名成员由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任命以代表社区学院学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a)(10)(E) 一名代表原重建机构员工的成员,由市长任命,如果该任命须经县监事会确认,以代表当时受雇于承继机构的最多原重建机构员工。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k) 州长可任命个人填补subdivision (j)所述的、截至2018年7月15日尚未填补的任何监督委员会成员职位,或任何空缺超过60天的成员职位。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l)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因增加本部分的法案的实施而仅设立一个监督委员会的每个县,该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将不会因subdivision (j)的实施而改变。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m) 任何特定承继机构的监督委员会,除全县范围的监督委员会外,应在承继机构根据Section 34187正式解散时停止存在。县监督委员会应在其管辖下的所有承继机构根据Section 34187正式解散时停止存在。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n) 监督委员会可指示承继机构提供除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建议之外的法律或财务建议。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o) 监督委员会有权与县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行政支持。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p) 在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优先于承继机构或承继机构工作人员的决定。
(q)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q)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q)(1)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因增加本部分的法案的实施而创建了40多个监督委员会的每个县,应设立五个监督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以subdivision (j)中规定的相同方式配备人员。每个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符合subdivision (j)的(1)至(7)款(含)中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q)(2) 监督委员会应编号为一至五,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应包括第一至第五县监事会选区各自边界内的相同区域,这些选区边界由该县的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确定和调整。除paragraph (3)中另有规定外,每个监督委员会应对其边界内的每个承继机构拥有管辖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q)(3) 截至2025年7月15日,以及在县监事会选区边界调整后的次年的7月15日,如果承继机构的辖区位于一个以上县监事会选区内,县监事会应确定哪个监督委员会对该承继机构拥有管辖权。县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上述日期前将此信息报告给承继机构和部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q)(4) 由因增加本部分的法案的实施而创建了40多个监督委员会的县设立的原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应由管辖承继机构数量最少的监督委员会管辖。

Section § 3417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个承继机构都必须聘请一名执业会计师来审查财务记录,以确定是否有可转给地方征税机构的可用资金。如果县审计长-主计官提供的审计符合本节要求,并且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则可以替代此程序。

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包括“现金”和“可执行义务”,例如2011年6月28日之前的合同。详细的财务审查必须涵盖特定日期和交易,包括2012年2月1日左右转移的资产,以及2011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任何资金。

审查必须对资金进行分类,确保对资产、负债以及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相关的拨款有清晰的核算。它应列出任何受法律或合同限制的余额。最终报告应显示可供征税机构使用的任何资金,如果现金不足以履行义务,则必须明确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a) 为执行第34177条(d)款的规定,各承继机构应当聘用一名执业会计师,该会计师须经县审计长-主计官批准,并在地方政府会计方面具有经验和专长,以进行尽职调查,确定可转让给征税实体的未支配余额。作为替代方案,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可使用由县审计长-主计官提供的、且提供了本条所要求信息的审计报告来遵守本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b) 为本条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b)(1)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地方机构投资基金存款、市或县金库或任何其他资金池中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票据、美国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按需支付款项以及根据(c)款定义应收其他方的款项,以及承继机构拥有的任何其他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b)(2) “可执行义务”包括第34171条(d)款中列出的任何项目、原重建机构在2011年6月28日之前与非创建原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的第三方签订的详细说明具体工作内容的合同,以及第34171条(e)款中定义的债务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b)(3) “转让”是指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且该转移并非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并非一项投资,或支付金额微不足道。转让也指最终支付款项仅是对资金使用的一种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 本条所要求的审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1) 在2012年2月1日或前后,从原重建机构转让给承继机构的资产的美元价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2)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由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转让给组建该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的资产、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美元价值,以及每次转让的目的。审查应提供要求进行转让的任何可执行义务的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3)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由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转让给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或私人方的任何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美元价值,以及每次转让的目的。审查应提供要求进行转让的任何可执行义务的文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4) 审查应提供2010-11和2011-12财政年度的支出和收入会计信息,并识别转账和资金来源,以使承继机构在2012年6月30日的余额、资产和负债与向主计长报告的2009-10财政年度的数据相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 应按以下方式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余额与所有其他基金和账户合并进行单独核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A) 截至2012年6月30日,各基金的总价值报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B) 一份列明任何在用途上受法律限制且不能提供给征税实体的款项的明细表。这可能包括任何债券收益、赠款资金或由其他政府实体提供并对其使用施加条件的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C) 一份列明任何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价值的明细表。这可能包括实物资产、土地、记录和设备。为本核算目的,实物资产可按购置成本或任何近期估算的市值进行估价。该报表应单独列出与住房相关的资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D) 一份现有余额的逐项清单,这些余额依法或依合同指定或限制用于为可执行义务提供资金,并明确指定或限制的性质以及具体的可执行义务。此外,承继机构应提供所有已批准的可执行义务清单,其中包括满足每项义务的年度支出需求预测,以及可用于满足这些需求的年度收入预测。如果审查发现未来收入连同指定或限制的余额不足以资助未来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现有余额,则应明确需要保留的现有余额金额。审查还应详细说明承继机构预计将收到的财产税收入和其他一般用途收入,以及承继机构债券偿债支付的金额和时间,适用于监督委员会预计承继机构财产税收入不足以支付指定义务的期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5)(E) 一份现有余额的逐项清单和分析,这些余额是满足将在当前财政年度列入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的义务所需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5(c)(6) 审查应在扣除第 (5) 款 (B) 至 (E) 项(含)所述总金额后,汇总可用净余额。如果不存在进行该转账的可执行义务,审查应加上 (c) 款第 (2) 和 (3) 项所述的已转账金额。所得总和应根据第 34179.6 条分配给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承继机构可用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可用且足以向征税实体支付本款确定的金额,这应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如果审查发现现金余额不足以转账,或者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已明确用于第 (5) 款 (B)、(D) 和 (E) 项所述目的,且金额如此之大,以至于没有足够的现金提供根据本款确定的全部金额,则该金额应在另一份逐项清单中列明。

Section § 341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承继机构(负责清算原重建机构的机构)必须在2012年和2013年的特定截止日期前,向各政府机构报告财务审查结果。

他们必须提交关于可重新分配给征税实体的资金结果。监督委员会必须公开审查和批准这些报告,并有权在获得额外信息时调整金额。财政部会审查并可能修改委员会的决定。

对于未能支付的机构,补救措施包括税收抵销和罚款。存在通过与财政部会谈解决争议的程序。质疑资金扣留的法律诉讼可能导致向胜诉方支付罚款。

如果法院裁决本法律的部分内容无效,则这些部分将失效。

根据第34179.5条要求进行的审查应提交给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承继机构应在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的同时,向县行政长官、县审计长和财政部提交一份《已确认债务支付计划》副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6(a) 截至2012年10月1日,各承继机构应向监督委员会、县审计长、主计长和财政部提供根据第34179.5条进行的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审查结果,特别是确定可分配给征税实体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截至2012年12月15日,各承继机构应向监督委员会、县审计长、主计长和该部门提供根据第34179.5条进行的针对所有其他基金和账户余额的审查结果,特别是确定可分配给征税实体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该部门可要求提供任何支持文件和审查结果,以协助其根据(d)款进行的审查。该部门可规定向其提供审查信息的格式和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6(b) 收到审查报告后,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公众意见征询会议,该会议应在监督委员会举行(c)款规定的批准投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举行。监督委员会还应考虑县审计长就承继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提出的任何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6(c) 截至2012年10月15日(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以及截至2013年1月15日(针对所有其他基金和账户),监督委员会应审查、批准并提交给该部门和县审计长,确定根据第34179.5条规定的方法可分配给征税实体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监督委员会可调整审查中提供的任何金额,以反映额外信息和分析。审查和批准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监督委员会可要求承继机构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材料,以协助其审查和批准该决定。监督委员会应有权授权承继机构保留第34179.5条(c)款(5)项的(B)至(E)分项(含)中列明的资产或资金。作出该授权的监督委员会还应向该部门指明授权保留的资金金额、这些资金的来源以及保留这些资金的目的。保留资金和资产的决定和授权应根据(d)款接受该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6(d) 该部门可根据其分析以及承继机构和其他方提供的信息,调整与第34179.5条(c)款(6)项所述结果金额的确定相关的任何金额。该部门应考虑县审计长和主计长的任何调查结果或意见。该部门应不迟于2012年11月9日完成对根据(c)款提供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决定的审查,并应通知监督委员会和承继机构其推翻监督委员会根据(c)款作出的授权承继机构保留资产或资金的任何决定的决定。该部门应不迟于2013年4月1日完成对根据(c)款提供的其他基金和账户决定的审查,并应通知监督委员会和承继机构其推翻监督委员会根据(c)款作出的任何授权的决定。该部门应向监督委员会和承继机构提供其推翻或修改监督委员会根据(c)款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决定或授权的理由说明。

Section § 3417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管理重建资产的承继机构的财务义务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一旦承继机构全额支付了根据特定条款或司法裁决确定的所需款项,它们将获得一份“完成认定书”,这对于继续进行重建任务至关重要。

如果承继机构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或未签订付款计划,它们将失去获得此完成认定书的资格。但是,如果该机构后来根据司法裁决发现支付金额过高,它们可以获得多支付部分的退款。

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付款计划,将导致多项后果:该机构将失去某些重建权利,此前的监督委员会行动将失效,任何长期财产计划可能会被取消。该机构的债务支付计划也将失效,直到新的计划获得批准。

法律还允许在机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付款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机构不会承受不必要的负担。

在全额支付县审计长根据第34179.6节 (g) 款报告的、以及第34179.6节 (d) 或 (e) 款确定的金额,以及第34183.5节确定的任何到期金额后,或在对到期金额作出最终司法裁定并确认这些金额已由县审计长支付后,或在与部门签订书面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到期金额后,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承继机构发出符合第34179.6节要求的完成认定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承继机构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或未与部门签订书面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第34179.6节 (d) 或 (e) 款确定的金额,或第34183.5节确定的金额,该承继机构将永远无法获得完成认定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b) 如果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支付,或与部门签订书面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第34179.6节 (d) 或 (e) 款确定的金额或第34183.5节确定的金额,且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随后收到最终司法裁定,减少或取消了所确定的金额,则应产生一项可强制执行的义务,以偿还多支付的金额,且支付超出最终司法裁定所确定金额的任何款项的义务应予取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c) 如果部门在与县审计长协商后发现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未能全额支付书面分期付款计划中约定的一笔或多笔款项,则将发生以下情况,除非县审计长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已全额支付未完成的款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c)(1) 第34191.3节、第34191.4节 (b) 款和第34191.5节不适用于该承继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c)(2) 根据第34191.4节 (b) 款采取的监督委员会行动将不再有效。任何在重建机构与设立该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签订的、根据此类监督委员会行动被视为可强制执行义务的贷款协议,将不再是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c)(3) 如果部门已批准承继机构的长期财产管理计划,该计划将不再有效。在本款所述的未付款情况发生之前,未通过该计划处置的任何财产,应根据第34181节进行处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c)(4) 如果适用,承继机构的最终认定债务支付计划将停止生效。然而,为确保向第三方合法支付款项的顺畅进行,最终认定债务支付计划应保持有效,直至承继机构的下一个认定债务支付计划根据第34177节获得批准并生效。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d)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7(d)(c) 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部门与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合作修改书面分期付款计划的条款,如果部门认定这些修改是由于承继机构、市、县或市县的财政状况所必需的。

Section § 3417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财政部或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发布命令时,处理销售税、使用税和财产税抵销或扣缴的程序。当发生销售和使用税抵销时,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减少对特定实体的税款分配,并指示主计长调整这些拨款。如果事后确定税款被错误收取或已结清,委员会必须撤销这些抵销并调整未来的分配以纠正情况。

此外,县审计长兼主计长通过将资金从特定实体重新分配给原重建区来管理财产税抵销。如果发现财产税处理不当,审计长兼主计长会修改拨款,以确保向受影响的地方实体正确分配,并纠正之前的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a) 如果财政部根据本部分命令抵销或扣缴销售和使用税,州平衡委员会应减少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一点五部第一章(自第7200条起)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对作为抵销或扣缴对象的实体的分配,并应指示主计长根据第34179.6条 (h) 款向县审计长兼主计长签发抵销金额的令状。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应根据第34188条将此金额分配给原重建区的征税实体。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b)(1) 如果法院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定,或该部门确定通过销售和使用税抵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且不再欠任何额外金额,则法院或该部门应将该裁定通知州平衡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州平衡委员会应撤销相关金额的销售和使用税抵销,加上根据第34179.6条 (i) 款应支付的任何罚款,并通过减少分配给普通基金的税款并增加该金额给地方实体的分配,来调整下一次销售和使用税对受影响地方实体的分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b)(2) 委员会应将根据 (1) 款进行的销售和使用税抵销的撤销通知主计长。主计长应向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发送付款要求,要求支付抵销撤销的金额,不包括法院根据第34179.6条 (i) 款确定适用于该抵销的任何罚款金额。审计长兼主计长应在根据第34188条进行的下一次分配中减少对征税实体的拨款,直到收回被撤销的抵销金额,并应将收回的款项支付给州主计长,存入普通基金。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c)(1) 如果县审计长兼主计长根据本部分命令抵销财产税,审计长兼主计长应减少财产税对作为抵销对象的实体的分配,并应根据第34188条将该金额分配给原重建区的征税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8(c)(2) 如果法院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定,或该部门确定通过根据 (1) 款进行的抵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且不再欠任何额外金额,则法院或该部门应将该裁定通知县审计长兼主计长。接到通知后,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应在下一次向受影响地方实体分配财产税时,通过减少根据第34188条分配给原重建区征税实体的税款,并增加分配给作为抵销对象的地方实体的财产税,来撤销相关金额的财产税收入抵销。

Section § 3417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设立了重建机构的市或县,如果资产转移不属于可执行义务的一部分,则必须将这些转移的资产返还给承继机构。这包括不需要用于未偿义务的现金和类现金资产。然而,为偿还必要开支(如债务偿付或转付付款)而进行的贷款偿还,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被视为义务。

如果付款发生在收到财产税款后的30天内,并且贷款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必需的,那么这笔款项可以继续作为已确认的义务。例外情况适用于存在未经授权的转移、已收到完成认定,或者存在关于机构决定的未决诉讼。此外,承继机构进行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转移,如果未经监督委员会批准或未列为义务,也需要返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a) 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应将根据第34167.5条规定命令返还的、转移给该市、县或市县的所有资产返还给承继机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1) 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应将根据第34179.5条和第34179.6条确定并非由可执行义务所要求的、转移给该市、县或市县的所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返还给承继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2) 根据第34179.5条和第34179.6条以及本款 (1) 项规定须返还给承继机构的任何款项,如果该款项是作为市、县或市县向前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垫付资金的偿还而转移给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的,并且该垫付资金是为支付前重建机构的债务偿付或转付付款所必需的,则可由承继机构列入《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作为可执行义务进行支付,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2)(A) 前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向市、县或市县进行的作为垫付资金偿还的转账,发生在县审计长-主计长向前重建机构分发正式安排的财产税款之日起30天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2)(B) 市、县或市县提供的贷款是必要的,因为前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资金不足以支付前重建机构的债务偿付或转付付款。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3)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3)(2) 项不适用,如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3)(2)(A) 前重建机构因未经授权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转移给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而导致资金不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3)(2)(B) 截至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承继机构已收到完成认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b)(3)(2)(C) 承继机构、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或承继机构的监督委员会,目前或以前是质疑部门根据第34179.6条 (d) 或 (e) 款作出的决定的未决诉讼的一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9.9(c) 设立前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应将承继机构转移给该市、县或市县的、未经有效的监督委员会行动或《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决定授权的任何资金或资产返还给承继机构。

Section § 34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承继机构必须获得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几项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为现有贷款设定新的偿还条款、发行债券、为与债券相关的文件预留准备金,或合并项目区。如果市或县希望保留重建财产用于未来项目,它们必须根据财产税份额向其他征税实体支付补偿。如果未能就估值达成协议,市场价值将由独立评估师确定。

此外,任何与组建了重建机构的市或县签订协议的请求,都必须事先纳入经批准的偿付计划中。所有提交给委员会批准的文件,也必须同时提交给县的最高行政和财务官员以及财政部。

承继机构的以下所有行动均须首先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a) 针对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未明确条款的未偿贷款,设立新的偿还条款。除第 9 章(自第 34191.1 条起)另有规定外,监督委员会无权重新确立承继机构与组建了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的贷款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b) 根据第 34177.5 条 (a) 款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或抵押或约定抵押财产税收入(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为税收增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c) 根据管辖未偿重建机构债券发行的契约、信托契约或类似文件要求,将款项拨入准备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d) 项目区的合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e) 如果联邦或州拨款,或来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其他形式的财政援助,以承继实体作为原重建机构的承继方提供超过 5% 的配套资金为条件,则继续接受此类援助。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f)(1) 如果市、县或市县希望保留任何财产或其他资产用于未来的重建活动,且资金来自其自有资金并由其自行负责,则必须与其他的征税实体达成补偿协议,根据第 34188 条的规定,按照其在基础财产税中的份额,就所保留财产的价值向其支付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f)(2) 如果未能就所保留资产的估值达成其他协议,则该价值将为截至 2011 年财产税留置权日期的公允市场价值,由监督委员会批准的独立评估师确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g) 设立已确认债务偿付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h) 承继机构根据第 34178 条请求与组建了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签订或重新签订协议。除第 9 章(自第 34191.1 条起)另有规定外,监督委员会无权重新确立承继机构与组建了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的贷款协议。在本部分授权下,与组建了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建立或重新建立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行动,在其被纳入经批准且有效的已确认债务偿付计划之前均属无效。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i) 承继机构或征税实体根据第 34178 条 (b) 款请求抵押或签订抵押财产税收入的协议。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0(j) 承继机构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提交给监督委员会批准的任何文件,应在承继机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文件的同时,提交给县行政长官、县审计长兼主计长以及财政部。

Section § 34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督委员会在管理原重建机构过渡期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出售机构的资产,但用于政府目的(如道路和学校)的资产除外,这些资产可以转移给相应的公共实体。它要求终止不必要的协议,并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转移住房资产。与同一县内涉及资金义务的公共实体之间的协议,如果对征税机构有利,则必须终止。应审查与私人方的合同,以考虑潜在的取消或重新谈判。所有行动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获得批准,并提前向公众发出通知,且需接受州部门的审查。如果60天内未受到质疑,则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除非涉及财产纠纷,这种情况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

监督委员会应指示承继机构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a)(1) 处置原重建机构的所有资产和财产;但是,监督委员会可以指示承继机构将那些为政府目的建造和使用的资产(例如道路、学校建筑、公园、警察局和消防站、图书馆、专门用于公共停车的停车设施和停车场,以及地方机构行政大楼)的所有权,根据任何与此类资产的建造或使用相关的现有协议,转移给相应的公共管辖区。就资产转移向承继机构提供的任何补偿应受与该资产的建造或使用相关的协议管辖。处置应迅速进行,并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可以通过将一项或多项财产的收入按其财产税份额比例分配给征税实体来完成,这些财产可以根据监督委员会的指示转移给公共或私人机构进行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a)(2) “专门用于公共停车的停车设施和停车场”不包括产生收入超出财产合理维护成本的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b) 停止履行并终止所有不符合可强制执行义务条件的现有协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c) 根据Section 34176转移住房资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d) 终止已解散的重建机构与位于同一县的任何公共实体之间的任何协议,该协议规定重建机构为该公共实体的任何债务偿还义务或为该公共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设施的建造或运营提供资金,前提是监督委员会已认定提前终止符合征税实体的最佳利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e) 确定已解散的重建机构与任何私人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是否应终止或重新谈判,以减少负债并增加征税实体的净收入,并将拟议的终止或修订协议提交监督委员会批准。如果委员会认定修订或提前终止符合征税实体的最佳利益,则可以批准对这些协议的任何修订或提前终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81(f) 根据(a)和(c)款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在向公众发出至少10天关于具体拟议行动的通知后,由监督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这些行动应根据Section 34179接受部门审查,但部门可以将审查期延长最多60天。如果部门不反对本节所规定的行动,并且在监督委员会批准该行动后60天内没有启动质疑该行动的诉讼,则监督委员会的行动应被视为最终决定,任何人均可将其作为结论性依据。如果提起诉讼以质疑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权益的行动,索赔人应在6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Title 4.5(自Section 405起)的规定,记录诉讼待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