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机构的解散与承继机构的指定承继机构
Section § 34177
本法律规定了重建机构解散后,继承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它们必须使用《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ROPS)继续支付有效债务,确保行政预算的编制和批准,并管理资产和转让。每份ROPS都详细说明了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任何不遵守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它们需要维持准备金,将未使用的资金汇交县主计长,并处置或转让重建资产。它们还需要确保住房职能的正确移交。法律规定了提交和修订ROPS的特定合规时间表和程序,以促进重建机构事务的顺利清算。
Section § 34177.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承继机构(即接管了重建机构职责的机构)不能创建新的义务或启动重建项目,除非它们遵守2011年6月28日之前已确立的义务。然而,它们可以创建义务来帮助清算重建机构,例如雇用员工或获取法律服务,但不能用于规划或建设工作。它们也不能偿还原重建机构与市或县之间的贷款,除非另有规定。承继机构不得将其权力或资金转让给其他方,除非该转让已列入经批准的支付计划中。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让均无效,并且必须撤销。州主计长可以审计并命令返还任何不当转让的资源。此外,重建机构在2011年6月27日之后创建的任何义务均被视为无效。这些规定追溯适用于2012年6月27日及之后发生的行为。
Section § 34177.5
本法允许承继机构(接管原重建机构的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发行债券和承担债务。这些行动主要是为了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以节省资金或更有效地管理还款计划。承继机构进行这些交易需要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且不能增加超出先前约定的抵押财产税收入。该法规定了发行、担保和验证这些金融行动的详细程序,包括州政府部门批准和审查的时间表。此外,还采取了措施确保这些金融决策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原适用于已解散重建机构的所有法律标准。
该法还赋予承继机构将与其义务相关的某些付款次级化的权力,前提是它们能够证明偿债和必要付款都有保障。这些金融行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有效和可执行,并有机会提起诉讼以确认其合法性。机构还被鼓励与独立的财务顾问合作,以获得任何金融交易的最佳条款。此外,该法允许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对这些金融行动提出异议,并且在监督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评估并批准文件以确认未来付款或变更与先前义务一致的条件下进行。
Section § 34177.7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专门用于资助经济适用房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包括根据北米慎湾、南米慎湾、猎人角船厂和跨湾实施协议等要求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基础设施。承继机构可以将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财产税收入质押给这些债券或债务。这些资金用于开发、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最多5,842套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屋应在最长可行时间内(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对低收入、中等收入、极低收入和非常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与这些安排相关的费用以及债券发行和管理成本,如果未通过债券销售收益支付,将完全从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可用的财产税收入中偿还,这部分收入是在支付适用财政年度的债券或债务的偿债后,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金额。
Section § 34178
本法律规定,当承继机构接管时,市、县或市县与重建机构之间的合同或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或不具约束力。但是,某些类型的协议是例外,可以继续具有约束力。这些例外包括在特定日期之前为担保贷款或偿还债务而签订的协议、为机构启动资金而签订的协议、联合权力协议,以及与现有债务再融资相关的协议。
承继机构若要签订新协议,必须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遵守某些限制。监督委员会除了特定有限目的的协议外,不得批准其他协议。这些规定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起追溯适用,以确保重建机构高效清算。在此日期之后签订的任何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协议均被视为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34178.7
在本节中,当处理受特定条件影响的重建机构时,法律中只有特定日期会根据某个特定条款(34191)进行修改。这主要包括更改对“2011年10月1日”和“生效日期”的提及。其他日期仅根据需要调整,以符合正确的财政年度。
Section § 3417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是在重建机构的帮助下开发的,那么该机构指定的住房继承者必须优先将这些住房单元出租或出售给因重建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个人或家庭。这些流离失所者的后代,即使在当时尚未出生或未与该家庭同住,如果符合收入要求,也同样有资格。然而,未能优先考虑这些人并不会使房产所有权失效。住房继承者必须维护一份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的优先名单,并可以制定规则来确定他们在名单上的排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