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270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决定需要设立一个住房机构时,如果市长是由公众选举产生的,并且获得市政府多数批准,市长必须任命五人作为委员。如果该机构有租户,则必须在一年内任命两名额外的委员,他们本身就是该机构的租户。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以上。 如果市长不是选举产生的,则由市政府进行这些任命。1970年代中期所做的修改不会影响现有委员,但新的租户委员必须符合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34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县内某个机构委员的任命程序。市长任命五名普通委员和两名租户委员。如果可能,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以上。

这些任命不需要市县管理机构的批准。所有委员都必须居住在市县内,如果他们搬离,其职位将空缺,市长会任命新人。市长还会填补因任何原因出现的空缺。

本节规定适用于市县内的某个机构。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包括第34272节,市长应任命五人担任市县内该机构的委员。市长应另行任命两名该机构的租户委员。如果该机构有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以上。任命无需经市县管理机构确认。所有在1977年1月1日或之后任命的委员,在其任命时和任期内,均应为该市县的居民。未能维持在该市县的居住将导致该职位空缺。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职位空缺,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届满,均应由市长按照本节规定予以填补。

Section § 34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县级管理机构决定设立住房机构时,必须任命五名委员。此外,如果住房机构有租户,必须在一年内从租户中再任命两名委员。如果住房机构中有老年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必须年满62岁。

法律还规定,1975-76届会议修正案中的任何修改不影响截至1976年1月1日已有七名委员的住房机构。然而,那两名额外委员的继任者必须是租户,并且如果存在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必须年满62岁。

当县的理事机构通过此类决议时,它应任命五人作为该机构的委员。如果该机构有租户,或在该机构首次有租户后一年内,理事机构应任命两名额外的委员,他们是该机构的租户。如果该机构有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
立法机关在1975-76常会期间颁布的本节修正案,不应影响任何住房机构委员的职务,该住房机构在1976年1月1日有七名委员,但根据1972年《法规》第120章或1974年《法规》第545章对本节所作的修改而任命的两名额外委员的继任者,应是该机构的租户,且如果该机构有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应年满62岁。

Section § 342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被指定为“第十类”的县,为其现有的住房管理机构任命两名额外委员。其中一名必须是某个项目的现有租户,另一名必须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该老年人也可以是租户。这些新委员不得是该机构的现任或前任委员。每位委员将任职四年,继任者仅填补未届满的剩余任期。

至少需要四名委员才能开展业务或行使该机构的权力。所有相关规定均适用于该机构,除非与本节概述的规定相冲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1.5(a)  第十类县的理事机构可任命两名额外委员,以增加某机构的委员人数,该机构于1973年3月7日已存在、正在开展业务并履行其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1.5(b)  两名额外委员中,一名应为项目租户,另一名应为62岁以上的长者,该长者可为租户。首次任命的两名额外委员不得是或曾是该机构的委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1.5(c)  该两名额外委员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为四年。他们的继任者应被任命,任期四年,但所有空缺均应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1.5(d)  根据本节规定,四名委员应构成该机构的法定人数,以开展其业务、行使其权力以及用于所有其他目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1.5(e)  本部分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第十类县的机构,但与本节规定相冲突的条款除外。

Section § 34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管理局委员的任命和任期。对于一个五人委员会,最初任命的委员任期错开,继任者通常任期四年,但租户委员任期两年。如果租户委员不再是租户,则必须由另一名租户接替。委员可以是市或县的官员或雇员,但他们的职责不能有冲突。市级委员如果市长是选举产生的,则由市长任命,否则由市议会任命;县级委员则由县政府任命。1970年代的修改不影响1976年前已在任的委员,但继任者必须是租户,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租户,其中至少一名必须年满62岁以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2(a)  对于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委员会,最初任命的三名委员应由任命机构指定,自任命之日起分别任期一年、两年和三年,另两名委员应指定自任命之日起任期四年。如果增加两名租户委员以增加管理局的委员人数,这些委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期两年,且其继任者应为租户。委员的继任者应任命任期四年,但租户委员的继任者应任命任期两年,且所有空缺应填补至原任期届满。租户委员应享有任何其他委员的所有权力、职责、特权和豁免权。如果租户委员不再是管理局的租户,他应被取消委员资格,且应任命另一名租户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受本节条件的约束,委员可以是设立该管理局的县或市的官员或雇员,或者他可以是该社区的任何其他机构或管理局的成员、委员或雇员,或为该社区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或管理局的成员、委员或雇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2(c)  设立管理局的市或县的官员或雇员只有在其职务或雇佣中不履行可能与行使为实现管理局宗旨所需的独立判断相冲突的权力或职责时,方可担任委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2(d)  市住房管理局委员继任者的任何任命应由市长作出,如果市长职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但须经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确认。如果市长职位不是选举产生的,则由市管理机构作出任命。县住房管理局所有委员的任命应由县管理机构作出。
立法机关在1975-76年度常会期间颁布的本节修正案不影响任何住房管理局委员的职务,该管理局在1976年1月1日有七名委员,但根据1972年法规第367章第2节或1974年法规第1112章对本节所作的修改而任命的两名额外委员的继任者应为管理局的租户,且如果管理局有该年龄的租户,其中一名应年满62岁以上。

Section § 34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委员被任命或再任命时,必须将此行为的官方证书提交给书记员。该证书是任命程序已正确执行的明确证据。

任何委员的任命或再任命证书应提交给书记员,该证书是该委员正式且妥当任命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34274

Explanation

被任命到某个机构的委员,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不能为该机构定期工作。但是,他们每月最多可以因出席四次会议而获得每日最高 $50 的报酬,并且可以报销与其职责相关的差旅费和必要开支。

委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受其所任命的机构的定期雇佣,但可因出席该机构每月不超过四次的会议而获得每日津贴,该津贴每日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并应获得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生活津贴。

Section § 3427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各机构的权力赋予现任的委员们。

Section § 34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委员会需要有多少委员在场才能做出正式决定。对于一个五人委员会,必须有三名成员在场;而对于一个七人委员会,则需要四名成员。决定可以通过在场成员的多数票做出,除非该团体的章程规定需要更多人数。

Section § 34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或县委员会的首任主席由市长或理事机构选出。此后,委员会本身将从其成员中选出下一任主席。

Section § 34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机构”的特定团体,通过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副主席,并聘用一名执行董事、技术专家和其他必要工作人员来组织其内部团队。他们负责设定这些聘用人员的资格、职责和薪资,并且必须制定关于利益冲突、资金使用以及员工招聘和解雇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公开。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安排其他实体,例如市或县的部门,来提供所需的人员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8(a) 机构应从其委员中选出一位副主席。它还可以聘用一名秘书(该秘书应为执行董事)、技术专家以及其所需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并应确定他们的资格、职责、雇佣条款和薪酬。该机构应制定适用于所有雇员的人事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包含涉及利益冲突、资金使用以及招聘和解雇的人事程序,包括因工作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或渎职而解雇人员的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应为公共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78(b) 机构可以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任何市、任何县或任何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该部门、市、县或机构提供与机构相关或机构所需且可由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的任何必要的人员服务。

Section § 34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向市或县的最高法律负责人寻求法律帮助,或者聘请自己的律师和法律团队。

Section § 34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组织或权力机构可以允许其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或雇员承担该机构认为适合他们处理的某些职责或任务。

Section § 34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住房机构的委员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住房项目、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财产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任何合同的任何经济利益。如果他们确实拥有此类利益,他们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披露,并且这项披露必须记录在该机构的官方记录中。不披露此类利益将被视为渎职行为。

法律还明确规定,住房机构的租户仍然可以担任委员,只要他们在就职时披露其租户身份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这项规定不限制他们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

机构的委员或雇员不得获取任何住房项目或任何已纳入或计划纳入任何项目的财产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也不得拥有任何用于提供或使用与任何住房项目相关的材料或服务的合同或拟议合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如果他拥有或控制任何此类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权益,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披露,且该披露应载入其会议记录。未能如此披露其权益构成渎职行为。
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止机构的租户担任该机构的委员,但前提是该租户身份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披露,并在其就职后立即载入其会议记录;本法典或其他任何地方的任何规定,也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该租户委员行使其职务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3428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委员工作效率低下、不履行职责或行为不当,当地政府领导(可以是县级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市长或市级管理机构)可以将其免职。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该委员必须收到指控通知,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如果委员被免职,相关的程序和指控记录必须在书记官办公室备案。

因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或在职不当行为,县级机构的委员可由县级管理机构罢免;市级机构的委员,若市长拥有委员任命权,则由市长罢免,否则由市级管理机构罢免。委员的罢免必须在其收到指控副本至少10天后,且有机会亲自或由律师代理进行听证后方可进行。若委员被罢免,相关程序记录以及指控和裁定结果应提交至书记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34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们如何以及何时举行会议,以及主席或两名委员如何发起特别会议,并要求提前48小时发出通知。如果市或县的管理机构提出要求,管理局必须提供与其活动相关的公共记录。此外,尽管租赁合同和租户名单通常不对公众公开,但政府机构可以查阅,并且可以应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

Section § 34284

Explanation
市或县政府可以要求当地居民和团体成立一个社区住房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包括在该地区居住或拥有房产至少六个月,并被视为社区代表的人员。这些委员会成员将是志愿者,不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34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住房项目的居民成立一个代表委员会,前提是他们已在该项目居住至少六个月。委员会成员将无偿服务。

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将就影响居民的问题与该委员会协商一年,并可能延长。

管理机构与委员会之间的会议必须公开,会议记录和相关记录必须可供查阅,管理机构会将这些记录报告给市或县的管理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85(a)  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住房项目的居民组成一个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在该项目居住至少六个月的人员组成,并被管理机构视为具有代表性。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85(b)  管理机构应在其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根据管理机构的指示和批准,就影响项目居民的事项咨询项目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本款规定应在项目委员会成立后的一年内适用,并可由管理机构决定延长一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285(c)  管理机构应保存其与项目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会议记录(这些会议应公开),以及管理机构向项目委员会或项目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信息记录,以执行本条规定。此类会议记录和记录应向公众开放查阅,并且此类记录的摘要应包含在管理机构提交给管理机构的报告中。

Section § 34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在特定住房机构所提供住房的任何租户,都有资格被任命为该机构的租户委员。这些租户也有资格被任命为普通委员,享有与其他委员相同的权利和职责。

任何租户,如果其是任何机构根据本部分、本分部第 4 部分(自第 35450 条起)的《临时住房项目法》或本分部第 7 部分(自第 36050 条起)的《农场劳工中心法》的规定提供或通过该机构提供的任何住房的租户,均有资格被任命为该机构的租户委员。任何租户也有资格被任命为不要求是租户委员的委员之一,享有任何其他委员的所有权利、权力、职责、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