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机构法高级职员和雇员
Section § 34270
Section § 3427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县内某个机构委员的任命程序。市长任命五名普通委员和两名租户委员。如果可能,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应年满62岁以上。
这些任命不需要市县管理机构的批准。所有委员都必须居住在市县内,如果他们搬离,其职位将空缺,市长会任命新人。市长还会填补因任何原因出现的空缺。
Section § 34271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县级管理机构决定设立住房机构时,必须任命五名委员。此外,如果住房机构有租户,必须在一年内从租户中再任命两名委员。如果住房机构中有老年租户,其中一名租户委员必须年满62岁。
法律还规定,1975-76届会议修正案中的任何修改不影响截至1976年1月1日已有七名委员的住房机构。然而,那两名额外委员的继任者必须是租户,并且如果存在该年龄段的租户,其中一名必须年满62岁。
Section § 34271.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被指定为“第十类”的县,为其现有的住房管理机构任命两名额外委员。其中一名必须是某个项目的现有租户,另一名必须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该老年人也可以是租户。这些新委员不得是该机构的现任或前任委员。每位委员将任职四年,继任者仅填补未届满的剩余任期。
至少需要四名委员才能开展业务或行使该机构的权力。所有相关规定均适用于该机构,除非与本节概述的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34272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管理局委员的任命和任期。对于一个五人委员会,最初任命的委员任期错开,继任者通常任期四年,但租户委员任期两年。如果租户委员不再是租户,则必须由另一名租户接替。委员可以是市或县的官员或雇员,但他们的职责不能有冲突。市级委员如果市长是选举产生的,则由市长任命,否则由市议会任命;县级委员则由县政府任命。1970年代的修改不影响1976年前已在任的委员,但继任者必须是租户,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租户,其中至少一名必须年满62岁以上。
Section § 34273
本法律规定,当委员被任命或再任命时,必须将此行为的官方证书提交给书记员。该证书是任命程序已正确执行的明确证据。
Section § 34274
被任命到某个机构的委员,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不能为该机构定期工作。但是,他们每月最多可以因出席四次会议而获得每日最高 $50 的报酬,并且可以报销与其职责相关的差旅费和必要开支。
Section § 34276
Section § 3427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机构”的特定团体,通过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副主席,并聘用一名执行董事、技术专家和其他必要工作人员来组织其内部团队。他们负责设定这些聘用人员的资格、职责和薪资,并且必须制定关于利益冲突、资金使用以及员工招聘和解雇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公开。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安排其他实体,例如市或县的部门,来提供所需的人员服务。
Section § 342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住房机构的委员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住房项目、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财产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任何合同的任何经济利益。如果他们确实拥有此类利益,他们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披露,并且这项披露必须记录在该机构的官方记录中。不披露此类利益将被视为渎职行为。
法律还明确规定,住房机构的租户仍然可以担任委员,只要他们在就职时披露其租户身份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这项规定不限制他们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
Section § 34282
如果一名委员工作效率低下、不履行职责或行为不当,当地政府领导(可以是县级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市长或市级管理机构)可以将其免职。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该委员必须收到指控通知,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如果委员被免职,相关的程序和指控记录必须在书记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34283
Section § 34284
Section § 34285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住房项目的居民成立一个代表委员会,前提是他们已在该项目居住至少六个月。委员会成员将无偿服务。
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将就影响居民的问题与该委员会协商一年,并可能延长。
管理机构与委员会之间的会议必须公开,会议记录和相关记录必须可供查阅,管理机构会将这些记录报告给市或县的管理机构。